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的法理逻辑论文

论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的法理逻辑论文

论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的法理逻辑

李泽林

(西北师范大学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 ]我国双语教育法制化过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框架范围下呈现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结构,引导着我国少数民族教育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的法理逻辑表达了双语教育发展内在本质所固有的规律性,主要表现出作为教育本根、教育遵循、法理内涵以及法治规律的法理逻辑,突出了鲜明的族性特征与教育发展思维,对我国双语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 ]历史脉络;双语政策;逻辑表征

我国有56个民族,70多种语言和50多种现行文字。[1]因历史发展、自然生态、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异,呈现出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多语言、多文字、多层次以及多类型等较为复杂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各民族语言文字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奠基性作用。因此,如何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范围框架下,基于现实、理论和全球趋势的考量实施双语教育,以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双语教育法制化的历程

我国双语教育法制化是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为主线逐步形成的法律体系结构,并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相关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而不断发展完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双语教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过四个宪法,现行的是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其中与双语教育有关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框架下,“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多采用以母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课程的教学模式,开始了双语教育的最初探索。”[2]后来,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模式出现了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为主、加授母语课程的的第二种模式。这也就是我们传统意义的“民加汉”和“汉加民”两种双语教育模式。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在继续保持民族语言文字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上,强调我国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最为重要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双语教育模式开始出现部分课程用少数民族语言开设,部分课程用汉语开设,简称“民汉并进”模式。[3]有研究者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已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 ”[4]

1982年后,我国先后5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关于各少数民族有权使用自己语言文字、推广全国使用的普通话的规定没有改变。也正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与双语教育有关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依次颁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双语教育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政务院发布《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确定了这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纳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5]

1984 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给予了必要的特殊优惠政策,通过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新规定。2005 年,我国颁布《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大举措。

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法理是法的内在机理、价值和规律,是法的本质所在。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的法理就是需要从双语教育的本质出发,依据法的精神与契约发展双语教育事业。

(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有关双语教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其中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四)相关教育法规中有关双语教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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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28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8]民族地区教育问题以及双语教育问题,也必须在这个前提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八条对教师应当履行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之一为“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强调教师在培养人才过程中基本原则的把握。另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强调对教师培养培训、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其中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和文化印记,也是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中介符号。新中国成立之初,60年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和《汉字简化方案》,奠定了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不仅体现了语言平等、民族平等的精神,还突出了人人平等的重要理念。

梳理我国双语教育法制化的历程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的,体现了不同法的专业特色和专门领域。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和各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制定了各项政策法规,为双语教育的顺利推行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双语教育体系。[6]

1.3.1 临床疗效判定标准。研究采用睡眠效率计算公式(国际统一)对患者睡眠质量进行评估。患者睡眠率改善<40%,且各种失眠症状未出现改善,可判定为无效;若患者睡眠率改善>75%,且各种症状完全消失,可判定为治愈;患者睡眠率改善>65%,各种症状出现显著改善,可判定为显效;患者睡眠率改善>55%,睡眠功能出现一定的恢复,可判定为有效。患者睡眠质量(率)=(入睡总时间/上床至下床总时间)×100%[4] 。

伴随着学前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制定与出台,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也必将不断完善成熟,也必将成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双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重要遵循与发展依据,积极贯彻落实新时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回应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

在做博士论文时,我选择了《人活动的效率》这个题目,也是面对现实中的根本问题。中国发展缓慢,直接与实践、劳动的效率低相关。效率是投入与产出之比。投入很多、产出很少的活动,是效率低下的活动。同样的投入,如果有更多的产出,就意味着提高了效率。就经济和生产的发展来说,核心的问题是效率问题:提高经济和生产效率,使得同样的投入能有更多产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经济和生产的发展就是提高经济和生产效率的过程。效率问题在人的活动中普遍存在,是需要切实加以解决的。1990年我的博士论文在人民出版社出版。

二、我国双语教育政策实施的法理逻辑表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语言文字使用的条目较多,比如第十条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同时,第三十七条专门针对大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提出发展民族教育的要求。

