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索与争鸣——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下图论文,信息资源论文,书馆论文,理论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因特网给图书馆带来了什么?
现代图书馆早已不再是单纯的文献信息中心,除了传统的印刷型文献资源,其它如声像资 料、缩微品、机读资料也越来越丰富着图书馆的馆藏。因特网的发展更是拓展了图书馆的资 源空间,图书馆除了利用自己的馆藏提供信息服务,还能通过因特网获取更广泛的信息资源 ,为读者、用户提供阅读、浏览、查询、检索服务;本馆的馆藏也可以通过网络扩大使用范 围,发挥前所未有的效益。按说,图书馆的资源更丰富了,其服务功能应当更强大了,但是 事物总是辨证地存在和发展的。媒体形式的丰富、信息服务机构的多元化,为信息用户提供 了更多的选择,用户通过因特网利用信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不经由图书馆的信息流也越来 越多,而且因特网融合了信息的正式交流与非正式交流过程,即“正式交流中的部分信息开 始在非正式交流中流通,可能导致过去作为正式信息交流中继点的图书馆作用降低。”[1 ]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如同广播、电影、电视早已出现多时,人们并没有全然放弃读书 看报一样,网络信息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对软、硬件设施要求高、投资大,广 泛应用还需假以时日,并且网络信息的获取目前还存在着费用高、速度慢、中文信息少的缺 点;网络信息的长期保存也还有许多问题,因为信息广泛地分布在各个不同的结点,网站的 信息总是在变化、更新,商业领域的ISP和ICP是否会像图书馆一样把所有的信息都长期保存 ,分门别类地随时供人查询检索;而且,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单纯的人机交流模式是否符 合人的需求和习惯,等等。
人们对信息资源的需求、获取信息的过程是很复杂的,信息技术在其中起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技术不是决定一切的因素,人文的、经济的多种因素都会起作用。因特网作为一种信息 技术工具,其功能无疑是很强大的,传统的图书馆开发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既是机遇,也是挑 战。我们讨论因特网给图书馆带来了什么,根本的问题不在于哪种媒体更优越,更不是谁取 代谁的问题,而是说采取一种什么样的运作方式,更能实现图书馆的整体功能。
传统的图书馆,经费是其生命线。图书馆主要靠增加投入来增加资源储备,以多年的文献 积累来应对现实中可能的需求,为此,图书馆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但信息服务的能力总是滞 后,服务效益不明显。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如果沿用这种运作方式,就会产生与传统图书馆同 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行政隶属的关系而牺牲了信息流通的优化结构。图书馆 归属不同的行业,各自依附于为其拨款的行政部门,彼此互不联系、难于沟通,信息资源建 设彼此模仿,低水平重复;其次,政府部门几乎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图书馆经费来源单一, 遇到财政紧缩极易受到波动,如果经费不能保障,将导致图书馆结构性萎缩;第三,政府部 门作为稳定的投资主体,图书馆的管理缺乏“利益刺激”机制,没有内在的发展活力。
对此,业内有人提出走产业化道路来解决图书馆存在的问题。图书馆属于国家信息基础设 施的一部分,信息服务带有产业的特征,但是,将图书馆完全产业化会带来更大的问题:一 是可能使各级政府部门推卸其应负的责任,而产业投资者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 ,因此资源基础好的图书馆将受到青睐,不发达地区的图书馆将越发萎缩,国家要努力建立 一种大范围的开放的信息资源网络的计划就会落空;二是可能使图书馆过分向经济价值和经 济效益倾斜,而实际上图书馆除了信息服务,还担当着保存人类文明成果、开展文化教育的 职能,这与市场没有直接联系,走产业化道路将得不到市场认可。
总之,因特网使图书馆的思想观念、组织机构、工作方式方法都发生深刻的变化,网络环 境下图书馆能否成为最大的ICP,关键还在于变革原有的机制,为图书馆注入活力。
2 图书馆要建设数字化信息?
为了迎接新时代的挑战,由文化部牵头,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电信总公司、中国科学院 、航天工业总公司、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单位联手合作,诸多专 家学者共同参与的宏大的文化工程——中国数字化图书馆工程,已在积极筹备之中。“由于 图书馆是人类知识的宝库,也将是信息高速公路上最大的信息源,因而图书馆的数字化就成 为首选目标”[2]。从这种意义上讲,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库,但是 ,我国众多的图书馆分布在不同的地理位置,隶属于不同的行业部门,究竟怎样参加数字化 信息建设呢?
