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的概念和现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暴力论文,现状论文,概念论文,婚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修改婚姻法的进程中,家庭暴力成为热门话题,而主要的关注点又集中在婚姻暴力方面。但研究中发现一些妇女工作者和妇女问题研究者对暴力的概念及其现状的描述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相当一部分调查结果或传媒的报道缺乏可靠性甚至对公众舆论和婚姻立法起误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学术拨正。
婚姻暴力的概念
在对婚姻暴力进行分析时,首先应对婚姻暴力的概念作出科学的界定。女性主义者大多认同一种较宽泛的描述,即把凡是伤害妇女或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不能平等地享有健康服务、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财产或继承权,讥讽、漫骂、诽谤女性等精神虐待等。国内有学者提出“隐性暴力”的概念,即把对生女孩妇女的歧视,如产后营养差、休息少、被指桑骂槐等间接伤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为视作“隐性暴力”。前不久中国妇女报登载多篇文章,将喜新厌旧、经济限制、无端猜忌,甚至把唠叨、沉默不语、视若无人也视作暴力,并认为这是深层次的暴力。
上述宽泛定义的好处在于,它把对女性的暴力放到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下来考察,其目的在于引起有关方面对众多侵犯妇女人权现象的关注,引导人们去否定以往被视作可接受的社会结构和实践。但由此也带来相当大的风险,这不仅表现在“一个词的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的逻辑演绎上,更由于引申的含义过多,有时反而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同时还可能导致出于正当自卫的反暴力行为的宽泛化。
我们认为把心理伤害、精神虐待或所谓的“隐性暴力”都纳入暴力范畴的缺陷首先在于其概念的不确切,即把“暴力”和“虐待”、“歧视”相混淆。“虐待”可以包括精神伤害、生理虐待,如恶言凌辱、冻饿恶待等;“歧视”可以涵盖在政治、就业、教育、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但“暴力”则必须以强制性的武力行为作为要件,仅对他人造成心理伤害或精神压力尚构不成暴力行为。
我们认为,“暴力”的内涵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婚姻暴力指的是婚姻当事人对配偶实施身体(包括性)的伤害行为,其中主要是男性凭借体力和社会资源的优势殴打、折磨、囚禁、杀害妻子、强迫性交以及进行性虐待、毁容等,也包括恐吓杀害、强行剥夺自由等对妻子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潜在暴力行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潜在暴力”的概念和一些学者所界定的“隐性暴力”有本质的区别,因为这种恐吓或强行剥夺自由直接威胁他方的人身安全,使妻子处于生命危险之中,而“隐性暴力”则是对妻子的一种心理伤害、精神虐待,尚未构成暴力倾向。我们反对一切歧视妇女及对妇女的心理伤害,也不能容忍对侵犯妇女权益行为的不作为,但这并非意味着只有把所有侵犯人权或歧视行为都归入暴力范畴才能更有效地制止暴力行为。
将暴力扩展到心理、精神领域的主要依据是联合国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它把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对妇女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场合还是私人生活中”。但实际上该定义强调的依然是“暴力行为”本身,并涵盖“威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当然对妇女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或潜在的暴力行为均包括在内,但并没有将未涉及强制性行为的“心理伤害或痛苦”视作暴力。一些引用上述定义的妇女工作者或妇女问题研究者往往将“心理伤害或痛苦”这个定语抽出来,成为与“暴力行为”并列的概念外延,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并不符合原定义的本意。
婚姻暴力的现状
