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意识形态概念的分析_无产阶级政党论文

几种意识形态概念的分析_无产阶级政党论文

对意识形态几组概念的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形态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2X(2007)03-0035-06

作为在各种学术文献中频频出现和政治生活中广泛接触的基本范畴,意识形态并没有获得真正一致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在表述意识形态诸多子概念过程中,时常存在一些令人迷惑不解或者相互矛盾的内容,使得本来在理解这一领域就存在诸多分歧的基础上又增添了不少困惑,诸如,科学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科学性、一元意识形态与多元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党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等。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在诸多类似的表述中,有的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有的是混淆了其外延与内涵,有的则是在具体运用中相互替代。我们在探讨某一领域时总是要以一定的理论基础为前提,否则就会变成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而现在这个理论前提是存在的,即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① 本文研究意识形态几个概念的理论前提也正在于此。厘清这些不同的概念,对于澄清模糊乃至错误认识,加强我们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意义重大。

一、“科学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科学性”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编造幻想、掩蔽现实关系的精神力量,是对社会现实的颠倒的、神秘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之所以继续把意识形态理解为否定性的概念,是因为在创新并发展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道路上,几乎每前进一步都得和各种错误思潮进行斗争。而首次提出“科学的意识形态”这一新概念的是列宁,他在驳斥波格丹诺夫对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关系的误解时写道:“一句话,任何思想体系都是受历史条件制约的,可是,任何科学的思想体系(例如不同于宗教的思想体系)和客观真理、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1] 在列宁看来,马克思主义无疑是科学的意识形态。我们在对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理解时,也是持这种观点。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虽然作为无产阶级求解放的学说,是为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是有鲜明的阶级性的,是受一定的历史条件制约的,然而马克思主义科学阐明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这就是说,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的意识形态体现了科学性与阶级性、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统一,科学的意识形态的概念也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指明了方向。显然,“科学的意识形态”这一提法反映的是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的终极性和彻底性,是一个从总体上定性的概念。

与此同时,为了区分总体上是否科学与特定历史阶段具体细节上是否科学,我们提出“意识形态的科学性”这一概念,与“科学的意识形态”相对应。“意识形态的科学性”作为一个定量分析,反映某种意识形态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与历史发展的潮流的一致性,即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因素。一种意识形态是否具备科学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由多种社会因素决定的。从根本上说,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取决于它所代表的那个阶级的利益与社会普遍利益的统一程度。例如,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上升阶段,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矛盾被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制度之间的矛盾所掩盖,资产阶级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代表包括其他阶级在内的社会整体利益。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作为维护产业资本的意识形态,以李嘉图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明确地把劳动说成是价值的唯一要素和使用价值的唯一创造者,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揭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的普遍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整个社会的普遍呼声。但是马克思同时指出:“只要政治经济学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就是说,只要它把资本主义制度不是看作历史上过渡的发展阶段,而是看作社会生产的绝对的最后的形式,那就只有在阶级斗争处于潜伏状态或只是在个别的现象上表现出来的时候,它还能够是科学。”[2] 这充分说明,古典政治经济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这种科学性是受资产阶级固有的阶级性制约的,这些理论学说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与社会普遍利益存在根本的矛盾,所以从其本质上来讲它又不能称为“科学的意识形态”。

特定历史阶段具备科学性与合理性的意识形态不一定是科学的意识形态,因为只有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才能称得上科学的意识形态,而具备意识形态科学性的却不只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一家。对此我们的认识通常是一致的。但另一方面,对于“科学的意识形态是否一定永远具备科学性、合理性”这一问题却认识不那么一致。应当承认,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固有因素是科学的,否则它就不成其为科学的意识形态了。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历史条件的限制,由于某些思想家、理论家的认识局限性,有时也可能把那些幻想的社会利益反映到其中去,或者以歪曲的形式来反映某种社会利益,这种认识成分一旦附加到原有的理论体系中,也会使它具有虚假成分,如不注意这一点,也会使我们产生意识形态的幻想,引导我们走到邪路上去。在世界社会主义的发展史上甚至在我们国家意识形态发展的历史上,这样的教训并不罕见。

作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不是一个封闭的理论体系,需要结合具体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正确区分“科学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对于创新意识形态工作具有方法论意义。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增强始终保持意识形态科学性的责任感,努力把握时代的脉搏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消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存在的“虚假成分”。另一方面,可以克服狭隘思想和固步自封情绪,看到存在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的科学成分与合理因素,努力吸取和借鉴世界文明发展的成果,为我所用。

二、“一元意识形态”与“多元意识形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也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带来深刻影响。必须承认,当前多种社会意识并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需要明确的是,现实存在着多种社会意识并存能否构成多元意识形态并存?区分的关键在于弄清“元”的含义。

