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监管新框架与我国保险监管的完善_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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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1994年成立于瑞士的巴塞尔,目前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80多名会员,会员的保费收入占全球总保费收入的97%。自成立以来,IAIS顺应国际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适时地对一些前期颁布的原则、方法进行修订。近期发布的“保险监管的新框架:评估保险人偿付能力的通行准则”、“评估保险人偿付能力的通行准则:财务要求的基本准则”;“评估保险人偿付能力通用准则的路线图”勾勒出了IAIS关于新金融环境下国际保险监管的框架结构(以下简称新框架):以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新国际保险监管体系。

一、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新框架”的目标

IAIS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新框架”的目标是通过国际合作提高各国国内和国际间的保险业整体监管水平,维护一个高效、公平、安全、稳定的保险市场以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为此,IAIS确定了以下八个实现目标的途径:一是协助保险行业和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人、再保险人、相关金融组织的偿付能力进行判断和评估;二是通过自身工作的开展增强世界范围内保险人运作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从而保障客户、投资人、保险经营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三是提高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四是增进保险监管的国际一致性;五是提供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六是减少监管套利;七是增强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八是使相关资源能被保险行业和监管机构更有效的利用。

二、国际保险监管“新框架”的定位和思路拟订中的以评估保险人偿付能力为核心的“新框架”不是一个单独的文件,而是一个完善中的适用于全球范围的保险监管协议的一部分。这个“新框架”的建立将使评估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新准则与其他IAIS的指导原则和标准相互补充,同时又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新框架”的设立使得IAIS能将现有的日常工作系统地汇总,并对IAIS今后要做的工作做出安排。

虽然不同的经济组织会面临一些共同的风险,但IAIS在“新框架”中将更多的注意力放于保险业的基础风险和特殊风险及它们的发展变化,随后的许多相关工作都将充分反映这一思路。

三、国际保险监管“新框架”的内容

根据保险核心原则①以及长期国际保险监管经验的总结,在“新框架”下,IAIS把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划分为三个方面内容:财务、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每一方面又都包含了与此相关的三个不同的层次:监管的先决条件、合规性要求和监管行动。为保证监管框架的长期稳定和高效运作,这三个层次的监管活动是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但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某个层次的松懈就意味着其他层次必须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因此,“新框架”中的内容即使是最细小的方面都是经过细致、谨慎的权衡后再确定的,然后再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统一标准在全球推广实施。

(一)监管的先决条件

“新框架”要真正发挥作用,除了具有明确的监管目标,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首先,采用新框架协议的国家必须有良好的实施基础:一是要有健全的监管体系;二是有完善的金融市场;三是金融市场上的信息可有效获得。其次,保险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和严格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功能的发挥和权利的行使;二是独立运作,即完全独立于保险人和政府;三是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具有高度责任感和透明度;四是拥有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五是恰当地处理非公开信息。这些基本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从外部对监管者实施了影响,特别是影响着保险监管当局的职责、监管手段、监管作用的发挥。

(二)合规性要求

合规性要求是保险人正常开展保险业务所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要求可能是被法律或法规明文昭示的,或是保险监管当局发出的一些指示。合规性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财务方面,主要考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所涉及的范围和资本充足性,包括资本核算的专门方法;资本形式、投资状况(资本收益)、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方面,主要是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内在的关系,包括风险管理,管理的合法性、股东间的相互关系等;市场行为方面,包括保险人如何销售保单、对保单持有人的服务、保险人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市场表现以及向市场和保单持有人发布信息。

(三)监管行动

监管当局的行动必须以监管审核为条件,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和风险发生后可获得的支持也是监管审核的范围。监管当局在对每个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每一个保险人特殊的经营环境、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程度,并据此适当的修改审核意见。需要强调的是,监管当局进行监管时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监管行动在“新框架”中所处的位置表明了它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因此监管者要恰当地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审慎地履行其责任。

四、国际保险监管“新框架”的核心

无论是保险人的经营管理还是保险监管当局的监管活动,偿付能力控制都处于核心地位。为此IAIS在2005年10月发布了“评估保险人偿付能力的通行准则:财务要求的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作为不断完善的“新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准则并不是对以前类似规定②的否定,而是对以前相关文件的补充完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更多的相关规范,使“新框架”中有一个明确的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标准,进而提高保险人运作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的水平。其在“新框架”中的地位如图2所示:

(一)偿付能力监管的财务基础。

目前许多IAIS的成员采用公众财务报告作为偿付能力评价和向监管当局报告的基础,但IAIS认为以监管目的为标准所形成的财务报告作为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来源更为严谨。虽然如此,IAIS并不想因为监管的目的而形成两套不同标准的财务报告,而是希望在进行偿付能力评价时,这两套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应尽可能地一致。为此IAIS积极协助国际会计协会(IASB)在制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期间的工作。这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对国际保险监管的影响将在偿付能力评价中得到体现。但是,IAIS至今仍未公开承认将因为监管的目的而采纳第二阶段的成果。

(二)偿付能力监管与风险管理。

“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要求保险人要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风险管理的过程和内部控制机制、稳健的内部管理体系、会计制度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价战略和方针政策的制度和决策机制。风险监控系统必须融入日常的经营管理之中,所采用的方法必须确保风险的测量、评价、监督、报告、控制能被完整、连续的进行。

(三)偿付能力监管的专门条款和信息披露。

保险人和保险监管当局所采用的用于评价保险人财务状况的相关规定和财务指标是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正确的理解和使用这些规定和技术指标需要特殊的知识和技能。尽管如此,公开地披露一些关键信息可以帮助外部的当事人在一些事件中对保险人有客观的认识,而且通过信息披露可以对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使监管工作得到有益的补充。IAIS支持监管当局和保单持有者之间恰当的信息沟通,这也是构建运行良好的保险市场所必需的。

(四)财务要求的基本原则。

新框架制定了有关财务要求的八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将被逐步发展完善并和评价保险人偿付能力的通行准则一致。需要强调说明的是,这八个基本原则并没有覆盖到偿付能力评价的所有方面,它们的功能是作为“方向标”为IAIS进一步的监管工作服务。

原则1:保险人要有充足的资金满足其短期和长期负债。

原则2:能对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及可能获得的规避风险方式做出灵敏地反映,即能将单个风险和复合性风险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影响直接地反映出来。

原则3:应能审慎地反映每一种风险如何影响保险人对资金的要求。

原则4:应包含一套资产计价方法,这种方法以金融市场和有关保险业的专门风险信息为基础,同时必须确保对保险人偿付能力评估工作的透明性和信息的连续性。

原则5:应包括对一些保险人资产及负债的计算标准的专门条款的界定。专门条款的界定必须是审慎的、可靠的、客观的、可在全球范围进行比较的。

原则6:应根据保险业务总量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来确定资本的“最佳估计”。

原则7:应建立一系列的偿付能力控制标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手段,监控标准将有助于监管机构对未预见的不利情形及早进行矫正。

原则8:应容许保险人使用新框架之外的更先进的标准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价,包括会员国或某些保险人已在采用的一些方法。

五、国际保险监管新框架对我国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

2003年3月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是现阶段我国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规依据。这个规定改善了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监管会计规定的状况,但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会计规范显得十分紧迫,而且协调监管活动与日益趋同的国际会计实践相结合是十分必要的。新框架中提出的有关财务要求的八个基本原则是我国监管会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对保险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手段,而且保险人的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投保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向社会公开保险人的信息,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强化对保险人的监督,使监管工作得到有益的补充也有利于保险人加强自律。

信息披露数量应与保险人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和复杂性相适应。保险人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披露信息,如通过向公众开放的因特网址或向监管当局呈送的公开监管报告。为此保险人应制定由董事会批准的正式信息披露政策,对信息披露程序实施内部控制,并且制定一套程序来评估信息披露的适当程度。

(三)建立保险人的内部风险计量和控制体系。

在许多情况下,采用一个标准的统一的风险计量方法就可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了,但是由于保险人比监管当局更加清楚自己的风险状况,因此对于某些规模较大的保险人或复杂的商业行为来说,采用内部的复杂模型比标准方法更能高效、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险监管当局应鼓励保险人采用类似内部评价方法对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作出合理的评判,估算出支持各种独特风险所需的资本金额。这也为保险人根据自身经营特色将其与同类保险人区分出来提供了机会。

“国际保险监管的新框架”代表着发达国家先进的监管理念和风险管理方式,然而它的完善和实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保险监管重点正由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并重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转移。可以相信,在“新框架”的推动下,我国保险监管的理念和风险管理的水平都会有一个大的提升。

注释:

①Insruance Core Principle & Methodology(IAIS,Oct 2003)

②Principle in captial adequacy and solvency(2002),此文件制订了关于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的14个规定。The IAIS Core Principies and Methodology(2003),此文件中的第23项就对资本的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做出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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