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文化产业的困境与出路_音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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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6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2)02-0037-06

音乐文化产业是一种链条结构的产业,中国唱片业的迅速缩水使中国音乐文化产业陷入困境。盗版尤其是“数字盗版”是中国唱片业缩水的罪魁祸首,不过,盗版打击尤其“数字盗版”打击的困难与长期性,使单纯依赖盗版的打击很难在短时间内将中国音乐文化产业重新拉回正常的轨道,而且中国的音乐文化产业也等不起这种过长的时间过程。为此,必须为中国音乐文化产业思考新的出路。本文在分析中国音乐文化产业困境及其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唱片业增长、下滑与表演权收益所占市场份额的正相当关系,提出在打击盗版的同时,通过我国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赋权作为中国音乐文化产业新的出路。

一、音乐文化产业的链条结构

音乐作为一种文化产业,从生产到最后的销售,包括词曲的创作、表演者的表演与表演的录制,其间还有作品、艺人与最后音乐制品的包装、宣传以及销售模式的选择、对受众反馈的回应等等,形成一种非常复杂的网状系统。但如果将音乐产业从生产到产出作一种直线考察,音乐产业从生产到最后的产出,是一链条结构,即词曲作者创作词曲到表演者表演,再到录音制作者制作成录音制品,是由这三个环节形成的链条产业。每一个环节的收益决定音乐产业的兴衰。在这个链条结构中,录音制作环节即唱片业是音乐文化产业的最后销售环节。在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框架下,唱片业除了销售录音制品外,并无其他收益路径,因此销售情况直接决定了唱片业的兴盛。不仅如此,音乐制品的销售好坏还部分的决定了词曲作者、表演者的收益。虽然,词曲作者可以从许可表演中获得部分收益、表演者可以依靠现场演出获取大部分收益,但如果录音制品销售萎靡的话,其将无法从录音制作者那里获得其应得的许可费,那么音乐文化产业链条中词曲作者与表演者两个环节也会相对低迷。这样,音乐文化产业就形成如下图1的链条结构。

图1 音乐文化产业的链条结构

向右方向的箭头表示许可,向左方向的表示许可费用的支付。该图清晰地体现了音乐文化产业的链条结构,在录音制品者收益小的时候,其向表演者、词曲作者的支付补偿能力就小,如果小到危险到其自身营利的时候,就不会再向前面的许可者支付许可费,当小于其投入的成本时,就会退出市场,不仅如此,还会引起表演者向词曲作者支付能力的连锁反应。反之,依然。所以,实际上音乐文化产业兴衰的关键在于录音制作环节即唱片业的成功如否。

二、中国音乐文化产业的困境及其原因

当前,中国音乐文化产业所处的困境几乎众所周知。中国录音制品的进出口贸易情况就很好地说明了中国音乐文化产业这种困境:根据国家版权局对中国版权贸易的统计,2004、2005、2006、2007四年录音制品进口数据为745,而出口数据共计才为6。如果说音乐与一个国家本土文化的关系紧密相连,那么中国就不需要这么多音乐制品的进口;而如果说,音乐是一种无国界的文化产品,那么中国的音乐制品照样能够出口;因而,无论从哪个视角看,出现这种状况的唯一原因就是中国音乐文化产业的萧条。

众所周知,整个国际唱片在现阶段都处于下滑与缩水的趋势,比如说2007年与2008年全球唱片业缩水都在8%左右。①原因也非常清楚:其一,唱片业中传统物理介质音乐文件的价格相对“数字音乐”文件来说,要高出很多,这样虽然数字介质音乐文件销售量在上升,但仍然无法抵消物理介质音乐文件下降导致的整体下滑。其二,唱片业的整体下滑最主要原因在于物理介质盗版尤其是“数字盗版”的冲击,而整个唱片业对这种冲击的估计不足,经营模式转换过慢,未能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权利人很长时间没有及时为使用者提供合法数字音乐文件。加之“数字盗版”的“免费午餐”,使消费者形成一种使用“数字盗版”音乐文件的习惯。而“数字盗版”又无法得到根本上的根治,比如国际唱片业协会估计2005年有200亿首歌曲被非法下载。虽然唱片业开始转变经营模式,采用数字网络的营销模式,而且数字音乐的销售额每年成20%的速度增长,比如世界数字音乐2008年的销售额就增长了24.1%,但由于物理介质录音制品初始规模过大以及下降速度快,比如2008年下降了15.4%,数字音乐销售额的增长抑制唱片业的整体缩水。

