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联合定位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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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合分演变

从本源上讲,商业银行就是存贷款银行,投资银行实质就是证券推销商。然而,历史开初的商业银行,却与投资银行同出一源。原始状态下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实际上就是专事货币经营业务,偶尔也利用职业之便帮助商人们进行资金融通的金匠。它作为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原始状态,从古希腊到古罗马,直至欧洲工业革命的萌芽时期,在漫长的岁月中缓慢地进化着。一方面,金匠们从作为客户的货币保管人开始,逐步发展到为商人们提供便利的货币兑换商;从单纯的收取储存货币开始,到发现有一笔“安全的”库存货币可以用来借给其他商人获利;从收取储存货币保管费,到向储存货币的人们支付存款利息;从开据存款收据以作为取款凭证,到据此收据可以直接支付(标志着银行信用的产生),表明在金匠那里已经产生了近现代商业银行的一些基本职能。另一方面,这些金匠还为商人们提供票据的兑现、各类证券的抵押放贷和转让,以及财务和经营的咨询等金融服务,它与近现代投资银行业务相联系。

如果说原始状态下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诞生于古代的金匠铺里,那么,典型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出现,则是在分离—融合—分离之间形成。这一过程可以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早期的自然独立阶段

196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以商业银行典型的标志而产生。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成长,继英格兰银行之后,西方国有的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并发展。以发行证券和票据承销为主要业务的英国商人银行在19世纪前后也相对独立而建立,它从诞生之始就是与商业银行相分离的。在美国,投资银行在早期有的是与商业银行相融合,但更多的是以独立形态而产生的。日本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建立较晚,基本上是到本世纪20年代才确定,它在建立之初与商业银行也是基本分离的。

这一阶段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各自独立的,这种分离不是依靠法律来规定的,而是历史自然形成的。它们各自的任务较明确,商业银行经营业务是较典型的资金存货和其他信用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发行证券和票据的承销等业务。

第二阶段:20世纪初期的合业阶段

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英国的商人银行以及欧洲各国证券市场规模空前扩大,各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以及金融市场的形成,标志着金融体制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在20世纪初期,美国金融市场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它是美国银行体系的骨干。这一阶段美国的商业银行也是投资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1929年以前,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经纪活动空前活跃。投资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通过贷款与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主承销地位,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业务大力扩张,并直接担任证券承销商,商业银行从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分离出来设立的“证券附属公司”遍地林立。投资银行也四处组织资金变本加厉地扩展自己的业务,此时,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已没有了业务界限。

这一阶段银行业务“综合化”、“自由化”,银行业务从存款、贷款、汇兑、信托,无所不包;银行经营活动自由,政府很少给予限制。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的贷款或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企业债券、股票发行的主承销权并从银行的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划分出证券推销部门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第三阶段:1929-1933年西方国家经济大危机后的分业阶段

1929-1933年,西方世界发生经济大危机,这场由证券市场大崩溃而带来的大衰退,严重打击了整个西方世界的资本主义经济,使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合业的弊端暴露出来。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作为彻底反省和采取补救措施的结果之一,产生了一系列的金融立法。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法案,它不仅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与现代投资银行的分离,也标志着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诞生,而且还为其他国家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管理提供了借鉴。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及1939年的《信托契约法》,进一步确立了投资银行的框架。美国许多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如花旗银行、大通银行等,不得不摔掉其证券附属公司而退回到其商业银行领域,一些直接经营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公司也不得不分成各自独立的部分,如摩根公司把投资银行业务专门由摩根.斯坦利公司经营并独立出去,而商业银行业务则专门由J.P摩根公司自身来经营。在世界各地,继美国30年代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法规之后,日本在1948年也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对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做了法律上的规定,促成了日本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即证券公司)业务上的正式分离。二次大战后,许多国家也开始走向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离的格局。

第四阶段:70年代以来的现代合业阶段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道扬镳之后,其实力自然受到一定影响,投资银行的包销证券业务也曾一度出现萧条。但较长时间来,世界各国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仍然按证券法规定实行明确划分和严格限制,投资银行也独揽证券市场天下并得到不断发展。然而,从70年代末期开始,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风起云涌,国际资本流动日趋活跃,金融市场的全球联系日益增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打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界线,出现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融合的趋势。由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已使银行资金的收益日益减少,为提高自身效益,美国各家商业银行想方设法避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事更多的证券业务;迫于压力,从80年代初,美联储逐步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限制;1989年1月允许一些银行持股公司通过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也允许各商业银行经销企业债券,并于1990年9月批准J.P摩根公司经销企业股票。与此同时,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交所发生了规模空前的金融“大爆炸”,改变了近百年保守的政策,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投资基金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投资基金甚至外国公司可以100%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份;日本在其《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中规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同时在欧洲大陆,法国于1988年进行证券业改革,许多大银行也有了自己的证券公司。这一时期,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业管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但立法、司法和中央银行在现行法律条款上的解释更加自由、随意。

