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近代早期英国商人的慈善活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近代论文,慈善论文,商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5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74(2002)05-0607-05
近代早期的英国,商人在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和社会救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 时又表现出一些与中世纪不同的特点,开始了商人慈善活动由传统意义向近代意义的转 变。这个转变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它是如何产生的,它对整个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慈 善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又反映了当时商人怎样的心态和社会状况,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 行初步论述,以期管窥近代早期英国的慈善业以及商人群体的发展。
一
近代早期是英国走向现代福利国家的重要开端,中世纪末期的黑死病和连年的战乱使 英国人口锐减,社会普遍贫困,教会是当时主要的济贫慈善机构。16、17世纪面对逐渐 恢复的人口,传统的农本经济无法完全容纳,贫困失业和流民现象趋于严重。加之当时 英国灾害频仍,连年歉收,最典型的是从1579年到1603年的25年中,东盎格利亚平均每 5年就要遭遇一次严重灾荒[1](P.14),使缺乏保障的下层贫民的生活更加难以维系。在 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后,大批寺院解散,教会财产被没收,政府逐渐承担起赈灾济贫与 慈善救助的社会责任,并且在伊丽莎白统治前期的1572年正式实行济贫税制度,以确保 济贫的资金来源。但是,在济贫税开始实行的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前期,由于种种 原因,济贫税尚不足以承担所有的济贫资金需求,私人慈善捐助仍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 位,并处在一个活跃的时期。据乔丹教授对1480年到1660年近两个世纪英国10个郡的统 计,这一时期私人慈善捐赠的数量和质量一直处于上升阶段,前后大约共有300万磅[2] (P.162)。据估计,伊丽莎白时期,政府仅从地方征得不超过12000镑的税,而同时期的 私人慈善捐助则高达174000镑[1](P.75),两者相差十几倍之多。数字虽然有些夸大, 但仍能反映出私人慈善捐助在社会救济中的分量。
商人作为一个正在成长中的拥有大量财富的阶层,在近代早期的慈善事业中尤其不能 忽略,商人捐赠的数量往往是其他阶层难望项背的。早在中世纪末期,商人就积极参与 慈善活动,慷慨地向教会捐赠或施舍。按照传统,商人的个人财产在死后要有1/3留给 教会,或者将遗产留给商人行会接济贫困成员,这个旧俗一直延续到宗教改革时期[3]( P.284)。遗产捐赠再加上平时对个人的直接施舍,商人的捐赠数量应是可观的。仅在早 期的伦敦,商人占全部慈善捐助者的36%,所捐的财物却占总数的56%[4](P.48)。所以 就个人来说,商人比其他社会阶层的人更热心慈善活动;就数量来说,商人的捐赠始终 居于各阶层之首,远远大于贵族和士绅。整个16世纪,他们所捐献的总量可以救助所有 受救济者的60%[1](P.70)。到了17世纪,政府的济贫政策有了变化,济贫税也开始渐渐 发挥作用,商人的捐助比前期有所下降,但仍是各种私人慈善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重要 支柱。
