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下)_法律论文

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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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处理决定而提出复议申请,并由税务复议机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裁决、处理税务争议的活动。西方国家普遍在税收程序法中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予以规定。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在税务部设有一个复议诉讼事务司,下设复议处。在全国5个税收中心和32个地区税务局各设一个复议处。税务复议实行“复议前置模式”,即所有税务争议案件都必须经过税务复议,然后才可向法院起诉。加拿大目前每年收到的税务复议申请5万多件,其中在复议环节解决的达85%,另外15%的案件则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和加拿大一样实行“复议前置模式”的还有美国、奥地利、德国等,而英、法等国则实行“复议选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税务当事人既可以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税务诉讼。

税务诉讼

税务诉讼制度的确立是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臻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日益增多和复杂的税务诉讼案件,西方国家大多设有专门的税务法庭。以美国为例,美国作为世界上税收法律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它的税务诉讼制度的建立已有相当长的时间,目前共有三种法庭可供纳税人选择以解决税务纠纷:即税务法庭、地区法庭和索赔法庭。税务法庭专门为审理涉税案件所设,完全独立于联邦国内收入局,从而使之能够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对税务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提起诉讼,但必须首先支付税务部门要求缴纳的税款后,才可向税务部门要求退回认为是多缴的税款,如果索赔要求遭到拒绝,或在6个月后仍未见税务部门有任何答复,纳税人才有权向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对税务部门提起诉讼。纳税人无论选择向哪一种法庭提起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对该法庭所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税务法庭索赔部的裁决除外)。税务法庭和地区法庭所审理的案件可以向相应的巡回上诉法庭提起上诉;索赔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庭提起上诉,若当事双方对上诉法庭的裁决仍表示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美国法院的裁决大多出版在专门的法律报告上,如《美国税务法院报告》、《美国税务案例》、《美国联邦税务报告》、《美国最高法院报告》等,均构成美国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英美国家判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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