中国婚姻暴力的现状和趋势究竟如何,妇女工作者和不同的学者作出不同的描述,因为这些调查统计往往来自不同目的、对象和方法的研究成果,而其中相当一部分调查报告不交代样本来源、调查方法,甚至习惯于以“有关方面调查”、“权威部门统计”或“据社会学家的调查”之类的含混出处来搪塞,以至常常让人如堕烟雾甚至产生误导作用。如有学者在1999年北京召开的“中国妇女50年理论研讨会”上发言时报告:“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家庭中存在的婚姻暴力的比率为:城市接近40%,而农村则达70%”(王莉,1999)。但当其他学者质询该统计的出处时,报告人却面露尴尬,难以作答。近来的一些报道和调查结果如“广东省妇联开展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在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中,79.4%为丈夫对妻子施暴”;“泰州市妇联最新问卷调查表明,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城市占30%,农村占70%”(《扬子晚报》2000年8月13日)等,均未阐明研究对象和方法,令人对其调查结果的可靠性难以认同。一些报纸和网站在《我国八千万家庭存在暴力》的标题下,报告了这样的调查结果,即“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华声报》、东方网、亿唐网、搜弧网,2000年7月25日)。但我们在核实了该调查数据的出处后,才知是对特殊的投诉妇女群体样本的资料进行统计的结果,而根本不能推论总体。又如一则消息报告“上海:家庭暴力案上升”(解放日报,2000年6月23日),但一个多月后又有报道“上海家庭暴力呈明显下降趋势”(新华社,2000年8月10日),令人困扰不已。原来前者是据浦东新区司法局统计,即在最近2-3天内因家庭暴力前来要求司法援助的就有3起,这在以前是没有的;而后者是据市妇联统计,家庭暴力的信访数占婚姻家庭纠纷类的比重从1995年的34%下降至1998年的15.98%和1999年上半年的14.7%,于是就得出相反的结论。以家庭暴力信访数占婚姻家庭类信访数的比重升降来推论家庭暴力增减的结论比比皆是,如新华社2000年8月3日报道“全国妇联提供的数字表明,各级妇联机构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前年占总数的15%左右,去年下半年则上升到18%,呈上升趋势”。但以这种方法作比较得出的结论并不可靠,因为家庭暴力的投诉率往往与社会经济变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调节能力高低等有关,比如各类心理咨询机构、热线电话等多了,法制健全了,到妇联来投诉的可能会减少;劳动争议、单位性骚扰之类的事件多了,家庭婚姻纠纷类的比重就下降;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自救意识增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度减低,投诉量就可能增加等等。因此,在引用上述统计资料时,不宜笼统地作出中国的家庭暴力究竟是上升还是下降的结论,而只能说前来某群众团体或政府机构投诉或信访中的家庭暴力事件是增加还是减少了。其次,对一些不同年份抽样调查的具有推论意义的研究结果,可否作出中国的家庭暴力是上升或是下降的结论呢?就目前所有的规范化研究而言,仍难以作这样的比较,因为无论地方还是全国性的调查都还没有用相同的样本及相同的项目进行追踪研究的报告问世。如《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1990年对2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在询问已婚男女:“当你们夫妻矛盾尖锐时,对方是否先动手打过你”(陶春芳等,1993);《中国七城市家庭调查》1993年调查的项目是“当家庭发生争吵时,夫妻之间是否发生过动手打人的情况”(沈崇麟等,1995);《中国婚姻质量研究》1996年调查的项目虽与七城市相同,但在作描述时考虑到当事人可能会隐瞒某些负面行为,于是对夫妻回答不一致的资料作了技术性处理,即以回答有过的或频率高的一方为准。因此,所得出的婚姻暴力的发生率或程度高于夫妻一方的回答数。假如我们不了解各个研究不同的调查年份、对象和指标,就轻易得出家庭暴力出现上升或下降趋势的结论,难免缺乏严谨性和可信度。
那么,目前婚姻暴力的现状又如何呢?由于某些特殊群体和一般家庭中的婚姻暴力发生率、特征及其缘由相去甚远,我们将以特殊群体和一般家庭两个领域来分别描述其发生频率和程度。
1.特殊群体的婚姻暴力现状
在特殊群体如离婚群体、犯罪群体、投诉群体以及到各种心理、法律电话热线、医疗或咨询机构进行倾诉、咨询者群体中,女性遭遇丈夫暴力的比率相当高,受害程度也相当严重。如上海市妇联1991-1993年的信访中家庭暴力投诉约占30%以上。从暴力的程度看,348个受害妇女没有一个仅仅是因为挨了丈夫的一拳一脚或一个耳光才来投诉的,而往往被打得鼻青眼肿、身上多处肌肉挫伤,或肾脏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断裂,甚至眼睛被抠瞎、焚烧成终身残疾(钱慧珍,1993)。天津某区法院100个离婚案件有52例是由丈夫施暴引起(傅志琦等,1990)的。西安市妇联权益部信访总量的30%是家庭暴力(张晓玲,1998)。辽宁女性犯罪有家庭暴力因素的占50%以上,其中犯有重伤害、杀人的女性犯罪由家庭暴力所致的更高达80%(《南方周末》1997年11月21日)。