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问题与科学研究范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归纳论文,科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休谟提出归纳问题以来,该问题引起许多争论:一些人提出解决归纳问题的方案,另一些人又提出反驳,认为所提出的方案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有人认为归纳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还有人干脆就认为归纳问题是一个伪问题,根本无须解决。在我看来,归纳问题不能被孤立地看作一个逻辑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它与科学研究及其范式是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的,是科学发展中的问题。
归纳问题的由来
归纳问题是休谟在解决经验知识的确实可靠性的问题中提出来的,是归纳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在归纳推理这一问题上,经验论在其发展中遇到两难困境:作为一个彻底的经验主义者,他不能承认超出经验范围以外的任何结论,这样他就不能运用归纳推理,并且还要放弃任何关于未来的陈述;如果他运用归纳推理,那他就承认了可以超出经验之外而获取的非分析的知识,也就放弃了经验主义。因而,作为一个经验论者,他必须正视归纳推理并为其提供合理性。其实,在我看来,这一困境是他们思考问题的思路造成的。
休谟把推理分为两种:一种推理是解证的,涉及观念间的关系;另一种推理是或然的,涉及实际事实或存在。休谟认为,我们仅凭思想的作用,就可进行第一种推理,这种推理具有确定性和可靠性;第二种推理,是关于实际事情的推理,这种推理没有必然性,因为实际事情的反面总是可能的。休谟的问题是:“说到过去的经验那我们不能不承认,它所给我们的直接的确定的报告,只限于我们所认识的那些物象和认识发生时的那个时期。但是经验为什么可以扩展到将来,扩展到我们所见的仅在相貌上相似的别的物象,则这正是我所欲坚持的一个问题。”①
休谟通过归纳问题的研究,最终否定了从逻辑上和从经验上证明归纳推理的正当性。首先,从逻辑上看,归纳推理不同于演绎推理,它是非分析的,假结论和真前提结合的可能性证明归纳推理不具有逻辑的必然性。其次,从经验上看,我们可以这样证明归纳推理:我们过去和现在一直运用归纳推理并收到良好效果,我们有权继续使用归纳推理。但这样的经验证明事实上是一个循环论证,因为我们用来证明归纳推理的推理本身就是一个归纳推理。于是,休谟在否定归纳推理正当性的基础上,在知识的可靠性上得出怀疑主义和不可知的结论。当然,我们要看到,休谟否定的是归纳的合理性证明,而不是归纳法本身。他在否定了可以从经验上和逻辑上证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之后,转而从心理上寻找对归纳信念的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休谟是在坚持经验主义原则并将这一原则逻辑地贯彻到底来解决知识的可靠性问题的。但是,经验论中的归纳问题使他在知识的可靠性问题上,逻辑地得出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的结论。休谟的彻底经验论立场和他对知识的逻辑合理性要求的内在对立,既凸显了归纳问题的困境,也揭示了知识论中对知识证明性要求的主观性和不现实性。这是追求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确定性知识的知识论事业当代困境的主要方面,因此有人说知识论是已死的事业。因为只要我们沿着休谟的思路,归纳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正如休谟自己所说,它是人类思维的困境。
