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戒毒学员医疗保险制度之构建论文

司法行政戒毒学员医疗保险制度之构建论文

司法行政戒毒学员医疗保险制度之构建

胡湛蕾[1]

【摘 要】 随着全国统一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学员作为一类特殊群体,是否在戒治期间享有医疗保险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迫切需要司法行政法制建设予以回应和调整,从而开创科学戒治的新局面。本文通过对广东司法行政戒毒所医疗保障工作与戒毒学员医疗权的调查,参照已有文献研究,从原因分析的角度探究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学员医疗保险缺位所带来的实务中医疗保障被患病学员挤占与人均保障不充分的问题,引申出教育戒治安排与习艺劳动管理间的失衡,从而寻求在戒毒学员习艺劳动报酬及戒毒场所企业的性质定位等方面探讨构筑戒毒学员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同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策略。

【关键词】 戒毒学员 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报酬

一、强制隔离戒毒学员及其基本医疗保险概念解读

强制隔离戒毒学员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是指经公安机关下达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决定,给予一定期限强制剥夺自由进行教育戒治和科学康复的违法者,既包括由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生理脱毒3个月至6个月的戒毒学员,还包括剩余强戒期限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康复训练的学员。狭义的强制隔离戒毒学员则是指经公安机关下达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决定,由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执行生理脱毒、心理治疗和康复训练以及经过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生理脱毒后转到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康复训练的学员。在强制隔离戒毒二元体制[2] 完整的强制隔离戒毒执法程序由公安机关对于戒毒学员执行前期的生理脱毒戒治,后续再交由司法行政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戒治期限。 之下,本文研讨的强制隔离戒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是以狭义的强制隔离戒毒学员为对象,以广东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为研究基点,探讨通过建立以所办企业统筹基金和戒毒学员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戒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教育戒治的戒毒学员,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当地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戒毒学员强制隔离期限戒治完毕回归社会后,将其在强戒所中的个人医疗基金转入户籍、工作所在地的社会医保账号;而对于入所戒治前既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戒毒人员,可以将其原有基本医疗保险账号转入戒治地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强戒所对其基本医疗保险账号进行管理,不因强戒收治而隔断其享有全民性的健康保障权利。

总之,“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精髓可以诠释为:点亮人性的光辉,回归生命的价值,尊重个性的丰富发展,共创人类的繁荣和幸福”[4]。教育管理者只有重视弘扬被管理者的个性,尊重人性,才能培养真正的人。因此,管理者转变管理理念、注重管理的人本化、关注人性的回归已经成为教育管理改革的主旋律和时代最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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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学员医疗保障现状

(一)广东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患病比率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司法行政戒毒场所361个,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学员32万人,[3] http://www.sohu.com/a/237682524_123753,2019年9月30日访问。 广东强制隔离戒毒学员人数居全国首位。广东省戒毒管理局2015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情况调研显示:“随着长期吸毒,戒毒人员身体状况逐步恶化,并诱发了各种疾病。从在所人员的患病情况来看,其患病比例非常高,达到69.6%。”其中广东省戒毒学员患结核病、病毒性肝炎比例远高于正常人群,而且不乏两种以上传染病联合感染的情况。2016-2018年,广东省台山市以新进戒毒学员为研究对象,检出HCV感染率为63.3%;2017年广东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学员HIV、HCV、HBsAg[4] HBsAg是乙肝病毒的外壳蛋白,本身不具有传染性,但它的出现常伴随乙肝病毒的存在,所以它是已感染乙肝病毒的标志。 以及梅毒的检出率分别为3.89%、78.40%、20.09%、5.18%。同时,不同省份地区的戒毒学员流行病调查研究也表明,戒毒学员是感染HIV、TP、 HBV、HCV等传染病的高危人群,戒毒学员患病比率远高于正常人群,该人群急需获得切实的医疗戒治与医学康复。

