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现行代表选举制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选举制度论文,我国现行论文,代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一项法律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现行代表选举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完善我国现行代表选举制度,提出如下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思考之一: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我国现行代表选举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些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这个制度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有的地方不能完全适应形势日益发展的需要,有的问题已到了必须认真研究和加以解决的时候。这涉及到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更大量的工作还是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只有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这种改革和完善的工作,才能使我们的代表选举制度充分体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体现这个制度的生机和活力,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品格,也才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其他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应当说,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代表选举制度的条件正在逐渐具备,时机日趋成熟。我国经济这些年来的长足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群众文化和法制素质的提高,交通、通讯、媒体等的不断发展,为完善代表选举制度提供了物质、文化、社会、技术等方面的重要保障;同时,这些年来我们也积累了大量选举工作的经验,培养了大批具有丰富选举经验的人才,广大人民群众也有要求改革和完善代表选举制度的迫切愿望。这就使代表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既必要又可行。
思考之二:引入或完善三种机制
应当说,我国现行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选举中的一些机制缺乏活力、不够灵活、不够配套等有关。完善我国的代表选举制度,引入或完善以下三种机制非常必要。
1.公正创新机制。公正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表现为选民或候选人依照法律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平等的、普遍的权利。为更好地体现公正的原则,以下方面要不断完善。一是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可以逐步适当扩大。我国在1953年就开始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搞代表直接选举,1979年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经过改革开放这么多年的长足发展,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扩大代表直接选举层次的条件,或者至少可以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民主政治比较发展、人们素质比较高的设区的市先搞些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这有利于逐步提高民主的程度和水平。二是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如何努力做到平等。现在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办法,已经与这些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乡镇规模变大、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等情况不完全相适应。比如,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对2万多人的乡镇,500多人就可选1个代表;对人口超过13万但不到20万的镇来说,是1000多人选1个代表;对人口超过20万的镇来说,则是1500多人才能选1个代表,前后差了3倍。又比如,外来流动人口在一些地方数量很大,按照有关规定其中的选民可以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参加选举,但代表名额分配并没有考虑这个因素。三是可否将界别选举适当引入代表选举。有的同志指出,适当引入界别可以有效克服一些地方为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采取硬性的指选、派选等不民主的做法,不仅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可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有利于促进选举的民主化、科学化。四是可否对县乡人大任期进行同步改革。人们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论。权衡利弊,进行直接选举,还是任期同步为好。而且,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也要尽可能地与村委会、居委会的选举结合起来,既可减少选举成本,也有利于基层的发展和稳定。
2.竞争激励机制。2000年6月中央批准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建立包括竞争择优在内的用人机制,因此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职务,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选举也应引入竞争机制。竞争机制引入代表选举,可以展现代表候选人的素质和能力,使其珍惜代表这个职务;可以激发选民或代表的热情,使其对代表候选人知名、知人、知情,做到好中选优;也可以使一些责任感不强的代表增强责任感,克服“挂名代表、会议代表”的现象。有的学者主张建立以候选人自我宣传介绍为主的非对抗式竞争机制。现在一些地方人大在代表选举中,规定代表候选人直接与广大选民或选民代表见面,作表态发言,回答询问,实际上已引入了竞争机制,效果很好。可以在这方面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广到代表的间接选举中来。在这方面,村委会选举中一些好的做法可以借鉴。
3.监督救济机制。在选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从近几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情况看,这些问题有的处理了,有的并没有处理,或处理得不够好。这往往使一些选民或代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使那些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必须建立完善的选举诉讼制度,并监督选举的全过程,避免或克服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以保障选民或代表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选举争议(包括选举纠纷和违法选举),都采取司法解决的措施。可考虑引入并设立选举专门法院或选举法庭,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要向缺乏必要行为能力的选民或代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救济。纪律检查部门、有关行政部门等,也应当加大对选举违纪等行为的处理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增强选举的透明度、开放度。还要建立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让负责的代表更负责,让不太负责的代表去认真负责,让不愿意、不努力去负责的代表辞去职务。现在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尝试,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并逐步加以完善。
思考之三: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应当说有一些是因为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有时结合得不够好,是党内民主不够影响了人民民主的实现。江泽民同志讲过,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推动和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也要通过发展人民民主促进党内民主。反映在选举程序上,就是要努力使党委的意图、人民的意愿和国家的意志得到有机的结合。做到了这一点,才可以说我们的代表选举制度是科学的、严密的、可行的。
