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区党建最小化执政行为与人民利益的“角度”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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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3-0031-05

一、执政时间越长,越要注意“夹角”最小化

政党总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在民主政治的背景下,政党之所以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根本目的就是借此实现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然而,政党具体执政行为的结果与其执政的根本目的并非完全一致,甚至可能会相去甚远,以至得不到其宣称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支持而被迫下台。产生这种现象,可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原因。从客观上分析:政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非常复杂,有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分,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别,有一般利益与根本利益的不同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呈现越来越复杂的局面,给政党正确处理这些利益关系增加了不少难度。从主观上分析:1)政党的认识水平具有局限性,难免在制定政策时产生失误。2)政党的民主化程度也影响着其制定和执行决策的质量。党内民主化程度高的政党,尽管不能做到其每一决策都完全符合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但是相对于党内民主化程度低的政党,其犯错误或重复犯同类错误的几率明显要低得多。3)政党除了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外,还有政党自身的利益①,主要有政治利益、政党作为组织的合法权益、党员的个人利益。这些政党的利益有与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重合之处,但又不完全是一回事,二者之间的矛盾也会影响政党执政行为的结果与其执政的根本目的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执政党的具体执政行为与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之间存在一个“夹角”。如下图所示:

“夹角”的原点是执政党制定、执行的政策与其所要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的交叉点。没有这样一个交叉点,政党就不可能获得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支持而上台执政。当政党的具体执政行为超越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客观实际时,就产生角A;当它落后于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客观实际时,就产生角B;当二者高度重合时,该“夹角”等于0度。A、B的角度介于0——180度之间。角度越小,其所要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借助该政党具体执政行为实现的程度越高。当角度为180度时,政党的具体执政行为与其所要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的方向背道而驰,其所要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就不能通过该政党的执政而实现,长此以往,这样的执政党迟早会丧失执政地位。

一个试图谋求获得执政地位或长期保持执政地位的政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尽可能使这一“夹角”保持一个较小的角度,这样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其一,有助于增进执政党宣称所要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对它的认同感。卢梭曾十分敏锐地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不会强得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1]。卢梭所说的这种转化,实际上就是要谋求更大认同感的行为。心理的认同意味着人们对执政党的服从更自觉,意味着执政党可利用的政治资源更丰富,执政基础更牢固,长期执政的可能性越大。

其二,有利于提高政党的执政能力。简单地说,执政能力就是政党执掌政权的本领。人们习惯将执政能力的提高单纯看作一个量的增加的过程,似乎这种本领在量上增加了,就是执政能力提高了。实际上,执政能力是一个量与质相统一的概念。如果这种本领在量上很大,在质上即在是否符合该政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方向上很差,恐怕对于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来说绝对不是什么福音,也不能说该政党的执政能力强。

除法西斯政党等极少数政党外,绝大多数政党都有努力使该“夹角”最小化的意图,但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又不可能使该“夹角”永远为0度。能取得执政地位或长期保持执政地位的政党与不能取得执政地位或很快就失去执政地位的政党的最大区别,不在于能否保证每一具体执政行为都与其所要代表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重合,而是能否及时发现“夹角”的存在并及时控制在尽量小的角度内。

无产阶级政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执政行为与其所代表的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夹角”最小化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的鲜明体现。但苏联“大肃反”、苏东剧变、“文化大革命”等教训也告诉我们,这一“夹角”在无产阶级政党执政时也客观存在,且在犯错误时可能角度很大。“夹角”在无产阶级政党执政时也客观存在的根据,除了前文所述的属于一般政党的原因外,还有无产阶级政党自身特殊的原因:

第一,无产阶级政党在武装斗争夺取政权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如果把只适应战争时期、阶级斗争的做法照搬到和平的、阶级斗争不再是主要矛盾的建设时期,就会犯错误。无论是“大肃反”还是十年“文革”,原因无不与此相关。

第二,马克思主义是真理,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值得借鉴,但不能照抄照搬。遗憾的是,很多无产阶级政党在执政时都犯过照抄照搬的教条主义错误。

第三,无产阶级政党缺乏执政经验,对执政规律的把握、对如何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把握都有一个探索过程,不足或失误在所难免。