商人在私人慈善捐助中虽然长期保持着不变的重要地位,但他们参与慈善活动的方式 却在近代早期悄然发生变化。在中世纪末期,商人的慈善活动往往采取遗产捐赠的方式 ,他们出于宗教信仰多将遗产留给教会,并且通过葬礼施舍完成。如约克商人理查德· 卢塞尔在遗嘱中为葬礼施舍留下了3磅6先令8便士的资金,又将相同数目的钱捐给约克 最需要的教区[5](P.149)。富有商人往往选择在葬礼上进行大量施舍来帮助穷人,以获 得灵魂的安定和上帝的恩宠;同时又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人来参加葬礼,为灵魂祈祷祝 福,希望能早日进入天堂。所以,商人的葬礼往往非常热闹,围满了大群等待着救济的 贫民。而那些没有能力进行葬礼施舍的中小商人也大多会利用遗嘱捐赠来接济邻里或街 道的老弱病残,或对乞讨者进行临时施舍,来满足自己的慈善怜悯之心和灵魂救赎的愿 望。商人慈善捐赠的获益者多是本教区内的老弱病残、备不起嫁妆的贫家少女、没有生 计的寡妇和一无所有的流浪汉等。他们提供的帮助也是最简单直接的,大多集中在满足 穷人基本的生存需求方面,如提供棉布或麻料的衣物、面包和饮用水等基本的生活资料 ,甚至有的商人干脆直接为穷人购买衣服、食物、床单、被褥等生活用品。
至都铎时期,逐渐增多的流民和贫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都铎政府着手解决济贫问 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1536年颁布的济贫法禁止个人对贫民的随意施舍,以防止滥施 舍使穷人养成好吃懒做的恶习。1572年的济贫法又将济贫税列为法定税收,以确保济贫 资金来源。在一系列的政策变动中,商人的慈善活动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局限于 原来的遗嘱捐赠和葬礼施舍。他们更多地在生前捐赠,亲手实施,亲眼看到结果,亲身 体会到参与慈善行为的快乐。同时,他们的捐赠也放弃了对个人的直接施舍,更多地集 中于捐建各种济贫机构,如济贫院、孤儿院、学校,或是修葺教堂、建立济贫基金等。 其实早在中世纪末期,就有商人建立小型的济贫院收容穷人,但建立慈善机构的高潮出 现在16世纪,到17世纪早期为止伦敦商人建立了众多的社会济贫机构[6](P.223)。同时 ,他们的目标和动机也更为社会化,不再仅仅是提供直接的生活资料,而开始真正承担 起宗教改革时期政府不愿承担的济贫责任和慈善责任,政府鼓励他们参与到净化社会风 气,改善贫困者的生活等诸项公共事务中。因此,他们参与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建立学校 专门收容贫幼孤儿,建立济贫院为贫民提供食宿,以及设置学徒基金等[7](P.20)。各 种海外冒险公司建立了各种济贫基金,它们不仅帮助社会上各种需要帮助的老弱病残, 同时也为处于财政危机、濒临破产的商人提供救助资金,或者为刚刚进入商界的新手提 供启动资金。另外还有商人捐建教育机构,许多学校都是在这一时期由商人捐款建立起 来的。“16世纪,在某种程度上说还有17世纪初期,城市教育取得了一大批新的成果, 其中有许多是伦敦和地方商人努力的结果”[8](第155页)。
从中世纪末期到近代早期,尤其是宗教改革前后,商人参与慈善活动经历了一个变化 过程。参与方式更加多样化,不再仅仅是遗产捐赠和葬礼施舍,还有生前捐赠和捐建各 种济贫机构;目标和动机更加社会化,不再仅仅出于宗教虔诚,为了灵魂救赎或为了树 立个人体面的社会地位,而是有了更多的社会责任感。由针对个别的私人救助到针对社 会秩序的社会控制,从单纯直接的钱物捐赠扩展到包括济贫、医疗和教育的全面关照, 商人在慈善活动中关注的重心和救助的范围逐渐转移和扩大。
二
商人的慈善活动在近代早期经历的转变与当时的宗教改革不无关系,宗教改革必然影 响到商人的宗教态度,从而改变了商人对慈善行为的看法。在中世纪基督教的价值观念 中,贫穷是神圣的,是进入天堂的条件,所以当时出现了许多志愿性贫困者,他们都是 虔诚的基督徒,自愿疏散钱财四处流浪,以自我折磨达到救赎。同时,基督教教义把财 富看做是罪恶的源泉,认为靠商业赚钱、靠追求利润获得财富是卑贱的,和高利贷一样 为天主教会所不容,所以商人社会地位低下。而当时的神学家和道德家认为商人要想消 除自己的罪恶,消除金钱的罪恶,只有把这种利润用于救助他人,接济贫困。在这种情 况下,商人为了得到教会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同,往往选择向教会捐款,将自己的财产大 量用于慈善事业。这种强烈的宗教信仰使商人的慈善活动多集中在与宗教有关的方面, 把遗产捐给教会,或者通过葬礼施舍来进行。所以,他们这种基于宗教虔诚的遗产捐赠 或葬礼施舍是为了吸引尽可能多的人来为自己祈福,追求灵魂安定和灵魂救赎。如在商 人行会内部,各成员间以“兄弟”互称就表明了一种宗教上的共济意识,是在提倡一种 互助精神。南安普顿商行章程就有规定:每个成员在集会时必须携带两个塞斯特尔的啤 酒给麻风病患者和其他需要照顾的人[9](第55页)。恰恰是商人在宗教上对灵魂拯救的 关怀,以及对于通过给予来偿还欠上帝欠他人的债务的期望,使得他们的慈善仅局限在 自我良心满足和自我灵魂救赎上。