二是依法办事与实事求是的关系。在改革和完善代表选举制度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法律规定的尺度,其做法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有关精神。不论改革和完善的初衷如何,闯法律的“红灯”都是不可取的。但这不等于说我们就不必从实际出发去研究、解决问题。实际生活是不断变化的,是丰富多彩的,这就要求我们不是教条地应用法律,而是实际地应用法律,用法治的精神去指导实践。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些设计,一要坚持依法办事,二要坚持与时俱进,二者要紧密结合。
三是行为与利益的关系。现在在一些地方基层选举中,存在着“一冷一热”的现象,就是争当代表的激情热,选民或代表参选的热情冷。为什么?这实质上是一个利益的问题,不少选民或代表认为选举与他们的利益无关。应当说,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反映来自基层群众的要求,都要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与支持,否则不能成功。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应当把利益问题引入其中,使选民或代表看到推荐或选举的候选人是能够为自己服务的,是代表自己利益的,从而激发选举热情,自觉参加到选举中来。
四是探索创新与规范制约的关系。现在各地在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和完善以及一些具体工作上,都有一些创新的做法,应当继续鼓励这种探索、尝试。同时,要加强规范的工作,把这种探索、尝试引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思考之四:可先在程序、技术上作出改进
选举程序、选举技术对改革和完善代表选举制度是最具有影响的一个因素,有的方面甚至起关键性的作用。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许多是程序、操作、技术上的问题,在这方面改进的空间和余地很大。在对我国现行代表选举制度尚不能马上作大的改革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从改革选举程序入手,从技术改进上考虑。选举程序和技术的改革、改进要兼顾各个方面,不能超越国情,不能搞极端。根据我国目前经济与政治发展的实际,总结各地的做法和经验,在改进时要注意这样几种方式的结合:
一是两种登记方式结合,即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相结合,以选民登记为主。我国现在由于人口流动越来越多,不大可能做到法律规定的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每次选举都要重新登记。我们一方面要做好登记选民的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发动选民登记,甚至发展到最后以选民登记为主。在具体操作上,可在选民登记前发布公告,规定选民登记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按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也鼓励在选区内居住或工作的外来人员参加选民登记等。
二是两种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方式结合,即按选民户口与选民居住地、工作地考虑相结合,以居住地、工作地为主。现行的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办法,考虑的是选民户口情况,而没有考虑到日益增加的流动人口情况。这很不科学、很不实际。在这次乡级人大换届选举中,有的地方已经给流动人口分配了代表选举名额,各方面反映很好。随着户籍改革的进行,居住地或工作地已成为户籍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应考虑居住地、工作地的情况,而且从长远看,应以居住地或工作地为主。
三是两种提名渠道结合,即政党、团体提名与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相结合,以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为主。一些基层人大在这方面已作了不少尝试,如改变主要由政党、团体首先提出候选人名单,再交选民或代表酝酿的方式,首先由选民或代表普遍提名,在此基础上再由政党、团体提名,然后进行协商和酝酿。他们认为,这可以更好地反映选民或代表的意愿,也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是两种提名方式结合,即主动申请与被动提名相结合,以主动申请为主。现在代表提名的两个渠道,候选人都是被动提名,这有不少弊端。在选举中应当以本人提出申请为主,把“要我当代表”变成“我要当代表”。与现有法律规定相衔接,可实行候选人自荐与选民或代表达到法定以上人数联合签名支持结合,由选民或代表法定人数以上联名提出后再征求本人同意。
五是两种候选人介绍方式结合,即组织或选民、代表介绍与个人介绍相结合,以个人介绍为主。现在一些地方已经把主要由组织介绍候选人情况,扩展为组织介绍与本人进行简短介绍相结合,使选民或代表更直接地考察候选人并作出判断。应当在采用这两种方式的同时,以个人介绍为主,给选民或代表作出可供选择的介绍或说明。
六是两种选举方式结合,即预选与正式选举相结合,以正式选举为主。如果在确定代表候选人过程中,经酝酿、协商仍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可以采用预选的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个办法在1979年的选举中是有的,在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取消了,主要考虑的是成本太大,有的地方搞成了差额预选、等额选举;但在1995年又恢复了,不过仅限于间接选举。现在在一些地方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也采用了预选这一做法,实践证明效果还是不错的。当然预选并不是一道必经程序,只是需要时才考虑使用。
七是两种投票方式结合,即集中投票与分散投票相结合,以集中投票为主。现在的直接选举,是通过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这实际上是将集中投票与分散投票加以结合,但有的地方在具体操作时却有一些结合不好的方面,应当加以改进。从发展来看,为杜绝一些违法行为的出现,还是以集中投票为主为好,首推选举大会,再就是设立投票站。这也有利于切实保证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
八是两种处理方式结合,即制裁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选举中会出现各种违纪违法的事情,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于一些因认识问题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但对少数故意破坏选举的行为,要进行行政的直至刑事的制裁。
九是两种预算方式结合,即本级预算与上级预算相结合,以本级预算为主。按照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各级人大的选举费用在本级财政列支。对下级人大选举经费有困难的,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对选举经费一定要保证,一定要坚持这两个结合,当然要以本级预算为主。
十是两种指导或领导方式结合,即直接做工作与酝酿协商相结合,以酝酿协商为主。在选举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与选举这个环节上,党委、人大常委会要做好领导或指导工作。一方面要直接做一些工作,另一方面还必须注重酝酿协商,把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结合起来。从发展趋势上看,酝酿协商应成为一种主要方式,这也是改变党的执政方式、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从长远看,以上十种方式的结合,还是一种“双轨制”的过渡办法,这也是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决定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这种“双轨制”早晚要变成单轨制。上面讲到的十种方式的结合,每个里面都讲到要以一个为主,这应当是将来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发展方向。
总之,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能孤立地进行,不能一蹴而就。在具体操作中,既不能顾此失彼,又不能一哄而起;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止步不前。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勇于探索,稳步前进。从根本上说,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依赖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同时也涉及到整个选举法律制度的健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我国代表选举制度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为改革和完善代表选举制度做出法理上、观点上、资料上的准备。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努力推进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