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问题的深层思考——应从多角度审视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生子女论文,伤亡论文,意外论文,多角度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11月24日,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的一幢宿舍楼发生火灾,导致中国留学生41人受伤,11人在大火中罹难。这次事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给伤亡者的家属带来了难以愈合的创伤。伤亡学生中有相当数量的独生子女,他们的父母已年过40岁,再生育孩子或没有可能或家庭难以承担抚育幼子的重负,这就不能不使我们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
1 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的人口经济学分析
从1980年开始,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在国家基本国策的影响下,中国城市的绝大多数育龄夫妇接受了“只生一个”的生育政策,农村地区终生“只生一个”的育龄夫妇比例也逐年提高。然而,“只生一个”的生育决策存在着很大风险,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就是这种风险极大化的表现。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Gary S.Becker)提出了孩子的净成本概念,即孩子的净成本等于家庭为某个边际孩子预期支付的直接成本加上父母耗的时间接成本(通过影子价格),减去该边际孩子提供的预期收入现值和劳务的现值。如果净成本为正值,则该边际孩子父母仅能从该孩子身上获得满足心理要求的效益;如果净成本为负值,则该边际孩子可带来价值增值。于是家庭依据净成本正负进行生育决策。在这里,贝克尔没有提到边际孩子提供的预期收入和劳务的现值为零时,净成本等于家庭为某个边际孩子预期支付的直接成本加上间接成本的极端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边际孩子没有什么价值可言,父母不仅不能从孩子身上得到价值增值和心理的满足,还付出了巨大的物质成本和心理成本。当然这种没有利益的荒唐决策是没有人做出的,但是育龄夫妇在“生产”这种特殊产品的过程中客观上有遇到这种情况的可能,即子女还没有创造社会价值而发生了意外伤亡。在中国,“只生一个”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育龄夫妇的生育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独生子女意外伤亡的经济成本不能仅由独生子女父母承担,它同时应成为政府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成本。
从人力资本投资的角度讲,独生子女意外伤亡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损失。人力资本表现为知识、技能、体力(健康状况)价值的总和。人力资本是由投资形成的,其投资渠道包括营养及医疗保健费用、学校教育费用、在职人员培训费用、择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事成本和迁徙费用等。成年独生子女大多出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目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或者刚刚进入劳动力队伍。家庭对其成为普通劳动力的投资已基本完成,对其成长为具备更高技能劳动力的追加投资有的还在进行,但是相对于前期的投资来说比重是非常小的。可以说对成年独生子女的投资已经进行了大半。对于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目前人们更多关注和阐释的是人力资本及其投资的积极意义,忽视了人力资本的脆弱性。人力资本的脆弱性牵扯到人力资本的产权问题。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三大特征:第一,人力资本天然归属于个人;第二,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第三,人力资本总是自发地寻求实现自我的市场(周其仁,2000)。人力资本产权的第二个特征表明了人力资本具有明显的脆弱性,意即不管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多大,一旦它的载体——个人的生命残疾或者终止,人力资本立刻贬值或者消失。尽管对独生子女的投资是多元的,但是独生子女的人力资本产权归属于他们自己。独生子女的意外伤亡使其削弱或者丧失了寻求自我实现的市场的能力,更谈不上对投资者的回报。
独生子女对父母的效益大体符合作为理性选择结果的孩子对父母的效益。孩子对父母的效益一般分为6个方面:(1)劳动-经济效益。指孩子长成为劳动力以后,能够通过职业劳动或提供给家庭劳务,作为家庭收入的来源;(2)养老-保险效益。在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子女是父母安度晚年的主要依靠;(3)消费-享乐效益。孩子作为“消费品”,能够满足父母情感和精神上的需要,给他们带来“天伦之乐”;(4)维系家庭地位的效益。主要是考虑继承财产的需要;(5)承担家业兴衰的风险效益。孩子的素质和劳动技能的高低对于抵抗家业兴衰的风险的程度是不一样的;(6)扩展家庭的效益。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依然存在,子女多,“人丁兴旺”,家族势力更加强大。在中国,绝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对维系家庭地位、承担家业风险和扩展家庭很少关注,独生子女对父母的效益主要体现在劳动-经济效益、养老-保险效益、消费-享乐效益等3个方面。独生子女的意外伤亡意味着父母期望的劳动-经济效益、养老-保险效益和消费-享乐效益的衰减或者丧失。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只生一个”的生育决策存在很大风险。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生育决策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这种风险必须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分担。要将独生子女父母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有两个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一是怎样教育独生子女规避风险;二是一旦出现了风险,政府应采取什么措施使独生子女父母平安地度过晚年。
2 独生子女怎样规避人身安全的风险
成年独生子女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成长起来的。制度在不断地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演进,独生子女的思想和意识也处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总体看来,独生子女的个性较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具体表现为:(1)乐于接受新鲜事情,对新潮事物或流行现象反映灵敏,接受能力强,知识面宽,爱好广泛;(2)能够建立良好的自信心,做事情有主见,注重自己的形象在别人心目中的位置;(3)崇尚公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相信和尊重事实,认为是正确的事情,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精神。独生子女的这些优点为推进社会发展进程,提高国民素质,创建更加文明、民主、祥和的社会环境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但是在家庭、独生子女群体和各种媒体的影响下,部分独生子女的心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缺乏坚忍不拔的精神,生活自理能力较差,性格偏激、任性,依赖性强等。