归纳问题可以说是一个与人给自己设定认识模式有关的问题。知识论给人设定的认识模式是:通过何种方式,我们可以获得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确定性知识。我们假定具有普遍必然的确定性作为知识的标准,我们就按这样的知识标准去寻求知识;那些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就不是知识,只能是意见。古希腊的哲学对知识的本质主义的理性诉求没能实现,近代科学只好走经验主义的道路,但经验主义的道路,又有一个按哲学知识论的知识标准不能解决的归纳问题。不管实际的科学知识是怎样的,哲学家都没有放弃对知识的确定性的理想要求,甚至在科学利用归纳法取得无数次成功后的今天,还有哲学家声称:“每一次新的科学发现,每进一步从哲学上对归纳法的探讨,似乎都越来越证实哲学家布罗德的这一论述:归纳法是自然科学的胜利,却是哲学的耻辱。”②哲学家因不能解决归纳问题从而为经验的科学知识奠基而深深地苦恼着。在实际科学知识的获取中,我们是放弃归纳法还是放弃对知识的普遍必然的确定性要求呢?事实上,科学家采取了与哲学家不同的立场,而且不同哲学家的趋同立场,也确认了科学家立场的合理性。
为归纳辩护
在知识问题上,哲学家的立场就是为知识寻求确定性的辩护。在哲学家看来,由于科学认识离不开归纳法,科学认识要成为知识,我们就必须为归纳法中的归纳推理寻求辩护,为知识奠基。
既然归纳推理的结论不是必然的真,我们可以放弃对这种必然真的知识要求,把归纳推理看作是从前提导出可能的概然性的结论,并能确定这种可能性的具体概率值,就可以满足我们对知识的确定性的要求。这正是现代归纳主义为归纳推理辩护努力的方向。
现代归纳主义把归纳推理看作是一种在“事件的概率”基础上进行的从经验得出不确定的概括的推理。“事件的概率”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定义方法,它们分别是统计概率和演绎概率。
统计概率是一种建立在抽样调查基础上的事件的概率。它是从具有典型意义的有限范围的某一事件出现的比率并将这一比率推广为一般意义的全部范围的推理过程。这种从局部推广到整体的统计概率的推演方式,有一个“抽样假定”,即所抽取出的几批零部件的质量情况能代表整个零部件的质量情况。这种假定的正确性,除了一一检验所有的产品外,是无法证明的;而这时统计调查又成为多余。所以,这种假定最终还依赖于“自然的齐一性”原理。这也是统计概率的根本特点和问题所在。赖欣巴哈就是用这一方式来处理归纳推理的。他假定“从给定的有限初始前提……其中考虑了概率统计所依据的相对频率……推导出该序列剩余的无限部分”③。他还说:“一个假定就是一个陈述,这个陈述的真值虽然是未知的,但我们仍把它当作一个真的陈述。”④当然,这种统计概率的处理方法,也没有解决归纳推理的可靠性问题,它只是改变了问题的角度,从证明归纳推理本身变成了为抽样假定进行辩护。
演绎概率不是从实验频率的统计分析中,而是从被研究事件可能发生的物理系统结构的理想状态的考察来推演其可能性的数值,因而也可称之为先验概率。假定我们要计算一枚硬币落地是正面朝上的概率,我们是这样来推论的:既然硬币有两个面,那么,任何一面朝上的可能性将是2:1,即硬币正面朝上的概率为1/2。这里,硬币的结构应是理想的完整状态,它在落地时只能有一面朝上。整个推理过程似乎是很完整严密的,我们并不需要任何关于样本的假设,其概率值是根据对硬币的描述以严格的演绎形式推演出来的。这样一来,如果我们能准确地描述物理系统的不同状态,我们不就可以从这些状态的比例中推导出任一状态的概率了吗?事实上,这其中也是有其必要的条件的。首先,它假定了硬币的落地结果只能有两种可能,排除了其他不常见的可能;其次,上面的假设还依赖于“自然的齐一性”的假设,否则,我们就不能穷尽事件的可能状态而得到正确的比率。另外,演绎概率,只是理性地推测事件出现的可能概率,它与实际事件出现的结果并没有关系。我们抛10次硬币的结果都朝上或都朝下都是可能的,硬币朝上的概率是1/2,并不能决定具体的一次是朝上还是朝下。演绎概率只是对事件出现的结果的可能性的估计,而不是确定性的结果。因此,尽管演绎概率可以作为一种极有价值的预测指导,但我们最终还是得靠观察和经验来确定事件的概率。试图把一般的概率运用到某个特殊的事件,所指明的概率本身是不可靠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并没有改变。
我们看到,试图通过概率的方法来强化归纳推理,是不能解决归纳问题的。相反,它使得由归纳得出的知识的不确定性更为明显。
反归纳辩护