这一阶段西方各国金融改革的基本特征是放松管理,业务更趋“自由化”和“国际化”,是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高级融合阶段。它与早期的合业阶段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再是分散、小额经营,而是由若干实力雄厚、掌握现代通讯工具、信用手段和经营方式的大金融公司综合经办各类金融业务,实行以自由从事金融交易为特征的,代表高度社会化、电子化、大型化以及业务综合化,发达生产力的金融体制。

二、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合分模式及其利弊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区别,世界各国对两者关系的处理也不尽相同。综观各国情况,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分关系可以分作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分离型模式

这种模式以美、日、英等为代表。尤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经历30年代大危机之后,美国认识到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的弊端与危害,痛定思痛,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最先在法律上确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离。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中短期贷款、存款和买卖政府公债等银行业务,不能从事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不得经营银行存款业务。尽管目前美国金融业务分离的限制有所缓和,联邦储备银行有限制地放宽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范围,但这种缓和的程度仍较小,在放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同时,还提出若干条件,人称“隔火墙”,以保证商业银行不受它们所属证券公司业务亏损的影响,并使各个金融机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业务交叉,有关法律和各个金融机构仍然维持着传统的金融业务界限。

日本也是实行分离型模式的典型国家,但是它并不是在30年代大危机之后,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将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明确分开。二战之前,日本政府并没有关于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离的法律规定。采取银行分离模式始于1948年《证券交易法》的实施。该法明确规定,银行不得承购国债、地方证券和政府担保证券以外的证券,禁止银行兼营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或充当证券买卖的中间人、经纪人或代理人。这样,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是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使日本的银证界限又模糊了。尽管如此,这些法律仍然相当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存款业务及其相关业务。

英国在进行金融管理时历来注重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较少依靠立法进行限制。英国专业化的存款银行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一开始就是分道扬镳地发展起来的,业务交叉并不多。30年代大危机后,虽然英国实行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但其却没有象美国和日本那样严格、明确的业务划分。与其说英国金融业的这种职能分离是法律和规范造成的,还不如说是其历史惯例的结果。

(二)综合型模式

这种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如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也实行这一模式。德国的综合型模式又被称作“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System),它与美、日、英的分离型模式完全不同。在综合型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盘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租赁、担保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至于每一家银行具体选择经营何种业务则由其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在德国,实力最雄厚的全能银行是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3家著名的大银行。这3家银行不仅在存款总额、贷款总额、清算服务金额等商业银行业务方面稳居德国银行榜首,而且还掌握着全国大多数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量,它们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于一身,便利地进出各种金融市场,令美、日、英同行们羡慕不已。

分离型和综合型两种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各有利弊。就分离型模式而言,它的第一大优点在于有效地降低了整个金融体制运行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商业银行是一个资金存贷机构,储户前来存款的目的是要获得安全和稳定的利息回报(否则他尽可去投资股票或债券),或者仅是为了交易或价值转移上的方便,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将储户的存款用于风险很大的证券投资,那就违背了储户利益。其次,商业银行在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时,一旦得手,高额的收益便可被银行所有者或经理阶层占为己有(因为存款利息是固定的),倘若投资失败,面临破产,那么损失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或储户承担。由此可见,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性必然促使商业银行大胆冒险,从而影响金融业的稳定。再次,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资金,但它与投资基金不同,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客户提现和本身业务经营对现金的需要,特别重视资金的流动性,因此它一般不会在证券市场中大量进行中长期投资,因而更注重短期收益和证券的流动性,这种投资上的短期性和因此产生的商业银行在市场中的频繁进出,很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损害小额投资者的利益。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商业银行如果进行证券投资,会对经济危机起助长作用,会陷入古典式的经济危机:经济状况恶化—投资者狂抛股票和债券—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如果银行不涉足证券业,以上危机恶性循环的链条就可以打断,即证券市场的危机不一定能涉及银行乃至整个国家信用机构和信用制度。第二大优点是:有益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正与合理。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相当密切,它不仅可以作为帐户行了解企业的资金收付状况,而且还可以通过贷款信用评估,掌握企业内部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情况,因此比较方便地获得外界难以知道的内幕信息,并在这种信息影响证券市场之前抢先反映,从而造成内幕交易,这对广大投资者是不公正的。第三大优点是: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离促成了金融行业的专业化分工,两者分别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各司共职,拓展自己的业务天地。同时,业务分离弱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客观上降低了金融机构因竞争被淘汰的概率,从而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虽然分离型模式有许多优点,但是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它的弊端也不断暴露。其最主要缺点是它限制了银行的业务活动,从而制约了本国银行的发展壮大,影响和削弱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就综合型模式而言,它弥补了分离型体制约束银行实力发展的不足,更确切地说,综合体制有如下优势:首先,综合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全能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有限资源,实现金融业的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其次,两者结合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自身风险,一种业务的收益下降,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保障利润的稳定性。第三,商业银行在贷款时和投资银行在承销时都希望尽量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但由于业务所限制,他们往往仅了解有关企业的某一方面信息,如果将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以充分地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贷款的呆帐率和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风险。第四,拆除“隔火墙”之后,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而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综合型模式的缺点当然就在于其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风险,因此,实行这一体制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分离型模式有益于银行体制的安全和稳定,综合型模式更注重效率,选择采用何种体制,实际上是安全和效率之间的取舍。

