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投资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外资的大量涌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有益补充和税收收入的增长点。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利益,导致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造成中方权益受损,还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对外经贸的声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已迫在眉睫。
一、外商投资企业多种避税方式
转让定价法是外资企业最常见的避税方法。转让定价法又可细分为有形产品购销,主要是通过高进低出,抬高原材料的进口成本,低价出口产成品,企业把利润转到了境外,从账面上看总是负利润;无形产品的转移,主要是企业购买特许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其利用此类产品定价困难进行避税;融通资金,通过关联企业的借贷,减低甚至无息的借贷来避税。
有些公司还会选择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进行避税。因为不同的公司形式,缴税的方式大相径庭,一些企业往往抓住这点来从事避税行为。例如,母子公司是独立核算,而总公司和分公司是汇总核算。在企业成立初期,往往会选择母子公司的形式,由于子公司刚刚起步,往往入不敷出,顺理成章地避开了税收。等到企业成长起来后,就会摇身一变成总公司和分公司,这样又可以进行利润的转移,自然又能够少缴或者免缴税收。
通过向银行大量贷款是企业避税的又一途径。许多外企到中国投资前后,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其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知名国际公司。这些企业向银行贷款,不仅仅是因为缺少资金,这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根据税法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企业适度地负债,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达到少缴或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此外,滥用税收协定也是一种国际避税方式。跨国纳税人通过设法获得或者利用中介体居民身份,主动靠某国的居民管辖权来享受税收协定中所确定的待遇,从而减轻在另一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
二、外商企业避税有碍竞争公平性
税收流失。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降低整体税负,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在现实中,“操纵性”转让定价与关联交易密不可分。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使得转让定价避税非常容易实现。此外,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造成影响,而避税中转移出去的利润对我国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也很不利。
我国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引入外商来带动同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此种情况下,外商还一味的避税,势必会对国内企业造成竞争压力。
我国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和其他减免税措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出中国,又使我国税收收入进一步遭受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公平竞争。
同时,还不利于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存在许多税收优惠。如,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诸多优惠政策,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到东部纳低税。中西部耗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却没得到应有的纳税补偿,而东部地区没有付出成本却享受优惠,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失衡。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国家对西部地区也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中部地区竞争环境更加恶化,形势更为不利。
三、反避税体系亟待完善
针对外企的一些避税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反避税体系的建设。
首先,进一步健全转移定价法规。近年来,我国相应制定了一些转让定价法规,体现了独立交易原则要求,为我国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在具体执行独立交易原则时存在取证难、工作量大等缺陷,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必须加以补充和完善。
引入总利润原则。所谓总利润原则是指税务部门对跨国集团企业内部定价不予过问,到了年度终了后将总利润及其下属分公司的利润汇总,再按合理的标准分配给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然后各自依据当地税收法规的规定,分别征收所得税。我国应尽快引入这一原则,以补充独立交易原则的不足。
明确外商企业全面报告的义务。为了避免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陷入被动地位,我国税收法律应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全面报告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创立后,在每年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告与其当年有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的有关情况。
其次,合理设置反避税工作权责。反避税工作实现源头控管的前提是要及时发现避税趋势,目前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权限设置过高,造成反避税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脱节,不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因此,应将反避税管理权限适当下放,提高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的参与度,将反避税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职能应定位于发现疑点,及时上报,并且参与最后的谈判工作。基层税务管理人员相对于地市级反避税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更加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更容易发现企业转让定价趋势,更能及时地发现问题,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离开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参与来谈源头控管,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最后,推进信息化建设。掌握可靠的信息是税务部门准确判定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重要前提,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遏制跨国避税活动,都注意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信息交流,对有关国际和国内的市场价格、行业利润率、资本报酬率等,都有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料库,并能做到及时补充、更正,方便税务人员查阅。
这不仅有利于处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时进行可靠的比较,也为可能发生的税务诉讼提供了有利的证据。因此,我国在开展反避税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税务系统的信息网络。
工商、海关、银行、外管局等部门也要建立统一的涉外信息管理机构,给税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信息支持。同时强化涉外经济合同的登记报告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包括国税和地税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规范的通报制度,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从而建立起全方位的税源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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