(一)作为教育本根的法理逻辑

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说:“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教育之本根就在于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和全方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需要遵从法的意志和精神,固教育之本、强教育之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道路,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这不仅仅是教育的阶级属性,也是解决教育“为谁培养人”的根本性问题。

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就需要让每一个人享受教育所带来的福祉,贯彻全纳教育的理念,不论其民族、性别、肤色、身份、地位等的差异,人人都应该享受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表达以融合、包容、个性化和多元化为指向的教育精神。[7]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在保障每一个学生受教育权的基础上,实现教育公平有质量的目标,突出教育的人民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本根的法理逻辑就是在保障教育成人成才的本体性功能的基础上,拓展教育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派生性功能,用法律的权杖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发展权。

加强企业成本控制力度,实现成本控制体系的优化,不仅可以保证企业财务内控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实现企业各项资源的分类和管理,达到企业资源的优化和整合目的,给企业节省一笔客观的经济开支,进而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因此,企业需要将成本管理贯彻到企业各个工作中,给企业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进而全面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其次,还要对企业的各项资源应用情况进行合理的控制,开支节流,将这些资源的真正作用进行高效的发挥。此外,还要将现代化技术运用到企业管理工作中,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企业信息化管理,同时还能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此行我们采访了阳光印网首席运营官杨斌,听他讲述了阳光印网与合作企业共享、共生、共融的发展之道,受益匪浅。

(二)作为教育遵循的法理逻辑

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教育事业发展的“九个坚持”,引领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大方向、描绘教育事业发展大蓝图。这“九个坚持”是对我国教育事业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是教育发展与遵循的大逻辑前提。

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2015年和2018年的第十届、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进行制定的。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从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权利、支持和帮助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角度做出了规定。

从表3得知,学生中的大部分在社会策略的使用略好于情感策略。学生能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合作式学习。而每当学习英语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大部分学生不能有效使用情感策略处理自己的学习动机和学习焦虑等问题。

从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来看,加大每一个公民对法律法规的全面学习与普及,教育机构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少数民族学生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框架范围内学习和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同时,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更快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

(三)作为法理内涵的法理逻辑

“法理”的内核是“良法善治”,一切法理所呈现出的规律、价值、精神等内涵均是围绕“良法善治”这一中心展开,都是“良法善治”在法治中国实践中的引申。[11]在法理逻辑方面,就需要加强双语教育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以良法促进双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善治。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民族地区积极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加强教育教学中师生员工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相关政策的认同与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与民族语言学习和谐发展协调起来,“为保障我们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发展事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专业服务。”[12]

从我国双语教育法制化发展的历史逻辑,研究的理论逻辑以及民族地区的实践逻辑分析来看,国家出台的有关双语教育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历史、民族以及宗教等问题的认知、理解与调查研究产生的,是符合我国国情与民族区域自治以及民族教育问题的。研究表明,“不同地区的双语教育模式应当有所不同,同一地区的双语教育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发展阶段也应当选择不同的双语教育模式。”[13]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最符合自然的政体应该是这样的:为一个民族所设置的政体,最符合这个民族的秉性。”[14]因此,要扎根本土办教育,就要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教政策的基础上考虑教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和2015年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两次修正。其中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特别针对双语教育而言,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明确实施双语教育的教学语言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指出:“依据法律,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从双语教育发展历程与政策转向来看,打破了以往相对封闭的民族教育体系。[9]自2001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以来,“我国有37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相继颁布,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语言文字管理体制逐步完善。”[10]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双语教育的开展也需要遵循教育内部发展的规律性,比如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受教育的特点、学生语言学习的规律、课程的开发、教材的使用等。同时,双语教育不仅仅发生在学校,在学生所在的家庭与社区也存在着双语教育的问题。因此,双语教育问题都需要在遵循国家民族教育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教学规律,照顾民族教育特殊性的基础上实施。

(四)作为法治规律的法理逻辑

政策依附于法律制定,并依据法制制定,进而达到依法治理。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过程中,既重视法治规律又重视法理精神,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理解双语教育、实践双语教育,传承并发展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双语教育在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国家稳定发展事业方面发挥重要的战略性作用。

