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委会面临的三个重大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奥委会论文,法律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894年6月,刚刚成立的国际奥委会仅仅是一个“不健全的, 由15个人组成的俱乐部式的组织。”在随后的100年里, 这个组织逐渐完善了自己的章程,并且凭借它所坚持的奥林匹克理想所具有的独特号召力,成为在国际体育界举足轻重的角色,甚至在体育以外的整个社会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它的影响。但是,历史,当然也包括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本文试图指明国际奥委会在它的百年庆典之际,在意识形态及组织原则、机构上所面临的三个重大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将影响到国际奥委会的法律性质及其地位,因而也关系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未来。
一 奥林匹克主义内涵的变化
奥林匹克主义是顾拜旦提出的。它的形成与当时的国际形势和国际体育发展的需要有关,同时还从思想上得益于两点:其一是古希腊的体育传统。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人的肉体与精神的结合。顾拜旦认为,“自中世纪以来对身体素质有一种不信任,而且它已经同精神素质分离开来。近来,前者已被认为是为后者服务的,但是依然被作为奴隶对待并且被迫每天都感到自身的从属和低下。”[1 ]所以要恢复古希腊的奥林匹克运动,重视对肉体的锻炼,达到身心平衡,从而提高人的品质。其二,奥林匹克主义继承了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传统。这明显体现在它的宗旨当中:“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处处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的社会。”[2 ]就是说有别于古希腊奥运会的宗教精神,奥林匹克主义终极的价值目标是“人的尊严”。
随着时代及奥林匹克运动自身的发展,奥林匹克主义的内容逐渐变得充实,并成为一种人生哲学。“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发展的一种人生哲学。奥林匹克主义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教育融合起来,创造一种在努力中求欢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的生活方式。”[3 ]这其中有两个层面的内涵:其一,奥林匹克主义是一种教育方针,这种教育的手段是奥林匹克运动。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增强人的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奥林匹克主义也追求具体的社会目标,比如和平等等。奥林匹克教育的内容是广泛的,涉及到道德、艺术等许多领域(包含在文化的大范畴之中)。其二,奥林匹克主义通过教育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创造一种更能维护人的尊严的、更美好的生活方式。要实现这个目标,要求作为教育手段的奥林匹克运动必须能把握并代表着“为达到自我完善和社会进步所必须遵循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的历史价值取向”[4]。奥林匹克主义当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及体育本身的发展,它同样产生着某种变化。
奥林匹克运动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依靠的是“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这个运动从意识形态到组织及活动内容,均应体现它对最先进的,为使道德进步和生活更美好、更和谐所必然的价值观的把握。八十年代之后,萨马兰奇领导的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运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体育运动自身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中一些对作为教育手段的奥林匹克运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比如取消业余原则,商业化,兴奋剂,组织的腐化,赛场暴力等。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观有所改变。国际奥委会建立初期,顾拜旦提出了“业余原则”,不允许运动员为了获取经济报酬参加比赛。这个原则从一开始即引起很多争论, 但一直被较好地坚持下来, 直到七十年代才开始有所松动。1973年宪章中第一次取消了对此问题的规定。1988年汉城奥运会,第一次有职业的网球运动员参赛。职业运动员是靠比赛维持生活的,必然要索取报酬。就是说,奥林匹克运动已经抛弃了顾拜旦所理想的“圣殿”,而走上了市场。二、如果说为金钱而比赛削弱了体育中“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那么兴奋剂、赛场暴力及组织腐化等问题则让人产生道德上的忧虑。本·约翰逊受到人们的喜爱,被看作从社会底层经过奋斗而成功的典型。他被查出服用兴奋剂,世人觉得受了欺骗;哈丁为了在比赛中获胜,设计将对手克里根打伤。当她在冰场起舞的时候,观众会觉得有什么东西阻止自己进入纯洁的审美境界;体育组织尤其是国际奥委会的某些人在奥运城市申办的过程中受贿的传闻,更使人们直接对他们所宣扬的主义有所怀疑。
