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经济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诚实信用,其先为道德规则,而后上升至法律地位,皆因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诚实信用可作如下解:诚实,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以诚实信用为经营基本原则和理念,遵守职业道德,提倡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正直良心等道德准则,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企业和个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信用,则主要是指社会应该建立起一个刚性的信用约束机制,依靠一整套完整的信用管理机制与应用技术,来达到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目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随着我国进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诚实信用原则日益成为通用的经济伦理和经济法律的基本规范。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经济伦理的基本规范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几百年的历史中,诚实信用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大众。马克思认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因为,“占主要统治地位的商业资本,到处都代表着一种掠夺制度,它在古代和新时代的商业民族中的发展,是和暴力掠夺、海盗行径、绑架奴隶、征服殖民地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在迦太基、罗马,后来在威尼斯人、葡萄牙人、荷兰人等等那里,情形都是这样。”①这是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的要求与市场主体间存在着一个难以根除的内在矛盾。市场中的主体,既要求要有诚信的交易,但同时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经济主体的贪欲,导致经济动机与社会关系的分离,搭免费车,“理性的”谬误与私欲的膨胀,会时时破坏诚信的行为,如果一个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按照最大化货币积累这一原则运行,那么,这一市场就会导向摧毁自身的基础。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生产关系的变化引起人们的伦理关系的变化,道德与牟利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把新教徒的诚实信用拔高到宗教信仰的层面,虽有刻意美化之嫌,但他确实看到了诚实信用对经商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韦伯以美国思想家、科学家富兰克林的话说:切记,信用就是金钱。假如一个人信用好,他便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聚集起他的朋友们所用不着的所有的钱。借人的钱到该还的时候一小时也不要多留,否则一次失信,你的朋友的钱袋则会永远向你关闭。影响信用的事,哪怕十分琐屑也得注意。假如你是个公认的节俭、诚实的人,你一年虽只有六英镑的收入,却可以使用一百英镑。
一个社会除了经济价值,还要有维持其它运转的社会价值。这种价值,在任何经济形态的社会中,都是必需的。市场经济社会,也不例外。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与整个社区的利益相对立的。如果没有文化规范的约束,它有时会自毁前程,无异于饮鸩止渴。诚实信用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国家要有制度来抗衡经济主体的贪欲。群体的形成依靠的是诚实信用,而诚实信用是由文化决定的。文化是排除功利干扰的过滤器,许多的文化风俗保证了人类永远不可能如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根据纯粹自私的最大功利原则行事。对此,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的假设。人们对于自己将来在所要设定的环境中的地位优劣一无所知,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时作出的选择——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那些原则设定,就是确保自己不是最少受惠者,在无知之幕条件下也就只能做出每个人受益机会均等的选择。这是针对全体人的理性的审慎选择。诚实信用,就是在任何情形下,对任何人来说都可以接受的最小伤害原则,长远来讲,是最经济最稳健的经营之道,是经济主体为了在社会中生存发展而选取的最佳方略。正因如此,针对贪欲的本性,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出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其生命,使经济活动尽可能健康发展。
西方学者们不断地关注和探讨着诚实信用问题,但其立论的基础都存在着缺陷,即使是经济学家也没有离开伦理学的范围。虽然马克斯·韦伯意识到了经营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在强制性,但他最终还是没有将其上升到经济规律的高度。恩格斯看待诚实信用问题的角度和定位截然不同于资产阶级理论家,他在人们感到困惑不解之处发现了诚实信用的本质:诚实信用首先是现代经济规律,其次才表现为伦理性质。 1886~1892年,恩格斯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美国版、英国版和德国版写了三个序言,三者都贯穿一个思想——诚实信用是现代经济规律之一。他认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虽然通行的教科书里没有明确提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辛劳。”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在人类社会中,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所以,诚实信用无论是作为道德或文化范畴,还是作为精神和意识形态范畴,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虽然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其他社会生活有关,但归根到底,还是受到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也就是人类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的决定和制约。正是从这个根本意义上说,诚实信用作为人的一种高尚意识和美德,它的深层源泉是人们的社会经济实践。所以,对于诚实信用问题的研究和认识,不能仅从道德和精神的自身角度来研究和认识,而且还应从人们的经济关系和物质生活的基础或源泉中来寻找诚信美德的社会成因及其发展规律,并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要求,从伦理上塑造和弘扬人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美德,防止诚信的缺失和损伤。
诚实信用伦理是现代经济持续发展的现实基础和保障,诚信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现代经济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伦理基石。确立诚实信用经济伦理规范,是现代经济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现代经济是不断扩大化的分工合作经济、交换经济、契约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因而它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可靠的信用制度,而且要求经济行为主体具备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品质。经济的正常运行、持续发展,离不开各个经济行为主体的分工合作,而这种合作,必须是双方或多方精诚、善意的合作,是实现共同目标、共同利益的合作。经济活动中的每个主体若想确保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保证他人利益得以实现,这就要求有诚实守信的合作精神。在当今的西方发达国家,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的灵魂就是信用”,“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等理念已成为普遍的信条和经济伦理规范。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经济法律的基本规则