(二)戒毒学员医疗保障的财政划拨

我国现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医疗保障形成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历经计划经济时期到市场经济时代的几十年发展中,尤其是2011年《戒毒条例》的出台,该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2013年劳教戒毒向强制隔离戒毒过渡期结束,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系统完全确立了强戒所医疗保障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的体制,但实务中保障的范围和水平却比较局限。如传统毒品泛滥时期,广东省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学员医疗费财政拨款为每人年均480元,而医疗费实际支出高达人均 930元;[5] 据广东省戒毒局生卫处2013年的数据。 相比传统毒品戒毒学员,新型毒品戒毒学员身患传染性疾病比例大,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无法治疗处于乙肝、结核病和 HIV 发病期症状较重的新型毒品强戒学员,需要送外诊,部分强戒学员在戒断期伴发重症肺炎、肝昏迷和精神分裂症等多种新重症,治疗费用更高。2016年始新型毒品逐渐成为吸食主流,财政经费的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广东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学员医疗费财政拨款为每人年均960元,而医疗费实际支出高达人均2000元,[6] 据广东省戒毒局生卫处2018年的数据。 实际的医疗支出差额部分依然需要场所的生产性收入予以补充。

(三)加强习艺劳动管理,拟补强戒学员医疗经费划拨不足

自《禁毒法》统一强制隔离戒毒以来,由于收治增长较快,强戒学员医疗费用的支出一直在高位徘徊且支出总额远远超出国家拨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国家财政划拨只能维持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本经费支出,无法覆盖戒毒学员高额的医疗费用和收治人数的增长速度。强戒学员作为各类疾病的高发人群,其医疗救治完全依赖于有限的财政划拨,一旦发生重大疾病,他们将处于欠缺保障的高风险状态,由此导致焦点和矛盾过度集中于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了避免责任的承担,强制隔离戒毒所制定年度产值指标,加强习艺劳动时间管理,拟补强戒学员医疗支出方面的巨大花费。随之而来的则是,强戒学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偏低和部分强戒学员医疗保障过度的两极矛盾;习艺劳动由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的辅助手段异化为追求产值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偏离戒治强戒学员的核心职能,逐步异化为以惩罚为主的场所,甚至是经济生产单位的倾向。

三、构建强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因与可行性分析

(一)经济原因

自20世纪90年代劳动教养收治吸毒人员以来,劳教所戒毒学员医疗保障经费都是依靠关押人员的习艺劳动所取得的加工费予以补充,戒毒学员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一直是影响劳动教养直至现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质效的难题。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以来,随着戒毒学员收治人数的递增,低廉人工合成化学类毒品的出现,长期使用会破坏人体免疫功能,相应地强制隔离戒毒所传染性疾病强戒学员和冰毒性精神病强戒学员增多,戒毒人群医疗健康问题日益凸显,这将在捉襟见肘的戒毒医疗资源基点上,进一步挤占其他强戒学员人均医疗费用的财政拨款。

国家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费用的财政拨款逐年增加,并不断提高标准,但各省强制隔离戒毒医疗费用的支出总额仍远超国家拨付的医疗费用总额,而对于超支的医疗经费,只能通过提高强戒所所办企业的效益予以解决,也即是加大对于强戒学员习艺劳动的时间管理,挤占正常的教育管理安排,而这在现实工作中已真切影响到强戒学员的教育矫正与科学戒治的效果。

(二)法律原因

《禁毒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至今已有11年,在这一时期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探索前进,发展了中国特色戒毒矫治模式。但是,由于与《禁毒法》相关配套的解释、执行制度等法律规定缺乏完善,也给强制隔离戒毒所带来了一些现实矛盾,例如,对于戒毒学员的医疗标准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加以规范,导致在实践中有戒毒学员抓住强戒所无条件的免费医疗,无理地提出治疗可治可不治的疾病;对于先天性的或入所前就存在的疾病,是否给予治疗;对于慢性病提供怎样程度的保障,由于法律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各省的强戒所执行标准不一。个别强戒学员为享受无条件的免费医疗而拒绝所外就医,更有甚者,家属拒绝接收所外就医的戒毒亲属。而对于所外就医的强戒学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强戒所在其处于所外执行阶段无法提供医疗保障,所外就医的强戒学员也不符合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的条件,医疗费用只能由其个人承担,因病返贫、致贫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矛盾一方面是浪费了有限的戒毒医疗资源,另一方面则是造成了客观上的执法不公,有损“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宪法精神。