依法实施双语教育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体现法治基本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支撑,我国政策法规常常出现“民汉兼通”一词,或以其他表现方式的兼通,实际上是对双语人的学习目的要求,即熟练掌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并达到同样熟练的程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作为少数民族一员,学习和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也就是在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能力。[15]但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已成为少数民族融入国家主体的经济建设的必然选择,这也是国家治理和构建和完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关键所在。

科学立法中的良法善治诉求,有效实施法律中严格执法以及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公正司法等,都是我国在依法治国全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的法治规律。

法治规律之法理逻辑的内核在于尊重和体现法与教育的客观规律,依法实施双语教育如同依法治国一样,“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既要积极学习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要始终坚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推进法治建设,使法治建设更加符合国情实际,更加具有中国特色,更加契合社会发展规律。”[16]进一步完善有关双语教育的内容、优化双语教育制度设计、强化落实执行等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推动双语教育的法治化与现代化。

1.3.1 密度测试 使用高精度天平(精度为0.0001g)测出固体质量m,在量筒中放入一定量的水,记下体积V1把要测的固体放入量筒的水中,再记下体积V2,V1-V2之差得出这个固体的体积V,根据密度公式p=m/V(质量除以体积)算出其密度。

三、双语教育政策法规与法理逻辑关系思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了宪法精神与意志,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的双语教育遵循了法的意志和边界,并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与限制。梳理双语教育法制化的历程发现,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和保障下,我国双语教育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为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和逻辑遵循,双语教育政策法规与法理逻辑关系进一步明晰,双语教育政策法规与法理逻辑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法可依与合法施教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为双语教育实践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够使民族地区根据宪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施教,这是双语教育实施与政策法规的要求的外在逻辑。但是,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是否能够做到合法施教,这是法律与教育的内在逻辑表达之一,是有了良法是否能够善治的关键之所在,更是决定双语教育的目标、方向与道路的关键。

总而言之,对皮肤科患者实施优质护理管理模式,能够显著有效的改善皮肤科患者的护理效果,明显提高患者的护理满意度,可进行临床推广。

第二,创生与寄生的关系。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双语教育政策是依据国家法律制定和执行的,是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法律法规,是行动与实践的刚性要求和制度逻辑,要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宗教风俗以及教育实际制定,具有较强的创生性。而双语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形态,也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民族制宜,同样具有强烈的创造性,但是,这个创造性必须依附于法律法规的边界,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造性的双语教育实践,是创生与寄生“共生一体”的存在逻辑。

③治疗结束后:正确教导患者做好外阴及阴道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尤其是经期、流产后或炎症急性期内应禁止性生活[4],若无生育计划应做好科学避孕措施,并嘱其定期到院进行复诊。

第三,多元与一元的关系。我国有56个民族,语言种类繁多,文化生态多样,体现出多民族关系的复杂性、语言的多样性与文化的差异性,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但我们都是中国人,拥有一个共同民族是中华民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我们的法理和法律法规是一元的,双语教育中都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也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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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Legal Logic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Bilingual Education Policy

LI Ze-lin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Research Center for the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of Minorities in Northwest China,Lanzhou,Gansu,730070,PRC)

[Abstract ]The process of legalization of bilingual education in China presents a unique legal system structure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guides the education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onto the road of governing education by law.The legal logic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bilingual education policy expresses the inherent regular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bilingual education, which mainly manifests the legal logic as the root of education, the following of education, the connotation of jurisprudence and the rule of law.It highlights the distinctive ethnic characteristics and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thinking.It also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bilingual education policy, 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education and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in ethnic areas.

[Key words ]historical context;bilingual policy;logical representation

[中图分类号 ]G 40-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5779(2019)02-0082-06

[收稿日期 ]2019-03-10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西北民族地区依法推进双语教学政策和模式研究”(15JJDzonghe020)

[作者简介 ]李泽林(1975—),男,甘肃秦安人,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民族教育、中小学校长与教师培训研究

(责任编辑 王鉴/校对 王明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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