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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一、瑞典集体谈判的发展
瑞典的集体谈判是随着19世纪下半叶瑞典工业革命的发展而出现的。而集体谈判的发展与瑞典的劳动力市场又有着直接的关系。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瑞典的劳动力市场已逐渐成形。当时,瑞典劳动力市场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市场中的劳资双方希望自主地解决它们之间的纠纷。它们的这种愿望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政府鼓励劳资双方进行集体谈判,而且为劳动力市场双方提供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
到了本世纪初,瑞典的集体谈判在不同的产业部门已出现了全国一级的集体协议。但在30年代以前的集体谈判是雇主占上风;无论是劳资双方签订的协议还是政府立法均有利于雇主。1906年瑞典工会联合会和瑞典雇主联合会达成著名的“十二月妥协”协议给予雇主很大的权利,而工会对雇主招工、解雇、生产管理等问题没有发言权,只对工资、劳动条件等问题有权进行谈判。瑞典议会于1928年通过的《集体合同法》和《劳工法庭法》也对加强雇主的管理权有利。直到1936年,在执政的瑞典社会民主党的支持下,瑞典工会联合会和瑞典雇主联合会开始谈判,并于两年后签订了“萨尔茨耶巴登协议”(也叫“基本协议”),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权利才得到了保证。该协议对谈判程序、机构等作了详尽规定,并限制了雇主的管理权限。该协议成为后来调解和处理瑞典劳资纠纷的基本原则,直到今天仍然保留下来。
由于1938年的协议是瑞典劳资双方的合作协议,所以自30年代末起到战后,瑞典的工会和雇主之间出现了广泛的合作,集体谈判得到迅速发展,劳资双方就有关工人的各类问题进行谈判,并多能达成协议,集体协议已成为瑞典各行各业解决劳资冲突的标准手段。公共部门的雇员也在1965年获得了谈判的权利。至此,瑞典的所有工人都可参加集体谈判,瑞典成为世界上成功处理劳资纠纷的国际样板。
但在60年代后期,瑞典的劳动力市场双方争执不断,劳资矛盾尖锐化。瑞典工人不时地举行自发性罢工。在这种情况下,自30年代末以来形成的传统的谈判模式(即劳资双方完全自主地解决争端)在某些时候便不能发挥作用了。瑞典工会就想凭借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70年代,与瑞典工会关系密切的瑞典社会民主党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工人问题的立法,其中有关集体谈判的立法包括在1976年的《共决法》和《就业法》中。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基本规定在以前的法案中也有,但1976年的法案扩大了雇员在这方面的权利:雇员在工作监督和工作安排及共同管理的问题上有发言权。
虽然雇主对70年代的立法有不满,但也无可奈何地接受了。因为执政的瑞典社会民主党与工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该党有众多的工会集体党员,它自1932年上台执政以来,曾连续执政44年。期间,为改善瑞典工人的生活和地位做出了贡献。在集体谈判的问题上,社会民主党一向持支持的态度,鼓励劳资双方自主解决争端的程序,而这种自主的传统是瑞典集体谈判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虽然70年代以后的瑞典在劳资关系中加强了法律的作用,但这个传统仍是瑞典集体谈判的重要方面。
二、瑞典集体谈判的各方
1.雇员组织
按瑞典法律规定,工会有权代表雇员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协议
在所有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中,瑞典工会是最强大的,有近90%的工人参加了工会(其它国家只有30%——40%或更少些)。而且瑞典的工会组织集中程度也很高。因为瑞典雇员组织工会的原则是“一个公司的所有雇员必须属于同一蓝领或白领工会,而不论其工作性质如何。”按照这个原则组建的工会是瑞典工会联合会(蓝领工人)和瑞典职员中央组织(白领工人)。这两个工会主要由产业工会组成,也有少数按行业组成的。除此之外,瑞典还有一个主要由知识分子构成的瑞典专业人员中央组织。在私营和国有企业及公共部门都有这三个组织的雇员。这三大工会的中央组织权力很大,其组织结构也很严密。各大工会都有不同层次的地方组织。通常在区一级设有分部,在大工厂设有工作俱乐部。除了这三个大工会外,瑞典还有一些小的、独立的工会,但其人数极为有限,它们在集体谈判中所起的作用很小。
瑞典有的工会专门建立了谈判机构:谈判卡特尔。因为瑞典职员中央组织和瑞典专业人员中央组织都是分散性的组织,并不直接参加谈判,它们由谈判卡特尔来代表它们进行谈判。