通过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办企业的性质、强戒学员劳动报酬及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笔者认为,构建强制隔离戒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对传感器提供的信号评估和处理是生产高质量注塑件的先决条件,当然高精度注塑模具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想要使生产部件公差小于30 µm,就必须使用误差低于10 µm的注塑模具。此外,还需要用于模具补偿的测量传感器,例如Carl Zeiss工业测量仪器公司就为此发开了一种用于表面反馈的创新软件。

(三)社会原因及犯罪学原因

海南省美兰监狱作为服刑人员享有医疗保险的试点监狱,自2009年起统一为服刑人员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使得服刑人员可以参照城市一般居民享受医保待遇。2014年湖南省坪塘强制隔离戒毒所经与社保局多方沟通,确定戒毒学员以非从业人员身份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通过戒毒学员个人承担与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资金筹措问题,让戒毒人员与城乡居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医疗费最高报销比例可达80%,最高可报销10万元。2018年嘉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市人社局、社保局的支持下,在浙江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首家开通了戒毒人员医保系统,参保戒毒学员可以在所内刷卡就诊配药,大大减轻戒毒学员的医疗负担,为促进戒毒学员安心戒治起到积极作用。以上省市对于强戒学员享有医疗保险的一些试点工作已积累了相当多的成果,为医疗保险全面覆盖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和可借鉴的经验,这样可以使得在未来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少走弯路。

对于暂时丧失或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戒毒学员应以非从业人员身份参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进行参保,资金的筹集则是强戒学员个人缴纳和国家财政对于强戒学员医疗费用的拨款。针对这部分强戒学员其个人缴纳部分可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也可在沟通协商后让其家属明白强戒学员参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是强戒学员而主动承担起投保的责任,使得强戒学员与当地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从犯罪学来说,医疗保险覆盖强制隔离戒毒所有利于强戒学员放下心中的顾虑,免除其解戒之后的后顾之忧,使其在强戒期间安心戒治,提高了强戒学员参加习艺劳动的积极性,把强戒学员和社会联系起来,实现两者间的交流,逐步恢复强戒学员作为公民所应有的社会性。在此基础上强化对其思想认知的转变,使其对吸毒行为进行深刻反省,从而改造革新成为守法公民。这样犯罪学上的犯罪预防目的才能充分实现,达到行政处罚效益的最大化。

