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式创新:源起、归因解析与理论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理论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技术发展与科技革命背景下,内燃机、原子能、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等重大创新在驱动发展(Owen et al.,2009)的同时引发研究对于技术创新双重性的重大思考①(Jonas,1984),现有科技创新政策及管理方法应对技术创新本身在道德伦理、环境保护、社会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存在功能缺失:转基因生物与基因工程的社会伦理性危机(Grove-White et al.,2000)、新兴技术的使用规范(Weart,1976)、核物理及能源应用的全球与区域安全隐患(Groueff,1967)、流感病毒研究的安全性(Kaiser & Moreno,2012)、信息与通信技术的隐私泄露(Eden et al.,2013)、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的制度风险与欺诈行为(Fratzscher & Imbs,2009)、以及技术进步的环境负外部性(Fischer et al.,2003)等议题激起了研究与政策层面对技术创新双重性、旧有创新管理制度在应对创新负外部性时的“制度空白”(Hajer,2003),以及科学社会契约线性模式(科学的自由需要以社会需求与社会价值的满足为基本前提)(Owen et al,2009)的重新思考。欧盟“地平线2020框架计划”提出责任式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强调研究与创新必须有效反映社会需求与社会意愿,反射社会价值与责任,形成欧盟国家共同期望的社会价值(Owen et al.,2012)。为满足这一目标,创新应表现为道德可接受、社会希望、安全与可持续(Von Schomberg,2013)。此外,“2020智慧增长”战略在强调创新驱动发展的同时提出两个基本问题:(1)我们有能力界定研究与创新适当的社会结果和影响吗?(2)如果支持某一项创新,我们能够成功引导创新向社会满意的方向演进吗?研究政策由此持续增加了对于社会—技术整合的关注,致力拓展科技创新在核心科学与工程研发领域活动中整合社会与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以将创新路径引向社会期望的方式(Rodríguez et al.,2013)。 传统创新范式在关注技术先进性与经济效应同时对创新行为与创新活动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以及创新活动本身所产生的社会道德伦理与社会期望满足方面冲突等问题亟待研究与实践引入新的创新管理范式。作为新兴的管理范式与管理理念,责任式创新意味着对现有科学与创新的集体管理以探索创新的未来(Stilgoe et al.,2013;梅亮等,2014),以使创新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与道德伦理约束(Van den Hoven,2013b)。在传统创新范式关注新创意到商业化价值回报的过程逻辑下(Chesbrough,2003),技术的潜在危机、不确定性以及创新产生的社会危害等议题成为责任式创新研究的关注点,其将技术创新的积极面同创新目标设定动机、创新结果的伦理危机与社会需求不匹配,以及创新轨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相结合(Stilgoe et al.,2013),从而创造一种范式转移,重构科技创新的角色与定位,提供道德的、可持续的、有成效的创新收益,实现技术创新与社会价值的深度融合(Stilgoe et al.,2013),并使科学与技术开发、制度及政策更有社会响应(De Saille,2013)。然而,在理论层面,责任式创新依旧处于建构阶段(Gianni & Goujon,2014),研究对于责任式创新的概念内涵、归因、理论框架等问题缺乏系统研究。同时,作为欧洲发展情境下的概念产物,已有理论研究缺乏责任式创新对于社会与政治情境的反应探讨,责任式创新的理论框架需要确保其嵌入于地区情境、文化、实践以及社会创新的各种形式(Macnaghten et al.,2014),如何建构一个在各种情境下都适用的责任式创新框架,从而实现理论本身的普适意义亟待深入研究(Gianni & Goujon,2014)。由此,本文从理论视角系统梳理了责任式创新的概念源起、归因,并从责任式创新的框架与制度情境的整合视角出发,建构了责任式创新的理论框架,以弥补研究缺口。 二、责任式创新的源起、内涵与归因 (一)责任式创新的源起 人类的创新能力远超过创新能力本身,并产生对社会的持续影响(Pandza & Ellwood,2013)。研究被看作人类知识的延伸,也是道德和公众利益的反应。科学解放背景下,科学家责任——制造可靠的知识——与他们社会范围更广泛的责任间存在冲突(Stilgoe et al.,2013)。好奇心驱使的研究能产生新知识,但这些知识只涉及可以做什么(Beesley,2003),其创造进步同时会产生危害性的结果被广泛忽视(Koepsell,2010)。关于波兰尼科学共同体自治的质疑下,科学家在创新同时缺少对社会责任的自我审视,同时对自身创新实践缺乏一种预测未来结果的能力(Glerup & Horst,2014),由此引发科学与社会边界问题,以及科学对社会负责议题的关注与讨论,强调科学家需要在专业自治与公民职责间寻找平衡(Douglas,2003)。20世纪下半叶,科学与创新在研究政策中的交互性更强,技术创新同时产生收益与危害(Jonas,1984),纳米技术、转基因、电动交通、干细胞研究、在线社会网络、生物技术、机器人、核能、军事与安全技术被界定为争议性技术创新(Eurobarometer,2005),关于新知识新技术目的性和非目的性影响使创新的责任议题受到重视。 美国2003年颁布21世纪纳米技术研究与发展法令,最早提出“责任式发展”概念,关注最大限度提高纳米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同时降低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以解决国家最紧迫的社会需求(Owen et al.,2012)。而后,关于“责任式创新”的讨论兴起,并开展了十多年的研究与政策讨论(Hellstrom,2003;Owen et al,2012)。不同于责任式发展关注技术与风险属性,责任式创新关注更广泛的创新政策与科学治理问题(Stahl,2013),排除了对研究与创新未来结果的简单预测,强调未来固有的不确定性,并认为科技创新与治理模式不能再用传统的科学与研究方法应对(Stahl,2013)。技术创新的同时,政策制定者与民众等其他主体需要了解创新的正向与负向知识,明确科学与技术的发展方向与未来目标、新兴科技领域的未来挑战,并对技术创新的未来意义、价值、收益等做出解释(Grunwald,2014),从而推进负责任的科学治理模式,实现科技创新对社会需求与伦理价值的满足(Van den Hoven,2013b)。 (二)责任式创新的内涵 传统研究涉及责任式创新讨论时认为,责任式创新是一个矛盾的概念,创新反映技术发展与进步,同时关注市场化的产品与流程;责任具有多义性,一般被认为与创新潜在结果的道德伦理相关联,暗示某种程度对创新的限制(Gianni & Goujon,2014)。从伦理道德与技术创新的互动关系出发,涉及伦理道德时,技术创新通常是问题来源,而非道德困境的解决方案;涉及技术创新时,道德伦理通常作为技术发展的限制,而非创新的源泉(Van den Hoven,2012)。创新实现创意到商业化全过程同时,并未从根本上考虑创新过程复杂性以及创新演化所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从传统创新范式的本质出发,过去与现在并不能够给予创新的未来一个有效且合理的引导(Adam & Groves,2011),这种创新范式与研究方法无法解决创新负向结果及其相关危害。而重构责任将创新视作一个集体的、不确定性的、难以预测的情境,关注于对有价值但不合规范创新的反应,引发创新目的与不确定性的讨论(Pellizzoni,2004)。