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农地产权与农地产权制度_土地产权论文

产权、农地产权与农地产权制度_土地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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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当前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解决“三农”问题是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其中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环。笔者试对产权、农村土地产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般内涵、特征和作用作一些探讨,并力图从中寻找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经济学原因,以期对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供某些启发,并就有关理论问题就教于同仁。

一、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1.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

现代产权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以科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家对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的根本缺陷进行思考和批判的过程中形成的。西方产权理论以交易成本为基础,以科斯定理为基本原则。科斯的产权是指经济当事人拥有的权利。“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一个所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的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利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止的。”[1](P97)“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1](P166)科斯定理可以表述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初始的合法权利的配置,哪怕是不合理或不公平的,也可以通过产权的自由转让来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诺斯指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2](P21)阿尔钦则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3](P97)德姆塞茨告诉我们,产权是一个形成他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的工具,“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4](P97)。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下的定义较为全面:“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描述为界定每个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5](P204)即产权是一组经济和社会权利。

我认为,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把产权看作是一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观点,概括了从不同角度给产权下的定义,并与罗马法、习惯法及现代法律对现代产权的定义基本一致。

2.中国学界关于产权的阐释

关于产权的概念,我国学者表述的形式较多,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产权就是财产所有权。如据《辞海》解释,“产权: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指不动产所有权”[6](P4672)。

第二,产权是除所有权以外的各项权利之和。高尚全认为,所有权制度明确归属问题,产权制度明确资源利用和使用问题。

第三,以法则、法律体现、市场关系中的体现等来定义产权,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刘伟认为,“本质上,正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作为一定的权利所必须确定的界区。”[7](P2)产权是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现。王国平认为,“产权是指通过法律界定和维护的人们对财产的权利。”[8](P1)刘诗白也认为,“所谓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它是具有法律赋予的社会权力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关系。产权作为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即法权含义的财产关系,它是特定的生产方式下人们用来硬化一定的所有制关系、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维护与稳定一定的经济秩序的法权工具。”[9]

第四,以两组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来定义产权。段毅才认为,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产权问题不断产生又不断相对地解决(界定)的过程,就是所有者不断保卫自己权益的过程。

第五,产权就是财产权(Propertyrights),是有关财产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财产权:……指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属于这一类的权利有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继承权、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10](P31)产权:“财产权利的简称。……产权或财产权通常有两种涵义,一是指财产所有权,即由法律加以维护和强化的最高占有权,这是产权的基本涵义;二是财产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处置权,即对某种财产的实际占有权。”[11]

第六,产权既是权利,又是规则。刘世锦在《经济体制效率分析导论——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对中国国有企业体制问题的应用研究》中认为,产权可以理解为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人们使用资源时的适当规则。产权作为一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当构成产权的一组权利未被分解、全部集中于一个主体时的产权状况,相当于人们常说的所有权。

上述中国学界对产权的解释,有的未能完全涵盖产权的内涵,有的把产权与界定产权的工具等同,有的对经典作家关于产权的解释有某些曲解。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上述解释都从某个不同的层面上较好地阐释了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3.产权的内涵、特征

不同的界定条件下做出的产权定义是难以直接统一的,但尽管存在着差异,笔者认为,以下三点是共同的、也能比较全面地概括产权的内涵:第一,产权是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正因为如此,产权才构成市场机制的基础和运行内容,否则便没有市场经济。第二,产权是规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基础性的规则。产权是源于社会经济生活对人的权利和责任的规范,这种规范首先是明确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果做了产权界定所不允许的事情,必须负怎样的经济责任。产权作为规则,其核心功能是使人的权利与责任对称,使权利严格受到相应责任的约束,具有将外部性制度性地转化为内在性的可能,具有向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预期的功能。第三,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由此,可以给产权下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产权是由法律、习俗、道德等界定和表达的,得到人们相互间认可的关于财产的权利。