(四)强戒学员可从劳动报酬及其他财产中支付医保费

众观国外及台湾地区吸毒成瘾人员被戒治,其劳动报酬权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制度设计给予工作指引,如德国吸毒人员入狱服刑戒治,《德国刑罚执行法》第43条:“犯人从事劳动,可以根据劳动成果和工种的不同,获得不同等级的劳动报酬。”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吸毒成瘾者,在经过戒治之后五年内复吸毒品的,予以判刑入监戒治。台湾地区对于戒毒学员劳动报酬的分配和使用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33条:“作业收入扣除作业支出后,提百分之五十充劳作金。”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禁毒法》第43条第二款对于强戒学员劳动报酬权的规定带有原则性,但同时也给予了我国《禁毒法》在今后修改及出台细则留下了空间,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及台湾地区监禁场所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与理念上,完善强戒学员获得劳动报酬权的实施细则,如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学员医疗基金,在参加习艺劳动的强戒学员劳动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转入该医疗基金中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强戒学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另外,强戒学员的财产范围包括在强制隔离期间获得劳动报酬的经济收入,以及强戒学员入所前既已获得的财产,如房屋、因赔偿而获得的财产和因离婚而分割得到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对于入所后没有劳动能力的强戒学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政部门可以与家属说法释理,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从其入所前的财产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五)监禁场所试点先行,为制度构建提供可复制经验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戒学员实施戒治的效果如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强戒学员是否复吸,而有效地开展强戒学员教育矫治,强戒所就应将强戒学员置于符合社会性要求的、正常的“社会实践活动”环境之中,改善强戒学员的社会适应性。任何违背人的社会性的环境、实践活动,都只能使处在这一环境和活动之中的人在心理和行为上日益畸形化和异常化。为了使强戒学员在强制隔离戒治中富有成效,并适应未来期满释放后社会生活与社区康复的医疗衔接,强戒所则应当提供一种“准社会环境”,并在这一环境之下进行思想行为的矫正和戒治康复。而营造“准社会环境”最主要的则是搭建具备社会保障的劳动场所,即在社会医疗保障下开展“强戒学员习艺劳动”。如果强制隔离戒毒所单纯执行监管,而不通过制度的完善和习艺劳动来逐步恢复强戒学员作为社会人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的机能,强戒学员可能逐步监禁化,心理发生扭曲,并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产生错误的认识,继而走向犯罪之路。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强制隔离戒毒系统是适应社会管理变化与完备全国统一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配套政策的过程,实现强制隔离戒毒所与社会的间接联系的现代化戒毒执行,它匡助强制隔离戒毒调整管理模式以适应复吸控制和医学科学戒治强戒学员的新要求,能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强戒学员的身份意识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强戒学员正常的心态能以逐步恢复。强戒学员虽然受到强制隔离戒毒所特殊环境的制约,但在强戒所内构建诸如社会医疗保障的“准社会环境”,可以避免强戒学员的监禁化,一旦期满释放,能够逐步地适应社会生活,顺利实现再社会化,而不是出现与社会生活不适应,出现脱节严重的反差。

四、强制隔离戒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途径

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分析,强戒所向所办企业输送的是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强戒学员,虽然强戒学员的身份上具有多重性,但这不影响其劳动的本质,因而强戒学员与强戒所所办企业间的生产劳动具有一定的契约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43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强戒学员是因触犯行政法规而到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学法戒治的特殊公民,与其他一般公民一样既有劳动的义务,也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一点我们可从《戒毒条例》第9条得到证明,即“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正如前面所述,强戒学员与强戒所所办企业之间的契约性赋予了强戒学员在劳动中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针对强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由强戒学员从习艺劳动报酬中承担起其应付的基本费用则是解决戒毒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的创新之举,是强戒学员作为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与缴费义务的双重体现,实质是践行法律上要求不断追求公平的过程,实现强制隔离戒毒所与社会发展相连贯,促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稳序发展。

(一)修改完善《禁毒法》使得戒毒学员医疗保险有法可依

修改完善《禁毒法》是做好制度构建的前提,迫在眉睫,笔者建议在《禁毒法》中增加强戒学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即在第4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戒毒人员可参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与范围,从其劳动报酬或其他财产中支付参保费用,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财政予以一定经费保障。”增加强戒学员医疗保险规定的同时要修改相关条文,改变强制隔离戒毒所无条件免费医疗的现状。

2013年始,我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卫生系统便形成了以一级行政区为单位的两级医疗网络,以广东省为例,分为广东省各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和戒治大队内设置的医务室。出于强戒学员身份的特殊性,原则上他们只能在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接受治疗,但对于驻所医院不能及时处理的疑难病患则需由驻所医院转到地方医院接受治疗,但这给地方医院的监管安全带来了隐患,现实中则出现过强戒学员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严重地威胁到了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在构建强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首先必须考虑的则是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作为医保接收单位后,强制隔离戒毒所两级医疗系统接收强戒学员的医护救治能力,以及戒毒学员转到地方医院治疗的监管安全。