武汉市妇联接待的上访妇女中,有1/3是因为家庭暴力前来投诉(《中国妇女报)2000年3月25日)。据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1998年对西安某区法院104件离婚案的抽样调查,54件涉及暴力的案卷中85%为丈夫对妻子施暴,64件女性杀夫案中有29件的主要原因是长期遭丈夫殴打(《中国妇女报),2000年3月11日)。我们在1996年抽样调查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案中有30%左右是因丈夫殴打而导致离婚,其中上海为23%,哈尔滨达34%,河北农村占33%,广东农村为23%。丈夫暴力不仅是女性原告起诉离婚的首要理由,也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导火线和起因。
2.一般家庭中的婚姻暴力
一般家庭中的婚姻暴力不仅发生率较低,而且程度也较轻。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1990年对21省(自治区、直辖市)近4万名已婚男女的调查表明,75.6%的女性自述在夫妻矛盾激烈时,对方从不先动手打自己,82.2%的男性持同样回答,其中女性经常挨丈夫打的不到1%,但农村丈夫先动手打妻子的明显多于城市(陶春芳等,1993)。1993年对7城市家庭的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在争吵时男方动过手的占13%左右,女方约为3%。李银河1994年对北京市的调查证实,丈夫打妻子的达21.3%,其中经常打的为1.0%,有时打的占4.4%,很少打的为15.9%;妻子打丈夫的占15.2%,其中经常打的为0.6%,有时打的占4.1%,很少打的为10.5%(沈崇麟等,1995)。对山东济宁市郊18个乡镇4000多个新婚或有婴儿的家庭抽样调查统计,妻子遭遇暴力的比重为9%,但其中年发生率在4次以上的仅占5.7%(徐凌中等,2000)。常熟市451份问卷调查显示,有将近10%的被调查者承认家庭中“稍微有点”暴力现象(江苏省常熟市妇女联合会,2000)。
我们在上海1987年~1996年间曾进行多次抽样调查,尽管研究指标不尽一致,统计结果也有所不同,但都显示普通家庭的婚姻暴力发生率低于特殊群体。1987年以多阶段分层概率抽样方法(下同)对上海市区500对夫妻的询问结果表明,丈夫回答双方都不动手的达82.6%,本人动手较多的占8.4%,妻子较多的为3.4%,双方差不多的为3.0%;妻子回答双方均不动手的达80.0%,丈夫动手较多的占11.2%,本人动手较多的也是3.4%,双方差不多的为2.6%。1990年城乡1670个已婚男女的样本资料显示,城市丈夫自述双方都不动手的占92.4%,妻子回答双方均不动手的也占92.1%,农村丈夫的同样回答为83.6%,妻子为82.0%。1993年调查的798对伉俪,丈夫自述双方都不动手的占90.9%,双方经常动手的为0,本人经常动手的仅占0.6%,妻子经常动手的为0.2%;妻子自述双方都不动手的达90.5%,丈夫经常动手的占1%,本人经常动手为0。1996年访问的1570名已婚男女,丈夫在双方争吵时动过手的达18.6%,妻子动过手的也占11.0%(以更坦诚一方的回答为准)。
上海婚姻暴力还呈现如下特征,即频率效低、偶发性较强、程度较轻,被殴者主要是妻子,但互殴也占相当比重。
婚姻暴力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结果基本证实了我们的理论假没:
1.资源理论在解释夫权文化占统治地位的农村社区中男性施暴行为时较有说服力,如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妻子以及拥有家庭实权的丈夫有更大的概率使用暴力。但在民主平等为两性互动主流模式的上海一般家庭中,夫妻暴力往往以偶发和互殴为主要特征。因此,相对资源(如夫妻的受教育年数差、收入差、谁更具家庭实权)较优越或明显处于弱势的丈夫更具攻击性的假设未得到证实,而教育程度高的男性往往能更理智地处理婚姻冲突,从而较少以暴力手段压服对方。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城乡文化及其两性角色规范的地域差异。
2.对丈夫挥拳具有最大影响的是他们本人有离婚意向,而与妻子动手呈最强正相关的是丈夫的动武。丈夫更多地因家务分配或因妻子骂人、回娘家、拒绝同房而使用武力;而妻子常因经济矛盾激化而动手,这方面的研究结果表明传统的两性角色期待和权力结构仍潜隐于社会的心理深层。
3.性情暴躁的当事人、受教育较少的丈夫以及青年男女有更大的概率使用武力,可见提高婚姻当事人的文化素养、提倡夫妻间的包容、忍让和妥协有助于减少攻击行为。
4.丈夫酗酒、赌博、婚外恋等常常是特殊群体(如上访投诉、离婚群体)女性被殴的重要缘由。但在一般家庭样本的研究中上述缘由未得到支持,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一般家庭中丈夫的不良嗜好程度较轻(严重的或许已离婚而未在我们的考察视野);另一方面在于当事人对婚外恋之类最隐蔽的私密较忌讳,如一方的婚外恋尚未暴露、配偶不知情等,这往往也是该变量缺乏解释力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