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古代监察制度
梁 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南京 211106)
摘 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整顿封建吏治、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古代监察制度有着从初创到完善再到强化的发展历程,监察官的选拔标准及其严格,选拔的途径体现出了高度集权型。监察制度的特点主要有机构独立,实行垂直领导;监察官秩卑、位尊、权重;监察方式的多样化;参与诉讼,掌管司法事务;选任、考核和迁转都有特定的条件和特殊的规定;监察范围极其广泛。
关键词 监察制度 发展历程 监察官 特点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同时期的政治生活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它是维护庞大的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本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日趋成熟的漫长过程,影响深远。
1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初创时期、不断完善时期和强化时期。
1.1 初创时期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已经出现了专司监察之职的官员,名曰“小宰”,或称“官正”、“宰夫”、“御史”,监察制度已具雏形。秦汉时期监察制度正式形成,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完备的监察体系。在中央,秦汉都设御史大夫为最高监察官,并建立了御史府,与丞相府并称“二府”,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协助丞相处理朝政,并作为皇帝的“耳目”监察、纠劾百官。西汉时期,在中央又增设监察官——丞相司直,帮助丞相检举官员的不法行为;在京师地区又设司隶校尉,负责京畿地区的监察。从此,丞相司直、司隶校尉和御史府三者共同行使监察权。在地方,秦朝设“督邮”,监察郡县,到了汉朝,尤其是在汉武帝时期,创立“刺史制度”,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由皇帝派遣刺史代天巡狩,纠举不法。[1]这一时期“谏官”也正式设立,并且将“匡扶君主,谏诤得失”作为自己的职责,发挥监察作用。
1.2 不断完善时期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体制不断完备。魏晋南北朝时期设立“门下省”,将“谏官”纳入其中,对隋唐“谏官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隋唐时期监察制度日趋完善,体制更加完备,谏官职能突显。唐在中央设立了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各有所司,职责明确;在地方,唐朝仿照西汉实行分道巡查。唐将全国划分为15道,分别遣使巡查,监督地方官员。到唐中后期,又向各道派遣观察使、采访使等官员,长驻地方,监察地方的军政官员,使得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更为严格。这一时期,谏官组织的职权和规模都比前朝扩大,体制日趋完备。所有的“谏官”都分别隶属于“中书省”和“门下省”,“台”“谏”并立的格局正式形成。谏官的作用越来越大,时刻影响着皇帝的决策,魏征就是杰出代表。
1.3 强化时期
宋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趋于成熟,体制高度完备。北宋时期将谏官从中书、门下两省中独立出来,组成“谏院”,由皇帝直接领导,这就使得谏官摆脱了宰相的控制,成为皇帝控制百官的御用工具,御史和谏官都将矛头指向了以宰相为首的百官,两者在职能上已无大的区别,“台”、“谏”逐渐合流。到了明清时期,谏官只有六科给事中之设,其职能与御史已无明显差别,且六科给事中被并入“台”中,由“台”领导,“台”“谏”正式合流。这一时期地方监察体制也有大的发展。北宋将地方监察权一分为四,分别由经略安抚使、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转运使司来共同掌管,还在州设“通判”,用以“监州”、“按县”。[2]明清时期在地方设提刑按察使司行使监察权,同时又往地方派出总督、巡抚等官员巡查。到清朝时,总督、巡抚已成为坐镇一方的封疆大吏,但继续发挥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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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古代监察官的选拔
监察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监察官队伍,监察官是整个监察制度的基础。我国古代对于监察官的选拔尤为重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拔监察官的标准极其严格,二是选拔的途径愈发体现封建君主专制。
2.1 监察官的选拔标准