基于上述对产权内涵的理解,笔者认为,产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产权的有界性,任何产权与别的产权之间,必须有清晰的界限;任何产权必须有限度。第二,产权的排他性。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这里指的是产权主体对特定权利的垄断性。第三,产权的可支配性。指产权主体在财产权利的界区内有权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支配其财产,产权主体在财产权利的界区内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无需征求他人的同意。第四,产权的可分割性。即在同一财产之上,可以成立分属于不同主体的多项产权的性质,即“一物多权”,同一财产之上的各项产权在各自的界区内并行不悖。“产权的可分割性使产权更容易流动和交换,从而大大地提高了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12](P170)“产权的可分割性大大地降低了集体产权运作的成本。”[12](P170)第五,产权的可让渡性,指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交易、赠与等处分。

二、农村土地产权的内容和结构

所谓农村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土地权利束。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

1.土地的终极所有权

即单纯的所有权或法律上的所有权,在一些特殊场合,马克思又称为最高的所有权或股权,是指土地终极所有权主体把土地当作他的意志支配领域而加以保持,排斥他人并得到社会公认的权利。马克思认为,土地终极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当作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13](P695)。这既表明了土地终极所有权的排他性,又表明了土地客体的归属关系。引申一步说,不管土地产权权能的多少和土地产权权能的结合与分离情况以及实际运行状况如何,土地客体无论是从法律上或者意志上来讲,最终它都是属于土地终极所有主体所有。对于古罗马土地所有制关系,马克思曾作过这样的描述,在罗马公社内部“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分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份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他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14](P478)。“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但是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14](P477)。不过“他的所有又同时具有特殊的存在”[14](P484)。这种特殊的存在是以国家(公社)、个人对农地并列所有,即复合所有为特征的,即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个人则可拥有初始所有权。农地国家(公社)所有是农民个人所有的基础和前提;农民个人所有则是农地国家(公社)所有的有机构成和人格化体现。

2.土地占有权

指经济主体实际掌握、控制土地的权利。它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使用和处分权能的基础。财产占有权通常由财产所有者行使,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者行使。非财产所有者占有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签订契约等形式经财产所有者认可的合法占有;另一种是通过暴力、盗窃等方式实行的非法占有。

3.土地使用权

即土地使用者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一定土地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是土地产权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例如土地所有者利用土地建造房屋,或从事农业生产等。土地使用权多由土地所有者行使,也可以转让;同时土地占有者既可直接利用使用权,也可以转让。非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使用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4.土地收益权

指土地产权主体依据自己享有的相应权能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例如,土地所有者凭借自己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权能而拥有索取租金的权利,租地农场主依据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等权能而取得经营利润的权利。

5.土地处分权

指土地所有者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怎样安排、处分土地的权利。它既是土地所有权运行的表现形式,又是土地产权束中较重要的权能。它包括出售、租赁、赠送、馈赠、抵押等更次一级的权利。处分权通常由土地所有者行使,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所有者委托他人行使。

在土地产权制度中,产权核心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一切产权的母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种权利,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权利束构造。如果说所有权是一级权利,则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是二级权利,开发权或出售、租赁、赠送等权利是三级权利。通常,我们把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二级权能某种程度的集合称为经营权。经营权的权能范围与深度是由所有权加以规定与约束的。产权的所有者总是通过这种权能的分离和回复来不断实现其财产的所有。由所有权的等级构造,我们可以看出所有权作为一级产权对其他二级产权的主宰性。人们普遍认为,大多数人对财产所有权有着强烈的欲望。这种欲望出自人类的本能,也由于千百年来普通人拥有土地的机会有限,并且从社会阶层看,经济和政治势力及其特权者与财产所有权有密切联系,这使得人们对所有权的欲望一直延续下来。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内涵、功能、变革的经济学原因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含义

由于产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因而“产权制度就是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或规范化”[15]。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指构建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权结构,包括各种权利的职能及配置;第二,国家对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认可和法律支持;第三,产权关系,通过土地财产权利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第四,国家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管理与调控。在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构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农村中土地产权问题和产权制度建设也是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又分别是一组权利束。

2.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内涵和条件

依据土地权利主体拥有的权利的程度,可以将土地产权分为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和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两种类型。

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是指:

第一,土地权利主体对体现其权利的土地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即土地权利主体在被许可的范围内,对其土地具有不受限制的使用选择权,他可以采取任何方式使用他的土地,并能依法排斥他人对其土地的使用与限制。

第二,土地权利主体能完全享有其土地利用所产生的收益,即土地权利主体通过合法方式利用土地进行生产所获得的收益,政府、其他组织或个人不仅不能通过强制手段攫取,而且也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侵蚀。

