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话语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_话语权论文

中国公民话语权保障中的困境及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公民论文,出路论文,困境论文,话语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公民话语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表达其利益、意见和思想的一种言说权利和行为权利。新时期的社会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体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这里的“表达权”、“诉求权”等都是公民的一项重要话语权利。公民话语权的实现,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对公民话语权进行深入的探讨,试图构建一种有效保障公民话语权的制度机制并切实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中国公民话语权保障中存在的困境

(一)弱势群体话语权的缺失

首先,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缺乏组织制度的保障。“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弱势群体沉默无言、缺乏自己的代言人,因而在社会利益结构中往往缺乏表达渠道,更容易被边缘化。”① 弱势群体缺乏话语权在农村表现尤为明显,我国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代表相关群体利益的组织机构,但惟独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全国性农会组织,“正是由于农民们缺少自己有组织、有力量、掷地有声的代言人,才造成在公共政策中缺乏发言权,在分配与再分配活动中缺乏主体性。”②

其次,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缺乏参与制度的保障。弱势群体由于受贫穷、无闲暇、文化素质不高、个体的分散化等多方面的限制,其参与意愿容易被某些强势集团所操纵或利用,其结果是导致弱势群体“对制度性参与的有效性缺乏信心,而是更多地转向依靠非制度化的、非常规的参与来表达其利益要求”③,如行贿、上访、暴力攻击执法人员等。

再次,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缺乏媒介与法律上的支持。弱势群体因为地处弱势,所以特别需要媒介的支持,媒介是表达他们话语的最有效通道。但是在现实中,弱势群体往往被排除在媒介话语权之外,“在媒介话语中,他们总是处于被动,其主体地位在无形中被剥夺了,其话语空间在无形中被侵占了……他们的话语被限制、被扭曲、被推向社会的边缘。”④ 此外,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再加上弱势群体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弱势群体难以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话语权,其结果是许多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最后都不了了之。

此外,一些歧视性制度的存在,也使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受到限制。如由于户口制度的存在,使得城市和农村出现“一国两策”⑤,农民工被看作边缘群体,即使进城务工也往往被看作“另类公民”,在住房、保险、子女上学等方面难以享受到平等的权利,甚至通过辛勤劳动所得的工资也经常被拖欠,从“民工潮”到“民工荒”,从“法律热线”到“总理帮忙讨薪”,都折射了在市场经济下弱势群体话语权的缺失状况。

(二)话语表达的差别待遇

首先是话语进入途径的差别待遇。传统上,人们往往认为国家治理是精英集团的事情,这就为普通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带来了思想上的限制,再加上资源、能力、身份以及进入成本的限制,普通公民缺乏进入政治话语系统的机会,或者说难以顺畅地进入政治系统表达话语;而那些拥有关系资源的精英集团却可以较容易地向政治系统表达话语,甚至利用政治系统来为自己服务,形成话语霸权。

其次是利益诉求中的话语差别待遇。实践表明,掌握较多社会资源的群体的利益诉求引起的关注度相对较高并容易得到满足,而掌握较少资源的群体的利益诉求引起的关注度可能较低并难以得到重视,这样,就出现了利益诉求中的话语差别待遇。例如,“2004年,参加全国‘两会’的私营业主,在全国政协委员里占到了近3%,但是没有发现一个农民代表。”⑥

再次是救济途径中的话语差别待遇。救济途径中的话语差别待遇最主要的体现是“同案不同审”的情况。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1月24日报道:一个农村女孩和两个城里女孩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但肇事单位给农村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无独有偶,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对一起轿车与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尽管两名死者是乘坐在同一辆夏利车里,但由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差别,最后的赔偿金竟相差24万元。同一个案件,审判结果居然不一样,这种“同案不同审”的情况反应了救济途径中的话语歧视,这种话语歧视一旦渗透到法律中,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公正、公平。

(三)政治话语的贫困

政治话语的贫困主要是指普通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话语权的缺失,即“公民团体在参与民主过程中的无能力及在决策结果上的脆弱性”⑦。政治话语的贫困在格伦顿看来即是政治言语的“空洞、僵化和缺少灵活性”⑧,政治话语的贫困导致公民“对政治的普遍挫折感”,窒息了公民表达政治话语的机会和能力。

引起政治话语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来自政治领域的政治压力,这种政治压力给话语表达者设制了重重障碍,使得政治话语特别是批评性话语难以有效地进入政治系统。基恩指出:“当政府运用各种自由支配的权力,不让批评家说话的时候,政治自由就不存在了。”⑨ 此外,在很多时候,进入政治系统的话语会有很多过滤,首先会受到话语接受者的偏好所限制,以网络话语的显示情况为例,随机调查的结果如下:

从上述统计可看出,涉及到政治类特别是一些敏感性问题时,网络话语的显示率是很低的,仅为30.18%。虽然这种统计是不全面的,但是却可以从某个方面看出网络话语的审查程度。达尔指出:“如果你在国家的统治中被剥夺了平等的发言机会,那么,与那些有发言机会的人相比,非常有可能你的利益无法受到同样的重视。”⑩ 因此,政府在运用网络审查制度的时候,必须非常审慎,要避免随意影响公民的话语自由。

