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综述_版权保护论文

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综述_版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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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来,数据库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有了长足发展;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政策和信息立法以保护数据库生产商的利益,国内外出现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国内学者也参加到了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国际大讨论之中,并基本形成了一个作者群和文献群。因此,笔者认为在世界数据库产业、数据库立法走向成熟的今天,有必要对我国数据库研究现状加以综述,以便总结经验加快我国数据库立法的步伐。

为了系统了解国内研究现状,全面搜集研究成果,笔者检索了4 种书目工具、13种法学期刊、14种图书馆学情报学期刊,共检索出中国作者著述的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论文28篇(见后附参考文献1~28)。

1 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的三个阶段

为了便于论述,笔者依文献发表的时间流布状况,将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分为3个阶段:研究起始阶段、研究发展阶段和研究深入阶段。下面分别加以分析。

(1)1990—1994年,研究起始阶段。

就目前检索结果来看,这一阶段发表论文较少,只有4篇。90 年代初,我国数据库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小,水平低,商品化程度差,法律保护意识不浓。因此,数据库法律保护这一领域还未引起学者们的广泛注意。与此同时,国外数据库产业发展迅猛。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数据库产值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1991年,全世界数据库总量达7600个,商用联机信息服务系统938家,数据库编制机构2875家[4]。欧美国家数据库不仅在数量、类型、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得到了发展,在法律保护方面也受到了普遍重视。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立法方面,发达国家都有了实质性进展。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1992年,吴戈发表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初探》一文是最早专门探讨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的学术论文。从发表论文的内容及所列参考文献来看,这一阶段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介绍、分析欧美情况为主,研究思路多受国外学者启发,对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只是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

丁卫是这一阶段较为活跃的作者。丁发表的两篇文章多次被后来学者引用。1993年发表的《关于数据库产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数据库版权保护方面的理论及实践情况和问题。1994年发表的《数据库产业的有关法律问题》更加深入细致地探讨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有关问题。丁着重分析了两类数据库产品(由版权作品组成的数据库和由无版权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从开发到提供服务诸环节中有关的版权保护及权利归属问题,提出了当前各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另外,丁还对新型数据库类产品——超文本、专家系统等在版权保护上的特殊性作了简要分析。丁文探讨论述的许多问题成为后来学者关注的焦点。

(2)1995—1996年,研究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研究学者开始增多,但文献内容仍以介绍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立法和美国案例为主,同时也出现了以我国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为出发点论述数据库问题的论文。1992年4月, 欧洲委员会向欧洲联盟理事会提交了《欧共体关于数据库版权的指令草案》(The ECDraft Directive on Database Copyright)。 该报告经欧洲议会讨论后于1993年10月以修订草案形式发布,指导各成员国立法。这一信息政策的出台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学者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大讨论,同时也激发了我国学者的研究兴趣。倪晓红、赖茂生[9]及王源扩[10 ]等学者专门发表文章对欧共体《指令》做了较全面的介绍与分析。随着对欧美数据库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开始注意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实际国情来讨论数据库保护问题。如高凌瀚《中国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具体条款入手分析了数据库保护问题,文风简洁,论述严谨,是后来学者引用率最高的文献之一。韦之《论数据库著作权》是这一阶段的总结性论文。该文从数据库的定义及法律性质、国外数据库保护状况、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数据库著作权的内容等方面全面分析了数据库保护问题,有助于从宏观把握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现状。倪晓红、赖茂生是这一阶段最活跃的作者。他们合写的《中国数据库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后来学者引用率最高的文献之一。倪晓红的《数据库版权保护问题》结合国外著名案例,讨论了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几个焦点问题,如“辛勤收集”原则、“原创性”原则、“合理使用”原则、保护期限等;同时提出了加强我国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建议。赖茂生发表的《华语地区数据库著作权法规研究》,对中国大陆、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著作权法的发展演变作了简要介绍。

(3)1997—1998年,研究深入阶段。

1997年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进入了一个高峰期,大量作者涌现出来,研究内容呈多样化、深入化趋势。有更多的学者立足我国数据库产业现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来构筑我国数据库保护体系。

1996年3月,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 开创了数据库单独法律保护的先河。欧盟的这个指令引起了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界的高度重视,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持反对或不同意见。

研究分析欧盟指令成为这一时期国内论文的重点和出发点。如邹忭《论数据库的保护》、董炳和《论数据库特别保护》都重点介绍评析了指令的立法背景、权利内容、权利人、保护期等问题。王桂海则在研究指令的基础上,从数据库的定义、版权性、保护标准,软件保护与电子数据库保护等方面深入分析比较了中国现行法律与欧盟立法的差异。为了清晰表达,王还创造性地使用布尔表达式来说明数据库版权性问题。

