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殊岗位教师计划的“优”与“思”&以安徽省F县为例_特岗计划论文

农村特殊岗位教师计划的“优”与“思”&以安徽省F县为例_特岗计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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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2384(2011)07-0019-03

为了解决农村教师短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我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即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聘期3年。

安徽省于2009年首次开展“特岗计划”行动。两年来,“特岗计划”实施状况如何,在推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在2011年初到安徽省F县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

“特岗计划”实施的成效

通过对2009年进入安徽省F县的部分特岗教师进行调查、访谈,我们发现,“特岗计划”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师资短缺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师资短缺一直是困扰F县教育发展的瓶颈,该县26个乡镇中缺编者近半,地处偏远的乡镇缺编情况尤为严重。2009年,经过笔试、面试和考核体检,该县最后招聘特岗教师81人。这些特岗教师被分配到全县缺编严重的部分乡镇,分配最多的达10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师资短缺问题。例如:该县某镇的一所村小原有6个教学班,8名教师,教师的周课时量最多达23节。随着3名特岗教师的上岗,原有教师的工作量有所减少,由最多的23节减少到16节,教师的工作压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

教师队伍的年龄老化、学历结构不合理是长期困扰农村教育的问题之一。调查发现:F县农村教师年龄老化现象比较突出,许多学校中年以上教师占60.00%以上,45岁以上教师中有一批民转公的教师近年将陆续退休。在农村教师中,中等教育学历的教师占58.78%,非师范类教师占61.10%。此次招聘的81名特岗教师年龄都在21岁~28岁之间,平均年龄23.40岁,其中,本科学历的42人,专科学历的39人。这些特岗教师年轻、有活力,学历起点较高,适应性强。他们的加入使原来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化。

3.农村教育被注入新的活力和元素

很多农村学校已有国家配置的电脑等现代化多媒体教学设备,但被闲置的较多;许多农村教师在教学中习惯于传统的教学模式。特岗教师上岗后,带来了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问卷调查显示,在教学方面,65.00%以上的特岗教师能将课程改革的新理念落实到实际教学活动中,70.00%的特岗教师尝试在教学中运用新的教育教学方法。另外,48.75%的特岗教师担任了班主任工作。特岗教师年轻,有朝气,思想开放,易被学生接受,能很快和学生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为农村学校注入了新的活力。特岗教师辅导一大批农村教师学会了制作课件和使用多媒体,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利用率大大提高,这为农村教育注入了新的元素。

4.特岗教师对工作的满意度较高,受承认度较高

问卷调查显示,在81名特岗教师中,对目前的工作非常满意的占16.10%,比较满意的占45.70%,满意的占28.40%,不满意的占9.80%。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的人数比例共达到61.80%,可见,大部分特岗教师对工作的满意度较高。通过对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和学生的访谈,我们发现,被访者对特岗教师的认同度也普遍较高。特别是一些老教师对特岗教师的综合素质非常赞赏。

“特岗计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特岗计划”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特岗计划”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亟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1.特岗教师的质量和结构仍需改善

调查发现,在已招聘的81名特岗教师中,本科学历的师范毕业生仅15人,占总招聘人数的18.50%;而本科学历的非师范毕业生有27人,占总招聘人数的33.30%。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这些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中,绝大部分来自一般的综合大学和独立学院,专业背景复杂,法学、工商管理等非师范专业较多。大量非师范毕业生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岗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结构,同时,也对特岗教师上岗前的培训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2.部分学科招聘存在缺额,部分特岗教师就业心态不稳定

2009年,F县计划招聘初中和小学阶段特岗教师100名,但实际招聘81名,初中和小学的部分计划招聘学科都产生了缺额。其中,小学英语学科缺额最大,计划招聘8人,实际到任只有4人,缺额达50.00%。小学的音乐,初中的化学、信息技术、体育等学科也缺额较大。这一方面说明,一些大学生的就业观念还没有彻底转变,不大愿意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农村教育还比较落后,没有对大学生产生足够的就业吸引力。