休谟站在经验主义的立场上,要求科学知识能在确实可靠的意义上被一劳永逸地挑选出来,经验主义的立场和对知识绝对确定性的要求,使他不能摆脱归纳问题的困境。波普反其道而行之,认为科学知识即理论内容的增长是科学进步的重要标志,相应地,追求科学理论内容的丰富性,就不是追求理论的可证实性,而是追求理论的可证伪性。他要求可证伪性具有这样的逻辑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借助经验检验的方法被挑选出来,经验的科学的系统必须有可能被经验反驳。”⑤
当把可证伪性而不是可证实性作为经验科学知识确证的标准时,那么作为证实方法的归纳法对于经验科学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了。通过确认经验科学知识的特征在于它的可证伪性,而证伪的过程具有演绎逻辑的合理性,波普认为,完全可以把归纳法从科学方法论中清除出去(科学理论的确立是一个猜想和反驳的假设—演绎推理的无归纳过程),并且这样做也不会使科学的合理性受到任何损失。他说:“证伪法不以任何归纳推理为其前提,而是以正确性没有争议的演绎逻辑的重言式变形为其前提。”⑥这样,摈弃了归纳法的经验科学仍然具有合理性,而且是最强的合理性——演绎推理的合理性。波普把这种不含归纳成分的检验方法称为“理论的演绎检验”,认为在这样的方法论框架内,“由归纳逻辑产生的那些问题能够排除,而不会代之以产生新的问题”⑦。这是一种反归纳的演绎主义策略。
显然,波普的反归纳的演绎主义策略,是以完全否认科学研究中的归纳成分为代价的,认为科学研究模式就是猜想与反驳的演绎模式。他知道,要避免归纳问题,就要避免归纳推理,而要避免归纳推理就必须避免归纳法。他的哲学就是在避免归纳法的基础上阐释科学发现和证明的活动。为此,他创立了证伪主义的科学方法论的模式。但是,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波普并没有真正坚持反归纳的演绎主义观点,不时回到归纳法的立场,其理论中明显地含有约定主义和工具主义的成分。波普自己也承认,他关于理论评价的后验标准包含归纳主义或证实主义的气味。⑧归纳逻辑学说的一个重要代表萨尔蒙(W.C.Salmon)对波普反归纳法的主张也不以为然。他向波普及其学派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科学有没有提供可靠预测的任务?如果有,那么波普所谓对一个理论的验证就不可避免地包含归纳的成分,因为其中包含由过去和现在推断将来的因素。他说:“的确,如果我们相信,至少尝试性地接受科学的预言的含义也是不可以的,那么人们将不知道是否要继续珍视理论科学的解释性假设了。”⑨因而,波普并没有真正摆脱归纳法,也就不可能真正摆脱归纳推理。所以,我们既不能说他摆脱归纳问题,更不能说他解决了归纳问题。
波普事实上是把原来传统哲学的知识论的知识证明问题,转化为通过证伪主义方法来比较不同科学理论内容的多寡而接受理论的问题。立场和方法的改变,意味着科学认识的解释模式的改变,科学研究的图式在人们的阐释中改变了。
波普还认为,如果接受科学理论内容的增长是科学进步的重要标志,那我们就必须放弃以理论的高概率或高真实度作为科学进步的标准,因为,理论内容的丰富程度与概率成反比关系。这样,我们追求理论内容的丰富程度就不是追求理论的高概率而是追求理论的低概率。所以,波普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赞成休谟对归纳合理性的否定性的回答,并认为即使强调归纳法的或然性,休谟的论证仍然成立,他说:“假如我们对根据归纳推理得来的论述给予一定程度的概率,那么为了证明它就必须援引一条新的经过适当修改的归纳原理。而这条新原理本身也必须被证明,如此等等。而且假如这条归纳原理本身也被说成不是‘真’的,只是‘概然的’,也得不出什么结果。简言之,和归纳逻辑的其他任何一种形式一样,概然推理的逻辑,或‘概然逻辑’,不是导致无穷后退就是导致先验论的学说。”⑩波普这样说,当然是为了彻底摆脱归纳法的需要,也是对逻辑实证主义对归纳问题进行概率式求解的反驳。
科学研究范式与归纳的合理性
