劳动立法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市场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力市场作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本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目前发育还很不完善,运行秩序比较紊乱,缺乏有效的管理。因此我国政府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特别是通过加强劳动立法,进一步调控劳动力市场,使其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从而全力稳定就业局势,保证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劳动力市场是指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下,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选择配置劳动力的一种机制。它的形成和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建国以来,国家对劳动力资源采取由政府配置的方法,劳动者到了一定年龄,由国家统包统配,企业用人的数量和质量,依据指令性计划,由国家分派。这种方式,虽然起过积极作用,但缺陷不少。主要表现在:国家统得过死,人为堵塞了多种就业渠道,挤窄了就业门路,否定了市场的存在,排斥了市场的作用,压抑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成为国家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障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客观地要求改变人力资源的计划配置为市场配置。而这一转变的实现首先离不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但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却处于初级阶段,功能不齐全,吞吐能力较弱,而且劳动力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重重困难,如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了需求,失业保险程度很低,就业服务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靠市场调节劳动力资源,必将会导致就业的结构性失调,导致劳动力的盲目流动,导致高失业率,直至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便成为当务之急,国家要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规章制度,特别是制定正确的劳动法律、法规,干预劳动力市场,规范和监督劳动力市场,使之朝着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那么,政府怎样通过劳动立法来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呢?
(一)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条件,调整劳动力资源的供求总量和结构,扩大劳动力市场的规模,实现经济增长与劳动就业的协调发展
《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在促进公民实现就业上的基本职责。我们知道,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是密切相联的,只有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不断增加就业岗位。同时,经济增长对就业的贡献却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同而不同。本世纪80年代前期,由于在政策上注重扶持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所以才使就业增长大幅度提高,但从80年代中期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脱节出现了拉大的趋势。从1978年到1984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同就业增长率的比率是3.3∶1,而1985年到1993年则上升到12.95∶1。这种情况反映出我国就业增长代价越来越高的趋势。”[1]所以为了扩大就业机会, 提高就业增长率,必须从就业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着眼,寻求就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原来作为就业主渠道的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吸纳就业的能力已明显减弱,且必须面对裁员,而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三产业将成为就业的一个规模增长点。
中小企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分布广、安置就业容量大、转产变型较为灵活的特点。现阶段的经济调整时期,正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国家要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扶持中小企业,尽快形成稳定的中小企业群,为解决就业压力找到强有力的支撑点。
同时,我国政府必须正确对待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不能过早地放弃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实现我国经济的高效运转,就必须加快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是大势所趋。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没有理由片面强调发展高新技术而过早地放弃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我们知道,在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中,我国在世界上真正处于优势的就是劳动力,我们要发挥这一比较优势来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换取资源。实际上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支撑着国内外两大市场,它在解决就业问题,解决劳动力转移的问题上,在引进外资、扩大出口上立下了汗马功劳。现在也有必要大力发展面向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还有我国要通过法规和政策,促进大中城市社区服务的发展,促进民间资本向社区服务业投资,使社区服务业成为我国第三产业的新的增长点。社区服务业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琐碎,对劳动者素质要求不高,适合于企业大量的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二)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合理调节富余人员流向劳动力市场的规模
在我国劳动就业不充分的问题日趋严重,大量富余人员的存在更是困扰着国有企业,而企业如想把这些富余人员完全推向社会,又是不可能的,国家也是不允许的。国家通过建立失业调控体系,把失业控制在一定范围,一旦劳动力市场的失业率超出了一定范围,政府就必须有效地遏制它,哪怕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证社会的安定。所以对于企业富余人员不能幻想有朝一日完全推向社会。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挖掘企业潜力,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由企业内部消化,不能推向社会。”
(三)谨慎推进二元劳动力市场的整合,城乡统筹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开发利用问题
面对二元劳动力市场,面对城乡收入存在的较大差异,我国再也不能象过去那样,人为地扩大二元劳动力市场,利用行政手段构筑城乡壁垒,阻止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要坚持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原则,把农村劳动力资源作为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来看待和管理。“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要适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和搞好宣传教育,实行有效的控制严格管理。”[2] 要正视和解决农村进城劳动力的就业生活问题,考虑其在城市落户、住房、结婚、子女上学等诸多问题的需要,使他们生活稳定下来,这是解决其盲目无序流动的关键。
同时,农村的富余劳动力数量庞大,不可能在短期内通过向现有的城市转移来解决其就业问题,“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要引导他们‘离乡不离土’,因地制宜地发展林牧副渔业,沿着正确方向办好乡镇企业,开展多种服务业,搞好农村建设,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消化和转移。”[3]也就是就地开发利用。同时,把乡镇企业相对集中, 经济地域较具优势的地区发展成为小城镇,促进小城镇二三产业的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就业差别,扩大就业容量。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工作,建立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注意劳动者的转业培训
要建立覆盖面广、服务水平高的职业介绍体系,建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开展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4]
(五)制定劳动力市场规则,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解决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为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展提供安全保证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张安全网,它可以使暂遇意外的人度过难关。国家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实现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险的同步发展。
注释:
[1]夏积智 宋红:《我国就业问题研究》, 《经济学动态》1995年第10期。
[2][3]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80页。
[4]《职业指导办法》,国务院劳动部发[1994]43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