成年独生子女的心理缺陷是造成意外伤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笔者对荣成市15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的调查,在伤亡原因中,交通事故居首位,其次是疾病和溺水。这与独生子女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忽视生活中的危险因素是有关的。除了以上提到的诱发意外伤亡的因素外,在当代社会还有几个因素应当引起注意:(1)旅游探险。旅游探险对人身安全的威胁主要来自人为和自然环境两个方面。人为因素表现在决定冒险探奇之前装备设施、身心条件不完全具备、途中迷路、受他人攻击或者伤害等。自然因素带来的安全问题涉及到不熟悉地形状况引起坠崖、动物攻击等;天气、中毒、路况也是需要引起警惕的重要因素。(2)网络交友。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是虚拟的开放空间,决定了它提供的信息良莠不齐。据专家调查,因特网上的非学术信息中,47%与色情有关。另外宣传暴力以及符合独生子女心理特征的各种网络游戏更是数不胜数。有些独生子女往往禁不住诱惑,置身其间,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两年间20多名中学男生被谋杀的惨案充分表明了电脑互联网络的“双刃剑”效应。(3)人际冲突。独生子女是家庭中的“太阳”,家庭的关爱使他们生活在没有矛盾冲突的世界里。成年独生子女过集体生活或者进入社会后,往往很难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摩擦,容易引发过激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4)自杀。自杀多为情绪抑郁所致,是性格内向、喜欢独处、不乐意与人交往的成年独生子女在抑郁之极表现出的极端行为。
要规避成年独生子女的人身安全风险,必须各方面通力配合。家庭要把握好对孩子“爱”的限度,为孩子由“家庭人”向“社会人”转变提供条件。社会,特别是媒体必须具备社会责任感,多生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好作品,弘扬主流文化。学校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特别是情感教育、个性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独生子女的良好个性。
3 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后对其父母进行补偿和关爱的对策建议
目前,政府对意外伤亡的成年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偿和关爱政策还不明确。而补偿和关爱意外伤亡的独生子女的父母是非常必要的。(1)独生子女户存在特异性。如果非独生子女户的孩子伤亡,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经济上,其损失较独生子女户都小。因为非独生子女户至少还有一个孩子可填补父母的情感空间和减少家庭的损失,而独生子女户的子女伤亡则意味着下一代的全部失去。所以政府在对待独生子女户和非独生子女户的政策方面应该有明显的区别。(2)中国独生子女队伍规模庞大,据估计,目前有9000多万人。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如果对意外亡问题处理不妥,势必影响计划生育成果的巩固和提高,不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3)独生子女父母的生育决策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山东省为例,1971~1999年山东省因开展计划生育少生人口4600多万,节省少儿抚养费约1.8万亿元,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30%以上,而且大大减轻了就业、资源、环境压力。其中,独生子女家庭的贡献是最为显著的。所以,对计划生育效益创造者的切身利益进行保护和补偿具有充分的道义和经济基础。(4)对意外伤亡的成年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补偿和关爱具有可行性。和意外伤亡的他类人员相比,独生子女的伤亡比重是很小的,所以补偿的资金数目不大,政府是能够承受得了的。
对意外伤亡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补偿和关爱要遵循一定的原则:(1)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制定独生子女政策的主体是政府,为国家做出牺牲的是独生子女户,所以政府理应对这部分为国家做出贡献的家庭负起责任。(2)公平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应根据地方的财力以及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制订相应的补偿和关爱政策,最终达到这样一个目标——意外伤亡独生子女的家庭生活水准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准。(3)经济补偿和情感关爱并重的原则。经济补偿能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但是失去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处于“空巢”状态,满足情感上的需求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消除意外伤亡独生子女父母的失落感和孤独感。(4)政府扶助和家庭自强相结合的原则。当政府的经济补偿和情感关爱到位后,意外伤亡独生子女的父母应当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尽量通过自己的努力再造美好的幸福生活。
对补偿和关爱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建议:(1)扶持组建完全家庭。如果意外伤亡独生子女的父母提出生育二孩,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考虑到成年独生子女的父母多已年过40岁,有生育意愿的不是很多。领养子女是个不错的选择,政府应该鼓励并帮助牵线搭桥,争取圆满地成就一个新家庭。(2)在养老保障方面,再次生育和领养子女的意外伤亡独生子女父母,应在原来享有的养老保障水平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对没有再生育或领养者,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补偿额的低限,对能享受到老年社会保障的城镇职工而言,应补给相当于长期雇佣一个家庭保姆的费用;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养老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国家和社会应承担起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含老年服务费),使其生活和养老水平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3)多渠道筹措资金。首先,国家财政应拨付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其次,从社会福利彩票收入中调剂一部分资金;再次,民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联手成立意外伤亡独生子女家庭扶助基金组织,负责向社会筹措资金,作为政府基金的补充。(4)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呼吁建立“时间银行”,要求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为意外伤亡独生子女的父母奉献亲情,以争取到自己以后支取亲情的资格。各种形式的“义工”也应得到发育,以适应当代社会不完全家庭对劳动力和活跃家庭氛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