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政策实施的困境与路径优化_政策执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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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而由这一公共性所决定,公共政策的另一重要属性就是参与政策过程以及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具有多元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社会主体日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只有当各类社会成员均能平等地参与政策过程,分享由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成果,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才能充分地体现出来。政策执行是政策制定实施过程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途径。有效的执行除了包括采取必要的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外,还包括政策的执行部门及其人员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然而,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暗箱操作”、“粗暴执行”、“歪曲执行”、“选择执行”等现象,离公共政策本质的要求以及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去甚远。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及上级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公共政策本质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地方政府执政效能的依据和前提。提高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能力与水平,对于推动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政府在民众中的威信与公信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策执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各种政策资源和行动方式,使既定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是政策执行的目的和归宿。然而,政策执行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达到预定的目标,往往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如人财物资源的充足程度、执行者的认知能力和工作态度、政策对象的理解与支持程度以及不可预知的环境影响等,而其中政策对象的态度和行为是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关键因素。公众对政策的态度大致分为支持、中立和反对三种,不同的态度选择取决于他们对自身利益得失的判断。当一项政策的实施能够给自己带来实际利益的时候,他们就会采取支持的态度;当政策的实施与自己的利益无关时,他们就会持中立或观望的态度;而当政策的实施将会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失时,他们就会采取反对乃至抵制的态度。当然,公众的态度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的,如由原来的观望、反对转变为认同、支持与合作,而这种转变将取决于政策执行部门一方面能否将政策的意图和意义及时地传达到政策对象中去,从而博得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另一方面能否通过政策方案的调整尽可能地使目标群体的利益损失最小化,并在政策执行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有效的执行行动将有助于促进公众态度和行为向良性的方向转化,推动政策的顺利实施。

      政策执行的途径和效果是人们评判政府执政效能的重要标准。民众对政府优劣的判断,首先,要看政策执行者对于执行手段和方式的选择。公共政策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这就不仅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阶段广泛地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将他们的利益诉求在公共政策中加以体现,而且在政策执行阶段也要充分地吸收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接受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要让人民群众理解并积极地配合政府政策的实施,政策执行部门需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让民众深刻地认识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采取民众能够接受的方式执行,如简化手续、现场办公、微笑服务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主动地支持和配合政府的政策行动。其次,要看政策执行的质量和效果。高质量的政策执行及其效果,能够提高公众的社会福利,从而赢得公众的欢迎和支持;相反,则将使公众的利益受损,同时也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声誉。公众是政策直接作用的受体,政策执行的效果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因此公众最有发言权和评判权。吸收和听取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评判,将不仅有助于执行部门改进政策执行的方式和途径,从而提高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同时也将改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提高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

      公民广泛地参与公共政策的执行,是保障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当前,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程度与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社会化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然而,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离政策目标和公众利益的情形。要使政策执行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执行部门须广泛地吸收民众的参与,自觉地接受民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认真听取各阶层人士对政策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群众的意见及时地反馈到政策制定部门,促进政策的修正与完善,同时努力地改进执行方式和过程,提高政策执行的效果。此外,吸收民众参与和监督政策执行,还将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公众的权利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公众的利益需求也日益地多样化,地方政府要提高政策执行的成效,有必要通过社区调查、客户问卷、联系走访等方式多方听取公众的意见,并采取切实的措施来满足公众分散和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此外,人民的利益有国家与地方、长远与短期、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区别,各级地方政府须把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处理好国家与地方、长远与短期、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既不能为了地方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也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更不能以牺牲公众的利益来维护少数人的利益,通过政策的有效实施来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和发展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地方政府政策执行中面临的困境

      当前,制约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因素或困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政策执行体制封闭

      政策执行体制是政策执行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以及相关制度的总称。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政策执行体制是建国以来政治、经济和行政长期一体化的产物,该体制在集中全社会资源促进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一是主体的单元性。在机构的设置与组成上,执行组织是按照正式的组织制度和程序设置的,上下层级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是政策执行的唯一主体,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仅仅是政策的受益主体,他们往往被排斥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之外。二是权力的集中性。政府的相关部门往往独享政策的执行权,主导政策执行的全过程,决定着政策执行的效果。权力的过分集中使得执行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粗暴执行”、“暗箱操作”等现象难以避免。如当前各地在房屋拆迁、土地流转过程中表现出的执行部门与工作对象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就是该特征的集中反映。三是过程的封闭性。政策执行表现为执行机构对社会公众单向度的权力行为,既缺少事前的宣传、解释和动员,又缺乏事中与公众的协商与沟通,更缺乏事后听取公众对执行效果的评价,整个执行过程呈现自锁的封闭状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众权利意识和参政能力不断增强,他们要求参与实施政策过程,实行公开、透明行政的呼声日益高涨,传统封闭的政策实施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这一落后的实施体制已势在必行。