研究多样化是这一阶段的另一个特点。学者们开始从不同视角、多个角度探讨数据库保护问题。如薛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一文在重点分析了欧盟指令、美国数据库法案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议的数据库条约后,指出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应当受到保护,建立版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可以保证投资者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张平《中美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司法比较》通过对中美两国在事实作品保护方面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述了两国在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上的异同,进而提出中国在数据库保护方面的对策。何炳祥、冯锦生、邢颖等人则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以及国外案例等角度对我国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

这一阶段还出现了各抒己见、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如张柳坚《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几个法律界限》一文认为“大量特定数据的汇聚是数据库得以形成的基本要件,尚未收入数据元素的‘库结构’不能享有实际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王桂海[23]针对张文数据库结构属于思想范畴,不应给予版权保护一说,提出了异议。王认为,在多数情况下,数据库结构是一种能体现作者独创性的表达,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作品中文字作品的范畴,理应获得版权保护。张柳坚再次撰文,从技术的角度分析了数据库结构与数据库系统结构的区别,认为混淆二者是不恰当的,数据库结构不应具有版权性。[28]。

2 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的特点

从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研究情况,可以看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有如下几个特点:

(1)以介绍研究西欧数据库立法发展为主旋律。

为了建立共同的信息市场,80年代末以来欧共体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计划,包括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其中,作为现代社会信息产业基础和核心之一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是他们最为关注的焦点。1988年欧共体发布了《关于版权和技术挑战的绿皮书——亟待解决的版权问题》,1992年通过《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1996年通过并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这一系列信息政策和法律的出台对世界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数据库保护研究一直追踪着西欧立法的最新动态。分析、探讨、借鉴西欧立法精神贯穿中国学者研究始终,这是因为欧盟指令是数据库立法的里程碑,是研究数据库保护不可避绕的主题。

(2)以美国立法原则和司法实践为研究重点

美国是世界数据库产业起步最早、发展最快,目前规模最大、产值最高的国家,它还是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出口国。美国的司法实践起步较早,司法中运用的法律原则也自然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国内论述最多的是以下几个原则:

“辛勤收集”原则,又译“额头出汗”原则,即只要数据库开发者在收集、选择、组织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使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投入了必要的经费、时间,那么开发者就拥有数据库版权,而不管该数据库是否体现了智力创作。这种观点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占主导地位。

“原创性”原则,它强调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成果,即要求数据库必须在资料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独创性,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合理使用”原则,其判断标准有四: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还是非营利的教育目的;②版权作品的性质;③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份量和实质性;④使用对于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此外,学者们还大量引用美国数据库保护的案例。Feist 出版公司诉Rural电话公司一案是美国颇有影响的一个案例, 也是中国学者引用频率最高(70%以上文章涉及)的一个案例。Feist 一案否认了电话号码簿(非电子数据库)可以受版权保护,即排除了“辛勤收集”原则,从而确立了判断版权性的“原创性”原则。其他案例,如Schnoeder 诉William Morrow & Company、West出版公司诉Mead数据公司等案例也被不同程度地介绍和分析。

(3)理论界已达成了一些初步的共识, 某些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目前学者们普遍确定了广义数据库的概念,即数据库是按照一定主题汇集起来的资料的总和,它既包括数字化的存储在光、电、磁等介质上的电子数据库,也包括传统媒体形式的汇编作品,如电话号码簿、列车时刻表、广播节目表、百科全书、词典等等。如张平在认为“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事实作品’的法律纠纷,如电视节目预告表、词典、历史纪年表、出版发行名录等。尽管在这些案例中涉及的标的构不成数据‘库’,但反映出的问题性质与数据库是相同的。”[19]

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虽然我国数据库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但为了与世界发展同步,便于与国际接轨,我国应对数据库给予法律保护。如邹忭[5 ]呼吁:“对数据库以及有关信息产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使我国处于主动地位,在制定国际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中有足够的发言权,并制定出既适合我国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又顺应国际趋势的法律保护制度。”

多数学者认为立足中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结合国际立法趋势与司法经验,我国数据库保护仍应以版权保护为主。但是他们也意识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数据库仅能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法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明确的方面,尚有待判例的佐证。有学者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从法律原理、数据库技术性质和产业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参考国外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制定出既适合我国数据库产业现状和长远目标的需要又顺应国际趋势的保护制度。”[11]

综上所述,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已走向成熟和规范化,对于这一领域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已基本达成了共识。笔者认为,今后数据库保护研究不会有大的突破,新的研究热潮将有待于新的国内、国外数据库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出台。

收稿日期:19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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