毫无疑问,对无产阶级政党而言,如果“夹角”较大,必然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甚至比资产阶级政党在不能保持该“夹角”于一定范围内时的后果还要严重。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该“夹角”的大或小,关系的只是执政党的政策能否顺利贯彻以及在选举中竞争力的强弱,严重时会导致该党下台直至消亡。苏联东欧剧变的教训表明,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犹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二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党是否能使该“夹角”最小化或能否及时改正错误、使一时变大的“夹角”很快变小,即能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意义至为重大。它不仅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严重的话,会导致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惨痛后果。

苏共丧失政权的教训一再警示我们:执政时间越长,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为人民服务的经验越丰富,越有条件更好地实现人民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忽视了党的建设,党的政策背离人民利益的风险也在加大,具体执政行为与人民利益间的“夹角”也会越来越大,党被人民最终抛弃的几率必然也越来越大。作为无产阶级政党,首先要力争党的具体执政行为都与人民利益高度重合,且这种重合要保持尽量长的时间;其次,如一旦“夹角”较大,必须勇于调整政策、修正错误(如中国共产党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继而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使“夹角”尽量小,直至为0度。无产阶级政党必须保证该“夹角”最小化,是由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性所决定的,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之所在。

二、社区党建:实现“夹角”最小化的新的基层组织保证

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50多年后的今天,确有一些因素在影响我们努力使“夹角”最小化的成效。例如:渐进性改革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随着改革的深入,遇到的深层次问题解决难度更大;改革开放近30年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格局更复杂,正确区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一般利益与根本利益并对人民利益进行整合的难度增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少数腐败分子的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等,无不影响着该“夹角”的最小化。

要克服上述因素的影响,努力使党的具体执政行为与她所代表的中国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高度重合,或即使出现“夹角”,也能及时发现并能及时调控,归根结底是由多个力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党根据单位体制的式微、社区的蓬勃发展的现实而不断加强城市社区党的建设,具有为保证“夹角”最小化提供新的基层组织保证的战略性价值。

中国共产党要不断实现利益综合、利益表达功能,实现“夹角”最小化,离不开坚实、富有战斗力的基层组织,而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又取决于其与社会结构间的内在契合程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控制了几乎所有资源并通过单位来分配,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附属于某一固定单位,只有少数不能为单位所覆盖的社会成员由街道负责。由此,整个城市社会结构由单位社会和地方(街道)社会两部分组成,单位无疑成为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国家主要通过单位对社会进行整合。党又在单位中建立了自身组织系统,整个社会实际形成以党的基层组织为轴心的单位制的社会结构。由此,党获得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政治整合和政治动员能力。单位党建控制了绝大多数政治资源,也成为党从社会汲取政治资源的主要途径,街道党建只是在剩余空间起拾遗补缺的作用。这种“条”强“块”弱的党建格局与单位体制的社会结构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这样,在城市中,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强弱根本决定了党综合民意、代表民意,实现“夹角”最小化的能力的大小。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高度合一的社会结构逐步解体。单位摆脱了原来承担的多重社会职能,不再是包揽一切的社会基本组织形式,正在转变为功能趋向单一的独立利益主体。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脱离原有单位组织空间,个人的物质保障和价值追求更多依靠单位之外的社会空间来实现,“单位人”逐渐还原为“社会人”。单位组织对人的控制力日益减弱。再加上进入城市的大量农民工,使得独立于原有单位组织之外的社会成员与日俱增。单位制的式微,“社会人”的大量涌现,带来了诸多体制性矛盾,引发了社会整合层面的功能性需求,集中表现为需要寻找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承担过去由单位履行的社会整合职能。

与此同时,政府也在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转变职能,不可能也无相应机制继续承接这些社会职能。因此,一方面,这些问题自然而然地向城市基层社会沉淀,另一方面,这些单位已不能再管而且个人又管不了的事情,沿着政府层级的“漏斗”,最终落到了最为基层的街道办事处身上[2]。而如果由街道办事处承担这些任务,就不能遏制它上升为一级政府的冲动。果然如此,则不仅与“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要求相背,且与人的社会化发展的方向相逆,有效的社会整合新体系的建立也将无从谈起。为根本解决问题,1986年国家民政部提出了城市社区服务的概念。1991年又提出在城市开展社区建设的思路,旨在用社区来承接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单位所承担的社会整合功能。由此,中国城市社区在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整合的客观需要,及在为满足社会上述需要而由党和政府所大力提倡的社区服务、社区建设中发展起来(这与西方社区主要是自发形成有很大不同),成为社会成员日常生活和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基本空间,成为社会整合的最重要载体。由此也决定了党要有效整合社会并为长期执政赢得雄厚的社会基础,党的建设就必须实现战略性转移,即将自身生长和活动的主要空间从单位移向社区,以社区为主要空间,组织党员、发展党员、动员社会和整合社会[3],聚拢社区内各种政治资源,确保执政合法性。