“元”是指主要的、根本的意思。[3] 如上所述,由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社会意识并存的局面就在所难免。然而,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中,各种社会意识不可能没有主次之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4] 只有居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才是该社会的意识形态,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一个,这就是意识形态的一元化。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与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不完全同步。这种不同步性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落后于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社会存在的先进社会意识。因而,在任何阶级社会中,既不存在着单一的社会意识(只此一家,别无分店),也不可能有多元的社会意识(多元并存,不分伯仲),存在着的只能是多种社会意识和一元的意识形态(多种并存,一元指导)。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有哪一个社会形态中不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起主导作用?又有哪一个社会形态愿意主动放弃自己的意识形态或在兼容并蓄其他社会意识时,最终丧失自己的主导地位?所有问题的症结都应当是在对“元”的理解上的不清楚造成的。

正如在谈到我国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时,我们是用“四个多样化”一样的道理,我们当前的经济成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主有次,而不是平分秋色。因此只能用多样化,而不是多元化。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我们的意识形态同样也是一元的,在当代中国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在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已经体现出来。在一元的基础上,多种社会意识并存,多中有一、一元指导。

在理论界,这方面的混淆还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如何在多元意识形态的环境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和指导作用,坚持党的一元意识形态”。[5] 再如,“我国当前的意识形态呈现理论上的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为指导思想和现实中多种思想、观念并存的多元意识形态状态”。[6] 类似这样的表述就显得话语不确定或不准确,而类似“在日常生活领域,协调党的意识形态和多样化的社会意识的关系……”[7] 这样的表述就显得比较科学而严谨。

三、“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

一般而言,对于主流意识形态大都有比较统一的认识,即为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表现统治阶级核心价值观念的阶级意识。而对于非主流意识形态却有着不科学的理解。例如,有的学者在谈到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挑战时,把腐朽、反动、落后的思想都归入这一类,显然,在他们看来,非主流意识形态是除主流意识形态(统治阶级的核心价值观念)以外的所有的社会意识。

事实上,意识形态必然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如果一种阶级意识直接构成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乃至统治地位的直接威胁,那么它还是非主流意识形态吗?无论是主流意识形态还是非主流意识形态,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起码是统治阶级所能容忍的,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就像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除代表了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之外,也反映了全社会中各个阶级、阶层的某些利益要求。非主流意识形态就是那种具有某些意识形态特征,但不具备意识形态整体品质的精神现象。通常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虽处于被统治地位但依附统治阶级,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服务的阶级意识;其二是虽然主观上与统治阶级相对立,但客观上只能在统治阶级意识形态范围挣扎甚至反而起到维护统治阶级地位的阶级意识。例如,农民阶级的阶级意识,虽然与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在主观上相对立,但实质上它只能是地主阶级意识形态的附庸,不可能超越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而形成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又如,以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意识,虽然对社会现状也采取批判的态度,但实质上它们非但不能走出现存社会的藩篱,反而成为麻痹人民革命意志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帮凶。

我们的观点是,承认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存在,但是非主流意识形态同样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辨清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关系,有着重大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把非主流意识形态纳入到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范畴,可以增强其包容性。因为我们这里的“非主流”决不是“反主流”,它们依然反映了我国社会的现实社会关系。马克思早就说过,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8] 意识形态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不断突破一定阶层、群体的局限性。先进的意识形态除了要具有思想上的系统性和抽象性以外,还必须要具有普遍性和高度的涵盖性;它不是将越来越多的群体排斥在自己之外,相反要将越来越多的群体凝聚在自己周围。像“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这样的人生观、价值观,显然不属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范畴,远不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崇高,但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在提倡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新形势下,这一思想观念中包含的个人激励机制的合理因素,已经成为许多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开拓进取、奋力拼搏的内在驱动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已成为今天推动中国生产力飞速发展的整个动力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类似这样的非主流意识形态对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我们既不能把它的作用无限夸大,以此来与主流意识形态平起平坐,也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反动、腐朽、落后的社会意识与合理的、必要的补充的非主流意识形态混在一起的话,势必降低了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层次,抬高了反动、腐朽、落后思想的地位,在我们思想意识中产生混乱,不利于清除。对于我们国家而言,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产生的根源在于我们的经济基础。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非公有利经济我们的态度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这反映在意识形态领域就是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并存。如果说在这方面存在挑战的话,应该是主流意识形态阵地有缩小的趋势,非主流意识形态有扩张的趋势。而至于有些学者所说腐朽、落后、反动的社会意识侵袭,那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对这些反动思想意识进行宣扬的话,是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打击和制裁的,也不是仅仅通过意识形态工作所能解决的。

四、“党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

过去,我们在谈到意识形态的时候,对两者的区分并不很明显,经典作家们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一般认为,两者是合而为一的,党的意识形态就是国家的意识形态,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以广大人民利益为根本、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尤其如此。但是随着政党制度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人们对政党执政合法性问题的普遍关注,如何以党的意识形态引导国家的意识形态被提了出来,[9] 根据时代发展和人们的现实需要,回答好这一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国家的意识形态固然是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系统化的阶级意识,但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国家政治体系的运作如果要具备合法性,就必须符合占人口最大多数人的价值倾向。而且,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也受到传统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的影响,而传统的影响往往是历史上多个阶级共有的资源,因此国家的意识形态包容性更大一些,否则就不会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支持。党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是有区别的。政党的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党本身就是阶级的产物,其意识形态是对阶级性的集中反映,这在阶级矛盾、阶级冲突激烈时期尤为明显。在欧洲近代史上,不同政党之间意识形态的显著分歧,曾使意识形态本身成为划分政党类型的标准。②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由于广大劳动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因而国家的意识形态就是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意识形态。从理论上讲,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其意识形态就是国家的意识形态,但这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的,这一转化过程是需要努力的,因为党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公民的积极性,就不得不在意识形态方面兼顾全体公民的价值倾向,必须从阶级性较强转化到包容性较强的意识形态,这个过程转化得好,党的执政合法性就会高,转化得不好,党的执政认同就会降低。

