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价值中立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社会科学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其中价值中立论又是在西方影响较大的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它的形成经历了若干阶段:第一,实证主义价值中立论。第二,马克思·韦伯系统化了的价值中立论。第三,当代西方的价值中立论。价值中立论是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带有唯客观主义色彩的方法论原则。这一方法的实质是研究主体在依据自身的主观愿望选择了所要研究的问题之后,应客观地描述关于问题的全面资料和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无论这些资料和结论是否与研究主体、社会或者他人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相对立。这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不仅在西方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近几年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有很大影响。因此,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
当代科学的发展出现了“从自然科学奔向社会科学”的潮流。自然科学的各种研究模式、手段、方法与概念正在向社会科学领域渗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存在一门自然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固然有“融合”、“相通”的一面,却并不能否认建立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社会科学自身的特点,说明了它的研究过程与方法不仅不能与自然科学相一致,而且出现了许多自然科学所没有的种种困难。困难之一,社会科学工作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研究者,又是参与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美国学者肯尼思·D·贝利也指出:自然科学一般不介入他或她正在研究的现象,而社会科学家则自身在研究现象之中,因此,研究者必然会把自己的知识结构、情感、意志、价值观念等带进认识过程,并最终影响到认识过程的结果——观念性产品。这种观念性产品就很难具有客观性。困难之二,从研究对象上来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根本区别。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冥顽不灵”的自然界,与人类存在着语言隔离。研究中只能获得对象信息的单向性作用。而社会科学则不同,研究者在获取被研究者的信息的同时,被研究者也在获取研究者的信息。因此,这就难免影响了研究客体,不能代表正常状态下对象的行为规律,严重影响了社会科学研究中资料的客观性与理论预测的准确性。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主客体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马克思.韦伯对研究主体在研究中的地位是肯定的,但是他认为主体的主观干预不应当发生在客体自身显示的过程和倾向中,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必须使自己客体化,成为研究客体的另一客体,这一点在自然科学中比较容易做到。自然现象并不因为研究主体的主观愿望而改变,但社会科学就不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就有可能受研究主体的主观愿望发生变化,甚至同一个问题的全部资料,研究者把符合自己意愿的材料保留下来,其结果出现在公众面前的研究结论就有可能是虚假的。困难之三。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观点,社会事实与自然事实完全不同,社会事实的特点是与价值相关,而自然事实却完全相反。因此,自然科学的研究与社会科学的研究有着原则界限。韦伯由此推论出,自然科学中对规律概念的用法在社会科学中尤其是在历史研究中很少有所得。在自然科学中,规律越是普遍适用,对精确的自然科学越是重要,也就越有价值。但在社会科学中却相反,最普遍的规律正是最空洞的,往往也是最没有价值的。
马克思·韦伯意识到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把研究主体的主观干预看成是主体的价值观念体系的作用。因此他提出了“价值中立”的研究方法。如何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的思想,对于确立正确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
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开始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科学领域,形成了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思想家们认为,社会现象就是“事实”或“实物”,科学的任务就在于描述现象,从而发现事物之间重复出现的社会规律,经过归纳、提炼,最后形成一般性的结论。主张统一的科学观,强调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有基本的连续性,社会发展过程在性质上与生物发展过程是相同的,社会现象不过是自然现象的高级阶段,生命是一个从最简单的自然现象延伸到最高级的社会有机体的巨大链条。因此,可以用自然规律来解释社会现象,并且主张用自然科学的模式与方法,来建立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认为社会科学家的任务是描述客观事实,寻求客观规律。对被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及科学性,严守价值中立。这种观点把社会学视为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认为通过社会学研究可以探寻到认识和控制发展的规律。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意义在于,追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客观性,从而使社会科学从神学及传统形而上学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科学”。但是,其缺陷在于混淆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界限。