16世纪前期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后,大批寺院解散,教会财产被没收,教会作为慈善捐 赠机构的功能被政府所取代。商人再也不能像从前那样直接把钱物捐赠给教会,让寺院 代其来实践慈善行为,在教会的参与中满足灵魂拯救的需求。所以,他们不再仅仅关注 教会的需要,开始将目光投向生活在其周围世俗世界的人的需要,特别是穷人的需要, 此时商人乐善好施的动力开始更多地来自世俗社会,慈善捐赠的动机向世俗化发展。宗 教改革前的伦敦,1485年到1540年间有45%的私人慈善捐款是给予教会的,而到16世纪 末则减少到7%,并且全国都有与伦敦类似的情况出现[1](P.69)。这固然与都铎王朝的 济贫政策的调整有关,但商人作为慈善捐赠的中坚力量,他们宗教态度的变化对捐赠流 出教会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新教强调进取创新,强调恪尽职守和天职观念,挣钱不再 是罪恶的,每个人为了上帝而尽量节俭每一个硬币,勤劳致富是美德。加尔文教同时又 认为劳动是一种天职,是获得上帝恩宠的惟一手段。因此,商人和清教徒对于贫民和流 浪汉产生了厌恶感,认为他们的贫困和流浪是由于个人道德败坏和行为懒惰而造成的。 英国宗教改革者威廉姆·帕金斯曾说过:流氓、流浪汉与乞讨者构成了野兽的生活,与 贫穷相伴的是犯罪、流浪和罪恶[10](P.143),需要对他们进行改造才能净化社会空气 ,改良社会恶习。在参与慈善活动过程中商人的宗教情感逐渐减弱,同时社会责任感却 在不断地增强,商人逐渐意识到他们在道德上对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有整饬的义务。宗 教救赎不再是商人慈善捐赠的惟一动机,他们行“善事”的范围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平时 的施舍和遗产捐赠,而是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的关注。
另外,社会环境和整个社会对济贫问题认识的变化也促进了商人慈善活动的变化。社 会贫困现象日益严重,大量贫民成群结队,无业漂泊,在衣食无着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 陷入偷窃、诈骗、抢劫、或聚众滋事,危害极大,成为正常社会秩序的一个隐患,引起 王朝政府和社会中上层越来越多的关注。都铎王朝前期诸多措施严厉的济贫法都没有取 得很好的成效,这使他们开始重新思考以往的济贫政策,并且逐渐认识到,严厉惩罚或 者仅仅供给衣食的权益之计是不够的,不是长久之计。对于越来越多的贫困人群来说, 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防患于未然,给他们生存的机会和技能,以防止他们一再陷入困顿。 当时,社会改革家罗伯特·希区柯克曾认为明智的做法是“帮助穷人就要给他们提供好 的艺术、科学、技能、职业等,使他们有能力进行自救。”[6](P.178)所以16世纪末期 到17世纪早期的英国,王朝政府和地方市政开始侧重为贫民提供生产原料和工作机会。 民间私人慈善活动的重点则是建立各种济贫机构,除了为穷人直接提供食宿的收容院, 还有为穷人孩子提供专门职业教育的学校,或是开始为流民提供工作机会和生产原料的 各种习艺所等。商人作为慈善活动的主要参与者首先受到这种趋势的影响,他们的慈善 之举转向了社会控制,更多地关注如何能长远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特别 是在伦敦、布里斯托尔等大城市建立债务基金,帮助处理处于财政危机中的中小商人脱 离困境,避免其陷入困顿,沦落到社会底层,帮因欠债而入狱的人还清债务,捐建习艺 所,为穷人提供生产原料和劳动机会等[1](P.70)。
商人宗教态度的转变使得他们投注在慈善行为中的宗教情感减弱,社会对济贫问题越 来越理性的认识也影响到商人的慈善行为方式,两者共同作用使得商人参与慈善活动的 方式发生了变化。除了以上的两个因素以外,商人资本在近代早期重商时代的较快发展 ,商人阶层积聚的大量财富,成为这个变化的客观基础。据统计,仅在1600年到1660年 间资产在10万以上的富商就以十数计,有数万家产的富商就有数百,而中小商人的平均 资产为1007镑,曾有人戏言,伦敦可以买下10个阿姆斯特丹[3](P.246)。有了雄厚财力 的支撑,商人才具备了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慈善活动的能力。作为既得利益者,出于对 社会混乱的紧张,他们此时有愿望也有能力为社会控制慷慨解囊,进而采取比原来更有 效和更积极的措施。