      (二)政策执行者角色错位与越位

      政策执行者角色的错位与越位源自于他们对自身角色的错误认知。所谓角色错位是指执行人员将自己视同于一般的社会公众,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利用公职人员的身份和职务便利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项。正如法国行政学家夏尔·德巴什所言,对行政机构而言,“如果决策与它所期望的东西不相符合或在它看来是无法实施时,他将反对这种毫无活力的东西或者试图改变既定措施的内容”。“政策执行者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有选择地传递对自身有利的信息,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于是导致政策执行中的信息不对称。”此外,受自身利益驱动的政府官员极易被一定的利益集团所俘获,或与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为自己和这个团体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角色越位是指政策执行者常常以“父母官”的身份自居,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越俎代庖,擅自“为民做主”,如一些农村的基层干部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擅自将农民承包的土地以低廉的租金长期承包给一些经营商,结果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在上述情况下,民众很难接近政府,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政策执行者的认可与回应,政策执行往往成为少数官员谋取私利或捞取政治资本的工具。

      (三)干部管理与考评机制失当

      长期以来,我国在干部的任用和管理上采取的是“党管干部”和“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各级党委拥有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的领导权。应当说,这一体制对于加强党的领导、纯洁干部队伍和选拔优秀人才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地方干部使用的具体过程机械地运行已经成为了一定模式,行政首长在程序上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实质上其提名权掌握在上级党委手中。诚然,干部的选拔任用事关国家的前途和地方的兴衰,上级组织的把关和甄别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上级组织应该主要把的是干部政治觉悟和组织纪律关。在我国的干部队伍里,可以说大多数人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纪律性是过硬的,是经得起组织的甄别和审查的,那么剩下来的就是干部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群众基础,而这些方面群众最有切身感受,也最有话语权。然而,当下一些地方官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基本上是由上级组织说了算,基层民众的影响力很小。在这种体制下,一些官员常常眼睛朝上,唯上级领导的意图是从,而很少关心基层民众的需求,这也是导致当前民众对地方尤其是基层官员的认同度不高的重要原因。

      不当的干部政绩考核与评价制度也是制约一些地方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各地在干部的政绩考核上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如2008年8月广州市颁布的《广州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提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重点考核理想信念、正确政绩观、工作思路、组织协调、履职成效、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现实表现。每个区域类型的实绩考核评价指标按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四个指标组设置。应该说,类似评价办法与以往只重视GDP指标而忽视环境保护和民生的做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干部政绩评价机制还很不完善。在实地调研中,通过与一些基层干部的交流得知,经济增长速度、计划生育和维稳的指标仍是当前一些地方评价干部政绩的主要因素,按照他们的话说,“只要这三项工作做好了,其他工作就都好解决了”。在这种评价机制下,地方干部缺乏统筹发展、改善民生的刚性制度约束,为了在任期内多出政绩,他们不惜花重金打造“形象工程”以及上一些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只顾眼前利益与个人前途,而置地方民众的长远利益于不顾,从而势必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经济运行乏力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政治社会化机制缺失