本文并不怀疑取消业余原则及商业化对奥林匹克运动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性。我们所关注的是这些使奥林匹克运动出现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所照示的人类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进步所必然的“历史价值取向”的变化。当然,具体道德问题的处理也应引起注意,因为奥林匹克运动作为一种教育,必须具备强大的道德说服力量,否则便会失去号召力。
在不同的时候,奥林匹克运动有不同的具体的社会目标。本世纪以来,世界一直处于动荡之中,两次世界大战,40年的冷战,使人类祈求的最大愿望就是和平。奥林匹克运动体现了这种愿望。国际奥委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追求和平作为自己最重要的使命。直到1993年,国际奥委会还发出了“神圣休战”的倡议。但是,八十年代末期以来,世界形势已开始发生变化,意识形态对峙的冷战局面已经结束,虽然还有一些由于民族矛盾所引起的局部冲突,但战争已不是整个人类面临的最迫近的威胁。这时,奥林匹克运动的具体的社会目标也需要有相应的变化。比如需要注重以自己巨大的影响力,来促进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交流,使生活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族的人们之间增加了解与相互尊重。总之,要使奥林匹克运动贴近时代,符合社会的需要。
当然任何具体的社会目标都是通过教育手段实现的,奥林匹克价值观的改变及作为教育手段的奥林匹克运动所发生的变化,对这些目标的设置及实现都会产生影响。但无论怎样变化,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破坏人的尊严的现象,奥林匹克主义及奥林匹克运动就不会过时,就依然具有生命力。
二 国际奥委会的组织原则继续受到非议
“委员自选”和“逆向代表”是国际奥委会最重要的组织原则。但从此原则确立之日,即不断遭到议论。顾拜旦1908年时说,国际奥委会从成立开始,即受到“攻击、陷害和阻碍”,其原因就是这两项原则激怒了“已习惯于选举”的公众。五十年代,由于二战后出现了一大批新独立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体育组织急于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并希望国际奥委会中有自己国家的委员。但委员自行补充及逆向代表不能使他们的愿望马上实现,所以有人认为这些制度使国际奥委会成员国之间出现不平等,并且阻碍着后起的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奥委会,因而是不民主的。不能否认,这些观点中包含着政治因素的影响。新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希望通过体育舞台展示自己国家的形象,甚至表现自己制度的优越。但国际奥委会不是政治性的组织,如果因当时国际社会意识形态的对立而将国际奥委会也人为地分为两个阵营,且从政治对立的角度去分析其组织原则,实际上是否定了奥林匹克主义,否定了这个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八十年代以来,国际奥委会的影响增加,商业化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国际体育界其它组织希望在奥林匹克运动中拥有更多的权利,比如经济收入上的权利等。同时有论点认为,在国际奥委会委员构成中,存在着严重的地域分布不合理状况等。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这两项原则,所以不对国际奥委会的基本组织原则进行改革,民主化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5]应当承认, 现时奥林匹克运动中一些民主化的要求有其合理性,且已经被国际奥委会认识到并采取行动(见后文)。但是,国际奥委会的组织原则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这是由这个组织及体育本身的性质,还有国际社会的现实所决定的。
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个人委员制的国际民间组织。它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即奥林匹克主义,有自己的宗旨及活动内容。但是国家是这个世界的主要权力实体,国家及由国家组成的各种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操纵着世界形势,奥林匹克运动时刻面临着被利用、甚至被分裂和瓦解的可能,并且在国家被消灭之前永远摆脱不了这种命运。比如1904年的巴黎奥运会曾被作为商业展览会的一个点缀;1920安特卫普奥运会,1948年伦敦奥运会都成为一战和二战战胜国的庆祝大会,战败国的运动员没有被主办国邀请;1980和1984年奥运会则成为即将结束的冷战的受害者。
另外,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竞技体育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使用这一手段,“既能激起最崇高的感情,也能促发最可耻的欲望……而且,它可用以捍卫和平,也可用来为战争作准备。”[6 ]就是说竞技体育有其正面价值,也可能产生不能忽视的负面作用。奥林匹克运动要通过这个手段达到其维护人的尊严的最终目的,也必须防止或尽量减少其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奥委会之所以能够存在并发展起来,是因为奥林匹克主义所代表的价值观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同时,要保持奥林匹克运动的独立性,还必须在组织上对政治、经济势力的影响进行控制和制约,委员自选及逆向代表就是这种控制和制约的表现。总之,独立的有生命力的意识形态及有效的组织保障,是国际奥委会存在、发展的基础。国际奥委会还是一个个人委员制的组织,它只有对奥林匹克主义的信仰,而没有意识形态及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折中然后调和,如联合国。否则的话,正如顾拜旦所说,“奥林匹克主义随同由各国奥委会或各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代表组成的最高委员会一起,将在几年内死亡。”[7]
