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关系中的关系_公共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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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较为清楚地辨析了公共关系学中的四种关系,即:公共关系、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私人关系;文章通过简明扼要的论证,具体地论述了这四种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关键词 公共关系 社会关系 私人关系 人际关系

弄清公共关系与社会关系、私人关系、人际关系等的关系,从而达到对公共关系的宏观把握,这是正确认识公共关系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89年创刊号的《公共关系》杂志上,《公关学理论问题的若干思考》一文提出:“公共关系学不属于自然科学,也不属于社会科学,而属于介于二者之间的边缘科学。”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尽管作者没有对自己的观点加以论证,我们还是应该通过分析论证来确立我们的看法:公共关系学属于社会科学。

我们所以这样认识的基本点在于:公共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以一定的社会生产活动为基础相互交往而结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合。社会关系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关系,它包括着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结成的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各种各样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众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说:“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1〕离开了社会关系, 社会就不复存在。社会关系是把社会的各种群体和分子联结起来的一张网。公共关系作为人们在社会中的一种相互交往关系,作为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组织群体与其公众群体之间的关系,自然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如果我们不否认研究社会关系的科学是社会科学,不否认公共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那么,通过显而易见的三段论推理,研究公共关系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这个命题也是不应该否认的。

社会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普遍性(即共性)的关系。资本家与工人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是无数个具体的资本家与具体的工人的共性关系。马克思在揭示“建立在阶级对抗上的社会关系”的本质时说:“这不是个人和个人的关系,而是工人和资本家、农民和地主的关系。”〔2〕这就告诉我们, 社会关系的本质具有非特殊性(即非个性)的性质。然而,社会关系又是以个性作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它的共性“即包含在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假如除去一切个性,还有什么共性呢?”〔3〕所以, 那种简单地认为“社会关系是一种抽象的关系”〔4〕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应该说,社会关系的本质是抽象的, 而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又是具体的。

如果我们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社会关系容纳着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这两个既相对立又相联系的部分。私人关系指的是代表着私人利益的个体关系,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个人朋友关系等。

私人关系并不等同于个性关系,它既有个性关系又有共性关系,它的表现形式是具体的(个性的),它的本质又是抽象的(共性的)。一般说,夫妻关系是只涉及个体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张三和李四的具体夫妻关系是个性关系,但在他们的个性关系中又包含着夫妻之间的共性关系,如反映出一定社会制度的婚姻法规和本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等。公共关系则是一种代表着公共利益的群体关系。应该指出,缔结公共关系的双方,主体一方是某一社会组织,客体一方是和该组织密切相关的那部分社会群体而不是所有的社会群体。不同的社会组织有不同的公众对象,工厂、商店、机关、学校的公众对象各有不同;同是工厂,农机厂和造船厂的公众对象也各有不同。公共关系并不等同于共性关系,它既有共性关系又有个性关系,它的本质是抽象的(共性的),它的表现形式又是具体的(个性的)。一个社会组织和其内外公众之间的关系是公共关系,这个公共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个性的(即它的公共关系和另一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有不同之处),在这个公共关系中又体现着共性关系(如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等)。个性和共性不但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而且是有变化的,这正如毛泽东所说:“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普遍性。”〔5〕从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来说是共性的东西,从全国来看就可能变为个性的东西;从全国来说是共性的东西,从世界范围看就可能变为个性的东西。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不但各自本身包含着个性和共性,而且二者之间也有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它们有矛盾也有联系。马克思曾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6〕 由此,我们说,体现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利益的私人关系和体现共同利益的公共关系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私人关系,就无所谓公共关系。二者既可能相一致,相包容;也可能相矛盾,相冲突。如果把二者完全割离开来,我们就不可能对诸如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小团体主义等进行全面深刻的认识。因此,当我们研究公共关系的时候,不但应当去发现其内部的特殊性(个性)和普遍性(共性)二方面及其相互联结,而且应当去发现它和私人关系的区别和联结。