单位制的式微,社区的兴起,党的建设空间的战略性转移,要求改变“条”强“块”弱的党建格局,赋予社区党建以更多政治资源,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重点从单位转到社区,才能保证其与社区制社会结构继续保持内在契合性。社区党建所承载的不仅是党的自我完善,更重要的是为党在新型社会结构中,如何实现具体执政行为与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间的“夹角”最小化,永葆执政合法性提供了一个新的阵地依托。在城市中,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党综合民意、代表民意,实现“夹角”最小化的能力的大小:

其一,加强社区党建,有助于党通过社区这一载体整合社会,更好的发挥政党的利益综合、利益表达功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持一致,实现“夹角”最小化。社区是自治组织,依靠党的力量推动社区发展比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更有符合其自治的属性。政府是一种外在于社区的力量,它对社区建设的推动,凭借的是行政力量,而这往往会抑制社区自治因素的发展。政党不仅具有政治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3]。建在社区的党组织,通过推动社区发展为党聚拢政治资源、进行政治整合,并不会产生社区自治的异己力量。因为社区党组织并非外在于而是内在于社区,其党员都是社区居民。政党组织对社区建设的介入,同时也就意味着社区内党员居民的政治参与。党员的社区建设参与能力的提高,就是社区居民社区建设参与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党组织对居民区党员的动员,并不依赖物质力量或行政权力,而是党组织本身所具有的强大的组织资源。实际上,党员个人对社区自治的参与,不可能是完全孤立的,往往会起到榜样、示范效应。一个党员居民可带动其家庭乃至左邻右舍对社区自治的参与,从而逐渐扩大政治参与面[4],使党借以实现有效的政治整合和政治动员。

其二,在社会转型期,社区是城市社会矛盾的聚集区,在社区开展党的建设,有助于党敏锐地察觉社会矛盾,提出解决矛盾的正确方略,使党的政策与人民建设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一致。

其三,进行社区党建,使党员干部直接面向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而党的先进性又是保持“夹角”最小化的重要保证。

三、以确保实现“夹角”最小化为中心创新社区党建

综上所述,在单位体制式微、社区日益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战略性新空间的情况下,要为实现党的具体执政行为与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间的“夹角”最小化奠定坚实的基层组织基础,就必须加强城市社区党建。然而,由于社区党建是一新生事物,而传统党建固有思维模式的影响根深蒂固等因素,决定了我们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解放思想,以实现“夹角”最小化为中心创新社区党建形式。

第一,以确保“夹角”最小化为中心,实现观念创新,树立党融入社会、发育社会的观念。党与社会的高度融合,党的每一决策都充分反映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要求,是确保“夹角”最小化的前提之一。而在传统党建中,党和政府包办了社会,尽管一度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整合能力,但长此下去,却导致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的悖论,即国家管辖范围非常宽泛,但国家实际渗透社会的能力软弱。同时,社会肌体发育不全,社会组织功能萎缩。这反过来又成为国家强化对社会控制的理由,如此又进一步扼制社会发育,形成恶性循环。社会的发育不良,也在客观上进一步加剧了以党代政、以党代社。在社区党建中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党组织只有在尊重社会运行规律的基础之上发育社会,才能整合社会、融入社会、领导社会。发育社会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支持居民自治。即使在当前社会自治功能不足,不得不需要党和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情况下,党也不能再包办。党要自觉把自己定位于社会发育的积极参与者、服务社会的政治力量,通过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方向保证功能、党员的榜样示范效应、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等,实现对社会的有效领导,确保“夹角”最小化。