在全国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有些高校毕业生可能把当特岗教师看做当下的一种次优选择和权宜之计。调查发现,他们之所以选择特岗教师,35.10%的人认为是一时找不到更好的工作,只能先当特岗教师,如果将来有更好的就业机会,可能会放弃当前的岗位。特别是家在外地的特岗教师,其中有52.50%表示,希望回家乡就业或另寻出路。许多特岗教师边工作边学习,准备有机会参加其他的招聘考试。

3.特岗教师在生活上存在诸多困扰

通过对调查、访谈结果进行归纳分析,我们发 现,特岗教师在生活方面的困扰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周转房问题。由于财力所限,有些设岗学校的硬件设施不能及时跟上,不能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房。有的特岗教师只能到学校周围租住民房,这样既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也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第二,文化生活贫乏,信息闭塞。特岗教师习惯了在城市读大学时丰富多彩的文化氛围,到农村任教后,文化娱乐少,上网不方便,许多人感到业余生活枯燥、乏味。第三,个人婚恋问题堪忧。许多特岗教师担忧,如果将来扎根农村,就难以找到受教育程度和社会身份相称的配偶。

4.特岗教师的岗位匹配度尚待提高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安排特岗教师上岗时,应“定县、定校、定岗”。但调查中发现,特岗教师在实际上岗时,岗位匹配度还不够高,存在“教非所学”现象。例如:学生物技术的教化学,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英语。这种“教非所学”现象在农村小学尤其普遍,几乎60.00%的小学特岗教师兼任两门甚至两门以上的课程。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小学教师仍在一定程度上缺编,另一方面,也与特岗教师的专业背景复杂有关。这种“教非所学”的现象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岗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影响了教育教学的质量。

完善“特岗计划”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特岗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使“特岗计划”进一步趋于完善。

1.规范准入制度,加强培训工作

为了保证特岗教师的质量和结构合理,在进行选拔时,应以师范毕业生为主,适当招聘一些非师范类毕业生;应以本科生为主,适当招聘一些艺术类优秀专科生。在学科上,应尽量选择音乐、体育、美术、英语和信息技术等目前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严重的学科。另外,可考虑“在参考招聘考试分数的同时,从性格、气质、潜力等方面考察人职匹配度,以提高在岗保留率。”[1]

由于特岗教师学科专业背景复杂,所以对他们进行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在培训中要从特岗教师的实际出发,对师范类毕业生应进一步强调规范,对非师范类毕业生则应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的学习和教师基本技能训练。培训要讲实效,重操作,把专题讲座、课例分析和技能演练有机结合起来。

2.进一步完善激励和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真正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加入到农村特岗教师队伍中来,政策是关键。除了现在中央和地方制定的一系列激励和优惠政策(如“特岗计划”与“硕师计划”相结合;聘任期满的特岗教师在今后城市、县镇学校补充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聘用;报考公务员或硕士研究生享受加分政策;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于2009年7月答记者问时声明“特岗教师录用后就是正式教师”[2]等)以外,还可以考虑特岗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样的绩效工资;根据农村学校艰苦程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和额外津贴;对愿意扎根农村的特岗教师,在评选先进和职称评聘时优先考虑等。

同时,应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特岗计划”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教育主管部门应通过评选和表彰先进等活动,提升特岗教师的影响力和价值认同度;高校就业部门也应积极配合“特岗计划”,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动员工作,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特岗计划”的顺利实施。

3.保证配套措施跟进,倾注人文关怀,加大培养使用力度

要把特岗教师留得住、用得好,解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问题是关键。因此,应加大配套硬件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房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把校园局域网、图书室、文体活动器材与场所、学校食堂等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真正落实到位,为特岗教师创造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除了在物质上给予关注外,还要对他们倾注更多的人文关怀。首先,设岗学校要从内心真正接纳特岗教师,设身处地从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关心他们;根据特岗教师的实际情况,给他们安排合适的教学和管理岗位,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华的机会,使他们体会到价值感和教育效能感。其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使特岗教师的才艺得以施展,丰富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最后,要通过多种途径,帮助特岗教师扩大交往范围,为他们创造择偶的机会和条件,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4.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保证“特岗计划”落实到位

在国家“特岗计划”中,中央和地方之间财权和事权的分立,使“特岗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在地方。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制订有关“特岗计划”政策执行的监督和处罚细则,增加检查频率,实行随机和不定期检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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