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平”在知识产权立法价值上的体现论文_马青

“利益衡平”在知识产权立法价值上的体现论文_马青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在全球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对知识产权方方面面的依赖性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从其私权属性上对创造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以激励其积极创新,另一方面又对这种私权加以限制,以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利益。本文即从知识产权制度所维护的“私权神圣”和“利益平衡”两方面在立法价值上的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进行更深一步的讨论,以期更好的实现知识产权的综合价值目标。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的价值目标是实现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增进生产力发展及社会的进步。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总体上都是从两方面来实现这一价值目标。一方面是基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专有性,赋予创造者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和一定的垄断地位来激励其创新,另一方面又对这种私权加以适当的限制以实现社会的共享性。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上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能够进一步协调这两个存在冲突的方面直接影响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变革和发展方向。本文将对此进行进一步阐述,并探寻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探讨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首先应该搞清楚关于私权和公权的划分。关于划分标准有几种不同的观点:(1)利益说 。即公权是关于社会公益方面的各种权利 , 私权则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 ;(2)关系说 。即公权是关于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利 , 私权则是关于公民相互之间的权利;(3)法律说 。即公权通常是公法上所确认的权利 , 私权通常是私法上所确定的权利。

二、“私权神圣”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重要性

私权指的是私人、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私权神圣,强调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私人权利受国家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神圣是人权主义思想的必然反映。“所谓人权主义即是21世纪的人文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人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③。

三、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利益横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 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

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也是 “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4]。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 , 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 , 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 , 是人们设定该项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 ( 起始动机)之所在 。利益衡平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18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在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以社会契约为基础,以社会公益为依据的新的财产观念。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因此,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衡平 , 实质上是同一定形态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 。换言之,即知识产权的私权专有性和知识产品的社会共享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在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很多方面都有具体的体现:

第一,对知识产权私权的保护不当有可能造成到社会公众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障碍。精神生产与智力活动是一个绵绵不断的历史过程, 今人的创造动机受惠于前人智力成果的启示, 现实的知识产品往往是对前人思想结晶的借鉴,如果对于知识产权私权专有性的保护过多,则有可能阻碍到再创造活动的进行。

第二,对知识产权私权的保护不当有可能阻碍公共教育的进行。发展教育事业, 为公民受教育提供必要的设施、途径和条件,是各国普遍推行的公共政策。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不能妨碍基于教育目的而对知识产品的使用。

第三,对知识产权私权的保护不当有可能阻碍一国经济的发展。利用新的科学技术

四、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问题

在一国范围内,各国立法者基于本国的社会发展现状 , 从其经济、文化、教育、科技政策出发,某一时期或注重于保护, 或某一时期强调其限制, 这些制度设计在不违反国际公约的前提下是不难做到的。但是在全球范围内,如何调节知识产权中的“私权神圣”和利益平衡则是需要进一步去探究的。

尽管一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已经明确关注到这个问题,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宣布,保护自身创造的知识产品与分享社会文明的成果均属基本人权,二者不可偏废。以及《知识产权协议》,其宣称知识产权为私权,强化了发达国家对知识财产进行私权保护的主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意味着知识产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一样都处于同样的私权地位,从而在理念和制度上可以为知识产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5]。

参考文献

[1]《中华实用法学辞典》 ,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 , 第 326 页;《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 宪法学·行政法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49 页 。

[2]洛克关于“劳动———财产”的论述, 包含有“劳动归劳动者所有”、“财产是一种物化的劳动”的重要观点。 参见

[英]洛克: 《政府论》下篇, 叶企芳等译, 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 第19页。

[3][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 —梁慧星先生主编之现代世界法学名著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2.

[4]屈茂辉:《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求索》2002年第5期

[5]参见孔祥俊:《W TO 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72页。

[6]参见袁泳:《知识产权法与技术、文化创新》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5期

[7]参见《知识产权协议》序言

论文作者:马青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4

标签:;  ;  ;  ;  ;  ;  ;  ;  

“利益衡平”在知识产权立法价值上的体现论文_马青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