为什么有人容易把公共关系和私人关系相混淆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某一社会组织与其公众的关系往往是通过个人间的交往关系表现出来的。比如,日本首相村山富市来华进行国事访问时,日中关系(也是一种公共关系)就是在村山富市首相与中国领导人以及欢迎接待他的每个中国人之间的交往中具体表现出来的。但是,村山富市首相在这种交往中的一言一行,并不只是他个人的,他是自己所代表的组织(日本政府)的化身。而中国领导人与他交往的一言一行也应该代表着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欢迎接待他的中国公民虽然是由每一个个人组成的,但结成欢迎接待他的群体之后,就有了单个人所不具备的特征。这个群体中的个人都应该有共同的目的,都应该遵守共同的准则,都是作为群体的有机部分而出现的。这就告诉我们:一方面,公共关系和私人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另一方面,公共关系往往要以个人的活动为中介,它往往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私人关系的影响。一个社会组织的代表者,他的形象,他的才干,他的人品,他和需要接触的本组织的公众个体的关系如何,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这个组织的公共关系。把公共关系混同于私人关系是不对的,否认私人关系对公共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也是不对的。正因为这样,对公关人员的选拔和考核才显得十分重要。

如果说公共关系和社会关系、私人关系的关系尚能被人理解,那么,最令人困惑的大概是公共关系和人际关系之间的关系了。说起人际关系,不少人往往望文生义:人际关系者,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也。于是,人际关系被等同于社会关系,自然也就包括了公共关系。这实在是一种误解。其实,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中的人际关系,其含义并没有这样宽泛,它指的仅仅是在人与人的交往活动(主要指面对面的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直接可感的心理关系。这里的“心理关系”,指的是人与人交往的感情联系,这是人与人交往的氛围的主要因素。这种心理关系体现为人际间的心理吸引(喜欢与赞同)和心理排斥(厌恶与反对)。到商店买东西的顾客,面对着售货员的礼貌、热情、耐心,即使不用语言表达,也能通过自己的表情流露出欣喜和友好,而售货员则能从顾客投来的目光中感受到理解和温暖,这就是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面对干坏事者是厌恶、谴责还是熟视无睹,面对做好事者是支持、赞许还是冷嘲热讽,都反映出不同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而不等同于社会关系,因为社会关系不仅仅是人与人交往的心理关系。拿生产关系来说,它不但包括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相互交往时的心理关系,而且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生产品的分配形式等实实在在的关系。某个工人和雇佣他的资本家之间可能互不相识,没有直接的个人交往,谈不上什么感情交流,但他们之间仍存在着剥削关系。剥削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而不等同于人际关系。可见,社会关系大于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和私人关系也不等同,二者是交叉关系。只有当作为私人关系的个人在相互交往时产生的心理关系才属于人际关系的范畴。只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婚姻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虽属私人关系却不等同于人际关系。居住两地的个人之间有某种亲戚关系,如果他们从未打过交道,相互间不存在心理吸引或心理排斥,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说他们之间虽存在私人关系或者说存在血缘关系却谈不上人际关系。

我们在明确了社会关系、私人关系和人际关系之间的关系之后,再来界说公共关系和人际关系之间的关系就容易讲清楚了。公共关系和人际关系也属交叉关系,公共关系中存在着人际关系的因素,人际关系中存在着公共关系的因素。换句话说,就是人际交往能影响组织关系和组织利益,而组织关系和组织利益也能影响人际交往。

从公共关系中的人际交往来说,当公共关系的主体一方以代表组织的个人出现,并且和客体一方的公众个人相交往时,相互间的心理吸引或心理排斥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公共关系就和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公共关系工作的成功与否,不仅与公关谋略(公关策划)息息相关,而且与公关人员在公关人际交往中的仪态、口才、应变等公关素质息息相关。当然,在公共关系活动中也可以排除人际关系的因素。当公共关系的主客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仅以公函方式为中介进行交往时,这种公共关系活动往往可以排除具体个人之间的交往,往往涉及不到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联系,因而也就排除了人际关系。在公关工作中,这种情况往往具有避嫌功能。

从私人之间的人际交往来说,当某人和别人进行私人交往时,他所属的组织、他在组织中的身份往往会影响他和别人之间的私人交往关系。而在交往双方都不知对方所属组织等公关身份的情况下,私人交往就排除了公共关系因素的影响。这也说明,公共关系和人际关系属于交叉关系。

下面,我们用欧拉图解法,把公共关系与社会关系、私人关系、人际关系之间的关系表示出来:

注释:

〔1〕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35页。

〔3〕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294页。

〔4〕居延安:《公共关系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0页。

〔5〕同〔3〕,第293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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