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改革应以依法治国为中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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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围绕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要把改革作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项工作的动力。改革是全面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改革方面和环节,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历史需要。”并进一步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把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放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们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政治体制改革着重从依法治国抓起,这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前提的巩固和目标的实现,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和稳步推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依法治国有利于政治体制改革前提的巩固。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小平同志也讲:“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32 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而着重从依法治国抓政治体制改革,则是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要求党不能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而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化为人民的行动。这在一些人看来党的领导作用不那么直接了,似乎是削弱了党的领导。其实不然:1、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是党依据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提出来的。虽然在历史的长河中也跳动着一些“法治”思想的浪花,但我国传统治国思想的主流无疑是“人治”。建国后,我们在这方面做过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成效不大。文化大革命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通过反思得出结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36页)从此,民主和法制建设在我国迈开了坚实的步伐。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人们民主与法制意识的提高,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这无疑将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工作的开展。可以说,依法治国是党的意志的体现,从主观意愿上讲,它自然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2、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一项事业。一方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中国的各项事业要推向前进都关键在党,依法治国自然也不例外。可以说,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不仅不能推向前进,甚至不能提出来。另一方面,党也有能力领导好依法治国大业的推进。共产党不仅是一个具有五千八百万党员的大党,其党员遍布全国各地各行各业,而且更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是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的部队。她不仅能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而影响教育全国人民,而且因为其掌握着先进的理论而能提出符合广大人民愿意的政策,使人民心悦诚服地接受党的领导。从依法治国的诸环节看,党能够依靠人民的拥护和各级人大党委会党组,人大代表、人大党委会委员中的党员的力量成功地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依靠执政地位和人民的拥护协调好各级行政、司法机关的力量,督促他们认真履行执法、司法职能,提高执法、司法水平;能够依靠党的威信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教育人民,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应该说,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守法,党都有能力保证其顺利进行。3、 国家政权是党的力量的延伸,而不应将其视为党的异己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党为管理国家事务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建立起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他们是党建立起来的,他们执行的政策是党制定的,他们中的工作人员也大都是党员,应该说,他们是党的力量的延伸。现在,有些同志对理顺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各级政权机关的作用反应过敏,认为是削弱党的领导。殊不知,各级政权机关是党的力量的延伸,发挥各级政权机关的作用也就是发挥党的作用的一种体现。4、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 依法治国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党的领导必须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为此,我们必须坚决摒弃“以党治国”的思想。小平同志说得好,“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好办法。”(《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2页)同时,以党代法,不按法律办事助长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最终是削弱了党的领导。

其次,依法治国有利于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而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1、 依法治国有利于公民养成正确的民主意识。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公民必须依法参政,这本身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容。并且,宪法和法律在肯定公民享有参与政治的广泛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为他们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并为他们滥用权利的行为设定了强有力的惩罚措施,这就为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和相应义务的履行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从而有利于公民提高政治责任感,养成正确的民主意识。2、 依法治国为民主政治的实现提供法制框架。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就是保证国家政权机关权力和公民民主权利的正确运用。依法治国不仅规定了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权责范围和相互关系,而且为其权力的行使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这就为民主政治的实现提供了一套法制框架,对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规范和推动的作用。3、依法治国将民主的成果制度化和法律化。 民主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东西,既可以是一种意识,也可以是一种价值。民主的成果既可以是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和公民参政的一种积极的共识,也可以是对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共同价值取向。这种民主的成果要保存下来并延续下去,就必须用法律的形式使其固定,否则民主的成果容易被各种人为因素所破坏。“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对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36 页)依法治国对民主成果的确认和捍卫,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进一步向前发展的有力推动。

再次,依法治国有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政治体制是一个整体,其内部组成部分间相互关联,紧密联系。这种内在的紧密联系一经割裂,整个政治体制就将趋于不稳定。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调整这种内在联系,使之在更高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平衡,而不是去割裂它。因此,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考虑到这种内在联系性,做到整体推进,以保证政治体制各组成部分改革间的协调。而着重抓依法治国则有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这是因为:依法治国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其外在表现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秩序,其内在核心则是要求建立适应其外在表现的合理的政治体制。由此可见,政治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内在必然要求。并且,这种要求是全面的,也就是根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秩序的要求,对原有政治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以建立适应上述要求的合理的政治体制。这一点也可以在政治体制的构成分析上得到印证。政治体制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指的是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包括政治权力主体、政治规范和政治运行机制三个部分。首先,各政治权力主体的性质、地位、作用、权责范围和相互间关系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固定下来;其次,政治规范也主要是借助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表现;再次,政治运行机制即政治权力的配置结构与运行程序、方式和途径,其依据也应该主要是法律制度。这就不难看出法制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对于文明社会来说,政治体制的完善和发达,有待于政治权力结构的合理和权力运行的规范有序,而是否以法作为权力和运行的依据,则是政治体制完善发达与否的基本条件和根本标志。可以说,抓好了依法治国,就可以推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进行。

最后,依法治国有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能否稳步推进是政治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而政治体制改革能否稳步推进又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着重点推进的可行性如何以及其能否成功化解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选择依法治国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着重点则完全可满足上述要求。1、 依法治国的推进是可行的。这种可行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治国自身的特点已含了这种可行性。依法治国不仅对各种政治行为提出了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而且其自身也具有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特点。在立法方面,国家虽然还没制定《立法法》,但这些年的实践摸索,已形成了一些内部程序,而且一些省、市、自治区已制定了自己的立法规定或立法条例:在执法方面,我们已制定了许多法律,有章可循。另外,针对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我们还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赔偿法》;在法制监督方面,国务院制定了行政监察条例,全国人大也即将出台监察法;在司法方面,我们制定了《律师法》,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应该说,上述措施就保证了依法治国在推进过程中免遭模糊性、随意性以及由此而来的难以操作性的干扰;二是依法治国已有一定的基础。“文革”后,我党在总结十年浩劫的教训中开始提出“法治”的要求。小平同志总结说:“斯大林严重破坏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它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 页)并进一步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律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也非常旗帜鲜明, 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2月8日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在党和政府的有力推动下,人们的法制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党的普遍共识,并化为各地的具体行动。依法治理工作正多方面展开,并向纵深发展。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十个省(区、市)、17个地区、138个地级市、1553个县(市、区)及56%的农村、工厂、 企业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96个行业、系统在依法治理中加强了行业法制建设,建立了部门执法责任制,促进行业管理逐步实现法制化。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各层次依法治理纵横结合的依法治理网络初步形成。2、 依法治国能成功化解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是一场大试验,在其推进过程中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矛盾。这些矛盾集中起来主要表现为民主化与稳定的矛盾。虽然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但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对民主的把握还不是很透彻。小平同志也讲过:“一般讲政治体制改革都讲民主化,但民主化的含义不十分清楚。”(《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40页)并且,“在民主的实践方面, 我们过去做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同上,第154 页)这就一方面使得人们对民主的认识易于产生偏颇,有的甚至产生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盲目崇拜;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在推进民主的过程中易于因认识的不透彻和经验的不足而产生偏差。这两方面的综合作用就易于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着重从依法治国来抓政治体制改革,也就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依法运作来保障民主的实现。而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本身也就对民主的含义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界定,这就避免了民主含义的模糊。另外,法律规定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也同样要求权利主体在享有民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就避免了民主权利的滥用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种混乱现象。上述方面的综合就保证了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民主化进程的有序进行,这也就成功地化解了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民主化与稳定的矛盾,保证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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