其实,以上对归纳问题的解答(包括休谟自己),都是一种基础主义的解答方式。这种解答方式预设了演绎推理的正确性,并将其作为一切推理的标准的基础,而其他的推理都必须依此为基础来进行。它是以一种固定的推理模式来衡量其他一切推理形式。按照演绎推理模式,归纳的推理是不可能有确定性的结果的。理性主义的笛卡尔派正是以演绎的证明主义来衡量牛顿的方法和作为其结果的知识的,并因而断定牛顿的引力定律只是假说。牛顿不能按演绎推理的形式证明他的归纳推理知识的正确,于是,他放弃演绎的证明主义的标准,坚持归纳推理及其结论的实验验证是合理的、必须接受的知识标准。这在牛顿的“哲学中的推理规则”中得到明确的确认。在牛顿看来,演绎推理并不是我们唯一的推理形式,也不能把它作为为推理结论辩护的唯一标准,每一种推理形式都有它自己的辩护标准,并且各自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支持这种观点在当代也不乏其人(11),他们把归纳推理与其正确性的标准看作是单独的一种类型,它根本不需要其他标准的辩护,正如演绎推理不需辩护一样。在这样的思路上,追问归纳推理本身是否合理,就像探寻这种足够支持证据的方法是否拥有充分的支持一样,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因而,“我们不能非难归纳推理作为确立自然的普遍结论的恰当方法——在某些领域中,特别是在概括的发现与确证中,它是恰当论证的范例论证。我们只需指着一个范例说:‘这是令人满意的归纳论证,因为其证据给结论以充足的支持。’”(12)当然,对于那些习惯于演绎论证者来说,他们还是认为归纳推理对其结论而言不是充足的论证形式。在两个问题上,坚持一个标准,最终是不能协调的。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在哲学家的心目中是牢不可破的。但是,哲学家对归纳的逻辑辩护是根本无望的。
对于科学家来说,事情往往不是这样。科学家往往并不关心科学假说理论是否被证明为确实可靠而接受它,相反,他们关心的是科学理论假说被拒斥的可能性。在他们看来,只要我们的理论得到了大量的实验确证,同时又没有发现拒斥它的反例,这样的理论就是令人满意的,就应该接受。牛顿持这样的观点,反归纳推理的波普也持这样的观点。当然,波普证伪主义的科学知识观,并不是遇到反例就简单地抛弃理论,它实质上是在承认每一理论都不可能是绝对正确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其理论的适应范围来达到认可理论的目的。否则,证伪主义是不好理解的。
现代归纳主义的观点和结论,在一定意义上澄清了归纳法与科学研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当然也同时表达了他们对解决归纳推理的无奈和对归纳法合理性的承认。我们可以从赖欣巴哈为归纳推理作结论性的辩护的陈述中看到他对归纳法的屈从。他认为,在观察和实验之前,我们并没有给一个归纳概括分配真理的概率,但是,只有当经验向我们表明某一事件总是在某些条件下发生时(或在事件中有一定比例已经发生时),我们才能做出这种分配。这样一来,如果在事件序列中确实存在着规则性和齐一性,那么,当所要求的先验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就能合理地预测这个特定事件将不可避免地发生(或发生的确定比例)。我们不能断言,一个归纳推理是不可怀疑的真陈述,但是在这些情况下,真理是一种理想化。我们所能说的是,归纳推理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赌注(13)。说它是最好的赌注,是因为只有当归纳程序是可运用的,即如果在事件中确实存在齐一性,才存在对将来事件作出预测的可能性。自然界的齐一性是我们不能知道的,因而,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不能正面地为归纳作辩护,但是,我们可以说,它并没有被证明为不成功的。许多经验概括和定律被发现是可靠的,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归纳推理。我们依赖本能信仰给我们提供对归纳的确切信任,我们依赖理性来表明我们没有证据不相信归纳。”(14)
我们看到,现代归纳主义对归纳问题的观点,正是科学家对待归纳问题的态度和做法。牛顿在他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的第二版中加入“哲学中的推理规则”,代表了科学家在归纳问题上的严肃而谨慎的态度和做法。这种做法,也代表着科学家在对待什么是知识问题上态度的根本改变:有关世界的科学知识只能是靠经验证据支持的或然性知识,这种知识不可能达到知识论中对知识的确定性要求。