监察官的选拔标准总体而言可概括为:具有渊博的学识和才干,刚正不阿的风骨和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和良好的政绩。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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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中央设立“三公”,分别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同为“三公”,丞相和太尉的俸禄达万石,而御史大夫俸禄仅为二千石,差不多只相当于一个中级官吏。西汉武帝时派遣到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刺史,俸禄不过六百石,只相当于一个基层官吏。到了魏晋南北朝,开始出现了“品级”,监察官也纳入品级管理之中,但品级一直都很低。唐代除了最高监察官御史大夫为正三品外,三院的御史品级分别为从六品、从七品和正八品,与行政系统的官员相比,品级都非常低。明朝时最高监察长官改称左都御史,品级有了很大地提高,为正二品,但是其所属的监察御史的品级却没有提高。据《明史 职官志》记载,明朝所设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品级为正七品。此外,明朝又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其品级也不过八、九品。清朝时期最高监察长官左都御史的品级提为从一品,但是一般的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品级依然不过八、九品。[5]
监察官的选拔有着严格的“回避制度”和年龄限制。如宰相的子侄亲戚、门生、宾客等不得任职监察官,监察官不得回原籍任职,或者回到曾经任职的地区担任监察官,防止出现亲朋故旧干扰监察。此外,监察官的选拔还有年龄的限制,如嘉庆时明确规定,年过六十五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3]
2.2 选拔途径
监察官员位卑而权重。秦汉时的御史大夫,为副宰相,可以监察包括宰相在内的百官,与宰相分庭抗礼。西汉时期的刺史不过是一个低级官吏,却能监察地方上的二千石高官和诸侯王。至于隋唐宋元明清等朝,监察官员的职权皆是如此,可谓“秩卑而权重”。甚至在南北朝时期,朝廷的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出巡时都有专道,任何人都不得从此道行走,否则就要进行杖责,可见其地位尊崇。
3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3.1 监察机构独立,实行垂直领导
现场监察法。如唐朝时在御史台下设殿院,其职官为殿中侍御史,专门在朝堂上纠劾官员的失仪行为;从唐朝开始的历代科举考试,监察御史往往被指派为监考官,一方面监察考场的秩序和考生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监察其他考官的不法行为,这也是一种现场监察。
3.2 监察官秩卑、位尊、权重
重个人气节、修养。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作为一名监察官员,要耿直坚毅,刚正不阿,直言敢谏,有疾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的品质,要一身正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敢担当,敢作为。重视学识。监察官不仅要有渊博的学识,还要通晓律令。西汉时期,凡监察官必须要通晓国家律令。到隋唐时期,建立了科举制度,凡担任监察官员的人大多是要科举出生,否则很难跻身监察官行列,此后历朝历代大抵都是如此。重视能力、从政经验。很多朝代都明确规定凡出任监察官员者必须具有基层工作经验,如唐代规定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宋朝仁宗时规定,监察官须“两任通判”,孝宗时,监察御史必须有两任县令的经历,明朝宣宗时规定“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充分说明能力和经验对于监察官员的重要性。
古代监察官的选拔途径主要有四条:即君主自选;宰相荐选;宪台自选;中央及地方具有推荐资格的官员向朝廷推荐。而在这四条途径中,以君主自选和宰相荐选占主流。在唐代,虽然表面上看君主有对监察官的最后旨授权,但无疑,宰相在更大程度上支配了唐代台谏官的选任。[4]到了北宋时期,皇帝通过诏书的形式,正式将监察官的选拔权直接掌握到了自己的手中,把宰相排挤了出去。其后,虽然在元朝时御史台和宰相都曾拥有过对监察官员的荐举、选拔权,但时间都非常短暂,大部分时间皇帝都亲自选拔监察官。明清时期,皇帝完全掌握了对监察官员的选拔权,并且以诏令的形式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染指,从此,监察官员的选拔路径就变得非常的单一,完全是君主自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封建专制集权的大大加强。
不过究其实质,称谓虽然不同,但它们针对的内容对象却并无截然的不同,它们所论述和传授的方法并无二致,都是为了使所要研究的社会现实状况明朗化,都是获取社会信息数据的手段或操作过程。甚至还有一些名称看似相去甚远,但其论述的内容仍然是调查方法或曰研究方法。比如,菲利普·迈耶是一位精确新闻学家,他所著的《精确新闻报道》副标题却是“记者应掌握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述的主要内容也还是抽样、调查、统计分析等,是将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尤其是量化研究方法运用到新闻报道中去罢了。
3.3 监察方式的多样化
我国古代的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它直接隶属于封建皇帝,绝对依附于皇权,以维护皇权为最高准则,其一切活动都是以皇帝的意志为准,完全对皇帝负责,而其他的任何机构都无权对监察机构发号施令,都无权干涉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
巡查法。这种方法运用的比较普遍。如西汉武帝时派遣刺史到地方进行巡回监察,唐朝派遣十五道御史巡行各州县,明朝时期的巡抚、巡按和总督,都是采用巡查法,对地方进行巡回监督。
封驳法。如明清时期的六科给事中,可以将六部处置不当或者处置错误的公文驳回,令其限期改正。
特务侦缉法。这种方法运用得不是很普遍,但是在我国古代的监察中也确实存在过。如三国时期吴国设置“校事官”一职,专门从事特务活动,来侦察官民的行为。唐朝武则天时期建立“告密制度”和任用酷吏,鼓励官民告密,检举不法。明朝建立厂卫特务制度,运用特务侦缉的方法进行监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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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监察官参与诉讼,掌管司法事务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自秦汉形成以来,始终都享有司法权。如唐朝时御史台掌有审理冤案、推鞫狱讼的权责。只要遇上有人称冤而告状,则由御史台的侍御史,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和门下省的给事中共同组成审判机关来对案件进行审理,谓之“三司受事”。如遇疑而未决的重大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谓之“三司推事”。[7]
