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尸”的考辨论部首字三系合一的考辨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部首论文,方法论文,辨论论文,字三系合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部首是许慎的一大发明,以部首统字是《说文》的一大创举。由于部首字在汉字大家族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所以历代学者对部首字的考释颇为重视。前修在部首字考释上硕果累累,但在方法论上却似乎缺乏深入的探讨和系统的总结。本文拟以系统思想为指导,从“尸”的考辨中探索部首字考释及辨正的最佳方法。
下面以“尸”为例加以说明。“尸”之所象,“尸”之所指,历来众说不一,兹录如次:
(一)象卧(隐几而卧)形,义为陈列或神像。〔1〕
(二)象首俯曲背形,义为陈列或神像。〔2〕
(三)象箕踞形,为“”之本字。〔3〕
(四)象高坐形,为“夷”之本字。〔4〕
(五)象屈膝形,为“夷”之本字。〔5〕
(六)象偃寝形,为“屍”之本字。〔6〕
(七)象侧立形,“尸”即“人”。〔7〕
为什么一个简单的部首字能有这么多不同的解释?我想除了说解者个人的主观因素外,恐怕更主要的是方法论上的问题。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方法论的反思。
传统文字学主要用分析字形的办法来探求本义(包括部首字本义)。通过分析字形揭示本义,又用书证或某些旁证来证实本义的存在,以形义的和谐统一来显示分析的有理有据。用这种“字形+书证”的方法说明一般汉字的形义是可以的,但用来考释疑难汉字,特别是疑难部首字的形义就显得无能为力。从理论上来讲,“字形+书证”是一种孤立的、单向的、静止的方法,用这种方法不能把握考释对象的全面情况,因而也就不可能正确认识考释对象。从实践上来看,汉字的一字多形,汉语的一词多义,人们观察字形的多种角度,很难避免字形分析的主观随意性。下面以“尸”为例说明传统方法的局限性。
立足于第④种写法,似乎象偃寝形;立足于第⑤种写法,似乎象坐形;立足于第⑥种写法,似乎侧立形、首俯曲背形、坐形、高坐形、屈膝形兼而有之。如果我们对“尸”的各种不同写法缺乏全面了解或没有进行深入考察,而只凭某种形体加以判断,就很容易得出片面的结论。
(2)不同人从不同角度观察形体,容易各执一端,固执己见, 形成不同说解。“尸”的形体以第⑥组为常见。即使以常见的一种形体来考察,也很难得出一致的结论,因为孤立的一个形体,可以从不同角度观察,这样,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同。“尸”从整体来看,象侧面人形。从局部来看,着眼于头和背,可以说象首俯曲背形;着眼于臀部,可以说象坐形;着眼于腿部,可以说象屈膝形;如果把“尸”顺时针转90°,也可以说象偃寝形。〔8〕
(3 )以书证佐字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分析字形的主观随意性,但书证只能说明某个义项曾在书面语中使用过,并不能证明某个义项一定就是本义。旁证可以增加字形分析的可信程度,但孤立的旁证很难证实某种解释就是确论。诸家对“尸”的不同说解,除“尸”为“”之本字、“尸”与“人”义同没有佐证外,其它均有书证或旁证。我们可以说没有佐证的说解不足信,却无从证实同有书证或旁证的说解孰是孰非。
正因为“字形+书证”这种方法有严重的不足,所以用这种方法考释疑难文字特别是疑难部首字一定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字形+书证”的方法之所以不适合考释疑难部首字,除了这种方法本身的缺陷外,还因为部首字有它自己的特点,不能简单地用考释一般文字的方法来考释部首字。