与此相对立的人本主义社会学深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的影响,主张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作泾渭分明的区分。按照康德的观点,认为人类理性的法则有两个对象,一是自然,二是道德。自然哲学探讨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道德哲学探讨的是“应该怎样”的问题。康德的这种自然科学与道德科学的区分,到了新康德主义那里,则成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分野的基础,以人本学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者们,认为自然科学属于可感觉的科学世界,旨在探讨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和一般规律性,它属于“规范性科学”;社会科学,属于不可感觉的价值世界,研究的是不可重复的历史个体——人及其行为,它又属于“表意性科学”。自然科学要描述事实,寻求一般规律,它不属于价值领域,与价值无涉;而社会科学则属于价值领域,研究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一现象的人的行为有关,人的行动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和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做出的,为此,必须借助价值判断或价值关系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意义”,即以参照价值对人的行为意义作出理解,并最终认识社会现象。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在社会学研究中价值问题的冲突,有其深刻的哲学认识论上的根源,也造成了两种社会学在方法论和具体研究方法的分野。
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最早提出了“价值关联”的概念。他在《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一书中指出,价值关联是文化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他区分了价值关联与价值评价两个范畴。认为评价是主观和个别的,同一事物,人们可做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而价值关联则是客观的、共同的,它既非褒、也非贬,社会科学研究不能摆脱价值关联。因为社会科学的任务是以自己的方式理解现实生活,建立生活现实的文化意义并揭示出历史因果性,他认为,生活现实是一个多领域而复杂的过程,具有无限性和不定形性。人类的认识无法穷尽它,只能达到对无限社会现实中的部分认识。因此,人类认识是有限的,是一种在一定程度上简单化和改变了的东西,它是研究者本人对现实的重构,并不是对现实的反映。关于用什么方法去揭示社会现实的有限部分时,李凯尔特指出,研究者必须运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去考察被研究对象,才有可能真正揭示出该对象的本质特征和它存在的真正意义。这个方法就是价值关联的方法。
新康德主义者在社会科学方法论史上的历史功绩在于明确划分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在对象、方法、目的等方面的区别,并进而区分了事实与价值、价值关联与价值评价的界限,从而纠正了实证主义者的唯科学主义倾向,但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陷入了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否认社会历史领域里的规律性。人们对社会历史事件的把握只能依靠伦理的和审美的体验,从而进一步由主观主义走向非理性主义。
正是由于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从两个极端对待社会科学中的价值问题,才使这个问题作为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基础理论问题提了出来。
三
马克思·韦伯是最早试图对社会科学方法这两种传统作出理论综合的思想家,他力图使英、法实证主义和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传统结合起来,以避免19世纪社会学在价值问题上所遇到的困难,实证主义为了使社会科学合乎自然科学的标准,强调价值中立,但却造成了科技理性的过度膨胀。那么怎样才能对人类创造的价值做出客观的、不带歪曲的判断呢?这就涉及到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价值中立问题。韦伯摆脱了实证主义价值中立的局限性,他认为“价值中立”不是取消价值关系,而是要求研究者在科学研究中严格确定经验事实与价值评价判断的界限。并进一步认为如果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择了研究课题,他应该遵从他所发现的资料的指引,而停止使用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严格以客观的、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区分了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调查研究者和教师应当无条件地将经验事实的确定同自己的实际评价即他对这些事实的评价是满意还是不满意区别开来。这两件事情在逻辑上是完全不同的,把它们看作是同一的东西实际上是把异质的问题混淆起来。”(注: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0页,1992年版。)韦伯进一步认为。“一门经验科学——并不能教人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他想做什么。”(注: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页,1992年版。)而价值判断属于规范知识,即教人“应该怎样”的知识,两者不能混同。“至于提出这些价值判断的人是否应该坚持这些基本的标准,那是他个人的事情,这涉及意志和良心,而与经验知识无关。(注: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页,1992年版。)
目前理论界对社会科学研究中能否价值中立有争议,并且根据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的困难,提出社会科学能否完全进行数量化、形式化的研究,有关这方面的观点有若干种。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越具体、越深入就要求从抽象的定性分析转入具体的定量分析。从对对象进行质的分析过渡到对对象作数量控制分析,以至建立数量模型,使社会科学日益精密化、科学化、现代化。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科学可以定量化研究,但必须在定性分析的前提和基础上,即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前提,而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补充和发展,两者必须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
还有些学者提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系统研究方法”。这一方法的要旨不在于强调通常意义下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具体方法,而在于强调一种系统研究方式、系统认识的方式,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系统方法,作为社会科学基础的三大“支柱”之一。
还有部分观点对社会科学研究能否完全定量化、形式化提出疑问。他们认为社会过程是比自然过程更为复杂的动态过程,社会过程离不开人这一主体,社会科学研究不能不考虑人的主体性、能动性、选择性以及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等因素。从这个角度看,社会科学研究应用形式化、数量化方法显然更加困难,特别是一些侧重价值观念、情感活动、心理体验的研究领域更是如此。