二、保障中国公民话语权的有效途径

(一)治理结构的角色转换

首先是公民角色的转换。公民角色的转换要求承认公民不仅具有参与的能力,而且要保障公民具有充分的参与机会,能够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有效地表达话语。用博克斯的话说就是要求“民众参与治理而不依赖富人、有权人和专家替民众从事公共管理工作”。(11)

其次是官僚角色的转换。即要求官僚从传统的控制者、命令者、发号施令者转变为协调者、促进者、帮助者。在丹哈特看来,官僚角色的转换即是“公共官员不再只扮演服务供给者的角色,他们将越来越多地扮演调解、协调甚至裁决的角色”(12)。当官僚角色转换后,公民可以就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建议与想法,并可以就公共治理问题与官僚展开充分的对话、协商与讨论,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话语权。

再次是人大代表角色的转换。人大代表角色转换即是使人大代表从被动的代表者转变为民意的主动代表者,积极反映公民的话语诉求。一是要让每个代表都具有充分的讨论权和辩论权,只有保证人大代表在审议会上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表达意见、建议与批评,才能有效地实现其话语权;二是人大代表要主动走出去,拓宽与选民联系的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成为各方面意见、建议、想法的汇集地,使公民话语权能得到真实的反映;三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些基本工作制度,如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改革代表的身份制度、完善代表审议制度等,使人民代表能够真正反映公民的话语诉求。

(二)政府系统的开放性和易进入性

首先,政府要以宽广的胸怀容纳公民话语权。一个封闭的政府是容纳不下公民的话语权的,政府要以开明的态度广泛吸纳公民的意见、建议、想法甚至批评。博克斯指出:“一个公民易于进入的和民主的社区制度把社区居民看作是公民,它允许公民就政策议题进行公开对话,认同人们有能力提出建议或采取具有真正影响的行动。”(13) 弗雷德里克森也指出:“公务员与公民之间应该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建立在公民知晓他们是受到官僚爱戴的基础之上的。”(14) 只有在公民与公务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更为有效的信任关系,进行更多的对话、协商与交流,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话语权。

其次,必须努力降低公民话语进入政府系统的交易成本。话语的进入是有交易成本的,如公民收集和整理政府相关信息的费用、公民进行话语诉求时的机会成本、话语诉求结果的风险成本、以及话语诉求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等。降低交易成本最重要的是要努力完善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如“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窗口”、“政府超市”、“办公大厅”、“电子政府”等,使公民的话语能更快捷有效地进入政府系统,只有这样,公民话语权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公民话语权诉求机制的完善

首先,公共传媒应为公民话语权的保障承担重要责任。应保证公共传媒的公共性,赋予公共传媒以独立性与自由,防止媒体的同质性、被操纵和蜕变为“劝服的艺术”(15),使公共传媒承担起公民话语表达的重要责任;同时,公共传媒本身要提高素质,更多地关注民生、关注老百姓的生活,采取多种形式传达民意,真正成为老百姓的喉舌和保障公民话语权的坚强阵地。

其次,要建立起能够有效保障公民话语权的言论自由机制。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关键是要建立起公民能够有效表达话语的公共竞技场,“让一群经验、见解和想法各异的公民们,可以在此和他们碰面磋商,讨论什么是对大家都好的,什么才是对的。”(16) 同时,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沟通网络,为公民话语表达提供一个有效的网络平台,“民主商议网站如果提供一个论坛,让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的人参与其中,即使只是偶尔读它,对于公民而言,它就具有某种重要性。”(17)

再次,加快公民组织机制建设,增强公民话语的诉求能力。相对于组织而言,个人的诉求能力总是有限的,因此,公民话语权的实现,必须得到组织的保障。十七大报告就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体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公民组织机制的建设,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各式各样代表公民利益、反映公民诉求的社会组织,如公民委员会(Citizen Committee)就是这样的组织,在这种组织内,公民的话语表达能够得到较充分地展现。

最后,加大公民话语表达的政策支持,增加公民话语表达的诉求资本。公民话语权要有效实现,需要公民具有一定的闲暇并在经济上能够自主。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公民应有闲暇而不致为生计终日忙碌。”(18) 柯武刚也指出:“一定程度以上的富裕生活,它使公民有能力负担造就一个像样的民主政府所必需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19) 在一个每天必须为生存而劳作的社会里,公民是没有闲暇去过有意义的公共生活的。因此,必须加大对公民话语表达的政策支持,如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公共文化和公共生活建设等,为公民的话语诉求解决后顾之忧,使公民有更多的闲暇投入公共生活,从而有效地实现公民的话语权。

(四)公民话语权的制度保障

首先,公民话语权的参与制度保障。作为一种重要的话语表达方式,公民参与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发生变化,“即使在偏僻的边疆农村区域,要求行使知情权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呼声正在日益高涨。”(20) 从参与制度来保障公民的话语权,就必须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如听证、问责、评议、民主恳谈等,并保证参与过程要经过充分的平等协商与讨论而不被人为地操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在参与中的话语权。近年来各地开展的大量群众评议政府绩效活动(如南京市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珠海市的“万人评政府活动”、北京市的“网上评议政府部门”等),都是公民话语权的重要体现。