责任建立在创新主体与客体间,且在规范与准则范围内,直接反映创新结果的导向(Stahl,2013)。同时,从创新对责任的反作用,研究认为技术创新可以作为道德伦理进步的推动力,技术创新可以帮助解决所谓道德过载或道德窘境的问题,拓展行动选择集合,实现创新与道德的价值剩余(Van den Hoven,2012)。基于此,研究对责任式创新的内涵做了讨论,如表1所示。结合已有研究,本文认为,责任式创新是一个包含多利益攸关主体协同决策,基于现有知识前瞻性评估创新目标与结果,并构建科技治理的适应性制度体系以引导创新朝社会需求满足与道德伦理要求方向演进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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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式创新的归因解析 责任式创新强调社会化的责任工程——技术创新与工程最大程度地服务社会,并转变成一种规范(Durbin,2008)。责任的归因可以涉及来来发生的事情:负有责任意味着主体已被分配到一项特定的任务或一些职责以见识某种特定事物所产生或需要预防的状态(Doorn,2012)。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责任归因方法需要通告技术发展与技术改善的方向,并将方法应用到研究与技术创新的道德议题中(Doorn,2012)。已有的研究从择优视角(merit-based perspective),权利视角(rights-based perspective)以及结果主义视角(consequentialist perspective)探索责任式创新的归因问题。 择优视角关注创新行为的伦理责任,行为主体(如科学家)对技术创新结果的危害负有伦理责任不等同于因果关系上负有责任。因果关系的责任强调行为客观性及其与行动结果的关系,而伦理责任强调行为主体的反应态度,也即只有行为主体主观行动态度与行动结果相匹配时才负有伦理责任(Eshleman,2008),比如“无心插柳柳成荫”产生因果责任,但插柳者本身不一定有资格从其反应态度上予以表扬或批评。公平性准则下,行为主体对结果负有伦理责任基于如下评估条件:(1)伦理代理,也即责任主体对行为有目的有意图,存在行动动机;(2)自愿与自由,也即行动结果必须自愿发生,行为主体未受强迫、外界压力或其他个人控制之外的阻碍;(3)行为主体对行动结果有知识判断能力;(4)行为主体的行动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5)结果违背(侵犯)规范,即在特定规范与情境下,行动结果是错误的(Fischer & Ravizza,1999;Corlett,2006)。 权利视角基于创新行为的无害原则,即个人行为结果不对他人权利的安全性产生危害,涉及责任与义务的权利条件(Miller,2004),包含责任的合法性(不管针对行动有罪与行动过失,行为主体必须无条件修复或补偿个人行动给予他人的损失)(Zandvoort,2005)与行动的知情权(对可能产生危害的行动,潜在受害者必须有关于行动的知情权并对行动条件与可能结果表示同意)(Zandvoort,2008)。这个责任归因视角不关心潜在失责人责任评估的公平性问题,而关心潜在受害者的公平性(Doorn,2012)。 结果主义视角出发,责任归因核心不在于行为主体行动反应是否触发责任议题,而在于行动反应是否导致一个期望结果,比如实现行为主体的行动改善(Eshleman,2008)。不同于潜在失责人与潜在受害者的公平性探讨,结果主义视角以归因效果(efficacy)为衡量标准,即行为主体的行动需要对解决方案做出贡献并对行动本身做出完善(Fahlquist,2009)。不同于择优视角与权利视角强调特定的行动本身,结果主义视角关心行动的结果状态(Doorn,2012)。 作为对技术创新行为的责任归因讨论,择优视角注重事后评估,聚焦行为主体责任评估与问责机制的公平性。然而,多利益攸关主体的共同行为往往引发创新负外部性的责任无法从伦理道德的个体评估层面开展公平性评价,创新过程分散到各个阶段的主体责任范畴中,集体行为的结果问责无法等价于个人行为的非道德性叠加并实施惩罚(Kutz,2000),因此择优视角较多局限于个人层面的创新责任评价;对于权利视角的创新责任归因,创新风险的不可逆行为危害使得行为发生必须经过所有主体的认可,公众主体对风险的认知缺乏或专家的误导行为将会极大影响创新的效率与效益,难以在兼顾补偿机制与同意机制的条件下最高效地驱动创新(Doorn,2012);结果主义视角的归因不意味着创新的可能危机需要完全被排除,但至少所有可能的质询与结果都应在技术的设计与开发阶段予以讨论,通过精心的预警与提前分析,潜在危机的成本可以得到控制,技术可以获得认可(Doorn,2012),但结果主义视角难以对已发生的创新危害予以问责和补偿。基于此,表2对责任式创新的归因视角予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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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式创新的理论框架 (一)责任式创新的建构要素 已有研究对责任式创新理论的建构要素做了讨论,主要涉及包容性(inclusion)、预测性(anticipating)、自省性(reflexivity)、响应性(responsiveness)等(Owen et al.,2012;Stilgoe et al.,2013;Von Schomberg,2013;Van den Hoven,2013a;Gianni & Goujon,2014)。 1.包容性 责任式创新将创新视作一个未来导向、不确定、复杂的集体行为(梅亮等,2014)。包容性旨在开放创新活动的多利益攸关主体参与,促使科学家外,更大范围创新主体在职权范围、角色、劳动分工以及跨学科协同等方面展开讨论(Stilgoe et al.,2013),倾听不同主体对特定创新的诉求,实现科技创新的开放(Irwin,2006)。已有研究涉及的创新利益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及各级政策制定者(Stahl,2013;Sutcliffe,2011)、大学、研究机构及教育组织(Sutcliffe,2011;Stilgoe et al.,2013)、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Sutcliffe,2011)、创新用户、独立研究者等(Stahl,2013),形成了特定责任式创新活动利益攸关主体基本分类——创新活动专家(包含创新的策划者,大学、研究机构等创新的研发执行组织)、民众(包含创新用户、创新的社会参与者与潜在服务对象等)、政策制定者(包含各层次的政府与政策机构、科技委员会等创新投资机构等)。研究大量关注于民众、专家及政策制定者如何对科学与技术的交互做出反应(Devine-Wright,2014)。专家被认为是对技术创新拥有特殊知识与经验的行为主体,但其情感是有偏差的,比如对创新的热情或自我兴趣的关注,抑或受到经费、地位、声誉的压力(Roeser,2012)。同时,专家往往根深蒂固地认为,民众对技术创新缺乏认知与风险规避(Wynne,2001),他们需要控制技术创新偏差的同时考虑专家本身作为社会一部分需要对创新潜在的受害者(社会大众)负责(Van der Burg,2005);民众对技术创新的情感比专家更广泛(Roeser,2012),对于特定的技术创新活动,民众可能更关注程序的议题,比如程序公正性与透明性(Walker et al.,2010),成本与收益的分配,以及他们如何知道、如何参与创新过程(Walker et al.,2010),而不在于了解创新活动的技术与危害信息(Correljé et al.,2015),这种态度是由对创新保持不同背景、兴趣、希望、态度的利益攸关者互动过程所决定的(Devine-Wright,2014)。特定技术创新活动中,专家一般强调技术创新危机是不可避免的,他们质疑民众情感对于创新结果的非理性,以及对科技创新目的的过度担忧,这种非理性以及对负向结果的担忧引发专家与民众的冲突(Roeser,2012);政策制定者通常要对专家与大众间的鸿沟做出反应,他们是专家洞见与民众关注的中介,平衡双方对技术创新的情感(Roeser,2012),并通过行为主体间的系统协调寻找技术创新面向社会发展的解决方案(Roco,2006)。