尼尔森·古德曼对归纳问题的认识,是对牛顿“哲学中的推理规则”的最好注解。
古德曼从推理与推理规则的关系来研究归纳推理问题。他一方面承认休谟提出的事实之间不可能存在必然联系,认为必然联系只是习惯的心理联想;另一方面又认为休谟的说明只表明了对必然联系的信念是如何产生的,而没有表明它是如何被辩护的。他主张归纳的辩护问题不能与描述它是如何产生的问题分开。就演绎推理而言,如果一个演绎推理与某些推理规则相一致,就被看成是有效的。这其中的规则,我们已把它们看成是客观有效的。古德曼说:“演绎推理的规则是通过它们与已接受的演绎实践相一致来辩护的,它们的有效性依靠于我们实际做出并认可的特殊演绎推理的一致性,如果一条规则产生了不可接受的推理,我们就把它当作无效的而加以抛弃,因此关于一般规则的辩护是来自于拒斥或接受特定的演绎推理。”(15)就是说,规则因遵循有效推理而得到辩护,而推理被认为有效是因为它们服从已经接受的规则;这不是循环论证的问题,而是一个使规则与推理相一致的问题。具体的做法是:“规则如果产生了一个我们不愿意接受的推理,它就被修改;推理如果违背了我们不愿修改的规则,它就遭到拒斥。”(16)在他看来,规则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演绎规则之所以不可修改,是因为多少年来,它一直被试验并检验着,在演绎推理及其规则之间是一直相一致的。归纳推理也可得到辩护,只要我们能找到与归纳推理相一致的有效的推理规则即可,虽然归纳的规则不是牢固地确立的。因而,对于古德曼来说,问题就成为“什么是有效的归纳推理规则?”“什么东西将被看成是一条定律、一个概括或一个理论的适当确证?”这就是他所谓的“新归纳之谜”。我们确立了演绎推理及其规则的习惯,因而它们是正确的推理;我们没有确立归纳推理及其规则的习惯,因而它还不是正确的推理。但是,基于某些归纳推理规则的预测是有效的,我们就可以确认,建立在这种规则基础上的归纳推理是令人满意的,是可以接受的。在科学实践中,我们没有固定的已确立的规则,我们的方法是特设性的。在特设性方法使用的习惯中,我们确立了其推理的规则,在二者的一致中,变成不可修改的正确的推理。演绎推理是这样的,归纳推理也会是这样的。虽然现在我们还抱着演绎推理的正确性不放,还不接受归纳推理的有效性,但事实胜于雄辩,我们的知识确是在归纳推理的形式下,不断地向前推进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放弃的不是通过归纳推理而获取知识,而是形而上学的对知识的确定性要求。当然,这里的知识只能在“可能”的范围之内。虽然“可能”并非是决定性的赞同即像知识的确定性描述那样是“我知道”,但是,它意味着有根据的赞同。它没有把前提看作是对结论的决定性支持,只是在一定的前提下,追求其对结论的支持程度。我们可以把知识的确定性,用一种概率的值域形式来表示:[0,1]。其中,当其概率值为1时,知识是绝对确定的,这是自古希腊哲学以来,哲学家和科学家孜孜以求的东西,它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特点,是可通过演绎推理加以证明的,这种知识的典范就是几何学知识;当知识概率值在0和1之间时,知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性是随着概率值向0靠拢而增大向1靠拢而减小,直至完全的确定和不确定。但是,完全的确定和不确定在现实中都是不存在的,真实的知识的概率值域为(0,1)。确定性是我们知识的指向,我们只能通过确定性的坐标系来形象地表述知识可靠性的程度,但知识的可靠性还是在不确定的范围内。
因而,对归纳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事实上就是对科学认识方式和方法的解释、理解和把握。正是由于人类经验科学认识的方式和特点,决定了科学认识的归纳主义的方式和特点,也可能决定了现代归纳主义对归纳问题的解决是唯一的合理解决,虽然它更像是无奈的科学解释或说明。我们可从科学哲学中关于科学解释理论的发展来认识这一点。