瑞典工会高度组织化、高度集中化的特点对于它在集体谈判中所处的地位是有利的,并影响了瑞典集体谈判的形式。
2.雇主组织
瑞典的雇主化程度也很高。在私营企业,绝大多数的雇主都参加同一个雇主组织,即雇主联合会。瑞典雇主联合会是由35个雇主协会组成的,约有4.2万个公司。 瑞典集体谈判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是雇主很少单个同工会进行谈判,而是通过雇主组织去同工会进行谈判。在私营企业就是由雇主联合会代表雇主进行谈判的;在公共部门中代表雇主利益的是国家,而国家以雇主的资格在谈判中由一个中央性组织——政府雇主代表来代表。
三、瑞典集体谈判的结构
自1936年起创立的瑞典集体谈判的形式至今还在使用。瑞典实行的是三级谈判:中央级、产业级和企业级。但在瑞典集体谈判中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是:集体谈判的决定权在劳资双方组织的中央一级手中,产业和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必须参照中央一级的谈判来进行。瑞典三大工会的中央组织或谈判卡特尔同全国性的雇主组织直接进行谈判。
在80年代以前的集体谈判中,这种集体谈判占据主要地位。但自80年代以来,瑞典的集体谈判摒弃了集中谈判占优势的特点,而开始在每个产业进行分散谈判。在1983年,势力强大的五金工人工会(属于瑞典工会联合会)同雇主签订了一项协议,但其它产业的谈判破裂了。这说明完全抛弃集中谈判的办法不可取。
总的来看,虽然在80年代瑞典的集体谈判出现了一些转变,但并没有使集体谈判的整体状况受到破坏。直到90年代,集中谈判仍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高度集中化的谈判结构是瑞典集体谈判中的一大特点,这与瑞典雇员组织及雇主组织的结构特点及发展相对应的。
四、瑞典集体谈判的内容
瑞典集体谈判的内容从类型上讲分为三类:第一,利益谈判。这类谈判主要涉及到利益冲突,具体说就是工资问题。第二,争端谈判。这类谈判涉及到合法争端的问题,其目的是要解决有关对法律条文和协议的解决及实行的标准中的分歧。第三,共决谈判。这类谈判涉及到的问题实际上是企业管理权的问题。虽然雇主对企业管理有最终决定权,但雇员组织通过谈判已得到了影响雇主决定的机会。因而这类谈判对工会有利。
在有些时候这几种类型的谈判内容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线。
在瑞典的集体谈判中,由于其它各类有关工人的问题均有立法保护(到70年代,瑞典已通过了共决法、就业保障法、公司董事会代表法、车间工会代表法、工作环境法和机会平等法等法案),所以工资问题无疑是谈判的最主要内容。工资谈判也是瑞典工会的主要职能。在这方面,瑞典工会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在战后50——70年代的工资谈判中,瑞典工会实行“团结一致”的工资政策:即统一各行业工人的工资水平。瑞典工会中央级的集体谈判对于消除劳动力市场不同部门的工资差别起到了很大作用。瑞典工会联合会与瑞典雇主联合会在谈判时定下了工资增长的水平,各行业、企业的工会只能根据这一水准签订集体协议,这就使所有行业的工人工资趋向平均化。经过瑞典工会的努力,劳动力市场各部门之间工人工资的差别由50年代的30%下降到70年代的12%。
但自80年代以来,由于瑞典经济增长缓慢,导致了各工会必须在它们之间就生产劳动成果的分配进行竞争。公共部门的公务员反对私营部门工人的高收入,而私营企业中蓝领和白领工人就工资问题也产生了矛盾,从而使“团结一致”的工资政策无法再执行。到目前为止,瑞典工会已不再实行“团结一致”的工资政策。
在瑞典的集体谈判中,瑞典工会还在另外一个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即在80年代实现了“雇员投资基金”。雇员投资基金是瑞典工会在近20年的奋斗后同雇主与政府谈判所取得的。1983年,议会颁布了“雇员投资基金”法案,该基金主要用于在股票市场中购买瑞典企业的股份,并以此进行生产投资,试图成为与资方资本抗衡的一种经济力量和所有制成份。这项法案的通过使瑞典工人开始拥有集体掌握资本的权利,是资本主义世界中第一次对资本家所有权触动的尝试。虽然在90年代由于各种原因,瑞典停止实行了雇员投资基金,但由此可见,瑞典工会在集体谈判中为工人赢得了巨大利益,并发迹了它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的地位。
70年代以来,在瑞典集体谈判内容方面的最新表现就是谈判范围的扩大。1976年的《共决法》认定劳资关系包括工作问题、工作方向、工作分配和合作管理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瑞典工会和雇主的集体协议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工作监督、工作组织和人事政策,工人入会和培训等。该法案导致瑞典劳资关系的再次突破,并使劳资关系在有利于工会的前提下形成更高层次的劳资合作。