      政治社会化是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中获取政治知识,形成政治意识、政治立场和政治行为能力的过程。它包括两条基本途径:一是社会中的个人通过自己自觉地学习和实践获得有关政治体系的知识、价值、规则和规范,从而由一个自然人转变成为一个政治社会人;二是社会的组织者(通常是政府)将普遍的政治知识、价值、规则和规范等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传播,使新一代的社会成员成为具有一定政治认知、情感、态度和倾向的政治人。受到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以及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中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政策执行中的“人治”色彩相当浓厚,虽经改革开放以后受市场经济的洗礼和民主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官员的民主法制和服务意识仍很淡薄,传统管制型政府的运作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下,公众一方面普遍缺乏自主和权利意识,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强,很难通过个体的自觉形成现代政治人所具有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态度,从而积极地参与到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又对政府干部产生敬畏乃至对立情绪,普遍表现出对政策执行者的冷漠和不信任,很少以积极合作的态度支持和配合政策的执行。此外,当前在不少地方,以政府为主导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往往简单地表现为例行的政治教育、政治学习、思想汇报等形式,缺乏多样化、形式生动并能产生持久效力的传播渠道和方式,致使政治社会化机制严重缺失,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缺乏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政策执行往往举步维艰。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规范政策执行权的行使,防止政策执行出现方向性偏差,确保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往往成为一些地方政策执行不力和出现方向性偏差的重要原因。从监督的形式上看,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已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监督主体极其广泛,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系统内部、政党、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新闻媒体等,监督方式也多种多样,如有层级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行政复议以及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等。然而,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这些监督类型与监督方式运行相当乏力,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体系内的纵向监督往往徒有形式,难以产生真正的监督效果。如上级领导常常碍于情面或出于个人名誉等考虑,即使发现了下级机构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往往也只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下级官员出于自身前途的考虑,往往也不愿真正地监督和直面上级部门和领导。二是政府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一方面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即使发现了执行人员有侵权的行为,除非已严重损害了自身利益,通常也不愿意当面质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三是各类监督主体之间缺乏制度化的联系渠道和沟通机制,往往各自为政,只有监督之名而无监督之实,未能形成监督合力,致使监督效果差强人意。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和不健全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少数地方干部可以无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政策执行完全成为了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同时,公众因为对政策的影响力很小,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很低,从而也就不能自觉地参与到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来,更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地方政府政策执行路径的优化

      地方政府作为联系地方民众与中央及上级政府的桥梁和中介,其政策执行的好坏关系到地方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上述所论及的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面临的困境,其给国家和社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不可小觑。从短期来看,它会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如导致上访事件、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等时有发生,而从长远来看,对于构建和谐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也是极为不利的。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制约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作为主导政策执行的各级地方政府,需要从观念、体制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地探索推动政策有效执行的措施和路径。

      (一)创新政治文化,转变政府的执政理念

      政治文化是一个社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关于政治体系和政治问题的态度、信念、情绪和价值的总体倾向。先进的政治文化是政治发展不竭的动力。要使党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在地方得到有效执行,作为政策执行重要主体的地方政府需要创新政治文化,转变传统落后的执政理念。一是摒弃“官本位”意识,而代之以“民本位”意识。“官本位”意识是在封建专制集权的官僚体制下滋生起来的一种以官为本、以官为尊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方式和政治制度相适应。“官本位”意识不仅与党和政府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相背离,与以人为本相对立,也与我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背道而驰,其给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如阻碍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进程、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等,因此必须彻底地予以摒除。地方政府领导干部须自觉地加强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修养、提高,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是变“人治”为“德法并治”。“人治”是靠统治者个人的贤明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容易滋生“专制”与“独裁”,从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德治传统的国家,以德治国是历代统治者尊崇的治国理念。“德法并治”既是对我国优秀政治文化的传承,也是当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三是变“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管制型政府是一种以行政或政治控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政府模式,其特点是采用行政命令、计划控制等手段,包揽各种社会事务,危害性在于“使企业失去活力,经济失去活力,社会失去活力,下级失去活力,公民失去活力。”服务型政府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构建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追求的目标。四是变政府的“一元治理”为“多元复合治理”。所谓政府的“一元治理”就是以政府为唯一主体的治理模式,该模式排斥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其所固有的排他性、封闭性和集权性特征,已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多元复合治理”是以政府为中心的多元主体(含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地方区域为活动范围而相互协调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与制度安排。该治理模式倡导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良性互动,强调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应对社会公共问题,其最终目标是达到善治,即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因此,多元复合治理是政府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创新政治文化、转变政府执政理念的重要内容。

      (二)构建开放性的政策执行体制

      政策执行体制是承担政策执行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政策执行的各种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政策执行模式的总称。鉴于传统执行体制不能有效地代表和反映民意的弊端,顺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开放性的政策执行体制。首先,要打破传统体制下政府垄断政策执行的局面,积极吸收政府组织以外的人员,如相关领域的专家、政策对象以及参与政策执行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成员等,加入到政策执行的组织中来。多元主体参与执行组织及其活动,既能对执行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能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并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政民与干群关系。不过,政策对象往往是一个范围十分广泛的目标群体,让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参与到政策执行组织及其活动中来也是不现实的。一种可行的做法是让目标群体定期推选自己的代表,实行轮换参与的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代表的参与面,另一方面也能够相互监督,防止既得利益者的产生。政策对象参与政策执行,有助于对执行活动实行全程监控,一旦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违背民意或侵权的现象,他们便可以及时地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必要时可行使建议权、检举权和控告权。其次,可以效仿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做法,引入市场机制,将一些公共事务的管理推向市场,通过委托、合同、合作等方式,让一些非营利机构、私人企业等来承担政策执行的任务,发挥民间机构在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共服务社区化的措施,发挥社区、家庭、志愿者组织方便、灵活、高效的特点,让他们承担一些与基层民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公共政策的执行功能。

