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问题分析论文_杨应璋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问题分析论文_杨应璋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事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且案件涉及的利益方也更加复杂。不少民事案件中不仅包括原被告当事人,也出现了很多与案件存在特殊关系的他人人员。这些人员的出现,推动了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产生。由于我国的第三人制度起步较晚,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念及其分类,并探讨了目前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一些问题,最后详细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的改善策略。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独立请求权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个人,或虽对他人争议诉讼标的不具备独立请求权,但诉讼处理结果却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上述人员参与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我们称之为民事诉讼第三人。从上述概念可知,民事诉讼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没有独立请求权的两类:

1.1具备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

具备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在面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时,由于具备独立请求权,因而能进入已经开始的原被告诉讼进程之中。这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具备以下一些特点:其一,针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这一类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请求权,通过第三人所提的独立于原被告之外的请求,可参与到诉讼进程之中,并要求法院审理、维护自身的全部或部分合法权益。其二,具备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必须是参与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进程之中,才能算作民事诉讼第三人。若原被告的诉讼并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则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法在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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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具备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

不具备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在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中虽不具备独立请求权,但是由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法理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同其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由此可以看出, 不具备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其一,第三人与原被告诉讼结局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其二,需要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方可进入诉讼。

二、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1有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现状

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相对完善,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目前第三人制度仅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六条所涉及,虽然也有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立法层面的保障不足问题;其二,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撤诉时,往往无需经过原被告方的同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司法的公正性,造成了诉讼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

2.2无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问题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司法解释规定极少,只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有所体现,这造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执行中的各种问题,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前无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无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缺乏相应的诉讼程序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由于缺乏对无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相关程序规定,往往导致了第三人在参与民事诉讼各项活动的无法可依,造成执行上的不便;其次,在判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时,缺乏法律依据。同样由于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责任划分不清,容易造成责任承担方面缺乏法律依据。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完善策略

3.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完善策略

针对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其一,立法部门应加强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工作,对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详细情况作出适当的规定,包括诉讼层序、参诉要件,以及诉讼中的权力义务等。其二,作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实践找出第三人制度实施中的不足,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立法中的不足进行补足。特别是针对第三人撤诉问题,需要针对性的进行司法制度建设,例如可进行如下规定“第三人参与诉讼后,其撤诉需经过原被告当事人同意后,方可撤诉。”从而在保证全责统一的前提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不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完善策略

针对不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应当注意加强第三人制度细节上的立法工作,并对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规范,从而让第三人了解诉讼的各种细节问题和权力义务,从而为第三人制度的执行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其次,要明确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力,这样一来,法院无论是否判处第三人的相关责任,都能做到有法可依。如此之下,也才能更好的查清民事诉讼案件、更好的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周轶. 第三人制度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0,(27):44-45.

[2]张洪润.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之比较[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09):123-124.

[3]王双奎. 浅谈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J].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8(S1):180-181.

论文作者:杨应璋

论文发表刊物:《语言文字学》2017年8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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