政策制定者通过整合研究与创新兴趣、社会价值以及利益攸关者的参与,在公共与私人间寻找可行的创新规范治理(Wickson & Carew,2014),认真考虑民众对创新的情感,协调专家与民众的认知与情感代沟,引导友好的讨论和高效的决策制定(Roeser,2012)。 命题1:责任式创新的包容性表现在创新活动更广泛的利益攸关者参与,其基本行为主体包括创新者、民众以及政策制定者三类。 2.预测性 责任式创新的预测性要求新技术的道德与社会层面满意需在技术开发早期予以关注以使创新适应社会需要(Van de Poel,2008;Swierstra & Rip,2007)。其描述并分析潜在的未知影响,以构建灵活和自适应的系统,在广泛考虑社会、环境、道德等因素的前提下,有效处理研究与创新产生的意想不到的结果,形成创新的“前瞻式治理”(Sutcliffe,2011)。在这样的机制下,技术创新者本身需要根据问题的结果驱动开展问题的解决讨论(Davis,2009),相比创新负向结果产生的问责,他们更关心危害发生或再次发生的条件(Doorn,2012)。预测性的首要条件在于创新的早期引发技术与社会讨论,因为政治决策习惯于由前瞻性的分析手段试探和评估技术创新可能的后果(Astin,2012)。以新技术为例,技术争论形成两个基本导向:(1)技术—未来的图景能够改变我们感知技术的当前和未来发展的方式,正如可以预测技术未来的社会前景;(2)技术—未来在科学领域施加了巨大的影响,并指出什么样的技术在未来是有价值的(Dupuy,2007)。已有的创新实践大量引入前瞻性治理模式,如英国的国家展望计划(National Foresight Programme),巴西的产业技术预测计划(Programmes of Technology Foresight for Sectors),加拿大的政府预测活动(Foresight Activities),德国的联邦教育与研究预测项目(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 Foresight)等(Wilsdon,2014),其引发了前瞻式机制下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技能,以及现有政策治理涉及的文化、流程、组织计划安排调整的思考(Wilsdon,2014),并依赖技术评估、价值敏感性分析、愿景评价、扫描等方法予以支撑(Schot & Geels,2008)。 命题2:责任式创新的预测性需要依据创新评估准则在创新活动早期对活动未来影响予以前瞻式分析,从而将创新活动向道德可接受与社会满意的方向引导,并实现将创新活动的风险可控。 3.自省性 责任式创新的自省性意味着认识到创新与发展没有标准路经可循,需要承认个体与组织的认知局限,形成对个体与组织的行为、承诺、假设、能力的镜像(Wynne,1993;梅亮、陈劲,2014)。科技创新解决社会问题驱动发展的前提存在问题,其涉及科学家不承认对于现代社会部分危机的责任,不能够远离科学成就的信用问题,同时不尊重特定创新行为的问责结果(Brouwer,1994)。自省性理性宣称,科学家没有做出社会治理的行动,其需要具备如下挑战以肩负责任:科学家注意力需关注近期科学情境的改变——好的科学准则原理需重新审视,抑或在科技创新文化中嵌入道德伦理议题(Schuurbiers et al.,2009)。因此,科技创新主体的科学家需审视自身作为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在进行预测与创新活动外了解自身行为对社会发展在时间与区域造成的影响(Glerup et al.,2014)。从责任式创新范式出发,利益攸关者的自省与认知架构是前提(Gianni & Goujon,2014),自省式的预警机制实现对科技创新偶发性的有效应对(Gianni et al.,2014),对来自科技共同体外的或错误的创新承诺进行智能控制(Wilsdon,2014)。由此,自省性体现责任式创新作为一种“元责任”的反射式属性,也即责任式创新需要考虑并对创新本身的假设前提、要求、目标、执行过程、结果进行反复自省(Stahl et al.,2013;梅亮等,2014)。 命题3:责任式创新的自省性建立在创新主体对创新活动所需知识认知程度不足,创新活动发展演化与结果影响存在认知局限等问题予以承认与重审。 4.响应性 责任式创新响应性表现在责任式创新的能力基础,涉及对创新感到知识与控制力不足时调整行为模式(Collingridge,1980;梅亮等,2014),并将创新活动置于技术工程演进与社会研究导向的动态性匹配条件下(Doorn,2012),通过制度模块化手段应对创新不确定性,建立一个交互、持续、灵活的适应性学习过程,实现创新演化过程对社会价值响应的制度耦合(Owen et al.,2012;梅亮、陈劲,2014)。Gilfillan(1935)就提出,技术开发嵌入社会属性讨论的观点,之后的研究认为技术开发本身是对社会环境与压力的响应,其通常存在累积效应,新技术创新实际是对过去技术与知识的适应、调整以及深化,技术创新本身是一个系统性的响应与结构化过程(Gianni & Goujon,2014)。针对技术创新的社会控制与治理,“科林格里奇困境”的基本矛盾——一项技术的社会后果不能在技术生命早期被预料到,当不希望的后果发生时,技术却往往已经成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一部分,以至于对它的控制与改变十分困难(顾益、陶迎春,2014)——在响应性机制的自适应治理下,得以依赖责任式创新范式予以有效协调(Lee & Petts,2013)。比如跨学科研究方法与研究手段的引入,为责任式创新提供了一个重复的演进方法以响应来自多视角的问题与情境(Wickson et al.,2006)。 命题4:责任式创新的响应性强调对于创新活动行为主体与治理方式需要建立在交互、持续、适应性的过程之中,从而实现创新活动的正确引导与实时纠偏。 (二)责任式创新的制度情境 技术创新离不开特定的制度情境,其涉及两个主要范畴:(1)正式的制度比如法律、标准、规则、合同等;(2)非正式制度比如习俗、传统、规范等(Taebi et al.,2014)。制度情境本质上是对创新过程发散性价值的优化整合(Correljé & Groenewegen,2009),价值不是被技术与制度冻结的静态实体,其存在于技术创新与制度情境的嵌入与互动之中,并延伸到技术之外,嵌入在制度情境及利益攸关者的互动中,研究者的任务是确定嵌入于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中的价值以及这些价值的潜在冲突(Correljé et al.,2015),政策制定则面向适应性体制架构,实现专家、中介机构以及民众角色的转变(Wilsdon,2014)。 责任式创新是在欧洲发展情境下提出来的,考虑创新对社会环境的反应。如何确保责任式创新嵌入于其他地区、文化与实践以及各类形式的社会创新(Macnaghten et al.,2014),并构建普适性的理论框架(Gianni & Goujon,2014),应在理论构建之初探讨责任式创新研究中制度情境的多样性与概化性。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责任式创新对比为例,欧盟等发达国家宪法倡导社会规范基础上“不同技术创新的重要性排序”,科学与社会关系倡导包容、公平与民主(Van Oudheusden,2014)。而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责任式创新更多强调创新发展与其自主的发展相匹配(Gudynas,2011),创新驱动的政府主导性更强(Fagerberg et al.,2006),创新可能会包含更多“借、复制、偷”(Macnaghten et al.,2014),或者“草根,自主创新,生态创新”等属性(Pansera & Owen,2014),创新模式的朴素性②(Zeschky et al.,2011;陈劲、王锟,2014)、包容性(顾淑林,2011;George et al.,2012)等范式特征更明显。由此,责任式创新理论的建构依赖交叉研究并需要整合:(1)技术的伦理道德因素,以评价创新的价值意义;(2)制度理论,以理解制度和创新的关系以及对于价值实现的作用;(3)政策,以实现责任式创新的治理(Taebi et al.,2014)。