其次,公民话语权的协商制度保障。所谓协商,是指“一种政治过程,其中,参与者自由、公开地表达或倾听各种不同的理由,通过理性、认真地思考,审视各种理由,或者改变自身偏好,或者说服他人,进而做出合理的选择。”(21) 从协商制度来保障公民话语权,一是要保证协商过程不是杂乱无章的,必须受到话语规则的约束,即“真诚、切合情境的意向性、自主参与、具有实质意义的贡献”(22);二是要保证协商过程的平等性,即“每个人必须拥有同样的机会来发表见解和采用其他任何人都可采用的表达方式;每个人也必须拥有同样的进行辩论和商讨相关领域问题的权利,并在决策过程中拥有同等的地位和机会”(23);三是公民必须有能力和机会进入协商领域,如果公民因政治贫困或经济贫困而导致“能力失灵”,那么这种协商是不公平的,容易导致公共话语的被排斥。

再次,公民话语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从宪政上来保障公民的话语权,改革不利保障公民话语权的制度,如“二元户籍制度”、“同案不同审制度”等,对于为实现公民话语权而进行的游行、示威、集会、公共演讲等符合宪法的话语表达活动,则应从宪法的高度予以保护;要完善保障弱势群体话语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帮助那些因地位、能力、经济等因素的限制而难以寻求法律途径的公民实现其话语权;同时要加强审判程序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话语权。

(五)公共精神的培育与开发

有效的制度是保障公民话语权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外在的制度只为公民话语权的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外在条件,“如果内在制度和信仰体系不也随之调整的话,仅仅改革外在制度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变化。”(24) 因此,公民话语权的有效实现,还必须改革内在的文化规则。

首先,要培育宽容的政治文化。“宽容在理解、尊重的同时,也坚持、保留和存疑,坚持自己价值,坚持自己的意见和选择,保留对不同意见、选择和行为的拷问的权利和态度。”(25) 也就是说,宽容的政治文化不仅要求坚持自己表达话语的权利,还要求尊重别人的话语权,容忍差异性,允许不同的话语得到交流、协商与辩论,从而造就一个保障公民话语权的文化氛围。在中国转型期,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更需要一种宽容的充满人文关怀的政治文化,当互不相识的公民能够和谐相处时,一个宽容的、人人享有话语权的社会就有可能实现。

其次,要重建健康的公共生活。重建公共生活最重要的是要培育积极的公民精神,这种公民精神即是“民众投身于思考、设计,影响公共部门的决策制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满腔热情地考虑公共利益”(26)。此外,公共生活的重建还要求促进陌生人之间的普遍交往,“健康的公共生活是围绕着人们在无数次分离聚散的场合,与出出进进的人们不断地互动进行的”(27),只有在普遍的交往中,公民才能发现相互的关系价值,有效地利用“行动者在行动中获取和使用的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28),从而有效提高公民表达话语的能力。最后,重建公共生活还要求培育出一个“诚信、互惠”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知道同胞是他们的同伴,当同胞需要帮助时,他们愿意帮助”(29),而当社会对公民关起门来时,当社会被各种特权、地位、身份、收入等分割为一个个互不相关的单元时,这个社会是没有公共生活可言的,更不用说保障公民的话语权了。

收稿日期:2009-11-04

注释:

① 杨敏:《社会行动的意义效应:社会转型加速期现代性特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7页。

② 闫威:《利益集团视角的中国“三农”问题》,《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5期。

③ 肖建华、郭雄伟:《转型期农民利益表达的障碍及对策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④ 卫夙瑾:《大众传媒与农民话语权——从农民工“跳楼秀”谈起》,《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年第2期。

⑤ 陆学艺:《户籍制度改革越早越好》,《中国之重:32位权威人士解读“三农问题”》,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第80页。

⑥ 宋林飞:《以博大的胸怀容纳农民工》,《中国之重:32位权威人士解读“三农”问题》,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第103页。

⑦ 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中央编译出版社,第107页。

⑧ 玛丽·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7页。

⑨ 约翰·基恩:《媒体与民主》,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31页。

⑩ 罗伯特·达尔:《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4页。

(11) 理查德·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页。

(12) 罗伯特·丹哈特、珍妮特·丹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10期。

(13) 理查德·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9页。

(14)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5页。

(15) 布赖恩·麦克奈尔:《政治传播学导论》(第2版),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214页。

(16) 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42页。

(17) 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1页。

(18)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5页。

(19)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405页。

(20) 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70页。

(21) 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22) 查尔斯·福克斯、休·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8页。

(23) 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32页。

(24) 柯武刚、史温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67页。

(25) 吴向东:《重构现代性:当代社会主义价值观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28页。

(26) 理查德·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9页。

(27)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4页。

(28) 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29) 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9~70页。

标签:;  ;  ;  ;  

中国公民话语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_话语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