奥本海默(P.Oppenheim)、亨佩尔、内格尔、萨尔蒙和费茨尔(J.H.Fetzer)等人对科学解释作了系统的考察。他们对科学解释进行了分类并提出科学解释的恰当性的逻辑条件和经验条件。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归纳—统计解释的歧义性难题——涉及归纳问题的解释模型的模棱两可。亨佩尔把解释的歧义性表征为:“我们所接受的科学陈述的总集K包含着不同的陈述子集,这些陈述能被用作刚才所考虑的概率形式论证的前提,并使逻辑上相互矛盾的结论都有高的概率。”(17)但是,亨佩尔提出“最全特征要求”来解决解释的歧义性问题并未成功,反而使要解释的问题更为严重,因为他把“两种逻辑地可比的解释项的结构都把高的普遍有效的可期望度赋予不可比的被解释项”(18)。从亨佩尔到内格尔到萨尔蒙再到费茨尔,后者都在前者的基础上把问题深化。亨佩尔和内格尔只对科学解释作认识论的考察,萨尔蒙和费茨尔,既对科学解释作认识论的考察,也对科学解释作本体论的考察,从而使归纳问题得到不断的深化。在认识论的进路上考察归纳问题,现代归纳主义的观点并没有超过休谟的观点,只是把问题更加精致化了。在本体论的层面上考察归纳问题,也许是一条可行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最起码它深化了问题。因为它涉及“科学是什么?”科学研究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等这些按劳丹所说的“研究传统”的核心问题。劳丹对“研究传统”下的定义是:“一个传统就是关于一个研究领域中的实体和过程,以及在此领域中用于探讨问题和建构理论的适当方法的一组普遍的假定。”(19)即是说,科学研究传统主要包含两个核心内容:本体论的预设和方法论的规则。归纳法与他们都是密不可分的,我们不能仅仅在方法论内兜圈子。
我认为归纳法与科学理论的建立和发展是同体的,归纳法与经验科学同行、同在。也就是说,进行科学研究,必须利用归纳法,而归纳法只能在经验科学的发展中得到不断的确立和检验。我们知道,科学研究是一个对世界从无知到有知、从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的不断扩大的过程,它总是试探性、猜测性地解决问题。在没有达到对世界的全知全能之前,我们对世界的知识都是相对的,是一个上楼梯式的不断积累的概括和总结的过程,整个过程就是一个最大的归纳法过程。正是人类认识世界的特点,使我们对世界认识的每一次概括和提升都必须使用归纳法而不能证明它的正确性,一切都要等到最终的谜底揭开。也正是科学认识的这一特点,使科学家不像哲学家那样一定要去解决归纳推理的合理性问题,而是退而求其次,将他所创立的理论反复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维护,直至被更好理论取代为止。我们看到,经验的科学理论与纯观念的数学原理有根本的不同,后者只要从自明的公理进行演绎推理建立体系即可,无须经验的检验和确证;而经验科学却必须有经验的检验和确证;就是在科学家确立理论之前的探索中,科学家也必须要面对事实,在经验事实和理性思维之间来回穿梭而构建能经得起检验的理论,不能凭思想的驰骋而离开经验事实半步。科学只能在探索中建立假说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而确立理论。经验的检验是对归纳法最好的补救和确认。
归纳问题是一个哲学家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对于科学家来说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科学理论的正确性是一个检验和预言问题,科学研究及其理论检验都离不开归纳法,科学只能在经验中前进,而归纳法在经验内无法解决。哲学能解决归纳问题当然很好,即使解决不了,也并不影响科学的存在和发展。科学的发展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当然,在解决归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的思维能力确实提高了。从这一点看,归纳问题不是一个伪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求,对人的智力发展是有益的。这也符合哲学的本性——提出问题和思考问题但不一定能提供答案。
