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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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霞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撰文《公民社会保障权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所谓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保障和物质帮助,以维持一定生活水平需要的法律权利[1](P31—32)。社会保障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需要。

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权,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为缺乏社会保障,对未来的收入预期不确定,在现期收入极低的情况下,许多农村居民还要为养老、防病而储蓄,这就使他们的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更加不足。从社会消费零售额的构成看,反映农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县和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是逐年下降的。1978年,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7%,当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农民购买的社会消费品占总额的67.6%。到1990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9.1%,购买社会消费品占总额的53.2%。2003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8%,只购买35.1%的社会消费品。三个农民得到的社会消费品大概只抵得上一个城市居民,农民的消费水平大致比城市居民要落后10~15年。

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极为不利。近年来,我国投资率过高,2003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率高达47.4%,比1980年和1990年的投资率分别高出27.2和23个百分点,投资需求过热,而消费需求不足,其必然结果是社会产品供给相对不足与相对过剩同时并存。然而,我国市场上许多滞销的产品并不是农村居民不想要的,只是因为农村居民没有购买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农民收入预期,增加农民的消费需求,可以减少生产的相对过剩,有利于生产能力的充分利用,从而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权,对我国社会的稳定也极其不利。依据国际经验,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的时期,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处理得好,该国的经济发展能够很快上一个新台阶;反之,经济将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国际经验同时也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绝大多数国家不仅在城市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还将社会保障制度推广到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矛盾得已缓和的重要原因。

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性的制度安排和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决不能局限于采取短期性的政策措施,更不能只局限于稳定和增加粮食产量,必须确定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尽快建立比较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摘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武汉),2005.4.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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