部首字作为汉字的一部分,它具有一般汉字的共性,又有其不同于一般汉字的特性。部首字多为早期文字,源远流长,是汉字繁衍孳生的母体。由于历时久远,所以有些部首字的形义“沉淀”了,这为部首字的考释带来了一定困难。由于部首字与更多的汉字有“姻缘”关系,所以它的形义必然在这些有“姻缘”关系的汉字中有所反映,这又为部首字的考释带来了有利条件。考释部首字就要从部首字的特点出发,利用一切可知因素,深挖“沉淀”了的形义。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有机的整体,几乎都自成系统或互成系统。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要求我们把具体事物放在整体系统中作为整体系统的一个要素来考察,“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9〕进行多侧面、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 把事物的各个组成部分有机地统一起来,因为“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10〕
就汉字部首来说,全部部首构成一个大系统,称为部首系统;义类相近或相关的部首构成一个中系统,称为亲属部首系统:一个部首字构成一个小系统,称为部首字系统。部首字系统又由两个要素构成。部首字一方面以独立的形体表示自身的意义,形成第一要素——部首字词义系统(包括词义引申要素、同义反义要素、同源同族要素);另一方面又以部首的形式参与构成复合文字,表示意义类属,形成第二要素——统辖字类义系统。各个层面的不同系统是相互联系的,每个系统都要受到更大系统的制约:任何一个系统都是更高一级系统的一个要素,而任何一个要素本身又都是较低一级的系统。部首字系统是亲属部首系统的要素,又是部首字词义系统和统辖字类义系统的系统。部首字词义系统和统辖字类义系统是部首字系统的要素,又是各个词义和类义的系统。可见部首字系统是一个交叉的立体网络:从纵的方面来看,部首字系统要受亲属部首系统的制约;从横的方面来看,部首字系统又制约着部首字词义系统和统辖字类义系统。其关系如下页图所示。
部首字既然与亲属部首系统、部首字词义系统、统辖字类义系统发生联系,那么,考辨某个部首字就应该把该部首字放在这三个系统中加以全面考察。
放在亲属部首系统中考察,就是要找出该部首与亲属部首的分工。我们知道,亲属部首以不同造型或从不同侧面表示相近或相关的义类,义类相近或相关而不相同反映了各部首字之间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正是亲属部首赖以区别、赖以存在的条件。由于形义完全重合的一对或一组亲属部首是不可能有的,所以找出该部首与亲属部首的原则性分工也就是找到了该部首的形义所在。
放在部首字词义系统中考察,就是要通过词义引申要素、同义反义要素、同源同族要素的综合分析找出部首字的本义。着眼于词义引申要素,就是要参照字形并运用词义引申的原理在众多的义项中进行选择,看以哪个义项为出发点能把假借义以外的其它意义贯穿起来,这个义项便是本义。着眼于同义反义要素,就是要看这个部首字在早期文献中经常与哪些词构成同义词或反义词,并据以推断其本义。着眼于同源同族要素,就是要系联相关的同源词,通过同源词推断部首字的本义。在这三个要素中,词义引申要素对确定本义似乎更直接些,也更常用些,但其它两个要素也不失为重要的参考项。
放在统辖字类义系统中考察,就是要先归纳统辖字表示的义类,看以哪个义类为基础能够说明各个义类的关系和层次,这个义类便是该部首字的本义。
如果该部首字在这三个系统中考察的结果是重合的,那么,这个重合的结果就是最佳的答案。为了叙述方便,我们称这种方法为三系合一的考辨方法。称考辨方法是因为它既可用于考释,也可用于辨正,考释和辨正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考释是以材料为依据归纳分析,旨在找出答案;辨正是以结论为出发点演绎推理,意在验证答案正确与否。
下面运用三系合一的考释方法来探求“尸”的形义。
首先放在亲属部首系统中考察。“尸”之诸说,大抵不出坐卧寝立的范围。古文字表示坐卧寝立的亲属部首有人、大、卩、、尸。它们的形体特征及所表义类如下:
(一)“人”,甲骨文象侧立人形,是人之统称。因为它排斥了人与人赖以区别的各种特征,所以在形体上是侧立人形的自然写照,并不突出强调某一部位;在义类上往往反映人之共性:①表示人的类别、组织(僮、伍);②表示人的动作行为(休、伐);③表示人的情状德性(佳、倨)。
(二)“大”,甲骨文象人正面站立之形,同时又是大人之形,与小孩之形的“子”、“兒”异,故从“大” 之字或表示易于从正面表示的人体部位或动作,或表示与大相关的意义。前者如“亦”,甲骨文用正面人形腋下加两点表示腋下,“天”,甲骨文用正面人形头上加一横表示天灵盖,“夾”,甲骨文用两个小孩扶着一个正面站立的大人表示扶持,“舞”,用正面人形手持舞具表示跳舞。后者如《说文》:“夽,大也。”“奃,大也。”“奅,大也。”