在责任式创新制度情境的讨论下,大量多层次的、非规则形式的科学与创新治理开始推行预测与前瞻式的责任,关注社会与政策的有效选择以保证特定创新的稳定性,新的预测治理、建构式、真实、技术评估、上游参与、价值感知设计、社会技术整合等管理模式涌现,并试图将科学与创新开放至一个更广泛输入,公众讨论与创造的制度情境之中(Stilgoe et al.,2013)。 已有的责任式创新理论框架缺乏概化性的制度情境维度分析,概化性的制度情境要素应当作为责任式创新理论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同时满足如下特征:首先,制度是受到控制的集体行为,是个体行动的解放与扩张,强调制度限制与经济驱动行为的双重解释(Commons,1936),这与责任式创新将创新者(如科学家)行为主体行为扩展为多利益攸关主体共同决策行为,并依据社会满意引导创新向期望的方向演进的逻辑相符;其次,制度是建立并嵌入社会规则,引导社会互动过程结构化的系统(Hodgson,2004),这与责任式创新要求创新结果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形成利益攸关主体互动的前瞻式、响应式的治理机制的逻辑相符合;最后,异质性主体行为受到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影响,公共价值反映不同取向、竞争、社会保障体系、安全、公平性等,公共价值本身没有因市场而形成聚合与选择,它是政策与社会制度选择过程的产物(Correljé et al.,2015),这与责任式创新以社会满意与伦理要求为基本前提,实现多利益攸关主体价值平衡,并在制度响应与自省式动态演进中获得创新价值回报的逻辑相符合。Williamson(1998)从“制度层次视角”出发为制度研究提供了有效的分析框架,基于制度的核心目标与变革频率两个标准,Williamson将人类活动的制度情境划分为4个层次,包含嵌入性、制度环境、治理以及资源配置与人员,如图1所示。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经济行为嵌入于社会规范(Granovetter,1985),公共价值不是市场自由选择的产物,而是特定政治与制度情境下社会选择的产物,科技创新活动结果对于环境、经济以及社会的正向与负向效应受到地方、区域及全球社会规范的影响(Correljé et al.,2015),鉴于责任式创新不同于传统范式流程、规范、动机的制度化进程最终引导技术创新(Veenman et al.,2009),新制度经济学将责任式创新视作公共价值的背书(Taebi et al.,2014)。然而,制度四层次理论模型在强调行为嵌入制度情境时没有解释层次之间的互动关系(Künneke,2008),交互框架理论(interactive framing theory)有效地补充制度层次内与层次间的互动机制(Gray et al.,2014)。自顶向下的层压(lamination)机制下,制度建构源于高层制度情境压力与同层互动体压力的单一或共同作用,通过核心互动体施加影响,传递与扩散效能,实现同层内部的规范框架建构(Munir,2005);自底向上的放大(amplification)机制下,低层次制度情境在同层互动体交互与协同作用下通过3种机制:(1)吸纳更广范围的利益攸关者以扩展框架范围;(2)优化规则与互动频率以推进框架普适性;(3)情感强化,集聚要素产生溢出与放大效益,从而转化为更高层次的制度建构与制度冲突(Gray et al.,2014),如图2所示。 命题5:责任式创新的制度情境强调创新活动的潜在价值嵌入于其所处的环境、体制、文化等情境因素之中,责任式创新理论的一般框架不能脱离制度情境因素的讨论。同时,制度本身作为系统的概念是存在相关维度的层次划分与动态交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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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制度四层次理论模型 资料来源:Williamson,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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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交互框架理论视角下制度层次的互动机制 (三)责任式创新的评价标准 持续提升的对责任的关注重新界定长久历史发展中科学与社会关系的映像方式,传统的线性模式发生转变(Guston,2007)。传统创新始于新创意开发及商业化的全过程,最终由市场化产品、系统与服务反映,市场成功被视作创新的驱动(Swann,2009)。不同于传统创新范式以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正向推演逻辑为基本假设,责任式创新主张在创新的早期便引入创新活动的批判性讨论,实现多种形式的技术评估,以在不断提升的公共参与制度化进程中,将道德、法律规范、社会因素等嵌入技术创新过程,实现社会与技术的模块化整合(Wickson & Carew,2014)。在已有的技术创新评估基本标准——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率提升基础上(Van den Hoven,2013a),责任式创新要求研究与创新活动结果满足两个基本标准:(1)道德伦理层面的可接受性;(2)社会需求与社会期望的满足(包含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影响,以及实现社会制度规范的目标等)(Owen et al.,2012;Van den Hoven,2013a;Rodríguez et al.,2013),最终实现公共价值,如图3所示。责任式创新的评价准则突出3个特征:首先,创新评价以实现公共价值为根本目标。Meynhardt(2009)将公众价值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基本需要作为整体影响公共行为与关系互动的结果(Meynhardt,2009)。责任式创新要求在创新活动前对相关公众价值予以界定,即谈论创新可能产生的价值冲突,并基于创新结果的价值评估可能的行动选择(Van de Poel,2009)。作为公共价值的背书(Taebi et al.,2014),责任式创新研究认为,社会满意和道德可接受的核心在于创新活动利益攸关者及其价值的互动,价值冲突如何协调,以及价值对技术和制度环境的嵌入(Correljé et al.,2015)。多样化的利益攸关者价值被视为重新设计技术创新系统的依据,实现发散价值的整合(Correljé et al.,2015);其次,创新评价的道德伦理属性维度。旧有创新范式下,道德伦理通常阻碍经济增长(Van den Hoven,2013a),同时,以工程师为代表的创新者在创新设计时面临道德伦理窘境,因其遇到利益相关者相冲突的价值需求,行为主体的行动选择无法同时满足多维度的价值评估,比如无法同时兼顾技术创新的效率与安全保障、安全性与隐私保护等(Van de Poel,2009)。责任式创新认为,技术创新本质在于创造价值剩余,以及通过创新,行为主体能同时满足创新评估的多维度目标与创新的道德责任(Van den Hoven et al.,2012)。创新驱动道德进步的基础在于拓展创新行为的机会与选择集合(Van den Hoven et al.,2012),针对特定经济维度的道德限制,技术创新充当新领域研究与新创新方向的驱动,以创造就业、增加社会保障、避免研究经费的错误分配,最终引导更广泛层面的经济增长与绿色创新(Van den Hoven,2013a)。对于工程师等创新者面临的创新设计阶段的道德伦理窘境(也即相冲突的价值需求),责任式创新主张通过创新情境的改变予以支持(Van den Hoven et al.,2012),实现利益攸关主体的价值平衡与协调,并在多主体协调的层面驱动道德进步③;最后,创新评价的社会满意维度。责任式创新认为,创新本质是满足社会需要(De Saille,2013)。科学对社会负责的概念并非新创,其长久的讨论要求科学家在专业自治与社会个人需求之间寻找平衡(Douglas,2003)。