第二,以确保“夹角”最小化为中心,实现党的功能重新定位,由高度行政化的功能定位转向高度政党化的功能定位,实现“党要回党”[3],时刻关心、代表、综合社区居民利益,保证“夹角”最小化。根据民主政治的一般原理,政党是联结民众与国家政权的纽带。民众通过政党作用于国家政权,政党代表民众控制国家政权。在政治过程中,政党实际上发挥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沟通社会与国家政权的桥梁;另一方面,它是社会控制国家政权之手的延伸。政党基层组织担负着反映民意、服务社会、凝聚民心、动员社会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同一切政党一样,都必须遵循执政规律,负起政党的职责。作为在社区的基层党组织,要摈弃传统基层组织包办一切社会事务,忽视政党应然功能的行政化定位,“党要回党”,时刻牢记自己代表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属性,时刻关心、代表、综合社区居民利益,正确区分和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将反映居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及时注入政治体系之中,实现“夹角”最小化,从而在赢得民众信赖的基础上,真正成为凝聚社会、整合社会、动员社会的政治核心。

第三,以确保“夹角”最小化为中心,实现党的活动方式的创新。在传统城市党建中,由于经济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社会的组织形式(单位)和政治的行为导向(抓革命,促生产)高度统一,党的领导行为与执政行为的高度一致,在实现党的具体执政行为与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间的“夹角”最小化的过程中,经常采用带有浓厚人治色彩的自上而下、政治动员式的号召、命令等方式。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区的自治属性,在社区党建中,这些领导和执政方式具有不可延续性,必须加以创新,否则,党的活动就难以符合社区发展的要求,进而影响“夹角”的最小化。其一,要依法执政。在传统单位党建中,虽有依法执政的要求,但单位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不明显,单位也不会苛求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而在社区党建中,社区居民、社区各种组织与党组织没有行政、经济关联,主体性很强,一旦社区党建的某些做法损及其主体性,会激发其法律回应。其二,社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平等性,在社区自治过程中,不能再重复传统单位党建中党发号施令那一套,而必须发扬民主。其三,社区的自治性要求党从以强调纪律要求单位成员服从党组织,转到社区党建坚持被领导者自愿、服从的基础上来[5]。其四,传统党建经常抽象强调党的政治性,而在社区党建中,党的政治性要融于满足群众多样化的生活需求之中,党组织尤其要重视在社会公益性工作中发挥作用,借以赢得民众对党的认可,进而实现党的政治目标。

第四,以确保“夹角”最小化为中心,实现党的基层组织设置方式的创新。传统的基层党组织按照生产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有党员三人以上即可建立党支部。该方式的前提条件是:组织的政治化色彩所决定的高度稳定性;组成人员由生存和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的对组织的高度依附性[6]。这种组织建设方式,保证了党的工作的覆盖面的广泛性,为实现党的具体执政行为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间“夹角”的最小化奠定了最广泛的组织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单位组织日益专业化,其政治化色彩淡化。新生社会组织往往不带有政治色彩,兼并、破产使其生存状态多不稳定,大量社会成员脱离了原单位组织变为“社会人”。大量党员游离于单位之外,大量农村党员涌进城市,成为“口袋党员”,出现了党员找不到党组织和党组织找不到党员的现象。在社区中涌现的大量新社会组织等,多是党的工作的空白点,某些新社会组织甚至拒绝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种种情况表明,必须探索新的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消除党建空白点,以实现党的建设对于这些新空间的全覆盖,达到传统党建“有人民群众的地方就有党员、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组织”的状态,为党的具体执政行为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间“夹角”的最小化继续保持最广泛的组织基础。在实践中出现的“属地化”党建模式,就是一种成功的探索,即“以地域为载体,以社区为依托,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统一管理社区内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党员的现代党组织设置方式和党员队伍管理模式”[7],比较有效地解决了“条块冲突”的问题。在社区各类新生组织中的“建党”工作中,各地因地制宜,按“竖向到底、横向到边、管理有效”的原则,创造出不少新鲜方式。如凡有党员三人以上的设支部;三人以下的,可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建立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积极发展党员等。但是,这些探索还是初步的,在新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党员过程中,如何管理已经成为私营企业主的党员,如何在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中发展党员,以及在这些组织中建立的党组织如何实现合理功能定位等需要有效解决的问题还很多,还需要围绕如何实现“夹角”最小化,在党章范围内,结合新的实际,不断深入探讨积极有效的建立社区党组织的新形式,总结新经验。

注释:

①该处参照了中共中央党校王长江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判断完全正确。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党的利益”不存在。承认党的利益的客观存在,对深化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王长江:《中国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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