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经纪人的兴起及其管理刍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纪人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呈现出一派兴旺景象。体育事业的发展一方面提高了全体国民的身心素质,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在许多体育项目冲出亚洲,走向世界,高水平发展的同时,还有诸如男子足球、网球、拳击等项目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状态。出路何在,有的学者从改革现行体育管理体制的角度作了研讨,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工作应该面向市场,走职业化发展道路,以此来全面提高体育运动的整体水平。
国际竞技体育界主要有三种体制,即业余体制、专业体制和职业体制。业余体制下,资金比较容易解决,有助于推动群众体育运动的开展,但不容易采用严格的管理方法和科学的训练方法,故运动员的成绩一般提高不快。在专业体制下,集中训练使运动员成绩提高很快,但国家财政负担较重,不利于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职业体制是西方发达国家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比较适应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的发展,必然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经济的发展,也需要体育事业的推动,因此,二者有合流趋势,职业体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得到了建立。体育职业体制使体育经费得到了较好解决,调动了社会办体育的积极性,也刺激了运动员、教练员强化管理、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成绩的热情。体育职业体制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这就是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在职业化体育中起到了多方面的信息中介作用,促进了职业体制的高效率、高效益运作。体育经纪人在国外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体育经纪人几乎操纵着所有体育生活”,这种说法并不夸张。
一、体育经纪人兴起的社会因素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在我国消失多年的经纪人行业重新复苏,体育经纪人也和房地产经纪人、证券经纪人、广告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一样悄然兴起,并渐成气候。比如:1993年2月27日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国际职业拳击冠军赛,这次活动的操作者——中国星华实业集团总公司年仅30岁的总裁李伟先生成为首持ABF授予的中国唯一的职业拳击经纪人的营业执照,成为当今拳坛的“穴头”。又比如:原为北京摩托车运动员的于孝和、徐首丽夫妇,成立了北京清安汽车、摩托车娱乐公司,开办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和垂钓等方面的经纪业务。
对于体育经纪人的出现、生存和发展,众说纷纭,褒贬不一。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纪人(包括体育经纪人)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应该从必要性、可能性和必然性三个方面对体育经纪人做全面考察。一是体育经纪人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我国的体育运动长期以来走的是以专业体制为主的道路,这为我国成为体育大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其弱点日益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国家财力越来越不堪重负,这就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管理体制,最根本的是建立体育市场。体育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必须有完备的市场体系、平等的竞争机会、准确的价格信号、明确的利益界定和高效率的市场中介。体育经纪活动是使市场中介达到高效率的重要条件。没有体育经纪活动,在市场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就会造成供求脱节,价格信号显示不出,市场体系瘫痪,平等的竞争和明确的利益关系也就无从谈起。二是体育经纪人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以前我们搞计划经济,没有市场,经纪人也就消失了。从近几年看,我们每开放一个市场,就会出现一类经纪人。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体育经纪人生存发展的最好土壤,营造了体育经纪事业不断壮大的优良环境,是体育经纪事业的最大推动力。三是体育经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性。经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沟通信息,促进商品交换。职业运动员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其价值是自身劳动和教练员劳动以及其他人员劳动的凝结,其使用价值是他能为俱乐部带来利润。可见,职业运动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具有商品属性。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属性被人为地抹杀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勇于承认现实。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职业运动员是一种“体育商品”,体育经纪人正是在这种体育商品交易中起到了多方面的信息中介作用,没有体育经纪人,职业运动员这种“体育商品”就无法交换。
二、体育经纪人的作用
体育经纪人的中介活动是商品性的服务活动,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分工和必要劳动。国外的实践证明,职业体育以及与之不可须臾脱离的体育经纪业、体育经纪人,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是推动体育事业进步的行之有效的工具。体育经纪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筹划和组织比赛。体育经纪人有门路、有经验、懂管理,具有组织体育比赛的能力,体育经纪人都是经过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组织者、参赛者各方都有明确的契约关系,他们所组织的比赛是得到政府承认和法律保护的。体育经纪人筹划和组织比赛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与比赛本身,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连接了体育界和经济界,引发了体育体制上的伟大革命。二是管理体育明星的庞大经济收支,安排他们的社会活动,使运动员能专心于训练和比赛。所以,体育经纪人又被称为体育明星经纪人,如果没有他们的帮助,恐怕马拉多纳、霍利菲尔德等耀眼的名星将寸步难行。三是解决各种纠纷。体育明星在训练、比赛和各种社会活动中,要与各机构、与各种人打交道,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其中涉及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体育经纪人能以其丰富的知识,熟练的操作技巧,广泛的社交活动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三、使体育经纪人制度走向规范化
在看到体育经纪人存在合理性的同时,还要注意到体育经纪活动中的不良现象和管理中的缺陷。比如:经纪人登记注册、管理制度不完善;无照经纪,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经纪行为规划空缺,存在私下交易、欺骗性介绍、滥收佣金的情况;经纪活动合同化程度不高等。这不仅影响和限制了体育经纪人有利于体育事业的正向发展,而且助长和纵容了经纪人危害社会的逆向行为,滋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这都标志着我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不成熟,其实质是经纪制度的规范化程度不高。规范化是体育经纪人制度走向成熟的关键,也是体育经纪人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首先要强化体育经纪立法活动,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条例。各国在民法和商法中一般都对经纪人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我国也应根据体育市场建设的需要,制定出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使所有体育经纪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还要在政策上对体育经纪事业加以引导、扶植,在工商、金融、税收、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要完善体育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制度。体育经纪人除了要具备《民法通则》要求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具备体育、经济、法律、管理、社交等方面的知识和经纪事务操作能力,还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做后盾。体育经纪人必须是脱离公职的专业人员,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要照章纳税。取得体育经纪人资格,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接受资格审查、登记、取证等几个必要的程序,还必须取得经纪人营业证、资格证“两证”和经过税务、交易市场“两登记”。
要建立和健全体育经纪人的组织管理机构。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机构尚不健全,从目前情况看,可按行业组建体育经纪人协会,也可在综合性经纪公司中开展体育经纪业务。体育经纪人事务所是较理想的体育经纪人组织形式,是经国家批准的依法从事体育信息交易代理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要规定体育经纪人的佣金及纳税标准。佣金是体育经纪人唯一的收入来源。要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根据体育经纪人的不同的业务活动,确定合理的既相对统一又有一定伸缩性的体育经纪人佣金标准和幅度,公开列出价目表,从而既保护体育经纪人的权利和利益,又对体育经纪人的收费行为给予限定和约束。内容包括:一是给付佣金的时间和条件。原则上以合同因体育经纪人的报告或媒介而成立后为限,不能事先要求给付佣金。二是佣金的数额标准。参照国际惯例,体育经纪人收取的佣金一般为成交价款的1%~10%为宜。三是确定佣金的酌减情况。四是要规定佣金请求权的丧失,即体育经纪人如违犯其义务,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商业道德,利益有损于委托人的,则丧失佣金请求权。体育经纪人纳税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集体、私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体育经纪人机构可能还要承担教育附加税及城建附加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