我们党在以党的意识形态引导、契合国家意识形态方面有着鲜明态度和强烈的自觉,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从“国民经济的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再到“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了从幕后走向前台的演变;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先先进和落后的标准,吸收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六种人入党;把“保护私有财产”、“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开宗明义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继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和谐社会”后,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等。这些都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已不再拘泥于过去僵化的党的意识形态束缚和单个社会阶层的最大化,而是努力把党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相容,将整个社会的和谐、理性、共赢作为执政的宗旨。

正确区分国家意识形态和党的意识形态的关系,就可以经常反思“党的主张与人民的需要是不是一致、在多大程度上一致”这样的问题,对于科学判断党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和地位,克服骄傲自满情绪,增强忧患意识,切实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五、“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

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或者学说是指马克思、恩格斯本人依据当时的时代背景和革命任务的需要,形成的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和看法,它们散见于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著作之中。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则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具体现实需要,形成的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和看法,显然这是以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为基础的,但已经超越了他们本人的一些见解,在内涵及外延上发生了变化,融入了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及后人对意识形态的认识。之所以把两者提出来加以区别,是因为它们之间确实有着不小的差别,而一些学者在运用过程中也时常将两者混淆。

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探索过程和完善过程。最初阶段是青年马克思时期,即从早期著作到1844年。这个阶段的马克思在思考意识形态问题时基本上受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思维方式的影响,但已经开始出现若干新思维的火花,这些火花引导着马克思进入新阶段。后来,马克思才以唯物史观建立了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精神,揭示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特点,对资产阶级旧意识形态的超越进行了积极的、科学的探索。可见,仅就早期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学说的研究来说,还不能构成我们今天所说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此外,在马克思的大部分著作中,意识形态都是作为一个否定性概念出现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真正基础是黑格尔哲学,黑格尔哲学作为思辨的唯心主义哲学,把一切都头足倒置起来:“德国哲学家们在他们的黑格尔的思想世界中迷失了方向,他们反对思想、观念、想法的统治,而按照他们的观点,即按照黑格尔的幻想,思想、观念、想法一直是产生、规定和支配现实世界的。”[10] 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之所以继续把意识形态理解为否定性的概念,因为在创新并发展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道路上,几乎每前进一步都得和各种错误思潮进行斗争。由此可见,强调意识形态的否定性并不是偶然的。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以“共产主义意识”、“历史唯物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等学说与意识形态对立起来,但是他们本人并没有把他们自己创立的学说也称作意识形态,而是把它们称作科学以便与意识形态对立起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如果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自己的学说也称作意识形态,那就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

列宁的意识形态学说乃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形成的重要里程碑。在这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已经把意识形态从一个否定性的概念变成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即中性概念。这不仅因为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意识形态学说的基本精神,而且因为他根据自己所处时代的实践需要和理论需要,对意识形态作出了新的说明。在列宁看来,资产阶级有自己的意识形态,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即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是适应社会历史发展潮流的“科学的意识形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转变,是因为列宁所处的时代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有着很大差异:一方面,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提供了客观条件;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在其传播中已经先后战胜了种种资产阶级思潮的进攻,无产阶级革命需要无产阶级意识形态,这责无旁贷地落在马克思主义身上。事实上,列宁的意识形态概念为后来的斯大林和毛泽东所继承,加之结合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

因此,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关系是“源”和“流”的关系,换言之,前者是后者的原生态,后者是前者的演化和发展。现实中混用两者主要分为两种具体情况:其一是不经意中以马克思意识形态替代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没有细究,有的甚至纯属语误;其二是本着对意识形态贬损的目的,故意把马克思本人意识形态具体表述或个别词句拿来为我所用,断章取义。西方马克思学常常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学说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相对立,以他们曲解的意识形态理论反对现实的意识形态理论,有的试图以此来表达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敌意。如果是前者作为话语问题,我们大可不必较真,而要是后者,因其“意识形态话语权”反映的强烈的意识形态性,我们绝不可置若罔闻。

注释:

①这里,我们所用的意识形态理论正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它既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基本理论的本质规定性及基本立场和观点,同时,也包括列宁对意识形态理论的理解,即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中性词来对待。

②虽然不同资产阶级政党的意识形态不断变化的仅仅是与策略层面相关的内容,而核心价值观,如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却延续不变。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许多国家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中间阶级占据人口的多数,各政党为了争夺选票,其意识形态的分歧逐渐模糊。但无论是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意识形态的趋同,还是意识形态的淡化,政党意识形态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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