西方素有自然法的传统,自然法理论坚执:法律来自自然、社会生活的观念。诚实信用是人的生活观念与准则,法律就把它变成规范,变成制度,用于纠正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偏差。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经济法律的基本规则。
诚实信用成为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诚信原则被称为“善意”原则,最初只适用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在商法中。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的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来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从此诚实信用这一伦理道德规范被提升为法律规范。恩格斯曾经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③罗马法的诚信原则(“善意”原则)的规定对后世的立法,特别是民商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后世各国的民商事立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然而,这一原则真正作为民商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也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拓宽,其在民商事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从法律演化的角度来看,诚信原则在法律中得以吸收并逐步得到普遍运用,正是法律不断发展并得以完善的重要标志。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继承罗马法将“善意”原则适用于契约(合同)法领域,明文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1863年《撒克逊民法典》第858条规定“契约的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诚实信用、依诚实人所之为者为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也规定了: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诚信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他方可宣告契约无效。这里虽明确使用“诚实信用”的概念,但仍未逾越契约法的范围。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明文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明确将“诚实与信用”原则从仅适用于合同关系的规则扩大成为债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外,该法第 157条还规定了:“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直至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进一步规定了:“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这不仅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由单纯约束义务人扩张至对权利人的行为予以规范,而且由债务关系扩张至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为整个民法领域,突破了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法的德国法模式。瑞士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规定,作为一种能满足现代社会需要的立法模式而为大陆法系各国所仿效。1896年制定的《日本民法典》最初并未规定诚信原则,但在1946年修订民法典时也将“信义诚实”原则置于总则编第1条第2款的显著位置,明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219条原参酌德、瑞上述条文,而予以折衷,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债篇债之效力一节,规定“行使债权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后于198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修正案中,于总则第148条增设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以信用诚实之方法”。1952年由美国法律学会制定的《统一商法典》中也引入了诚实信用的概念,其第二章“买卖”中有13个条款对具体的交易行为明文规定了“善意”或“诚信”的要求。此后, 1980年公布的《美国契约法重述(第二次)》第205条进一步规定了“一切合同当其履行和执行时,当事人负有诚实信用和公正交易的义务”④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定的15项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就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世贸组织的规则体系实质上本身也就是一个诚信的体系。WTO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它的运作正是建立在其成员国所承诺的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条约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主要是因为它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有以下独特的因素:1、限制不当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表达了对经济生活中利益公平和道德文明的向往。2、维护公序良俗。3、限制滥用权利。4、促进诚实履行债务的良好习惯的形成。5、解释和补充法律行为和法律。
我国关于诚信原则的立法最早明确于1986年《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后,1987年《技术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1995年《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1995年《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都是关于诚信原则的一般规定,用语与《民法通则》大同小异,是《民法通则》的具体化。我国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不仅在第6条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了专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的一般规定。而且在第125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为“解释法”的地位。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的重大改变之一,就是遏制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运用。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但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经营者违反了该原则,其行为应当受到制止。