(三)“卩”,甲骨文象人跽跪之形,即“跽”之初文,故从“卩”之字多表示跽跪的动作。“即”,甲骨文象人接近食具跽跪而食,“卿”,甲骨文象人跽跪对食,“印”(“抑”之古字),甲骨文象用手压抑跽跪者之形。
(四)“”甲骨文象一人卧而手舞足蹈梦魇之状,故表示睡卧偃寝之义多从。省,如《说文》:“寐,卧也。从省,未声。”“寤,寐觉而有信曰寤。从省,吾声。”
(五)“尸”,从整体上来看,象侧面人形;从局部来看,突出臀部,小腿弯曲。着眼整体,似乎与“人”相似,但“人”无“尸”所表现的局部特征;着眼于局部,似乎与“卩”相似,但一屈一跪,分别亦明。从“尸”之字大致包含五个义类:①蹲坐的动作及部位;②与蹲坐相邻的部位及行为动作;③表示人体尾部(臀部)及与之相关的动作;④表示房屋;⑤表示鞋履(详下)。
通过比较亲属部首,我们可以看出,亲属部首形体和义类上的分工是比较明确的,所以“尸”之所象、“尸”之所指决不能任作解释。综观形体特征和义类之间的联系,“尸”当象坐形。古人有客时席地而坐(屈回两腿,膝盖着地,臀部挨着脚跟),闲居时或隐几而卧(为减少席地而坐的疲劳,靠几而坐)或蹲坐(也称“虚坐”,脚板着地,两膝前倾,臀部向下靠近小腿)。坐或蹲主要是臀部的动作,故特别突出臀部;席地而坐要屈回小腿,蹲坐由于两膝前倾,故小腿呈弯曲状。在前面罗列的几种写法中,第⑤种、第⑥种尤为典型,第⑤种更象席地而坐或隐几而卧,第⑥种更象蹲坐。古代祭祀时代表死者受祭的人是坐着的,《礼记·礼器》“殷坐尸”、“周坐尸”,《礼记·玉藻》“坐如尸”可证,故用“尸”表示受祭者。其它各说,或出于臆测,或失之偏颇。箕踞(臀部贴地,两腿展开,平放而直伸,象簸箕一样)形不是以突出的臀部和弯曲的小腿为主要特征,非“尸”形所象,先秦典籍以“箕踞”表示,“”见于《广雅》,为后出俗字;高坐形是汉末胡床传入以后才有的,非老祖宗古法,且以坐法称异族难以令人置信;屈膝形和首俯曲背形只注意了局部,忽略了全局;偃寝形多用“省”表示,侧立形则用“人”表示,更与“尸”无涉。
其次,把“尸”放到部首字词义系统来考察。“尸”在本义上没有同义词、反义词、同源词,所以只能放在词义引申要素中考察。根据词义引申规律来推断,“尸”本义当为祭祀时代表死者受祭的人,受祭者一般由臣下或死者的晚辈充任,《公羊传·宣公八年》“祭之明日也”,何休注:“祭必有尸者,节神也。礼,天子以卿为尸,诸侯以大夫为尸,卿大夫以下以孙为尸。”
“祭之尸无所事,陈列而已”,〔11〕故引申为陈列。《礼记·郊特牲》:“尸,陈也。”正谓祭之尸陈也;《诗经·小雅·祈父》:“有母之尸饔。”毛亨传:“尸,陈也。”谓陈熟食也;《国语·晋语》:“杀三郤而尸诸朝。”韦昭注:“尸,陈也。”谓陈尸体也。
尸是由臣下或晚辈充任的,但代表的却是已故的尊辈或祖辈,《仪礼·士虞礼》注:“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心无所系,立尸而主意焉。”故引申为主持、主管,《尔雅·释诂上》:“尸,主也。”《尚书·康王之诰》:“康王既尸天子。”孔安国传:“尸,主也。”
尸是活人,但代表的却是死人,因此“死人亦沿此称也”。〔12〕《左传·隐公元年》:“赠死不及尸。”杜预注:“尸,未葬者之通称。”后孳乳为“屍”,《礼记·曲礼上》:“在床曰尸。”《玉篇》引作“在床曰屍。”也用作夷族的蔑称,郭老则曰:“卜辞屡见尸方,亦即夷方,揆其初义,盖斥异族为死人。犹今人称为鬼也。”〔13〕用作动词则为取尸,《左传·宣公十二年》:“以表尸之。”杜预注:“表所指木取其尸。”
再次,把“尸”放到统辖字类义系统中来考察。“尸”象坐形,故表示蹲坐的动作及其部位的字从“尸”。表示蹲坐动作的字有:“”,古文字象人隐几而卧。这个字只见字书,经籍均作“居”,本义为坐,《论语·阳货》:“居,吾语汝。”孔颖达疏:“居犹坐也。”又“居”本训蹲,《说文》:“居,蹲也。”《玄应音义》引《字林》:“蹲犹虚坐也。”可知蹲为坐之一法。表示蹲坐部位的字如:“”,“臀”之古字,林义光《文源》:“尸即人字,兀即Π,古床字,人体著床几处即也。”就是后造的俗字也大都从尸取意,“”之与“”,音义并同,唯有形声、会意之别。
蹲坐的直接部位是臀部,相邻部位是肛门和生殖器,所以表示肛门和生殖器的字也从尸。《说文》:“尻,也。”段注:“尻,今俗云沟子是也,,今俗云屁股是也。”《玉篇》:“,赤子阴也。”男阴女阴,俗字甚多(《中华大字典》收12字),但除象形者(“也”象女阴,“士”象男阴)外皆从尸。