3.5 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和迁转都有特殊规定
监察官员的选任上文已经做了详细的叙述。对于监察官员的考核和迁转,历代都有特殊的规定。如清代《钦定台规》规定,科道官考选、差遣、内升、外转等都由皇帝裁定,除每年定期考核外,每三年还有一次“京察”,考核比一般官员要严格得多。此外,监察官员的迁转也比较特殊。如明朝时期,正七品的监察御史、都给事中和从七品的给事中可以外放担任正四品知府,这种做法不视为“超升”,而一般行政官员则望尘莫及。
3.6 监察范围极其广泛
魏晋南北朝时期,“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清代《钦定台规》规定,监察官员“对上至诸王,下至诸臣,孰为忠勤,孰为不忠勤,及内外官员之勤惰、各衙政事之修废,皆令尽言。”从监察内容来看,包括国家的行政、财赋、司法,官员的德行、政绩、能力等诸多方面,可谓事无巨细,无所不及。[8]
参考文献
[1] 李孔怀著.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41-150.
[2] 纪宝成.中国古代治国要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41.
[3] 孙季萍.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J].中国监察,2005(14).
[4] 程遂营.唐代台谏官的选任制度[J].社会科学战线,2001(3).
[5] 刘泽华,王超、高文俊、谢青撰.中华文化通志·制度文化典(中央职官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97-311.
[6] 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88-395.
[7] 黄守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浅析[J].贵州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8] 倪道善.试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0(1).
Study on Chinese Ancient Supervision System
LIANG Run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Astronautics,College of Marxism,Nanjing,Jiangsu 211106)
Abstract The ancient Chinese supervisory system w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feudal bureaucratic system,which not only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rectifying the feudal bureaucratic corruption,consolidating the feudal despotism and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but also accumulated rich cultural legacies and valuable referential experience for the future generations.The ancient supervision system has a development process from initial creation to perfection to reinforcement.The selection criteria of the ombudsman and its strictness,the way of selection reflects a highly centralized type.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onitoring system are mainly institutional independence,vertical leadership;ombudsman ranks,respect,weight;diversification of supervision methods;participation in litigation,in charge of judicial affairs;selection,assessment and transfer have specific conditions and special regulations;the scope of supervision is extremely broad.
Keywords supervisory system;development process;ombudsman;characteristics
中图分类号: D691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6400/j.cnki.kjdkz.2019.05.072
基金项目: 本文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6年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资助项目,项目名称《以明朝监察官在反腐斗争中的作用为例谈如何创新高校反腐败体制》,项目编号:DJYJ2016B18
标签:监察制度论文; 发展历程论文; 监察官论文; 特点论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