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1]2005年在《法人独立财产制研究》文中提出一、论文要旨与基本线索 (一) 论文要旨 这是一个崇尚私权神圣、个人独立与自由的时代,是一个“经济人”充斥生产力发展第一线的时代。但人们又往往不是以自然人的主体人格独当一面,而是以某个团体人格中的参加者、控制者或别的什么内部人的身份,在那个团体面具的后面表达着意志。法人,作为古老而常新的民事主体制度,在最近200年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它甚至与公司制度一道,被认为是在近代远胜蒸汽机与电力的,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础性力量。是什么原因使法人制度拥有这样的力量?即使将视角仅仅局限于我国改革开放的20多年,我们也会发现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企业法人如何拥有独立的财产,如何拥有更加独立的财产,一直都是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率水平的财产制度基础来看待的。无论这一追求本身是否正确,都回答了前面的问题:法人制度的“力量”,来源于法人对财产的拥有。但这力量的聚集过程,却既不是社会主义民法的发现,也不是资本主义民法的创造,而是一脉相传于法人制度的历史渊源的。或者可以说,“法人是为了财产而活”。在没有灵魂的法人那里,法人的独立财产就是法人存在的意义。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法人与其财产之间关系的讨论,长期以来存在纵、横两个向度上的局限:纵向上说,欠缺历史的积淀,似乎法人与财产的联姻仅仅与社会主义民法历史同岁;从横向上看,缺乏统辖法人全部范畴的纲领之论。这些局限性反映了民法学关于法人制度的纯粹工具化理解的习惯性思考,认为法人不过是替代多数当事人,简化交易手段的拟制人格,法人的财产性权利,无外为适应对外便捷交往而取得的,与自然人之权利无性质差异的平等权利。总之,法人不过是与自然人民法地位平等的普通人格而已。 本文认同关于法人人格与法人财产权利的交易性功能,但却认为,这仅仅是法人与其财产之关系论中浅表的一层含义。如果我们进入法人与其财产的制度关系史将会发现,在团体人格的形成与变迁过程中,财产制度一直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团体人格的产生是团体财产制度发展的结果,团体人格类型演变也是通过团体财产制度的变化而实现。团体财产制度之所以会发生变化,无非是要将“为财产而活”的法人的“生命”,限制在为法人成员与社会公众牟利,或至少无害的限度以内的安全机制。考察法人财产制度,法人制度之长处与弊端便可一目了然,调整法人财产制度,则可进一步使法人制度趋利而避害,推动民法现代化与社会化。 (二) 基本线索 既然是针对传统法人财产制度研究的弱点而为补充,本文就必须在纵横两个向度上有所突破:横向上看,本文将含盖主要的法人类型。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类型多种多样,所以本文仅以历史与现实作用显着之法人基本类型为主。纵向上看,对法人财产制度的历史研究自不可少。为此本文遵循由历史考察而入功能解析的基本研究路径:除导论以外,分为上、下两编及结束语。上编——历史论,包含第一至四章,对法人独立财
孔祥俊[2]1996年在《企业法人财产权研究──从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到法人所有权的必然走向》文中指出“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妥协产物,具有过渡性,它必然为法人所有权所取代,但法人所有权不过是中介性而非终极性的所有权,对它应有一个恰当的定位和评价。
赵峰[3]2002年在《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党中央的文件和我国有关的立法出发,对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主要观点,作了述评,进而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中的独立法人所享有的全部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综合性民事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或其他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包括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为物、行为、智力成果、股份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一些权利等构成。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相伴而生,是相互独立制衡的关系。当国家作为股东时,它不享有其他财产权利,只享有股权,且国家享有股权具有很大的好处。然后再从罗马法、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的财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公司法人财产权进行了再认识,认为现实的经济生活要求使得公司登上了历史舞台,指出传统大陆法系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权制度不能对公司法人财产权作出合理的解释,进而对公司法人财产权作出了创新,也即明确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以及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关系等问题,并指出我国有些学者在论述这些问题时,没有把握好公司的权利能力,也没有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指出创新的重要性。
管洪彦, 孔祥智[4]2017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规范解释与修法思路》文中研究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规则植根于合作社法人品格。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是残缺的法人财产权,合作社法人的责任制度是其法人财产权残缺的再次展现。虚幻的法人独立责任和真实的社员有限责任形成了鲜明对比,二者共同侵蚀了合作社法人的信用基础以及交易安全。未来修法要秉持"坚持合作社法人个性品格和维护交易安全并举"的修法理念。应该对合作社法人财产权、合作社成员对出资的财产权、合作社成员权之间的关系作出科学、清晰界定;应该强化确保合作社法人财产权充盈性与完整性方面的配套制度,应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责任制度作出科学设计。
曹强新[5]2005年在《论公司法人财产权》文中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伴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诞生而诞生,并相伴相随。它的出现,对传统的民事权利理论尤其是物权理论提出一系列的挑战。长久以来,民法学家和公司法学家都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尝试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进行阐述,力图将其纳入传统的民事权利框架。研究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是有关论题的几个基础理论。财产权、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是界定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基础。公司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权利,公司法人所有权只是其中一项,而公司产权即是指公司法人财产权。另外,作者从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入手来理解公司法人财产权,如公司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什么?是否有取得所有权的权利能力?同时强调公司所有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独立物。因此,公司享有权利能力是公司作为法人最根本的含义,是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部分是公司法人财产权问题的渊源。以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在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发展进化以及理论上的殊途同归为例,充分揭示了公司财产权和股权相结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市场经济对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另一个方面也提到我国公司法人财产权提出的背景是与国有企业改革息息相关的。历史背景资料的回顾有利于充分理解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形成、发展及在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意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越来越感到要使国有企业转变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单元,必须解决企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由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转为企业制度的创新。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1994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也确定了《决定》提出的出资者享有股权、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的理论。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上代表十四届中央