技术创新的正确性评估要求从社会期望的价值导向出发,特定技术创新能被接受并且其潜在结果对社会有益,这不意味着危机需被完全排除,但至少所有可能的质询与创新结果都应在技术设计与开发阶段予以讨论,并通过精心预警与前瞻分析,控制潜在危机的成本(Doorn,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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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创新活动的评估准则 命题6:责任式创新的评估以实现公共价值为目标,其评估准则在原有创新范式技术可行性或先进性、经济增长与效率提升的基础上,突出表现在道德伦理可接受性,以及社会需求与期望满足两个维度。 (四)责任式创新的理论框架 责任式创新以公共价值实现为基本导向,制度四层次理论与交互框架理论的整合为责任式创新的制度情境提供合理有效的解释。创新活动的制度情境通过层压机制实现社会非正式规范等嵌入性(高层次)向资源配置与人员参与(低层次)的自顶向下制度建构,同时来自低层次的活动集聚通过自底向上的扩大机制引发责任式创新的制度重构,自顶向下与自底向上的双向、结构理性过程互动机制实现了制度情境的建构与重构(Collins,2004;Gray et al.,2014)。依赖创新活动引发的制度情境层次内互动与跨层次交互,包容性要素的核心互动体与一般互动体,预测性的目标导向、自省性的原则基础,以及响应性的影响因素与频率等在层次间呈现差异性,如表3所示。通过建构要素与制度情境四层次的双向互动,责任式创新实现创新活动对社会长期公共价值的满足,驱动创新与社会协同发展。基于此,本文形成了责任式创新研究的理论框架,如图4所示。 四、责任式创新的跨国实践 (一)研究方法与研究层次 理论框架基础上,本文采用多案例验证。案例研究是基于丰富的定性数据,对某一特定现象问题进行深入描述和剖析的方法(Yin,1994;许庆瑞等,2013),其有助于理解某一现象背后的复杂机制(Eisenhardt,1989)。案例研究的目的包括理论检验与理论构建两种(Yin,1994)。本文聚焦于理论检验,关注美国、欧盟及中国国家层次责任式创新实践的多案例比较。多案例研究相比单案例研究更有效,因其通过数据比较(Eisenhardt,1991;Ozcan & Eisenhardt,2009),形成一种案例实验的重复逻辑以支持或驳斥研究推论(Yin,1994;Santos & Eisenhard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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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责任式创新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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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层次聚焦国家层次。责任式创新通常是一个动态概念并在不同的研究层次上展开(Stilgoe et al.,2013),本文国家层次的案例选择基于如下原因:(1)责任式创新概念的提出背景聚焦于国家可持续发展与科技创新政策的讨论,覆盖重大技术创新到新兴技术领域(Fisher et al.,2006),同时逐步延伸到时代的重大挑战——气候变化、减轻贫困、社会老龄化等社会性问题(European Commission,2011);(2)责任式创新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反思科学与创新的目的,以及潜在的动机与计划,以使科学与技术开发、制度及政策更加具有社会响应性(Van Oudheusden,2014),这首先涉及一个国家层面的战略需求与政策层面的责任嵌入;(3)责任式创新最终以创新满足社会期望与道德伦理要求为核心,实现多利益攸关主体参与对社会重大挑战与创新的解决(Blok,2014);(4)已有的国家创新实践涉及大量的责任式议题,如曼哈顿计划探讨原子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使用及其引发的科学家研究职责(Rhodes,2012)、阿希洛马(Asilomar)会议关于DNA重组的潜在风险讨论(Glerup & Horst,2014),以及发达国家责任式创新项目与政策计划等④。 (二)责任式创新的跨国实践——基于纳米技术的责任式创新议题 1.美国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实践 美国责任式创新实践追溯到美国人类基因组计划关于科学道德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Ethical,Legal and Societal Implication)的平行研究(Rodríguez et al.,2012)以及研究过程中首次实施的自省性评估(Juengst,1996)。伴随研究与政策实践的发展,科学研究对于社会因素的考虑与评估作为重要因素纳入到科学基金评审与常规机构科技活动趋势发布中,包括科学道德伦理、法律及社会影响计划,国家科学基金(NSF),美国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科研项目社会因素评估与标准审查(Sarewitz & Woodhouse,2003),全球变革科技研究小组人类维度联合项目计划(Janssen et al.,2006),以及许多生物伦理学领域的总统基金项目(Briggle,2010)等。 然而,真正将科学研究与创新过程的责任因素考虑作为正式法律法规与政策颁布来自于美国政府针对纳米科学与技术工程提出的“责任式发展”,科技创新项目首次引入社会因素的讨论。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及国家纳米技术计划框架将纳米技术的责任式发展定义为美国各创新利益攸关主体最大限度地提高纳米技术创新的积极贡献,尽量减少负面影响,这意味着国家对于纳米技术开发和利用的责任承诺以帮助实现人类与社会需求,同时尽一切努力预测并减轻纳米技术创新所产生的不利影响(Owen et al.,2012)。同时,美国《国家纳米技术计划》明确从纳米技术相关的环境、健康与安全,以及纳米技术相关的教育与社会问题两方面详细界定纳米技术的风险与安全,并以风险管理双层架构与产品代际的匹配为策略,实施纳米技术及其产品应用的责任式治理,如图5所示。作为推动美国经济发展与科学进步的重大创新,纳米科学与工程研究在传统创新评估聚焦经济效应与技术领先标准之外,引入社会与道德评估维度,美国政府与国家研究委员会积极推动混合政策实施纳米研究与创新的责任式发展(Rodríguez et al.,2012)。 2000年,美国将社会因素分析纳入到纳米科学研究与创新中,2003年联邦法律针对纳米技术研究公共法案明确要求:纳米科学与纳米工程创新致力于在认识潜在危机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纳米技术的价值,开发管理纳米技术的方法。特定的研究、教育、协同以及交流项目关注纳米技术发展的安全性及其更广泛社会维度的相关属性,并依赖大学、产业、政府机构、科学共同体等的参与(Congress U.S.,2003)。纳米技术的研发过程需要考虑道德伦理、法律、环境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包括纳米技术本身在提升人的智力以及开发超过人类能力的人工智能中的潜在用途(Congress U.S.,2003)。纳米科学与研究同时整合道德伦理、社会以及环境影响,以确保纳米科学与技术创新对美国民众生活质量的提升与改善(Congress U.S.,2003)。美国众议院也颁布法令,强调纳米科学研究项目须整合环境、社会以及道德伦理等因素,保证环境、社会、道德伦理研究能影响纳米科学与技术及其商业化发展的方向(U.S.House Committee,2003)。2005年,美国政府专门发布国家纳米计划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战略研究计划(赵宇亮、吴树仙,2012)。