三 奥林匹克运动中民主化的趋向
组织原则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并不是说奥林匹克运动不能或没有必要实行民主改革。相反,八十年代以后,奥林匹克运动在发展中出现了这样几个民主化的趋向。
首先,由于历史的原因,国际奥委会确实存在委员地域分布不平衡的情况,欧美所占的比重大于亚、非国家。这样不利于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奥林匹克主义,开展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从1980年到1992年国际奥委会新增选的55名委员当中,36名来自亚、非、拉丁美洲及欧洲不发达国家,占新增选总数的65%。[8]可以预见, 发展中国家将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国际奥委会内部还有需要改革的做法。比如国际奥委会实行的75周岁退休制使这个组织有老龄化倾向,思想上容易保守。如果改为4年或8年一届的任期制,则可使国际奥委会保持活力。逐步采纳这样的建议将对这个组织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国际奥委会更加注意同奥林匹克运动中其它体育组织的合作关系。商业化使奥运会有巨大的赢利,同时奥林匹克运动在国际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及国家奥委会要求享有更多的权利。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后,在重要问题上重视同其它组织协商,包括公正分配奥运会收入问题。在他的提议下,各单项体联组成夏季体总和冬季体总,负责同国际奥委会交涉有关夏季和冬季奥运会事宜。他还于1984年决定国际奥委会承担一定数量的运动员和官员参加奥运会的费用。另外,国际奥委会通过团结基金会将电视转播收入的三分之一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奥委会。在组织和管理上,萨氏上任后还成立了包括三大支柱在内的奥林匹克运动委员来加强三方的协商与合作。1987年国际奥委会成立了“国家奥委会关系部”,以加强与各个国家奥委会的联系。
总之,国际奥委会已经认识到,奥林匹克运动的一切“都来自我们在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各国奥委会之间已经创立的基本联合。没有这种联合,奥林匹克运动将不复存在。”这个认识是现在及将来国际奥委会处理三方关系的基础。
再次,国际奥委会开始重视奥林匹克运动的法制问题。在奥林匹克运动内部,国际奥委会倡议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之上设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该理事会比原来的体育仲裁法庭更具独立性,更加重视单项组织和国家奥委会及运动员权利的保护,这在其理事及法庭成员的组成上有所表现[9];国际奥委会为了加强对兴奋剂等现象的控制, 谋求与各单项组织在法律上进行合作。1994年在国际奥委会百年庆典上,它说服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确定一个统一化的反兴奋剂条例。除国际足联尚在协商之外,其它组织都已正式同意。如能实施,将使全球反兴奋剂的处罚标准趋于统一。
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法制意味着对其权力的制约。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即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国际奥委会的指令来处理体育纠纷。当今的奥林匹克运动凭借其巨大影响,已更深地介入到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际奥委会只能更多地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复杂的事务。这是奥林匹克运动民主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上述三大问题之间是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奥林匹克主义是国际奥委会组织原则的思想基础,而奥林匹克运动中的民主化又并非意味着对这些原则的否定。应当指出的是,不管历史怎样发生变化。体育都需要与之紧密相联的,正如奥林匹克主义所带来的那样一种理想。所以只要奥林匹克主义不过时,奥林匹克运动就会永远具有生命力,这种生命力的表现之一就是,它能够对其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进行自我调整,使之向更科学、更民主、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向改变。
注释:
[1]顾拜旦《奥林匹克理想》8页,詹汝宗等译,北京,奥林匹克出版社,1993年9月。
[2][3]《奥林匹克宪章》7页。
[4]周西宽、 颜绍泸等《论奥林匹克主义》, 《体育文史》,1992年第5期,6页。
[5]任海《试析国际奥委会的民主化问题》, 江苏省体育科学研究所编《体育与科学》,1993年第1期,1页。
[6]拉斯洛·孔(匈牙利)《体育运动全史》251页,颜绍泸译。
[7]顾拜旦《奥林匹克理想》98页。詹汝宗等译,北京, 奥林匹克出版社,1993年9月。
[8]DAVID MILLER著,梁丽娟译,《萨马兰奇与奥林匹克》365页。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2年。
[9]COO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LAUSANNE.15.12.1995。ARTICLE S4 S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