三
近代早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既是英国济贫法实施的开始,也是重商主义盛 行,商人发展较为活跃的重要时期。所以,商人的慈善活动在宗教改革前后所经历的变 化既促进了英国慈善业的转型,又体现了商人群体的发展,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同时, 商人宗教态度的变化引起了慈善活动方式、动机和对象范围的变化,进而增强了商人的 社会责任感。
一方面,商人在慈善事业上的慷慨捐赠是英国政府顺利推行济贫政策的一个重要保证 。据估计,直到17世纪中期以后,济贫税才在总的慈善救济金额中有了较大增长,“没 有商人的参与,都铎政府会发现济贫问题比实际中的更为棘手,并且无法满足其沉重的 财政负担。”[1](P.76)同时,由于城市商人对慈善事业的热心和大量的捐赠,许多城 市的济贫和社会救济长期依赖商人,往往是商人而不是其他人掌握了社会慈善救济的主 导权。除了济贫资金外,商人慈善行为方式的转变也促进了济贫措施的变化,他们在大 城市建立的济贫机构和推行的社会控制政策往往走在全国之先,并且被广泛效仿。如伦 敦1557年建立的不莱德威尔济贫院在都铎中期被全国各大城市纷纷效仿,连名字都是一 样的。“城市在济贫和社会控制上的政策往往被王朝政府借鉴,16世纪城市受传统的责 任所驱使,为了减缓社会压力开始对穷人进行根本控制,率先在乞讨许可证、贫民习艺 所和为贫民提供工作上开始了实验。”[11](P.216)都铎王朝的1572年、1598年和1601 年济贫法令都在较大程度上对这些措施给予承认,并以立法形式在全国推广。商人主导 城市慈善业,城市慈善措施又被全国效仿,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商人是英国近代慈善事 业的先导,促进英国社会救济中的互济互利的宗教情感开始向近代意义上的慈善转变。
另一方面,近代早期商人的慈善活动也反映了商人群体逐渐增强的社会责任感。中世 纪商人热心参加慈善捐赠是为了祛除金钱所带来的内疚感,把捐赠看作满足宗教需求、 追求灵魂救赎的途径,并希望通过捐赠来获得在等级社会中的一席之地。宗教改革后, 特别是16世纪末期以后,商人在慈善事业上宗教情绪淡化,多了对社会的关注和对自己 应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责任感的重视。大量的捐赠投入社会控制中,不像一个世纪以前 那样大批向教会捐款以求获得灵魂救赎,这显示了商人开始增强的自尊自信和对自我角 色的认同。同时,对商人热心参加慈善活动的社会责任感并不能太过强调,他们并不是 圣人,也不是一无所求,他们可以从慈善事业中得到了信心和社会的认同。商人在那个 转型前的传统社会,往往不容于世人,早在中世纪末期商人就企图通过慈善之举来获得 社会的认可,靠财富来获取信心。在近代早期,商人拥有金钱却没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 政治权力,他们利用金钱来买官买爵,置办土地以换取权利和地位,慈善则更是一条用 财富换取权利和地位的重要渠道。惟有在慈善事业中,商人才得以其雄厚的财力列居榜 首,远远超过贵族和士绅。穷人对他们感恩戴德,政府则有求于他们,慈善是他们的一 个突破口,通过捐赠使他们得到了他们所期望的社会认可和社会地位。
商人在慈善事业中表现出既想获得社会认可,又有恪守自己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 自觉意识,看似矛盾的心态恰好反映了近代早期商人群体的社会状况。商人始终没有成 长为一个独立的阶级,即使到了17世纪,他们仍在衣食住行和生活方式上处处效法贵族 ,希望能融入上层社会[3](P.335-363)。但在慈善活动中的重要作为和独树一帜增强了 商人群体的自我认同和团体归属意识。商人的慈善表现不仅使民众对他们有了深刻印象 ,就连他们自己都为在慈善事业上的所作所为感到“格外自豪,他们的慷慨不仅成为他 们自己的骄傲,也是整个王国的骄傲。”[6](P.223)专门为濒临破产的商人提供帮助的 债务基金在17世纪越来越多,恰是这种团体意识开始形成的写照。
商人慈善活动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窗口,从中可以看到其作为一个与政府行为相对的民 间力量,参与解决转型社会棘手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控制问题所产生的积极意义。 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