同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NSF)宣布纳米技术责任式发展的多家授权机构,以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纳米技术社会研究中心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纳米技术社会研究圣巴巴拉中心为代表,对前者予以620万美金的经费支持,同时在2010年对两大研究中心予以连续经费投入,持续推动纳米技术的社会期望、道德伦理与环境等方面研究(Rodríguez et al.,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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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主体成员,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纳米技术社会研究中心实施前瞻式(预测式)运作管理模式,针对技术创新特点与研究中心资质明确了战略预见、多利益攸关主体参与、资源整合以及协同研究的运作准则(Barben et al.,2008),同时将“自省性”作为纳米技术研究与应用合作企业的核心评估标准之一。中心建设20多家全球研究实验室,同时在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引入人文与社会研究者。他们关注纳米研究与技术领域、社会学者如何有效嵌入于高度结构化的实验研究、以及社会因素如何有效帮助科学研究。这个举措挑战了多年以来的规范习俗——科学研究独立于社会情境,也即科学共同体研究活动应不受外部压力影响。自然科学家通常担心外部成员的整合会对科学研究及其产业应用产生影响(Brush,1974),历史上将其描述为——人文主义的挑战(invasion of humanist)。然而,伴随研究与实践的演进,哲学家与社会科学家在观察与分析基础上做得更多,他们科学研究的问题与视角嵌入于科学实践的负向影响。同时,了解纳米科学研究主题和基本方法后,哲学家与社会科学家进一步从社会道德伦理、环境等角度延伸特定研究项目的价值聚焦点及可行解决方案的选择。科学家根据哲学家与社会科学家的评估实施他们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调查、会议、中试实验等。这种跨学科协同改变了过去的实验室研究实践模式,延伸了技术创新的选择。 通过20多家全球研究实验室的建立以及纳米实验室社会科学家的参与,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纳米技术社会研究中心拓展了纳米技术的全球资源整合,延伸了利益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如社会伦理学家、社会科学家等共同参与实验室的研究课题),实现了更大范围的科学家、社会学家、工程师、工程技术及社会人文领域研究学生等跨专业主体的责任式研究与创新协同,并使这些研究实验室成为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的引领机构(Fisher & Maricle,2014)。20多家全球研究实验室逐步成为国家重大技术创新研究与社会及道德因素整合的科研载体,并以多学科协同的实践与运作管理,将社会及道德因素嵌入到常规实验研究规范及课程之中,并在公共政策与公共价值评估响应下,最大限度实现纳米技术多攸关主体责任式创新的协同效应(Rodríguez et al.,2012)。Fisher在《自然》杂志上将此实践描述为“触发科学实验研究实践的变革——也即延伸科学研究的价值与问题讨论集合,及感知的可行解决方案的选择”(New,2010),认为针对纳米技术的责任式创新自省与反思为纳米科学研究的课题本身及其研究团体的智能化结构运作提供了新思路,责任式创新的引入不仅仅使美国的纳米研究保持研究与技术的卓越性,同时使研究更好地符合公众价值。科学家可在不失去技术生产率的同时思考他们研究主题的更广泛意义(New,2010)。 2.欧洲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实践 欧盟责任式创新实践追溯到欧盟第二框架计划(FP2,1987-1991)关于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关于道德伦理、法律及社会因素(ethical,legal and social aspects)的讨论,并逐步应用于生物科学与基因工程(欧盟第二框架计划),医学(欧盟第三框架计划),农学和渔业、生物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生命科学与技术(欧盟第四框架计划)(Elizalde,1998)。欧盟第四框架计划(FP4,1994-1998)正式实施关于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关于道德伦理、法律及社会因素平行研究与自省性评估,要求科学研究的跨学科重要性,主张科学研究引入科学家、博士、哲学家、神学家、法学家、社会科学家、动物保护主义者、技术应用客户、产业成员、民众的多利益攸关主体(Rodríguez et al.,2012)。伴随研究的演进,欧盟第六框架计划(FP6,2002-2006)正式将伦理、法律、社会等因素作为重要环节,增加至科学与工程研究项目的申报与评估审批中(Rodríguez et al.,2013),欧盟委员会2002年与2006年正式发文予以法律性说明,推动科技与社会整合。近两年,欧盟科技政策与国家战略越来越关注责任式创新,从社会技术集成演化到欧盟科学社会计划,责任式创新对现有科技政策方法在道德管理上的争论和局限开展讨论(Owen et al.,2012)。“智慧2020计划”明确界定欧洲发展的核心目标、价值导向及挑战,强调创新的社会与环境效益及更广泛利益攸关主体的参与,并从社会期望与道德伦理两个维度明确责任式创新的基本意义(Von Schomberg,2013)。2011年5月欧洲责任式研究与创新的专向政策颁布,陈述如下:我们需要明确界定责任式研究与创新,在多年科学与社会的关系讨论后,欧洲科技创新需要包含社会因素以避免科学与社会关系的误解,欧盟不能保证所有技术创新的社会满意,但政策需要有对创新危害的反思(Owen et al.,2012)。 欧盟第六框架计划最早确立纳米技术领域责任式创新,“政策白皮书”认为,已有的技术与创新危机使公众对专家导向技术政策有怀疑,公共机构需要控制纳米技术进步的危害同时在技术应用的产业利益与民众一般利益间做协调(European Commission,2001)。欧洲议会同时要求纳米技术创新及发展描述必须使研究社群外的行为主体了解参与,传递相关纳米技术创新知识的社会意义(Rodríguez et al.,2012)。欧盟委员会指出,纳米科学与技术是顶尖科学家与政策制定者的协同,满足广泛群众的价值需求。由此,欧盟委员会立项研究并制定纳米科学与技术研究行为规范准则,探讨纳米技术发展的道德规范、研究活动、相关利益主体关系、治理机制,实现对纳米科技的责任式发展,并探寻纳米技术与科学管理规范对所有新兴技术责任式创新的可能性(Sutcliffe,2011)。 伴随研究与政策实践的演进,政策层面,欧盟委员会相继颁布《关于纳米材料的法规问题》、《负责任的纳米科学与技术研究行为准则》、《负责任的纳米行为准则倡议》(赵宇亮、吴树仙,2012),明确以意义性、可持续性、预防性、包容性、卓越性、创新性、责任性为基础的纳米科学与技术研究行为准则(European Commission,2009)。此外,欧盟纳米科学与技术责任式研究确定了信息/通讯/电子、能源/环境、健康、纺织、其他等五大发展领域,成立由欧盟委员会、研究与创新协会、工业技术群体相协同的纳米安全集群,最大限度对纳米技术国家与欧盟层面的安全议题——如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技术披露、技术风险、项目标准化研究等——进行自省式与预测性评估,以确保对所有技术应用潜在健康、环境、生态等危害进行管控。这其中,材料领域,欧盟委员会针对纳米颗粒与纳米材料的深入调查,采用嵌入式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开发控制纳米材料对消费者、生产者、环境潜在分险的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以实现纳米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⑤。 