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大代表论文,几点思考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大代表作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履行职责的状况,关系到权力机关的整体效能和执政水平。目前一些县级人大尝试的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完善选举制度、提高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有益的探索。本文从代表终届制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实施代表辞职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意义,以及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代表终届制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近年来,由于乡镇撤并、干部调整等原因,人大代表的工作岗位变动频繁。特别是担任乡镇主要领导的代表变动较多。以某县级市为例,2003年3月换届时,为有利于人大开展工作,当时各镇均安排了一名干部类人大代表名额,由党委书记或其他领导担任人大代表。到2004年12月18日止,有16个镇(街道)担任主要领导的市人大代表调入市直单位(企业)任职。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没有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就不能终止,也就是说这些领导的市人大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以继续担任代表,直到任满一届终止时为止。这样就带来以下问题:
一是不利于调离原选区的代表履行好代表职务。代表法在规定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时,要求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选民服务并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实践中,代表一旦调离原选区,就不易联系原选民,有的从此和原选区的选民脱离了联系,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难以及时反映。
二是较多代表的调动造成了人大代表分布不均。
选举法对每个选区的代表名额主要是根据人口基数规定的,县级人大代表总数是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据人口总数依法确定的。代表因工作调动带走了选区的代表名额,容易造成人大代表的分布不均。同样以该县级市某镇为例,2003年初换届选举时,按照定额,共分配了5名市人大代表名额,其中1名干部类别,1名知识分子类别,当年5月干部调整后,这两名人大代表被调走,该镇就没有了这两种类别的代表。
三是不利于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开展并影响了市人代会的会议质量。因工作调动带走了选区的代表名额,受代表名额总数的限制,又无法补选新继任的镇领导为市人大代表,导致市人代会举行时,部分镇的市人大代表中没有可以担任组织牵头工作的人选;而新继任的镇领导不是市人大代表,不便在闭会期间组织在镇的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这既给会议的组织带来诸多不便,也影响了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实施代表辞职制度的法律依据
《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对法律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目的在于提醒、建议代表在该辞职的时候主动辞去代表职务。
但由于《代表法》《选举法》只是规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原选举单位或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辞职由谁来提出建议或要求,这也是对是否该实行届内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争论的焦点。法理学有一个一般原则: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则自由。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要行使这项公权力,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而《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在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时,并未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有要求县人大代表辞职的权力。一般而言,目前需建议辞职的代表多为因岗位调整的原由党组织推荐当选的“干部代表”。在现阶段宪法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人大代表辞职的情况下,建议人大代表辞职的主体应是组织部门,由其向应辞职的代表说明应辞职的原因并提出建议,由接受辞职建议的人大代表本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呈,最后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三、代表辞职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争取党委的理解与支持。实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制定代表辞职制度,还是提出代表辞职建议人选,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的理解与支持。
二是应严格把握好代表辞职对象的界定。哪些代表应该辞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严格掌握好代表辞职对象的界定就显得非常重要。一般而言,乡镇领导干部调县直单位(企业)任职,使代表构成不完整的;因健康情况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长期务工经商在外,与选区选民无法联系、不愿联系的;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的,都可列为建议辞职的对象。对这样的代表应主动做好思想工作,建议他们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申请。
三是要遵循代表自愿的原则,切不可强求。在代表法、选举法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的代表辞职制度,通过与代表本人见面、谈话的方式,要求已调离原选区的人大代表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履行代表职务,方便听取选民和群众意见和呼声,维护绝大多数选民的利益出发,建议他们辞去代表职务。但如果代表本人或原选区的选民仍认为代表能履行好代表职务,不愿意(同意)辞职,那么,就要尊重代表本人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不可强求他们辞职。
四是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建议人大代表辞职要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让辞职者满意,就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一般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所制定的代表辞职制度,了解情况后提出建议名单,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建议名单逐一进行讨论研究,然后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党委组织部门领导与代表见面,说明情况,提出辞职建议。同意辞去代表职务的代表,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收到辞职请求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以表决的方式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就必须将这一决定在代表原选区进行公告。空出的代表名额要及时在原选区进行补选,确保人大代表分布的广泛性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