(二)制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强戒学员,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式实行医保时,可以设立由强戒学员个人医疗基金和强戒所所办企业统筹基金组成的戒毒医疗保险体系。上文已对强戒学员获得劳动报酬的法律依据及细化强戒学员获得劳动报酬的规定做出了阐述,因此,提议在此基础上从强戒学员的劳动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强戒学员个人医疗基金中的个人医疗账户;针对因禁闭而没有劳动报酬,又无其他财产可以支付医保费用的强戒学员,则可以考虑由强戒所所办企业暂为代缴,待强戒学员解除禁闭后再从劳动报酬中予以扣除。而对于强戒所所办企业统筹基金,其在性质上则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社会统筹基金相同,区别在于强戒所所办企业统筹基金中的用人单位不是一般的社会企业,而是为了特殊社会职能而设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国有独资公司,并由该企业承担起为强戒学员缴纳扣除个人账户后的其余保险费用。强戒所所办企业统筹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对于强戒学员医疗费用的拨款及强戒所所办企业的一定利润收入。针对参加劳动的强戒学员在戒治期间的医保费用的缴纳问题,除了可以由强戒所所办企业这一主体承担部分以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也可以从其专项支出中代为部分缴纳;实务中强戒学员劳动补偿费是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对戒毒学员实行劳动戒治、组织戒毒学员向强戒所所办企业提供习艺劳动而取得的劳务性收入。强戒学员劳动补偿费除用于发放强戒学员劳动报酬等个人使用外,剩余部分主要用于补偿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专项支出。强戒学员享有医疗保险的权利一经确认,则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强戒学员劳动补偿费中归入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项支出的这部分费用纳入强戒所所办企业统筹基金中,解决基金筹集问题。实行医疗保险覆盖强戒学员,由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具体办理强戒学员的医保事项,对于入所前即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强戒学员,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要做好原有医疗基金的转入、对接手续。同时,对于那些入所后办理了医疗保险的强戒学员,在他们期满释放后可以将其个人医疗账户转为社会医保账户,改变过去那种强戒学员一旦入所矫治则医疗保险自动割裂的状况。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强制隔离戒毒学员,那必须明确医保费用的缴纳方式、强戒学员享受医疗保险的类别,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等。笔者认为对于强戒学员应以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为分界线,分别适用不同的医疗保险形式,即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强戒学员探索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对于暂时丧失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强戒学员则参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参保。

式中:ρ为水的密度,kg/m3;T为温度,℃;u为速度,m/s;P为压力,Pa;λ1,λ2为导热系数,W/(m2·℃);cp1,cp2为比热容,J/(kg·℃),μ为湍流粘性扩散系数;T∞为参考温度,℃.

(三)提升资金、技术和设备投入,搭建强制隔离戒毒所三级医疗体系

另外,强戒所所办企业作为一类特殊企业,其性质定位、组织制度、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关系等在《公司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强戒所所办企业现阶段是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运作的。因此,我们需要在完善《禁毒法》时给予强戒所举办企业以明确定位,也可通过专门制定《强制隔离戒毒所举办企业条例》的方式把这部分内容明确化,明确强戒学员与强戒所所办企业的关系,细化强戒学员获得劳动报酬的规定,制定违规安排习艺劳动的责任承担机制,把权利落到实处,消除强戒学员享有医疗保险的障碍。

广东省所强化监督做标准,不断将药检创新力转化为监管战斗力。目前检验检测能力项1733项,已参与金银花、银杏叶等应急检验案件30多起,涉案检验近200个品种,为行政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调研后笔者发现,各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的医护人员在经过最近几年的大量招录,已充实到各省强制隔离戒毒所,而且业务能力与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这为下一步构筑强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在医疗设备更新置换方面与地方医院的差距,国家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投入每年在提高,但因强制隔离戒毒分段收治的现实状况而又突显对于医疗投入的严重失衡,在优先满足监管的情况下,能够分配到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设施方面的资金则更显不足。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对于常见病、多发病基本能够解决,而那些稍微严重的疾病则未能迅速、有效的治疗,使得强戒学员及其家属对于临床诊断的检查结果产生疑惑,对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失去信心,这为各类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埋下了隐患,也给未来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筑起了障碍。