实验室层面,作为科学研究与创新决策重要载体,依据美国经验,欧洲同样推行社会科学家的实验室调查与研究参与,将研究划分为上、中、下游3个阶段,实验室科学研究发生在中游,寻求公共政策与利益攸关者收益平衡,从而以跨学科研究成员整合实现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实验室研究层次向社会研究层次的制度响应(Fisher & Maricle,2014),如图6所示。这种研究模式通过社会与技术的实验室整合改变了研究议程与优先级,有助于实验室之外的研究与政策决策(Fisher & Maricle,2014)。此外,作为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的治理依据,欧盟全面推行特定技术创新面向政策者、创新者、民众的技术透明度评估,鼓励政策评估的社会参与和决策透明,同时从物理、健康、环境、化学等方面做潜在危机分析,以目标任务与运作实践全过程评估(fitness-for-purpose),实现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的制度协调(Borm et al.,2006)。目前,欧盟范围内已有2000多个组织参与到纳米科学与技术的责任式创新与发展框架之中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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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欧盟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过程与响应机制描述 3.中国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实践 相较于发达国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结构转型的中国科技体制与创新政策追溯到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并发展形成了“面向”和“依靠”阶段(1985-1992年),“稳住一头”和“放开一片”阶段(1993-1998年),以及“科教兴国”和“建设国家创新体系”(1999年至今)3个阶段⑦(方新、柳卸林,2004;朱效民,2012)。2006年国家提出《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将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确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习近平(2014)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习近平,2014)。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仍然是中国现阶段战略主导,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假设很少引发反思,更缺少对于科技创新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的政策研究探索(Rodríguez et al.,2013)。有关科学研究的责任议题尚无明确讨论与界定,但国家层面已经出现科技创新关于社会因素考虑以及责任意识讨论的萌芽,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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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纳米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政策最早在“八五”期间将“纳米材料科学”列入国家攀登项目。此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分别组织了8项重大、重点项目,组织相关科技人员分别在纳米材料各个分支领域开展工作(杨海华等,2012)。经过近30年发展,从2007年开始,纳米技术领域,中国的国际SCI论文数量实际已超过美国、日本、德国,占据第一位(赵宇亮,2010),SCI论文引用次数居世界第二位(吴晶晶,2013)。然而,纳米科技作为一门新兴交叉科学,潜在的“双刃剑”特性所伴随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引起了科学、社会、伦理、哲学、管理学乃至法学界等的高度关注(赵宇亮、吴树仙,2012),国家有责任依据技术创新权威组织和责任部门的规定定义纳米技术危害以确保研究与市场运营者遵守规定(Von Schomberg,2013)。2001年中国科学院科学家提出,纳米材料的生产制造对环境毒性与生物毒理影响的重要性,2003年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成立“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性实验室”,2004年白春礼院士在香山科学会议从5个方面归纳纳米科学与技术的安全与伦理性:(1)纳米物质的安全性,它对人的健康和环境危害程度,及进入人体的途径;(2)纳米相关技术的伦理问题;(3)检测纳米颗粒毒性的方法;(4)国家层面如何制定应对纳米科学与技术的安全和伦理的政策法规与规范;(5)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纳米科技安全与伦理问题合作,以保证纳米科技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白春礼,2011;赵宇亮、吴树仙,2012)。而后,国家先后成立应对纳米技术创新风险的“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联合实验室”、“中科院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性重点实验室”,并组织顶尖行业科学家完成9部“纳米安全性”丛书,在借鉴国际纳米材料安全性评估研究成果基础上,扩大行业从业者及一般民众对纳米科学及其技术创新的安全性响应与管理。此外,2009年以来,我国主办多次纳米研究学者与社会科学家共同参与的纳米伦理学研讨会,并通过《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杂志平台,开展纳米科学责任式创新宣贯与传播。然而,总体来看,国家层面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的科学与社会整合,以及相关制度建设依然缺乏足够的关注(Rodríguez et al.,2012),纳米技术的伦理、教育和社会议题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樊春良,2010;赵宇亮、吴树仙,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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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米技术责任式创新跨国实践总结与对比 在美国与欧洲,纳米技术构成了“以科学为基础的新兴技术的集体能力以重新塑造社会、经济、技术的蓝图”(Van Oudheusden,2014)。由于它的新颖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及公共性,纳米技术成为“后常规科学”的代表(Funtowicz & Ravetz,1995),需要知识生产过程潜在使用者与利益攸关者的参与(Gibbons et al.,1994),以实现纳米技术对于经济驱动与社会进步的责任式创新。基于美国、欧盟及发展中中国纳米技术的创新实践,以国家层面的研究层次为切入,表5从责任式创新理论角度做了总结。 