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权利”概念与道德问题研究_伦理学论文

当代中国“权利”概念与道德问题研究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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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尤其自进入21世纪后,“权利”和权利观念在整个社会生活和人们的观念层面上前所未有地凸现起来;今年宪法修订,则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之作了高度的概括和明确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人们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生活将发生深远的影响。毫无疑问,“权利”和权利观念的凸现,已经并将继续对社会伦理关系和道德建设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必然会对我国伦理学研究和发展以巨大的推动,就是说,相对于传统的伦理学而言,“导入”权利概念和权利观念,已经并越来越成为中国伦理学理论研究所面对的重大挑战,对此,我们不能也不可能回避。

从历史上看,权利和权利概念的凸现,在于人类社会由“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的历史转型,是对基于市场经济关系的“人的独立性”的反映。因此,自近代以来,尽管许多持不同哲学立场的思想家对“权利”有着各自的界说,但毕竟也有基本的共识。其要旨就是每一个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即具有“自在自为的意志”的自主人格的人,并受到他人的尊重。这是对“人的依赖关系”下的“依附人格”的否定,体现了“人”的历史进步。对此,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表达为:“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资格要求自己因成为一个人而有尊严并得到尊重,同样也必须尊重他人的尊严。这样的“人”,也如康德所说“自身就是目的”,而“不可被作为手段”,对人之为“人”的尊严作了高度的概括,表达了人之“权利”的真谛,指明了人之为“人”的资格;人若丧失了这一“资格”,就成了“会说话的工具”。而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就有资格主动地提出应享有的要求或诉求(而不是恩赐),这就是自近代以来关于“权利”概念的基本含义。其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增加,最为基本的一般是指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称为人的基本权利,它们都是维系一个人的尊严所必需的。这样,“权利”也就获得了应有的道德价值,因而关于“权利”的理论也就是一种道德理论。

当然,“权利”有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之分。作为一个“人”有资格提出的要求,往往称为“人权”,也称为“道德权利”;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资格提出的要求,由于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所以称之为“法定权利”。无论是“道德权利”还是“法定权利”都是普遍权利;“道德权利”是“法定权利”的依据,并往往纳入宪法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此外,当事人依据契约各自所享有的权利,称为“约定权利”,它仅仅与当事人有关,因而是特殊的而不是普遍的。近代以来以及当今中国社会所凸现的权利,主要是指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人的普遍权利,这也正是当代中国伦理学所面对的重大课题。

诚然,在西方伦理学界,有人反对把权利理论“塞进”道德框架,认为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并不以权利理论为依据。但是,正如美国学者彼彻姆所说:“即使批评意见完全正确,权利理论也仍然能够加以捍卫——只要权利作为一种道德理论是充分的,只要相关性原理是正确的,那么,道德理论即使不以自然法,人性观念和尊重观念为根据,它无论如何也总是可以以权利为基础的。因此权利理论不会被这些批评所驳倒,它依然是重要的理论。”(哲学的伦理学.321页)

本文无意去全面论述“权利”概念在当代中国伦理学理论中的地位和意义,只是想表明这样一种意思:缺少了“权利”这一关键词,就不能合理地解释现实生活中提出的一系列道德问题,也不能正确理解现已确立的许多新的伦理原则和方针政策。一句话,中国伦理学如果继续保持“权利缺位”,就不可能为研究和概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种种新的伦理现象和道德问题提供理论依据。下面,试就人们所关注的一些重大问题略作分析,以明本文旨意。

关于“社会主义义利观”。为什么在“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同时,“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由什么来界定利益的合法性?“合法利益”为什么必须得到“充分尊重”?这些都属于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要正确回答这些问题,只能从“权利”的特质以及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去找到根据,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使“社会主义义利观”与传统的“义利观”在价值论上区别开来。