于是我们又回到文章的开头。我们对世界的认识不能像数学那样在纯思维中展开,我们是在我们的思维中猜测性地获取外部世界的知识。我们是以在黑暗中摸索的方式获取知识的,先是获得一个可能的亮点,然后以这个亮点为基础,试着去不断照亮无限的宇宙,但我们看不清整个宇宙到底是怎样的,甚至永远也看不清。我们在黑暗中摸索,又怎么能去证明我们摸索方法的合理性呢?我们只能说,我们怎么去获得知识,我们就怎样暂时地承认我们方法的正确性,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统一的、同体的。正如张志林所说,科学和哲学研究就像猜谜活动,它的奇妙之处在于,在问与答之中,谁也不知谜底是什么,纵然猜不透,还是不断地有人猜;事实是,没有答案,也就没有谜底,谜底本身就是问答逼出来的,问答方式不同,谜底也不一样(20)。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就在科学研究及其建构理论的过程中,就像牛顿方法的合理性就在他的“哲学中的推理规则”和理论的成功检验中一样。涂尔干如下说法更有利于理解本文的观点:“在实验科学确立起来以前,人们对归纳法是什么东西,或者说实验推理是什么东西,难道有什么认识吗?甚至到了17世纪,像培根这样的人对于归纳的观念也还是非常模糊、摇摆不定的。与此类似,只有当数学科学已经发展到相当的程度,人们才会充分理解演绎推理的性质。实际上,所有科学的主要进展,无不在于增强、修润和完善它自己程序上的逻辑。有许许多多的逻辑,并且绝不是最不复杂、最不重要的逻辑,它们的发现都是科学的成果,当然也不会先于科学出现。因此,我们只有去体验科学的生活,才能够养成对于这种逻辑的理解。”(21)
注释:
①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3页。
②施太格缪勒:《归纳问题:休谟的挑战和当前的回答》,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7页。
③④H·赖欣巴哈:《概率论》,转引自R·哈雷《科学逻辑导论》,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页。
⑤⑥⑦⑩波普:《科学发现的逻辑》,沈阳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0、22、11、6~7页。
⑧波普:《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54页。
⑨W.C.Salmon,"Reply." I.Lakatos(ed.),The Problem of Inductive Logic,North Holland Pub.Co.,1968,pp.96~97.
(11)如P·F·斯特劳森和P·爱德华兹,参见R·哈雷《科学逻辑导论》,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版,第156~160页。
(12)R·哈雷:《科学逻辑导论》,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版,第158页。
(13)(14)(15)(16)J·特鲁斯蒂德:《科学推理逻辑导论》,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107、108~109、109页。
(17)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Other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The Free Press,1965,p.396.
(18)J.H.Fetzer,Philosophy of Science,Paragon House,1993,p.67.
(19)L.Laudan,Progress and Its Problem,University of Califomia Press,1977,p.81.
(20)张志林:《因果概念与休谟问题》,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页。
(21)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