五、结论与展望 责任式创新是一个快速演化的概念,其动力、理论框架、实践等方面存在模糊性(Owen et al.,2012)。文本系统讨论了责任式创新的源起、内涵与归因,整合建构要素、制度情境、评估准则三方面,形成责任式创新研究的理论框架,并通过美国、欧盟、中国纳米科学与技术责任式创新的实践,论证了责任式创新理论的研究可行性。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包括:第一,从责任式创新视角提出对传统创新研究范式及创新驱动发展观的思考。创新作为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核心动力一直受到国家进步、区域政策及企业发展的重视。然而,研究与政策强调创新驱动发展的逻辑时,对科学与技术产生的负向影响缺少反思(Rodríguez et al.,2012)。责任式创新对传统创新范式的正向逻辑提出反思与重审,通过对责任式创新的概念源起、内涵以及归因解析的详细论述,本文认为责任式创新是在认可创新行为主体认知不足的前提下,在预测特定创新活动可能负向结果的范围内,通过更多成员参与与响应性制度建立,将创新引导至社会满意与道德伦理可接受结果导向,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共价值输出。传统的科学与创新是研究者发起的,以知识与学科为基础,当代的科技创新是情境驱动的,以问题为焦点(Van Oudheusden,2014),这一种创新活动的演化及其价值输出,不能脱离创新活动全过程相关的制度情境予以讨论。 第二,通过制度情境因素的引入与系统分析,对欧洲发展情境下提出的责任式创新研究理论框架做出重要补充,认为已有的责任式创新研究理论(Owen et al.,2012;Stilgoe et al.,2013;Von Schomberg,2013;Van den Hoven,2013a;Gianni & Goujon,2014)缺乏对于社会与政治情境的探讨,其在应对国家发展水平、区域文化环境、制度体系等因素的差异时存在概化性不足。本文整合制度四层次模型与交互框架理论视角,认为责任式创新及其公共价值溢出根植于嵌入性、制度环境、治理、资源配置与人员所构成的制度四层次及其层间动态交互演化过程之中。不同制度层次内部的责任式创新核心建构要素互动,以及来自于高层制度情境的层压作用与低层制度情境的放大影响,最终引导特定创新活动在国家层次、产业层次、组织层次的研究讨论与公共价值溢出。由此,本文责任式创新理论框架的建构很好地回应了Macnaghten等学者提出的“责任式创新的理论框架需要确保其嵌入于地区情境、文化、实践以及各类形式的社会创新”(Macnaghten et al.,2014)之困境,以及Gianni与Goujon提出的“如何建构一个在各种情境下都适用的责任式创新框架,从而实现理论本身的普适意义亟待深入研究”(Gianni & Goujon,2014)的迫切理论发展需求。 第三,责任式创新理论研究框架为科技治理领域的研究做出贡献。责任式创新通过将传统科学治理模式至于一种负责任的自组织管理框架之下(Braun et al.,2010;Jasanoff,2011),实现科学治理模式创新(Guston & Sarewitz,2002),其被看作是科技治理对科学与技术议题合法性空白以及对特定权威认知空白的反应(Stilgoe et al.,2013),从而为Hajer提出的新兴技术与管理模式的“制度空白”(Hajer,2003)提供解决方案,实现旧有科学与创新治理模式向分散、开放治理模式转变(Stilgoe et al.,2013),引导科学从“自顶向下”转向更加互动的治理过程(De Saille,2013)。由此,大量多层次的,非规则形式的科学与创新治理开始实行预测性、前瞻性的责任治理,治理过程关注社会与政策选择以保证特定创新的稳定性,新的预测治理(Karinen & Guston,2010)、建构分析、实时技术评估(Guston & Sarewitz,2002)、上游参与(Wilsdon & Willis,2004)、价值敏感性设计(Van den Hoven et al.,2012)、社会技术整合(Schuurbiers,2011)等科技治理模式纷纷涌现,将科学与创新开放至一个更广泛因素输入、公众讨论与创造的情境之中(Stilgoe et al.,2013)。 最后,对中国创新发展与科技政策领域的研究做出贡献。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发生大规模的制度变革(Hafsi & Tian,2005;江诗松等,2011)。作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建设仍然为现阶段国家战略的主导,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假设很少受到质疑,这使得中国缺少对于科技创新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的政策反思(Rodríguez et al.,2013)。责任式创新以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与公共价值为目标,通过特定创新行为中更广泛利益攸关主体参与及制度响应的持续互动,揭露创新系统的非责任行为并预测创新潜在影响,从而为发展中国家创新战略与现有政策转型的结合提供一个可选择的发展模式与开放的对话平台(Macnaghten et al.,2014),提升科学与技术创新、制度、政策的社会响应性(Wynne,2001)。在科技创新同社会伦理相结合、公共利益攸关者紧密关联基础上,责任式创新对国家竞争力与经济公平性做出有效反馈(Fisher et al.,2006;Guston,2008),以保证发展依赖更好的社会效益而非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技术领先(Wynne,2001)。 ①技术创新双重性即为技术创新产生收益同时引发危机。 ②朴素式创新的英文词源包括Frugal innovation,Jugaad innovation,中文也有翻译为“节俭式创新”。 ③Van den Hoven,Lokhorst,Van de Poel(2012)研究认为,技术创新驱动道德进步的正向关系需要排除两类特殊情况:(1)技术创新在某一价值维度推动道德进步,但在另一价值维度严重阻碍道德进步(如技术的先进性导致产能过剩与能耗增加);(2)人们常常用技术创新的办法解决症结在于社会属性的问题(比如全球饥饿并非来自食物生产能力与创新的不足,根本在于食物资源的分配不均匀,如发达国家的食物浪费与贫困国家的食物匮乏的不平衡)。 ④发达国家责任式创新计划如荷兰责任式创新项目、英国工程与物理研究会纳米药材公共对话、欧洲纳米科学与技术管理规范、美国纳米技术责任式发展计划、英国工程物流科学研究会责任式创新框架、德国纳米计划、欧洲委员会ETICA项目、美国“社会—技术整合研究”项目计划等。梅亮、陈劲、盛伟忠(2014)做了总结。 ⑤参考:http://ec.europa.eu/research/industrial_technologies/safety-of-health-and-environment_en.html。 ⑥数据来源:http://ec.europa.eu/research/industrial_technologies/nanoscience-and-technologies_en.html。 ⑦3个阶段的里程碑事件分别为1985年3月13日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92年1月18日~2月21日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1998年8月《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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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创新:起源、归因分析与理论框架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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