五、瑞典集体谈判的结果
同其它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一样,瑞典集体谈判的结果就是集体协议。同三级集体谈判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是瑞典的集体协议也分为三级协议:中央级协议、产业级协议和企业级协议。产业级和企业级协议均是以中央级协议为蓝本的。
劳资双方谈判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是有时效性的,一般是一年或两年,有的为三年。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没有预料到的物价上涨问题时,劳资双方可灵活处理。例如,当物价上涨到一定比例时,允许提前结束协议的实施,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由于瑞典工会化程度高,所以绝大多数在私营企业和公共部门工作的雇员都包括在集体协议中了,即工会会员有权享受集体协议的规定,而少数没参加工会的工人也可享受集体协议的规定。此外,瑞典的工会规定会员应对集体协议进行投票表决,但实际上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因为会员对协议的影响是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实现的。
瑞典的集体协议对劳资双方各自下属的工会和雇主都有约束力,并有法律效力。如对协议发生争执,双方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或通过仲裁,或通过劳工法庭。但事实上,由于瑞典的集体谈判进行得相当成功,所以在劳工法庭几乎没什么争议发生。
瑞典的法律规定,禁止劳资双方在协议实施期间采取工业行动(罢工或闭厂)。对于非法的工业行动,劳资双方的中央机构有责任阻止这类行为。如已发生工业行动,劳资双方可在一名官方协调员的帮助下尽快组织谈判,以解决纠纷,结束工业行动。由于瑞典的劳资双方对处理纠纷有一套完整的做法,事实上,瑞典的自发式罢工通常是特别短暂的——最多几小时。
在瑞典的集体谈判中有一种值得推崇的做法是劳资双方签订“工业和平协议”。瑞典的劳资双方为避免冲突的发生,常常订有“工业和平协议”,这类协议一般规定在双方商订的年限内不得采取工业行动。例如,瑞典新闻出版业的劳资双方在60年代曾签订了一项为期10年的工业和平协议,协议规定在这10年内劳资双方不得采取工业行动。而在私营企业和公共部门的中央级集体协议中,也附有一些特别的“工业和平条款”。
六、结论
综观瑞典的集体谈判,它在瑞典协调劳资关系、处理劳资纠纷中起了巨大的作用,这同其法律保障的程度、工会及社会各界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瑞典的集体谈判是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的,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这方面与德国略有不同,德国的劳资双方谈判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劳资双方只需按法律办事即可。而瑞典在集体谈判中有一个长期的传统,即劳资双方靠他们的愿望和能力就他们之间的关系形成各种规则,而这些规则不是靠法律手段取得的,其具体表现就是在瑞典各工会的中央一级与雇主联合会的中央一级就有关工人的各种问题,如养老金计划,保险计划、工作环境、合理化,工作保障等问题都订有协议,国家有关这些问题的各种法案就是在这些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瑞典的劳资双方一般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又由于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也是这样形成的,所以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判中均能按法律行事。
此外,在集体谈判中,瑞典的劳资双方都将对方看作社会伙伴,因而谈判容易获得成功。在二战后,瑞典成立了全国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它是政府、工会和资本家共同管理劳动力市场的机构,人们称它是“瑞典已成为一个各阶级合作的国家的很好的范例。”
由于瑞典各方的努力,自30年代末起,瑞典的罢工及工作日损失是西方国家中最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瑞典是世界上处理劳资关系较成功的国家。正因为如此,瑞典稳定的劳资关系对瑞典经济的高度发达、社会保障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及社会生产发展都起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