三、我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合分模式选择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是分还是合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一国究竟选择何种体制,应由一国国情和历史条件来决定。在我国,投资银行业的起步就是先由银行经营证券开始的,并逐渐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占据了主要地位,这与当今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证券业发展之初银行兼营证券的做法十分相似,基本是两业融合的路子,但我国现阶段必须强调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分离型模式是我国经济转转时期金融体制改革的明智选择。

首先,从我国建立和完善多元化金融市场体系来看,我国现行的金融业框架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亟待发展,即投资银行业。投资银行是市场经济发育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对分业经营,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共同维系着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和活力,推动着生产要素的重组和社会经济资源有效配置。同样,我国投资银行也要以其特有的业务范围和竞争优势,弥补国内传统的商业银行之不足。

其次,从国家对金融市场及其行业的宏观调控来看,尽管这几年在调控手段、金融工具的创新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但层层行政设置的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使市场配置的资金难以落到实处,货币政策的执行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行政指令;而且僵化的利率机制、浅层次的金融市场又使中央银行缺乏实行间接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场所。这表明我国金融市场环境还不成熟,而国家从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仍需一个较长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还必须起着稳定大局的“中枢”作用,如果允许银行兼营证券业务,在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大量资金极可能过多进入证券业,造成泡沫经济、增大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并加剧其不稳定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经济的协调构成障碍。

第三,从我国银行自身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各家商业银行,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自身控制风险的意识薄弱,银行对风险的控制目前仍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践经验和内部管理制度。在这种背景下,让银行资金进入证券业显然是非常危险的。同时,我国银行业的垄断状况已十分严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程度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全国八成左右的信贷市场,倘若让其经营证券业务,必然又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垄断,使之缺乏竞争效率。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实行分业经营,就可防止银行业的过度垄断,形成金融业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第四,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角度来看,证券市场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尽管同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比,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目前尚有明显的差距,但它的出现毕竟是中国市场取向改革达到一定深度的显著标志。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在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方面所追求的目标,恰恰就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因此,证券市场在今后中国经济成长中所起的作用将是无法估量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转轨,我国的证券市场刚刚兴起,市场发育畸形、迟缓,无论是实际操作还是管理上,都缺乏完善的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使得证券流通机制不通畅,证券市场作用力难以到位。在我国证券市场容量十分狭小,承受能力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实力雄厚的银行介入证券市场,很可能会造成证券价格的大起大落,妨碍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目前证券市场波动十分剧烈,长空短多,风险特别巨大,而各种有利于风险规避和控制的衍生工具市场仍没有发展起来,在零和博奕的市场中必然会给某些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这对银行等机构投资者也不例外。

第五,从我国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缺乏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督机制。由于我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建立时间不长,不仅缺乏开放经济形势下的监管经验,而且其监管机制本身也不够完善,且由于银行业的迅猛发展,又推动了证券业、信托保险业等其他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又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增加了广度和难度。另一个方面,证券市场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善,证券法规尚不健全,证券投资的监控制度和监控技术尚不科学,难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证券法》迟迟不能出台,使国家缺少一个统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既无法有效约束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防止过度投机和保障投资权益;又无法有效管理全国分散的证券市场,以至于达不到“令行禁止”的效果。这种情况,难免使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的管理上出现监管“真空”。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资金短缺、投资需求旺盛的现象,如果商业银行涉足证券市场,很可能会将大笔资金滞留于二级市场,从而将进一步加大资金缺口,影响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

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应当采用分离型的银行模式,即采取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1995年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并于1995年5月10日全国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此法对于国内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还是“合”的经营模式,在法律上给了明确的界定。当然,我们强调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分业。商业银行除了《商业银行法》所明确规定的业务外,亦可依法从事一些证券或与证券有关的一些业务,比如负债业务中可以有发行金融债券业务,资产业务中可以买卖政府债券,中间业务中可以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等。

诚然,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必须与世界金融接轨。从全球范围看,金融体制的变革已逐步趋向“自由化”,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正是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相互融合已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80年代以后,这种趋势已愈来愈明显,除欧洲大陆的英、法等国纷纷借鉴德国的合业经验促成本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融合之外,在北美洲一直坚持两业分离的加拿大也于1987年通过《银行法修正案》,取消了对银行业兼营证券的部分限制,并于1992年正式实施允许金融机构可以相互渗透参与对方业务的法案。分业经营的代表美、日两国也在银行兼营证券上放松了管制。从长远看,为了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与国际惯例接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必然走向融合的道路,但这尚需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现阶段,适合我国金融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只能是银行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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