李玉福[6]2000年在《论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兼论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文中提出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 ,必然引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建立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法人财产权理论 ,在调整现代企业 (公司 )产权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的过程中 ,越来越表现出它的历史局限性和理论上的混乱。传统的法人财产权理论需要向承认法人所有权的新型法人财产权理论发展 ,而新型的法人财产权理论是以法人制度作为理论基础的 ,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基石。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需要加以立法规范。
吴立浩[7]2018年在《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文中提出法人概念的提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制定相应的法人制度有利于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单位获得民事主体准入资格,同时对市场进行良好的规范,经营者基于法人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推进,可以对市场的结构进行改善,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而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实行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也是维护股东利益的有效保障。
陈志亭[8]2004年在《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规定导致了理论上和实践中在“公司法人财产权”到底是何性质、公司法人对公司的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这一问题上发生了巨大的分歧。本文从实践中的案例入手,回顾了我国企业改革的发展历程,着重分析了法学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各种观点,并对一些相关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绪论部分,从笔者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案例入手,阐述了为什么要进行本课题的研究。研究公司法人财产权问题的意义在于:完善民法权利体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完善公司法人制度,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对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准确定位,将直接指导具体的审判工作,使之更加公正、合理和科学。第一章,简述了我国企业改革的历程,并将其大致分为五个阶段。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企业从国家的附属物逐渐变成市场的主体,最终在法律上成为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过程。从中也可以看出理论界一些学者始终不敢承认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观点,并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相提并论是有其历史原因的。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在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上的十种主要理论观点:所有 1<WP=4>权说、双重所有权说、不完全所有权说、经营权说、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说、信托关系说、支配权说、占有权说、股东按份共有说和代理权说,并对这些观点一一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评论。以上观点基本囊括了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的主要学说。第叁章,重点阐述了公司法人财产权中的所有权问题。本章通过举例及对法律规定的分析,强调了公司法人应当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观点。另外还分析了财产、财产权、产权等相关概念,并论述了公司法人享有的所有权权能和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取得问题。第四章,介绍了公司法人财产权中的其他几项重要权利:债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股权。本章分别从权利的取得以及权利是否能够用于投资入股等方面,对上述各项权利进行详细的分析。第五章,重点阐述了作者对“经营权”这一概念的理解。分别从经营权的概念、理论基础、经营权概念的缺陷、经营权的性质等方面进行论述。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经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公司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公司法人在设立时就具备的,因此提出在理论上废止“经营权”概念的观点。第六章,分析了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股权,对股权的概念、性质以及对国家股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结语,针对有学者提出修改《公司法》第四条的建议,本文作者认为法律条文无须修改,只要作全新的理解即可。
李传[9]2019年在《浅议公司法人财产权》文中提出公司是市场的基本组织机构。没有公司的市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场。根据公司的特征,一般的公司本质上就是资本的结合而形成的组织。其中,财产是资本的常见形式。公司以法人的形式,控制公司的财产。但是,这种控制在法律上究竟是属于什么样的权利,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说法。因此本文,拟对公司法人财产权进行探讨。
钱锦宇, 赵海怡[10]2005年在《法人财产权性质的理论反思与重构》文中认为以往的关于法人财产权本质论的学说均值得商榷。其实,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可以划分为初级本质和终极本质,其初级本质是以狭义的法人所有权为核心、其他财产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权利束,而法人财产权的终极本质是包含特定利益的社会关系。在公司法修改中,只要立法明确“法人财产权”是财产权利束,就完全可以沿用原有的概念,而无需修改为“法人所有权”。
参考文献:
[1]. 法人独立财产制研究[D]. 张力.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2]. 企业法人财产权研究──从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到法人所有权的必然走向[J]. 孔祥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6
[3].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D]. 赵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02
[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规范解释与修法思路[J]. 管洪彦, 孔祥智. 农业经济问题. 2017
[5].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D]. 曹强新. 华中师范大学. 2005
[6]. 论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兼论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J]. 李玉福. 政法论丛. 2000
[7]. 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财产权[J]. 吴立浩. 法制博览. 2018
[8].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D]. 陈志亭.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9]. 浅议公司法人财产权[J]. 李传. 法制博览. 2019
[10]. 法人财产权性质的理论反思与重构[J]. 钱锦宇, 赵海怡.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