      (三)完善干部管理与政绩评价制度

      传统的干部管理由于权力过分地集中于上级组织,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上,下级组织和公众缺乏自主权与话语权,这就使得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对上级领导唯命是从,而对人民群众则漠不关心,从而严重地背离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为此,必须改革现有的干部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一是把对干部政治思想和组织纪律的考察作为上级组织的一项常规工作来抓,把所有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均纳入组织甄别和考察的范围。二是采取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选拔领导干部,在干部人选的来源上实行群众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并组织对被举荐的干部进行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考核。三是在上述基础上,上级组织部门对进入最后选拔环节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查,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提拔到地方领导的岗位上来。此外,要打破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藩篱,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对于工作作风懒散、生活作风败坏、贪污腐化、群众意见强烈的干部,要坚决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时刻保持干部队伍的优化与纯洁性。在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价上,首先,要广泛吸收人民群众的参与,因为人民群众对地方的治理绩效有切身的感受,他们通常能对官员的政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其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设计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一要突出以人为本,考察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中有没有得到实惠;二要突出全面协调发展,考察能否按照五个统筹的原则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三要突出可持续发展,考察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否保持环境的优化和资源的可持续性。再次,正确地运用好政绩评价结果,将政绩考核的结果运用到干部日常管理中去,组织部门可通过谈话、激励、诫勉乃至调整、撤换等措施,不断完善干部管理、选拔任用及退出机制。

      (四)优化公共政策的传播机制

      公共政策信息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效果对于政策的有效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传统的政策信息传播实行的是科层制下的纵向层级传播模式,传播渠道封闭、单一,传播链条冗长、环节繁多,加之受不当的政绩评价制度的影响,信息在多层级传递中,被层层过滤和筛选,有的被蚕食、曲解,有的被层层截留,信息失真度很高。为此,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传播的规则和制度,对政策传播的各个要素进行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形成政策主体、政策客体、传播媒介等有机结合的体制机制,从而为政策信息的有效传播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构建一个开放型、网络化的信息互动交流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政府将需要付诸实施的公共政策公之于众,并加以必要的解释和宣传,同时,政策对象也可以及时地表达意愿、提出疑问和利益诉求,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政策对象之间的即时沟通和交流,这将有助于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与信任,为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要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流互动,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传播网络,必须采用现代先进的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改变过去信息仅在政府体系内上下层级之间传递的模式,使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在政府系统与社会公众之间趋于均衡。此外,构建互动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还有助于完善政策执行的反馈机制,公众可以将政策执行的效果以及他们的态度及时、畅通地反馈给政策执行部门,防止信息在传递中出现丢失、缺损和失真等现象,政府也能及时地获悉公众的意见和要求,并通过政策方案和执行手段的调整,来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尽量减少政策执行中的利益摩擦和冲突。

      (五)健全执行监督与制约机制

      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政策执行人员常常被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灵活、方便和有效地执行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权力的滥用创造了机会。政策执行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它是国家行政权在政策执行中的具体运用,行政权力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便很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并滋生腐败。政策执行中权力滥用的主要表现有:粗暴执行、选择性执行、扩大范围执行、执法不公等,这些现象既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影响党群和干群关系,同时也提高了政策执行的成本。为此,首先要构建严密、有序的监督制约体制。改变目前监督主体杂乱无章、各自为政、监督不力的状况,在继续发挥层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从制度上确立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地位,变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为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以此来确保这些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活动的有效性。其次,通过建立举报电话、首长接待日、监督信箱、电子邮箱、微博、义务监督员等多种渠道和途径,构建政策执行的监督网络,使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对政府部门的执行活动进行适时和全方位的监控,把有可能损害民众利益的执行行为发现并纠正于萌芽状态。最后,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政策执行的权力本质上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政策执行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争取和依靠人民的支持,主动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吸收政策对象参与执行组织和执行过程、监督执行行为、评价执行效果;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地予以整改和纠偏,坚决杜绝恶意执行或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执行态度恶劣,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应追究相关领导及其人员的责任,以此来维护公共政策的权威性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各项公共政策在地方和基层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从而实现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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