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的三个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业板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创业板不是企业上市的目标
谈及股票市场,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上市公司,与此对应,一些企业、地方政府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都曾认为,设立创业板市场的目的不过是解决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发股上市的问题。笔者认为,就客观效应而言,设立创业板必然使一批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发股上市,但设立创业板的主要目的并不在此。
设立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有三:第一,激励社会各界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行为。发达国家200多年的历史证明,许多具有商业化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最初并不是由专家发明创造的,甚至不是由专业人士发明创造的。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高新技术进步主要是通过“引进”途径实现的,用三个标准进行衡量(即具有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可以发现,目前各个产业和企业在使用的高新技术没有多少是由中国人创造的。中国人聪明且具有创造力,为什么不能创造出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产业化能力的高新技术?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缺乏一个激励全社会各方面人士和机构在技术、管理、组织、运作方式、市场营销等方面“拼命”创新并且这种创新成果能够通过市场运作予以确认和实现的机制,设立创业板就是建立这种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激励创业投资。进行任何一种创业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但创业有着高风险,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本退出机制,投资者冒高风险进行创业的热情和勇气将大为降低,由此,商业性高新技术的开发、高新技术的产业化等都将受到严重制约。为此,需要有一个能够激励创业投资的市场机制,这个机制就是创业板市场。第三,推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20多年改革开放中,民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相比,与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迄今主要的诸如钢铁、电力、电信、汽车制造、石化、重型机械、造船、机车、航空、远洋等产业还是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在已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这些竞争性产业的产权结构调整,是主要依靠外资还是民营资本,对国民经济今后的发展至关重要。制约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本、资金集中的主要渠道依然向国有经济倾斜,民营企业受到的制约还相当多。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从《公司法》到相关行政法规都以国企为制定发股上市条件的基础性样本,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相对公平的股票市场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建立并经过二十多年大浪淘沙而累积下来的,这与发达国家中可发股上市的中小企业基本以通过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发股上市,未发股上市的中小企业大多缺乏发股上市应具备条件,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将发达国家的情况与中国情况进行直接对比。
创业板有别A股市场
创业板市场有别于A股市场,主要表现在:
第一,充分承认人力资本价值。在A股市场中,股份完全由资金资本构成,因此,在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折股、股权确认和股票交易中都只承认资金投入者的权益,并不承认人力资本的价值。与此不同,创业板要激励人们的创业行为,从一开始就应承认人力资本在公司运行和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承认不同种类的人力资本具有不同的价值,由此,在股份安排、股权确认和股票交易中都必须反映出人力资本的特殊作用。
第二,发股上市标准较低。创业板强调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这决定了,它的发股上市标准要低于A股市场。这种发股上市标准较低可能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公司上市的资本最低要求可能不是A股的5000万元,而是2000万元或3000万元;公司经营的最低延续时间可能不是3年,而是2年。但为了防范风险,同时也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创业板发股上市的一些标准也可能高于A股市场,例如,公司连续两年的盈利水平可能要高于银行利率(A股要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盈利水平不低于银行利率),公司高管人员在两年内基本没有实质性变动等。
第三,尽可能贯彻国际规则和市场机制。目前我国的A股市场是一个受到计划机制严重影响的市场,例如,在这一市场中发股审核、发股速度、上市安排等一系列行为都在行政机制的安排下层开。如果创业板也由行政机制安排各项主要事务,则它将成为A股市场的“复制品”,其激励创业行为的功能将大大减弱。为此,创业板应充分吸取10多年来A股市场的经验教训,尽可能地贯彻国际股票的规则,以保障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运行和发展,并以此促进A股市场的机制转换。
体制性风险是最大的风险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在一些人中形成了谈“风险”犹如“谈虎”色变的心理状态。鉴于此,有必要弄清创业板的市场风险问题。
第一,面对风险的态度。在经济活动中,只要有行为就有风险,正所谓“不干事都没事,一干事都是事”。既然风险是伴随着“做事”而来的,那么,只要创业板设立了,就一定会有创业板的市场风险。但是,对待风险,至少可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一是不畏风险,积极努力设立创业板,通过相关措施和运作防范、分散和消解对应的市场风险;二是既然设立创业板就将引致相关的市场风险,那么,干脆不设立创业板(可这样一来,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风险将就明显加大)。几千年来,人类经济是在不断克服风险中前进的,与此对应,要有所作为就要敢于冒风险并化解风险。
第二,创业板的市场风险至少在近期将小于A股市场。创业板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三:一是作为一个股市所具有的一般风险,其中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股市走势总是有涨有跌,对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来说,股市下落意味着投资损失,由此,就将有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就可能面临某种压力。这就是一种风险。二是作为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股市所具有的一般风险。其内在原因是,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就总体而言不像大型企业那样明朗稳定,由此,在发展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经营失败的结局,这将影响到创业板市场的走势和相关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将给证券监管部门以较大的压力。三是体制性风险。这是中国股市特有的风险。从中国A股市场10多年的运行发展状况来看,最重要的风险不是股市的一般风险,而是体制性风险,因此,如果能够有效化解体制性风险,创业板市场的主要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消解。
所谓体制性风险,就股市而言,指的是计划机制对股市运行和发展的影响。这种影响的主要表现有三:一是运用行政标准判断和衡量股市走势。例如,当股市下落,一些投资者意见较大时,就认为股市出了问题;又如,总希望将股市走势控制在自己的可控范围内。二是运用行政机制控制股市走势。例如,运用行政机制控制发股速度,运用行政机制限制股市交易的涨跌幅度,运用行政机制“调控”股市,使中国股市呈现出“政策市”态势。三是运用行政机制解决股市问题。股市涨幅过大就出台“打压”政策,股市走势低迷就出台“扶市”乃至“救市”政策。A股运行和发展中的体制性风险已为众人周知,因此,在设计创业板规则中,各方人士努力避免这种风险在创业板运行和发展再现,从而,使得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在A股运行机制未转变之前将明显低于A股市场。一个突出的现象是,A股市场存在着由国有股减持所引致的风险,而创业板市场因股份全流通而不存在这一风险。
其次,虽然就一般而言,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不如大型企业明朗从而创业板市场风险较主板市场大,但是,在中国特定的条件下,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创业板市场的这一风险有可能较小:一是中国有着几百万家中小型企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成长型中小企业不仅经营状况良好(有着较好的盈利水平)而且发展前景看好,因此,即便在运行初期的一段时间内,创业板市场的某些规则比A股市场更加严格,也将有足够的上市公司数量支持创业板的发展。二是中国的中小企业基本属于民营企业,其市场应变性较强;同时,这些民营企业的资本主要归企业的高管人员个人所有,其约束力度明显高于国有产权对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约束力度,因此,就上市公司的运行机制而言,创业板将好于A股市场。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建立并经过二十多年大浪淘沙而累积下来的,这与发达国家中可发股上市的中小企业基本以通过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发股上市,未发股上市的中小企业大多缺乏发股上市应具备条件,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将发达国家的情况与中国情况进行直接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