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不应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竞争性论文,不应论文,财政论文,领域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财政正逐步向公共财政模式转轨。与此同时,一些人根据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公共财政的模式,提出我国财政应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这不仅是在理论上如何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和财政分配范围的问题,而且是在实践中如何选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模式的重大问题。对此,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既不能照搬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公共财政的模式,也不能囿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大财政”的框子,而应该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选择我国的公共财政模式。
(一)
财政能否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首先取决于既定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及由此决定的财政职能。财政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分配工具,政府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体现,因此,财政的职能及其分配范围就是由政府的职能及其活动范围所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和活动范围是不同的,财政的职能和分配范围也是不同的。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体,市场机制是经济运行的主要调控方式,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和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的事情,追求盈利最大化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唯一动力和目标。政府只是社会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经济和社会运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和市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明确的分工。由于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产品的价格是由边际成本决定的,并且产权关系决定着产品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因此,根据市场经济法则,这类产品通过市场配置,由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微观经济主体生产经营,往往可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所以,竞争性领域的投资,由于其高额利润的诱惑,正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地方,市场会主动参与,而政府则不参与或很少参与。政府的活动范围是市场失效的领域,它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为社会提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这表明,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性”,即公共财政,具体体现在:(1)它是在市场失效的领域内,为所有的市场运营主体提供一视同仁的公共服务。(2)政府基本上不拥有盈利性的国有企业,其基本收入来源是税收,一般不包括盈利性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支出,从而保证政府活动不侵犯正常的市场活动,不主动干预市场经济运行。(3)财政处于竞争性领域之外,不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一般不对或很少对竞争性领域进行投资。
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政府,不仅是社会管理者,而且还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具有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管理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仅处于传统的非市场领域,而且作为盈利性国有资产所有者还处于市场领域,这就显著地区别于仅处于非市场领域的西方国家政府。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财政除了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公共财政外,还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或称国有资本财政),其所体现的则是非市场性和市场性两种经济关系,因而,我国财政活动就处于非竞争性和竞争性两个领域。具体体现在:
1.我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具有运营和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必然参与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经营,财政分配便是国家配置和监管国有资产的基本手段。
2.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必须上交国家(所有者),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国有资产的建设、改造资金,则主要由国家财政拨付,这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在我国财政收支结构中,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收支已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
3.我国国有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处于竞争性领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财政参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收益分配,它本身就是市场有效运行活动的组成部分,表明国家财政已进入竞争性领域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其实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政府职能及由此决定的财政职能的必然体现。现在,雄厚的国有资产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坚实基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国家财政就此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这无异于釜底抽薪,国有企业将难以生存和发展。因此,财政不能也不应该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
(二)
我国财政不能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是由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条件下,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的特殊性质及其地位所决定的。
1.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特别是处于竞争性领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和国家主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要行使组织领导经济建设和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职能,就不仅仅要在市场失效的领域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在市场有效的领域发挥作用,这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要行使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的配置、经营、监管和分配的权力。因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直接处于市场运行中,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作用直接,反应迅速,效果明显。国家直接调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运行,不仅能改变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和运行状态,而且能够引导社会资产的流向、结构和运行状态,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这证明了财政参与竞争性领域投资的必要性。
2.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掌握和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坚实基础。这样,我国国有资产的范围就不能象私有制国家那样,仅局限于基础性和公益性行业或领域,仅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无利或微利产品,而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那样的话,我们的国有资产将失去竞争能力而逐渐消耗殆尽。因此,国有资产必须参与竞争性领域的竞争,在竞争中巩固、发展和壮大,这样才能保证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也就是说,只要国有经济不退出竞争性领域,财政就要参与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经营,就要参与其经营收益分配,财政就不能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
3.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现阶段国有经济可能会退出一些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的规模也可能会有所缩小。但是,国有经济不会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业和领域,直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也不会退出。所要调整和改变的是国有经济的规模和布局,财政也只是调整和改变国有资产的配置规模和结构。我国的改革不会使国有经济全部退出竞争性领域,财政也就不能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
(三)
我国坚持财政不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并不是要坚持传统的财政观念,固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财政”的分配范围和结构,而是要坚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逐步调整财政分配范围和结构,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动摇,保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不削弱。
1.缩小财政竞争性投资规模。随着财政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已成为配置资源的主体,财政主要是提供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要适时调整财政分配范围,缩小财政竞争性投资规模,经济建设的投资主体逐步由政府转向企业。财政的竞争性投资项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规模不能过大。要坚持优先安排公共财政支出,在保证公共财政支出不受影响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度安排竞争性投资项目支出。
2.优化财政竞争性投资结构。财政竞争性投资,主要用于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主要出口创汇项目和国有特大及大型企业集团。而对一般性加工项目的投资,应把投资权放给企业,让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主决策,自我投资,自担责任,财政不再承担这些项目的投资。而对商品流通企业和饮食服务行业等第三产业,要把投资权放到社会和民间,充分发展个体、私营、民营经济。要广泛开拓并严格规范融资市场,把政府资金、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国外资金结合起来,为我所用。要充分利用股市,进入资本市场,广泛募集资金。
3.加强财政竞争性投资管理。首先,要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政部门应配合业主和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及经济论证,用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方法选择最佳方案。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或没有选择方案的,不能立项,不能办理拨款。其次,要落实经济责任制。要实行项目负责制或业主负责制,“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措施落实,责任到人。要利用经济手段,发挥经济杠杆功能。严格核算,严格管理,节余留用,超支不补。最后,要加强事后监督,建立事后追查制度,严肃查处不负责任和违法乱纪行为,对主要责任人坚决予以查处,确保投资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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