中国唱片业同样迅速缩水。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2008年全球录制音乐数据报告》显示,物理介质的传统CD唱片在中国的销售额从2003年的1.601亿美元跌至2007年的0.377亿美元,占市场份额的54%;而数字音乐的销售额则从2006年的0.281亿美元上升至2007年的0.318亿美元,占市场份额的46%。而唱片业总规模也从2003年的1.601亿美元下跌至2007年的0.694亿美元,缩水62%,将近1亿美元。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唱片业处于“死存亡关头”,有人甚至感慨唱片业“死亡通知书”的来临。[1]虽然国际唱片业整体处于下滑趋势,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2008年的报告,世界唱片业平均下滑8.3%,但与中国每年近13%的下滑速度相比,中国下滑速度显然过快。

如前所述,音乐文化产业的链条结构中唱片业的成败决定整个音乐文化产业的兴衰。唱片业的萎靡导致其无力支付许可费给表演者与词曲作者,②使表演者与词曲作者得不到足够的激励。中国有很多歌手一辈子就唱一两首歌曲走红,完全依靠走红歌曲的现场表演获取收益就是很好例证。如此同时,词曲作者也未能得到足够的激励,以至于词曲作者普遍感受其与表演者收益之间巨大悬殊,这虽然与我国著作权法的权利配置以及表演者权利意识有关。同样,与我国唱片业的萎缩导致其无法向词曲作者支付许可费也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唱片业的整体缩水导致整个音乐产业的萎缩,前述四年中录音制品进出口数据上过于悬殊的比例即(745:6)就是整个音乐文化产业萎靡的很好例证。总之,我国音乐文化产业是在现场表演(演唱会)与各种选秀的喧嚣与繁华掩盖下的整体萎靡和萧条。

三、音乐文化产业颓势扭转的路径: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赋权

如上所述,音乐文化产业的整体颓势源于产业链条中最后环节即唱片业的萎靡。为此,要扭转音乐文化产业的颓势就必须使唱片业(录音制作业)重新振兴起来。要振兴唱片业,就需要从唱片业萎靡的原因着手加以解决。

中国现行唱片业的收益只有两大块,即传统物理介质音乐制品与数字音乐制品的销售收益。但中国这两块的盗版问题都非常严重,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2006年盗版报告,中国2005年物理介质音乐制品的盗版率高达85%,盗版所拿走的价值高达4.1亿美元。而中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第二大宽带网络用户国家,“数字盗版”问题亦非常严重,国际唱片业协会2008年数字音乐报告认为中国数字音乐的盗版率高达99%,数字音乐的销售总额不到世界数字音乐总额的1%,与世界第二大互联网用户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国内相关人士也同样认识盗版是中国音乐产业的特大毒瘤。③为此,中国扭转唱片业颓势的根本在于打击盗版。

但盗版打击的困难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盗版与正版几乎如影随形。就物理介质的音乐文件来说,对盗版的打击几乎伴随了正版音乐文件的历史,但至今,盗版仍无任何根除的迹象。即使是经常拿中国、俄罗斯以及拉丁美洲等国家与地区盗版说事的美国、欧盟也没有根除盗版。当然,物理介质的音乐盗版可以通过刑事保护给予足够威慑、加强政府反盗版执法得以一定程度上的遏制。而且,随着数字音乐收益增加并逐渐取代传统物理介质音乐收益,中国数字音乐销售在2007年已经占全部销售额的近50%(45.7%)就是很好例证,传统物理介质盗版也会随着物理介质音乐文件被数字音乐文件取代而消失。那么物理介质音乐盗版的打击也将不成为问题。