表示肛门和生殖器的字从尸,进而表示肛门和生殖器的排泄动作及排泄物的字也从尸。《玉篇》:“屙,上厕也。”“屁,泄气也。”“,粪也。”又“尿”,甲骨文象人撒尿形,《说文》:“尿,人小便也。”
古称躯干部分为“身”,“身”上为“首”,“身”下为“尾”,在这个意义上说臀部也即尾部。《广雅·释诂》:“,微也。”朱骏声按:“犹尾也。”故“尾”也从尸。“尾”甲骨文象臀后饰尾之形。“尾”本人之尾饰,动物之尾有似人之尾饰,故也指动物之尾。动物之尾为交配部位,故“尾”有交配之义,《尚书·尧典》:“鸟兽孳尾。”孔安国传:“交接曰尾。”人是从动物进化来的,在没有尾饰的情况下,臀部便成为异姓调情的部位,所以表示苟合亲昵的字也从尸。“尼”甲骨文“象人坐于另一人的背上”〔14〕(甲骨文无“尼”字,但有从尼之“秜”),林义光《文源》:“象二人相昵,实昵之本字。”《尔雅》:“尼,定也。”邢疏引舍人曰:“尼者,私之定也,以尼为私者,尼与暱(昵)通。 ”《左传·僖公二年》:“君暱之。”杜注:“暱,亲而狎之。”
至于表示房屋、鞋履的字从“尸”,那是由于形体讹变造成的,因不是本文论述重点,兹不赘述。
为了醒目,兹将“尸”在三个系统中的考察结果列表如下:
从考察和图表可以看出,我们首先从亲属部首的比较中发现“尸”形体上的主要特征是突出臀部、小腿弯曲,是坐形的反映。本义当为祭祀时代表死者受祭的人;其次,以受祭者为本义,依据“尸”的不同特点,向三面辐射引申,得出了“尸”的词义系统,说明受祭者一义是“尸”词义引申的基础;再次,以受祭者坐形为出发点,合理地解释了形体讹变以外的其它义类,说明受祭者坐形是统辖字类义系联的基础。既然三个系统考察的结果是一致的,那么,“尸”象坐形,本义为祭祀时代表死者受祭的人就是唯一正确的答案。
综上可知,三系合一的考辨方法确实优于传统的考辨方法,它以系统思想为指导,进行全面的、多向的、立体的考察,兼顾了与部首字相关的各个方面,减少了考释过程中的主观性,增加了考释的准确率,因此,其结论更为可信。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一)三系合一的考辨方法是就一般情况来说的,并不是每个部首都要这样考释,事实上也不是每个部首都与这三个系统或某个系统的各个要素相关,如“尸”在本义上既然没有同义词、反义词、同源词,自然不可能放在同义反义、同源同族要素中来考察。不同的部首字考辨办法不尽相同,但应该系统考察却是无疑的。(二)三系合一的考辨方法是就一般部首字而言的,对于某些部首字,如果能结合考古学、历史学、民俗学等方面的成果加以印证,那么,结论会更可靠。
* 本文是提交许慎与《说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曾大会宣读。发表时略作修改。
注释:
〔1〕《说文》:“尸,陈也。 ”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尸,神像也,象卧之形。按:凭几曰卧。”
〔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此字象首俯而曲背之形。”
〔3〕林义光《文源》:“象人箕踞形。尸古与夷同音, 疑即夷居之夷本字。”按:即“”之本字。
〔4〕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疑象高坐之形, 盖当时东夷之人其坐如此,故即名之曰尸。”
〔5〕容庚《金文编》:“(尸),象屈膝之形。 意东方之人其状如此。”
〔6〕饶炯《说文解字部首订》:“尸即屍之古文……说解当云:‘终主也,象人卧形。’”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尸之言驰也,驰其四支(肢),偃息之象也。”马叙伦《说文解字六书疏证》也主其说。
〔7〕强运开《说文古籀三补》:“窃谓尸、人两篆形虽小异, 实皆人字。”
〔8〕清·于鬯《说文职墨》:“此字象形,盖当平看, 一象其臂,象曲体侧卧形,其形甚肖。”
〔9〕〔10〕见《列宁全集》第4卷第453页。
〔11〕〔12〕见王筠《说文释例》。
〔13〕见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
〔14〕见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