寄望强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施行能够一步到位,那是脱离实际的,因此,在强制隔离戒毒分段收治体制不变的现状下,司法部应秉持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加大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医疗设施的资金投入,配足医疗器械;改善医疗条件,设置与社会医院一样的相应机构以适应强戒学员医疗救治的需要,如增设医保科;与财务科合署办公,为强戒学员办理医保就医及保险的业务。在现阶段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二级医务网络医疗条件有限,艾滋病、肝炎、高血压等特殊戒毒学员一旦突发疾病,则贻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因此,笔者建议全国各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以本省强制隔离戒毒所集中的地区或省会为坐标,改造一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并以此为基础各省统一建立一所医疗服务辐射全省的省直特殊病情强制隔离戒毒中心医院,搭建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三级医疗体系,针对传染性疾病和老、弱、残等戒毒学员收治管理。

以广东戒毒工作的实际状况为例,在强戒学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阶段,一方面是资金的集中投入,建立省直特殊病情强制隔离戒毒中心医院,提升戒毒系统医院的专业化、集约化管理,另一方面,仅依靠强制隔离戒毒中心医院收治重病戒毒学员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远离强制隔离戒毒中心医院的患病戒毒学员,接受治疗困难重重,因此,实务中这类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与地方医院合作,融合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资源与社会医疗资源,弥补远离强制隔离戒毒中心医院的不足。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欠缺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业务工作经验,在与社会医院医疗资源的融合阶段可以学习、积累和制定适合强制隔离戒毒所驻所医院工作规程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交叉方式有多点交叉和单点交叉[8],前期需要多点交叉来产生大量的个体保证粒子的多样性,在算法迭代前期使用,单点交叉在迭代后期使用防止多点交叉破坏优良个体。

(四)逐步转变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的执法理念

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卫生机构受劳教时期重惩罚轻医疗的历史传统影响,往往把强戒学员视为权利的客体,忽视强戒学员的基本人权保护,而公众则唯恐对于强戒学员的监管力度不够,所以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卫生机构更多地将监管安全作为唯一考虑因素,对于强戒学员权利的保护就显得不够充分,缺少在人权保护的角度对强戒学员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强制隔离戒毒学员,这就迫切需要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卫生机构内进行管理的人员转变重管理轻保护的观念,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人权保障的思想教育,使得管理人员了解到强戒学员权利保障的实践意义,明确今后开展强戒学员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掌握处理各类问题的方式方法,树立保障强戒学员基本医疗权利的意识,做到依法行医,形成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卫生机构与强戒学员间既监管又充分开展医学戒治的新型关系。强戒学员在强戒隔离戒毒所医疗卫生机构中享有医疗保险待遇,一方面使得强戒学员感受到行政执行的严厉,另一方面在人权保护下法律的救助与宽恕给予了强戒学员戒除毒瘾的信心。对于近年来强戒学员人权意识的增强也确实给强戒所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未来医疗保险覆盖强制隔离戒毒学员后,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者更应端正态度并对此有正确的认识,不应有抵触情绪,要做到加强强戒学员权利保障的同时,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对强戒学员进行引导与管理,正确认识与处理权利义务的关系,明确强戒学员滥用权利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把强戒学员的维权意识引向法治轨道。

【Abstract】 With the promotion of the national unified basic mode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and drug rehabilitation work, the drug addicts who are forced to compulsory drug treatment belong to a special group.Whether or not they enjoy medical insurance during the drug treatment period and gradually bring them into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urgently needs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o respond and adjust, so as to open up a new situation for scientific abstinence.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medical security work in Guangdong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drug rehabilitation center and the medical rights of drug addicts, this paper refers to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research, analyzes its causes and explores the problems of medical insurance being occupied by the sick and insufficient per capita security in practice.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imbalance between the educational drug treatment arrangement and the art practice management,so as to explore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a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for drug addicts in terms of their labor remuneration and the nature of enterprises in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places,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suggestions and strategies.

【Keywords】 drug addicts, medical expense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labour reward

中图分类号: 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9285(2019)04—0046—07

[1]胡湛蕾: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讲师。

(责任编辑: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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