不过“数字盗版”成为比物理介质盗版更为严重的问题。“数字盗版”的根除似乎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复制成本、被逮几率都非常低的情况下,尤其是当免费网络下载音乐文件成为一种生活习惯时,“数字盗版”打击将遭遇的困难可想而知。正如论者所言:“网络不仅实现了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就能对数字化作品进行高质量的复制,而且使法律的实施(追踪并惩罚侵权者)成为一项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2]更为紧要的是,当今世界各国与国际著作权立法都将网络提供商(ISP)放入侵权的安全港,④或通过“通知——删除”模式来免除网络提供商的责任。比如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而ISP并不能控制任何人非法上传音乐文件,从权利人的通知到ISP删除之间的时间差早已足够该文件被下载、复制、再上传无数次。也许这个网站收到通知刚刚删除侵权文件,那个网站又上传了侵权内容,权利人因此陷入疲于通知的局面。如果权利人以单个消费者作为诉讼对象,成本太高不说,消费者甚至可以以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进行抗辩。而且美国针对单个下载者诉讼并未成功就是很好的例证:美国录音产业已经向532个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因为这些消费者利用文件共享非法下载音乐,[3]录音产业希望通过这种对个人的威慑以禁止盗版,但并没有起到其预想的效果,网络下载者依然我行我素,美国唱片业在2008年缩水高达18.6%。正如论者所言,“最近法院的案例表明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正在通过对非法的文件分享诉讼筹集钱财,这样的战争一直在增长。”[4]这表明RIAA针对个人消费者的诉讼并未减少网络非法下载者,而是一直在增加,这种诉讼似乎并没有起到预想的威慑作用。当然,权利人还有一个法宝,就是技术保护措施,让不付费的人没法享受音乐,这虽然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黑客规避技术措施的能力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使这种技术保护措施“灰飞烟灭”。更何况,技术保护因限制合理使用而广受诟病,立法因此将某些特定情形对技术措施的规避放进免予侵权责任的“安全港”。比如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就规定多种可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形。为此,“数字盗版”大有“野火烧不尽,春分吹又生”之势。《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就是很好的例证,被告因为断开了原告所通知的链接网址,新的链接网址不是原告先前所通知的网址,原告该部分的起诉就被驳回。这说明新的侵权又产生了,原告必须就现在链接网址重新通知;而该案的诉讼成本足以让权利人咂舌:案件受理费五十四万一千八百元,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四十四万六千五百元,一共获得赔偿七万元。也许只有到某一天,世界所有网络数字用户都自动停止通过网络下载免费音乐,“数字盗版”问题也许就不再成为问题,但这一天还有多远,谁都无法预料。当然,打击“数字盗版”的各种措施不是没有任何意义,无论如何,盗版打击是音乐文化产业得以维持与成长的必要条件。但盗版打击的道路任重而道远:盗版打击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上的问题,还有人们的版权意识问题,而版权意识的培养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如果单纯依赖盗版打击来扭转中国音乐文化产业的颓势,“数字盗版”打击的困难显然说明这种措施过于“势单力薄”。

与中国不同的是,欧盟国家中唱片业的收入主要有三个来源,分别为传统物理介质制品、数字制品的销售以及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收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收费是指对录音制品进行公开播放或传播的使用者,需要对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支付一个单一的报酬,法律制度上可以单独赋予表演者或录音制作者,另一方参与分配,国际唱片业协会的报告将该种收费的权利简称为表演权。在传统物理介质制品遭受自身盗版与“数字盗版”的冲击以及“数字盗版”无法得到根本遏制的情况下,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就成为唱片业一个相对可靠收入来源。从下表1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唱片业增长的速度与表演权收益所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之间的排名形成这样的规律:唱片业增长速度较快的国家,其表演权收益所占收益总额的比例的排名也相对靠前。比如荷兰的唱片业增长在世界排名第一,其表演权收益所占收益总额的比例同样排在世界第一;排名第二、四、五的比利时、西班牙和瑞典,其表演权收益所占收益总额的比例则排在并列第二位。而唱片业缩水最快的国家,其唱片业一般没有表演权收益。比如缩水最快四位中的墨西哥、美国与韩国的唱片业收益中都没有表演权的收益。当然,这只是反映一个大致的规律,表演权收益所占收益总额的比例排名并不绝对决定世界各国唱片业增长速度的排名,因为还要考虑一个国家唱片业的初始规模、盗版打击有效度、传统物理介质收益承受“数字盗版”冲击的能力等等。比如日本的表演权收益所占收益总额的比例在世界排名靠后,但其具有世界上唯一的CD出租市场,几乎不存在盗版,[5]因此其唱片业还是有稍微的增长(0.3%)。而南非在没有表演权收益来源的情况下,依然能保持在下滑速度较慢排名的前面,主要是由于南非的互联网用户较少,南非网民只占总人口的10%,其唱片业遭受“数字盗版”的冲击就比较小。再如巴西虽有6%的表演权收益,但其唱片业缩水却排在世界第二,主要是其盗版率过高。比如其2006年物理介质音乐文件的盗版率高达40%,排在世界最前列。从2008年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统计报告同样可以看出,由于美国只对数字传输的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进行收费,因此唱片业的下滑速度超过欧洲,比如美国2008年表演权收益所占比例只有1%,其唱片业下滑速度是18.6%,实际上美国学者早在1993年就认识到:“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未对公开表演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录制音乐产业持续繁荣的更大的威胁。”[6]而欧洲唱片业下滑速度只有6.3%,其表演权收益所占比例也高达7%。因此,总的来说,表演权收益所占比例比较大的国家,其增长或下滑的速度也比较快或慢,反之亦然。

中国唱片产业以每年近13%的速度下滑,其速度之所以如此之快,就是因为在传统物理介质制品遭受其本身盗版与“数字盗版”巨大冲击,而“数字盗版”又无法得到根本上遏制。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收益来源,也是整个产业的下滑的原因之一。从上述各国唱片销售额增长(下滑)速度与表演权收益所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之间的规律可以发现,表演权收益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唱片业的下滑。为此,在盗版打击需要一个相对较长过程的条件下,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是音乐文化产业颓势扭转的可选之策。