这里涉及到“利益”与“权利”的关系。“利益”与“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是一种有资格的主动诉求,而利益也可以是完全取决于他人或某种机构的意志的赐予;利益是实际所得,而权利“仅仅是一种允许或能力”(黑格尔),“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德沃金)。就是说,权利是允许人们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又不等于利益本身;同时也是对他人的一种禁令,使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权利保障的利益,是合符规范的利益,不合规范的利益,权利不予保障,也就没有资格诉求。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一种利益的追求都是符合权利的,都是可以得到道德和法律的辩护的。可见,“权利”比“利益”更根本,权利是利益的“护身符”。凡是符合权利以及道德、法律规范的利益,才是合理合法的,才应受到“充分尊重”,而“尊重”的根据就在于符合“权利”。为什么“群众的利益无小事”?就因为“利益”背后有一个“权利”问题;而“权利”决非小事!传统义利观之所以会片面地主张“重义轻利”、“贵义贱利”,其结症就在于“权利缺位”,而“社会主义义利观”之所以在“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同时“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正据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而在伦理上对“权利”的价值认定。

公民道德建设为什么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的方针原则,“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这在伦理学理论上的问题是:讲义务、讲道德,要不要以及为什么必须与讲权利统一起来?同样,讲权利,为什么又必须与讲义务统一起来?进而又产生一个根本性问题:根据“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如果排除“权利”概念,一般地讲道德与利益的关系,能否科学而具体地讲清楚道德的根源和本质?这个问题,对于经济伦理学来说显得尤为直接、尤为根本。例如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产权制度的关系,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基于产权的资产自由支配权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不仅指具体的权利与相对应的具体义务(“完全责任的义务”)的统一,而且从根本上来说,由于道德主体之作为“独立性”的人,是“权利主体”,因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其义还指凡履行义务的人应是“权利主体”,即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格(康德: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这就规定了讲义务、讲道德的自愿、自觉特性;就是说,唯有“权利主体”的确立,才可能有志愿奉献,才可能有善行、善举(“不完全责任的义务”)。而且,唯有“权利主体”的确立,才能“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这样的“一个人”,才有了尊严,因而才会自尊,并以尊重别人的权利为义务,视他人为“目的”,进而通过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德性修养。否则,一个被侵害而丧失了“权利”的人,就与奴隶无异,而“奴隶不可能有义务”(黑格尔),有的只是在皮鞭下的屈从或唯主人之命的顺从。

关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这是关涉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领》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因而把“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确定为公民道德建设的一条重要的方针原则。可见,研究“社会公平”及其与“效率”的关系,是当代中国伦理学理论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这里同样离不开“权利”概念,包括公民的普遍权利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效率的关系,以及在尊重和维护公民普遍权利的基础上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从而为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显然,不以尊重和保障全体公民应享有的普遍权利为根本理念,也就丧失了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依据和实践信念;同样,不切实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就不可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当然“权利”不等于公平,也不是“效率”,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排除了“权利”,那就既无“效率”可言,也无“公平”可说。试问,市场主体的产权一旦被损害和侵犯,那就等于失去了市场主体的资格,还能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吗?还能有什么“效率”呢?如果一部分公民的权利被损害和侵犯,也就等于丧失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和资格,还能享有社会“公平”吗?还能有“共同富裕”吗?

关于“以人为本”的问题。“以人为本”,这已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目标。因而,揭示“以人为本”的真谛,以及怎样实践“以人为本”,可以说是现代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这里首先要对“以人为本”的“人”作正确的界定。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三形态说”,自近代以来的工商社会(即第二大社会形态),与第一大社会形态的“人的依赖关系”相区别的,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的“人”,与“人的依赖性”的“人”相对,如上文所述,指的就是享有权利的“人”,即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人。这样的“人”,如康德所说就是“目的”,而不仅仅是作为手段。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凡人都是“权利主体”,就是“目的”,当然具有虚伪性的一面。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真实的,是可以实现的。这样,所谓“以人为本”,首先应是“以人的权利为本”,这意味着每个人、每个公民都享有普遍的平等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都应成为社会发展的“目的”。如果不作这样的界定,那么,“以人为本”与传统社会仅仅作为手段意义的“以民为本”也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也就没有什么时代新意,也就抽空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显然,“权利”概念与“以人为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就是说,排除“权利”概念,就不可能真正把握“以人为本”的时代性及其价值实质。

上述实例分析既不详尽、也不一定确切,但足以表明这样一个问题:当代中国道德问题的研究,如果撇开“权利”概念,对现实的道德问题能不能作出科学的概括和回答?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能不能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应该“导入”权利概念,为此,就必须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和“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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