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形成,是通往成熟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为什么同别的经济形态比,现代市场经济更加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信任环境的改变。在前现代,地域性的信任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亲缘关系、社区关系、同一宗教内、同一传统内的信任极易建立和保持。而所有这些有限的范围,而今均被全球化打破了。世界经济市场化和信息化构成了经济全球化的基础和推动力。当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启动的是一个巨大的信托网。信息社会的到来对信用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现代市场,已远非自然经济状态下的面对面交易所能应对。现代金融领域出现各种信用付款的工具,如赊账、信用卡、托收、信用证、DA、DP付款方式等等,加快了资金运动的速度,缩短了商务活动的运行时间。信用付款的大量使用,使得信用制度建设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维护诚信,维护可以预期的交易远景,是订立契约、维持契约、实现交易目标的保障。在这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诚信是现代市场的生命。
其次,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对商人道德品质的要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市场经济追求交易范围的极度扩大,把产品或服务推广到越远越好。跨国公司营业范围的全球化,往往成为企业家最辉煌的成功标志。就是为了这个目的,产品和用户之间出现了商人,造成商业的极度繁荣。但随着商业链的不断延伸,出现了链条各环节的“链接”问题,信用度选择的重要性也就由此产生。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激烈,结算方式多样,使得厂商很大程度上依靠信誉生存;又由于在商品极大丰富、选择成为一种负担的条件下,消费者“认牌子”来选择消费和服务,已经成为自身决策化繁为简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厂商诚信度的要求就不断提高。
再次,诚实信用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做进出口业务的原则。凡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皆以诚信为前提。保险合同因其特殊性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是为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这一点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表现得极为充分:如果合同一方没有这种诚意,另一方可宣布合同无效。当代国际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大大拓展了世界贸易领域。而电子商务的特点,在于寻求贸易伙伴,获取商业机会,达成邀约与承诺,直至付汇交割,都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因此,对交易对象信用度的考察和披露,成为推动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前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要形成健全的市场机制,使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风险机制和利润等经济杠杆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就必然要强化信用。当前,在我国诚信缺失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严重社会问题,甚至已经成为一定程度的诚信危机。一是社会腐败之风和行业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并有继续滋长和蔓延的趋势。极少数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商业贿赂、行业不正之风等腐败现象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所有这些腐败现象和行业不正之风,都与诚信缺失的道德沦落直接相关。二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诚信失范或短缺,不仅造成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阻碍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顺利转变,损伤了来之不易的市场经济的机体。据测算,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拖债毁债等商业性失信行为,每年至少给国家造成500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三是由于诚信缺失,还造成了正常货币信用关系的短缺。也就是说,由于某些人不仅借债不还,而且还宣扬“国家的钱花了白花”,在这种信用环境下,银行贷款难收回,所以导致银行有钱不敢贷,有人想贷贷不着。由此可见,信用短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障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方面亟待与国际惯例对接。信用的涣散,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们必须优化社会环境,重塑信用观念。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改革开放的攻坚环节。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在培育市场中加强信用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二要建立健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高效统一的、权威的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体系,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资源,方便社会信用信息的取得和使用,同时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自觉使用信用管理和咨询工具。三要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加强信用立法和信用执法,打造一个由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位一体的信用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四要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把诚信不欺、信誉第一作为道德风范和经营原则,构筑坚固的道德防范体系。五要加强宏观调节,建立信用政府。按照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公务员信用承诺制度,建设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总之,诚实信用是道德规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更是经济资源、经济正常运行的支撑点。我们必须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心和高度的自觉性,切实加快诚实信用建设,努力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社会体系。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9、37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页。
④参见成涛《诚实信用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行为准则》,《惠州信用》,200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