网络最吸引图书馆的是资源共享,而资源共享是建立在协作共建、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的。 尽管现在的图书馆都有资源共享的意识,但现实往往是另一回事。马文峰[3]具体分析了 社会科学文献资源共享的障碍,实际上在整个文献领域又何尝不存在这样的障碍呢?传统图 书馆资源共享的主要形式——馆际互借,但其效果一直不佳、应用不广,就与这些障碍因素 有关。网络的发展虽然改变了资源共享的技术条件,但是图书馆改变不了或作用力不大的因 素在网络环境下仍然存在,并且还出现了新的障碍。如,信息数量庞大,大大超出图书馆的 处理能力;文献老化加剧,在到达用户之前已丧失了共享价值;资金投入不足,还有法律问 题、信息安全问题等,最主要的是缺乏一个权威的宏观调控机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如 果资源共享并不是利益攸关的事,恐怕图书馆是不会真正参与其间的。有资料表明,我国绝 大多数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只有20%是 公开的,可以说没有政府的有效参与和管理,要建设一个跨地区、跨行业的巨大的信息资源 网络不是单一的图书馆行业能够担当的,况且图书馆行业内部还存在条块分割、协调困难的 状况。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原国家科委科技信息司、文化部图书馆司和教育部条件装 备司被取消或改组,而信息产业部又没有设立专门主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部门,进一步弱 化了宏观管理和协调。信息资源与国家各个行业密切相关,每个行业既是信息的制造者,又 是信息的利用者,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跨行业、跨部门的广泛协作。如不是在协作的基 础上,各个图书馆、各行各业都各行其是,各自独立地建设数字化信息,必然是成本高昂、 重复建设、浪费惊人,又重蹈传统图书馆馆藏建设大而全、小而全的覆辙。
另一方面,图书馆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还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这方面美国的法律保障 就比较完备,值得借鉴。美国政府“从60年代至今共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和规则,如: 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信息法、削减文书法、政府信息资源管理——A130文件……美国联邦 政府的信息资源开发的法规体系,从政府信息公开化原则、开发信息资源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政府信息的发布和收集信息的收费各项工作,都作了详细全面的规定。”[4]只有法律 法规的有力保障,才能保证信息资源建设的有效性。目前许多图书馆都在筹建数字化信息资 源,这种分头建设的信息资源多是自发进行,表现为一种整体上的无序状态,它是否能代表 信息资源建设真正的繁荣?
3 公共信息能否姓“公”?
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大系统,它使整个地球变成了一个村庄,在全球范围内,任何人、任 何地点、任何时间都可以利用因特网自由地获取信息、传播信息……这是一幅多么美妙的图 景,可以说实现了图书情报工作的目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因特网上信息资源的获取 、传播、利用又是受到限制的。因为网络发展了,信息环境改变了,随之带来了知识产权、 信息安全的问题,“专家发出警告:已经上网的公共信息有可能不再属于所有人,这是因为 发达国家利益集团想方设法确立它们对信息的垄断。”[5]例如,按常规数据库服务是以 双方长期契约为依据的,契约只对签约方有效,对第三方以外的使用就无法控制,如果这种 使用是任意的,那么就打击了数据库投资人的利益。从保护创作源的角度出发,国家对软件 、数据库应当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一般各国都适用著作权法(版权法)进行保护。近年来,知 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越来越高。日本、欧盟、美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在研究和强化对数据 库的保护。如:欧盟1996年3月公布了有关保护数据库的“EC指令”,对具有创造性的数据 库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对不具有创造性的数据库,为了保护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赋 予了“单独权利”,以此防止提取权、再利用权的侵害;美国虽然强调信息自由,但是著作 权一直占举足轻重的地位,最近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类似于1996年欧盟指令的法律;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基本上同意执行EC指令。[6]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既是网络信息的用户,又是信息的传播者。在传统媒体中,法律赋 予图书馆以合理使用的权利,但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受到了挑战,主要表现在:(1)网 络传输权,即擅自将他人作品“上载”至网络属于侵权,从网络上“下载”已经上网的作品 更是受到非议。因为法律规定图书馆有合理使用的范畴,有些数字化信息可以通过网络获取 ,读者可以通过图书馆同时使用一份拷贝,作者和出版商就会担心图书馆所买的第一份拷贝 ,将成为他们售出的最后一份拷贝;(2)对 技术措施的保护,即权利人为避免其作品或制品被他人轻易复制或获取而在合法媒体上附加 技术处理,如对软件加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各缔约方应为这种技术措施 提供法律保护;(3)对权利信息完整性的保护,即类似于版权信息的标识不能被忽略、更改 和删除。而在图书馆的传播利用过程中,这类信息是很容易被忽略的,图书馆也根本无法控 制。
上述三个问题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是近几年来国际社会中已确立了一 些规则。我国于1992、1993年分别加入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条约——《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对著作权的保护要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国际著作权和邻接权条约以及各 国在制定著作权法时,除考虑传播人的权利外,更主要从保证创作源头出发,对权利的限制 是非常谨慎的。据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已启动,这次修订将着重解决新技术带 来的版权难题,如果版权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图书馆作为传播者的权利将不同于传统媒体 下的合理使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图书馆法,图书馆的权利在新的信息环境下面临严峻的 挑战,这种形势下图书馆又将如何应对?
当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全力动员各国政府,“努力使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四类属于公众 的信息,这四类信息是:政府信息与法律、档案文献与艺术遗产、公众研究项目的论文与科 学类文章、电脑应用公共规范或语言。”[7]这样说来,图书馆开发利用公众领域的信息 资源将不会因害怕惹上法律上的麻烦而缩手缩脚,但是,现实中的图书馆既缺乏资金,也没 什么权力,如何控制公众领域的信息资源,这仍然是一个难题。
总之,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空前地需要国家、政府在法律、政策、经济上给予强有力 的保障。图书馆的繁荣代表着国家文化、文明的发达,它不是独立于经济建设之外的、可以 忽略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