四、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后的愿景

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是当前阻止中国音乐文化产业继续快速缩水一种上乘的制度选择。而且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并非是“数字盗版”打击困难下的“曲线救国”。早在没有“数字盗版”的年代,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就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进行了赋权:法国为1985年、英国为1988年。而当今,欧盟国家几乎都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进行了赋权,美国也在1995年赋予权利人对通过数字技术传播录音制品的收费权,并且其他公开表演与传播的赋权也已经提出了议案。即2009年4月在美国众议院提出的《美国表演权法案》(Performance Rights Act)。此外,从IFIP发布的《2008年全球唱片产业信息报告》可以发现,亚洲的日本、印度、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拉丁美洲的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国家的唱片业都已经有表演权的收益了。这说明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赋权在世界范围已经获得了正当性的论证,并不是在“数字盗版”打击困难下的“曲线救国”。

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是否能扭转音乐的产业的颓势?印度给了一个极好的例证。从下表2可以看出,在没有表演权收益的2005年,印度唱片业有些许下滑(-0.3%),在有了表演权收益之后的2006年,唱片业整体得到大幅度提升(14.2%),到2007年,表演权收益所占比例基本没变的情况下(仅上升0.6%),唱片业也只是小幅上升(1.6%),表演权收益所占比例上升幅度较大的2008年(近6%),唱片业整体上升幅度也比较大(6.3%)。这说明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对维持唱片业的健康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大。

中国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市场相比只会比印度大,具有更加广泛的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者群体:其一,电视、广播电台就是最为主要的使用者,电视台与广播电台几乎无时不在地使用录音制品,其巨额的广告收益(2007年全国广播电视总收入高达1316亿元)并不能抹杀录音制品的贡献。从电视台与广播电台巨额广告收益中分出一杯羹给唱片业即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也是情理之中。其二,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港口,甚至飞机、火车以及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还有宾馆、饭店等消费场所无不利用录音制品播放音乐,以装饰其经营环境。经过音乐装饰的消费环境已经同具体消费对象形成一个消费整体,这些经营者所获取的收益自然应将其部分份额回馈给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其三,以音乐为直接消费对象的歌厅、舞厅更是如此。这么广大的录音制品使用者群体,而且这些群体都集中在营利相对较高的行业。如果能按照一定标准从这些使用者群体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中国音乐文化产业所起的作用不会比印度小,中国唱片业缩水势头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当然,录音制品二次使用权需要进行科学配置,收费标准也应合理确定,以及与此该权利密切相关的集体管理制度更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结语

中国音乐文化产业正处于极度困境之中,由于音乐文化产业是经由词曲作者、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所构成的链条结构的产业,中国唱片业的快速缩水是中国音乐文化产业处于困境的根本原因。中国唱片业快速缩水主要在于物理介质音乐盗版与“数字盗版”对唱片的巨大冲击,盗版的有效遏制是中国音乐文化产业重新振兴的必经之路。但美国的经验更是说明“数字盗版”的根除几乎不可能,即使是遏制在一定程度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如果等“数字盗版”遏制到一定程度时,中国音乐文化产业可能已跌至低谷。唱片业增长、缩水与表演权收益所占收益总额比例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表明表演权收益可以为中国音乐文化产业的重新复苏作出贡献,而印度表演权收益对其音乐产业增长所起的关键作用更是为中国提供一个非常实际的例证。中国没有理由依然让使用者免费使用,而放任音乐文化产业的萧条。为此,在加大力度打击盗版的同时,中国应赋予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收费权(表演权),以使处于困境中的中国音乐文化产业得以重新振兴。

收稿日期:2012-01-18

①文中有关音乐产业的数据非特别指出,均来自国际唱片业协会(IFIP)2005—2009的年度《录制音乐销售报告》(Recorded Music Sales)、《年度盗版报告》(Piracy Report)、《全球录制音乐数据报告》(Recording Industry in Number)。国际唱片业协会(IFIP)网址为:http://www.ifpi.org/content/section_statistics/index.html.

②有报道甚至认为表演者从音乐制品的销售上没有获得任何受益。参见《中国唱片业5年缩水近1亿美元,已到生死存亡关头》,中国青年报,2009-7-2。

③比如陈小奇认为盗版对中国唱片业是毁灭性的打击。参见陈小奇:《盗版对中国唱片业是毁灭性的打击》,http://ent.163.com/imusic/5/010201_42228_5314.htm1,2009年9月5日访问。

④比如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就将网络提供商放进这种侵权的“避风港”,即根据用户的指令在系统与网上储存信息以及信息搜寻工具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参见DMCA第5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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