上述观点表明了一个问题,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能否应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能否象自然科学那样做到“价值中立”。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说社会科学可以做定量化分析或不能做定量化分析。同样也不能笼统地说社会科学都与价值关联或与价值无涉。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暂且来看看韦伯的观点。韦伯认为任何社会现象都是由人的行动所构成的。人的社会行动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位,人的社会行动会与周围环境条件相联系,又与人的意愿动机等主观因素相关。因此对社会的研究既要做因果性分析,又要对驱使人们的、作出行动的动机进行理解,使研究方法适合研究对象。韦伯认为作因果分析时要撇开价值关系,对社会现象做客观的科学考察,在把握意义时则要借助价值关系做主观的理解,韦伯既用“价值中立”与德国的新康德主义划清界限,反对否认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的唯心主义观点。又用“价值关联”反对英、法实证主义无视社会科学自身特点的错误倾向,为此,韦伯一方面把“价值中立”视为社会科学的规范性原则,另一方面又把“价值关联”作为社会科学的构成性原则,以避免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在社会认识上的片面性。
因此,正确分析韦伯的“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的思想对当今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有很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韦伯那里,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是相伴而生的一对矛盾,两者不可分离,不可单独抽取某一方加以分析批判。韦伯思想中的价值中立并不意味着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彻底排斥价值因素,社会活动与现象都要由一定的价值来支配,因而韦伯的价值中立是相对于价值关联而言的。他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有本质区别,社会科学的理解恰恰必然包括在特定的价值之中,遵循一定的价值观念去解释社会现象。如,社会科学家们在分析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行为时,都必须探讨这些行为所表现出的价值。而为了理解这种价值就必须探讨行为者在什么观念驱使下做出行动,这就是“价值关联”。正如韦伯所说:“当然,经验科学的问题应该‘不加评价地’加以解决,它们不是评价的问题。但是,社会科学中的问题是根据被讨论的现象的价值关联而选择出来的。”(注: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页,1992年版。)但是,另一方面,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人类追求真理的理性活动,又必须排除研究者个人情感好恶,又要避免以自己的价值、好恶去解释客观对象。实事求是作出事实判断,因此社会科学研究又必须坚持价值中立。“的确,在我们的科学中,个人的价值判断会对尚未被明确承认的科学观点发生影响,这些价值判断引起了长期的混乱甚至在决定事实之间简单的偶然联系的时候,它们也会根据后果增大还是减少实现某些个人理想的机会,即获得某物之可能性,而对科学论点作出各式各样的解释。”(注: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页,1992年版。)可见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在韦伯社会方法论中扮演了同等重要的角色,构成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一个特色。同时,韦伯的“价值中立”概念的提出除了与“价值关联”相联系而外,还与科学家的研究活动相联系。即“价值中立”是指科学家在研究自己的对象时,应当遵循客观事实,而撇开自己的政治主张与立场,回避自己的价值。而普通公民则在社会活动中必须有自己的价值观。
当然,韦伯的“价值关联”与李凯尔特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的原则是有区别的。李凯尔特的“价值关联”是一种先验的超时空的原则。而韦伯却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不能随主观臆念去选择相关价值,而是将在一定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原则作为价值关联的前提,因此,韦伯的“价值关联”是客观现实的。
总之,韦伯的“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同时韦伯的“价值中立”又是一个规范性概念。相对于特定的人与场合来讲,要遵循“价值中立”原则,因此,在韦伯那里“价值中立”并不是一个普遍性的行为准则。而只是科学家进行学术研究时的一条规范。如果做到按科学家的规范从事科学研究,就意味着做到了价值中立。另一方面如果能够联系行动者的客观现实的整体价值来研究事物,就做了价值关联。因此,我们应辨证地分析韦伯的“价值中立”的思想,避免把“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对立起来而造成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也避免国内一些主张社会科学研究要遵循价值关联原则而批判价值中立思想,或要遵循价值中立原则而批判价值关联思想等较为偏颇的观点,两者都不能单独成立。
同时,用辨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这对范畴。韦伯这对范畴有其合理内容,它反映了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以及认识社会现象之间具体因果联系的客观法则,对于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有着重要意义。当今,社会科学面临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如何回答社会科学的研究何以能够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在这方面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两者的对立所构成的社会科学基础研究中的根本问题又陷入到更大的困境之中。两者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方面都形成了彼此对立的命题。如何解决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这种“二元对立”,这就关系到能否正确解决社会科学上述困难,能否建立一种真正的社会科学基础。关于这方面有些学者已做出深刻研究,主张用层次论代替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二元对立”,认为由于社会领域是多质性和多层次性,以它为对象的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应该是综合的,当然这种综合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而是在两者交融基础上的“创造”,即不妨参照韦伯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韦伯的有关思想对我们建立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础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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