第三,土地权利主体对其土地拥有自由转让权,也就是说,土地拥有者有权决定土地是否转让,转让给谁,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转让方式。

土地产权的保障性或完整性取决于如下条件:第一,土地权利的强度或量必须充足,其充足的标志是土地拥有者获得的权利足以保证其使用的排他性、收益的独享性和转让的自由性;第二,土地权利的期限应当持续一个较长时期,期限是对一个给定权利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长度,土地产权在“经济方面则要求时间水平线长足以使持有者确信,他的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收入流能得到补偿”[16](P172)。第三,土地权利的实现具有确定性,土地权利的强度和期限首先是一种法律承诺,这种承诺能否在经济方面完全实现,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法律实施能力,有保障土地产权不仅取决于社会对土地拥有者权利的承诺,还取决于社会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实施能力,以保证其法律承诺的经济实现具有确定性。

3.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

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稳定功能。“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减小不确定性和降低风险。”[17](P97)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通过产权的界定,可以确定不同资源的不同产权之间的边界,使不同主体对不同的资源有着不同的确定的权利,克服人类的有限理性。

第二,激励功能。“产权会影响激励和行为,这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17](P135)不同土地产权内含的不同激励效应,使活动于不同土地制度框架内理性的人会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一是对农业经济主体努力的激励程度。如果一项土地制度安排使主体付出的努力程度与他应得的报酬相一致,其努力供给量就大;如果二者之间是离散的,其努力供给程度就小些。二是对农业活动主体努力的激励程度。如果某种土地产权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它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增长,反之会起阻碍作用。有保障的土地产权使经济活动主体有了界限确定的产权,就界定了其行动的范围,使其行为有了收益保证或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产生利益刺激或激励。

第三,约束功能。产权有界性意味着任何产权都是有限的,即产权主体的权能空间和利益边界是有限的。产权在确定产权主体可以做什么、在什么范围做、怎样做的同时,也就确定了他不能做什么。另一方面,产权在确认和保证产权主体可以得到什么权力的同时,也就同时限制了他得到其他权力的可能性。

第四,资源配置功能。不同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资源的流转性不同,土地拥有者的信用价值不同,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不同,农业生产者对信息资源的利用程度不同。产权就是对于各种资源的权利,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能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率。制度影响人类选择是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动力及通过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的。制度创新是更有效率地组织经济活动的途径,而这些途径经常导致经济基础的调整。

第五,技术进步功能。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调整是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经济增长的保证。因此,土地制度的创新可以影响一国的农业技术进步,进而推动农业经济的增长。有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是通过约束、规范和诱导人们的行为决策,从而加快或减慢农业科技开发研究和采纳传播的过程,最终影响一个社会的农业绩效。

第六,弹性交易费用、提高效率功能。为了维持有效的经济运行秩序,就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任何社会中的秩序模式都依赖于一套共同的规则,该规则使得大众个人能够按照一种共同的知识而行动。这套共同的规则把大众改变为一个有秩序的关系共同体。”[18](P46)而制度的产生和付诸实施需要支付费用,即制度成本。影响产权制度成本的因素也就是影响产权制度效率的因素,降低产权制度的成本也就是提高产权制度的效率。而影响产权制度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清晰的产权边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二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明确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有效地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也有利于降低制度成本本身;三是建立有效的产权监督保障机制从而降低外在性和交易成本等等。

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因素,归根到底是生产力作用和要求的结果。

第一,外部利润内部化的动机。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源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就会发生外部利润(在产权没有或者不能充分完全界定的情况下,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给予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客观上造成了福利),而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实现时,人们总会寻求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以便抓住这些获利机会。这就是诱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原因。无疑,当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和创新的要求得到满足时,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和创新也就得以完成,外部利润因而也就内部化。因此,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源于外部利润内部化的动机,以外部利润内部化的实现而结束。

第二,收益大于成本的预期。制度性服务的获得如同其他任何服务一样,是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的,如果两种制度安排提供的服务相等,人们就会选择那种生产和交易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毕竟需要耗费时间、劳力和资源。因而这种创新是否发生还取决于成本问题。只有当通过制度创新可获得的潜在的利润大于为获得这种利润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换言之,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会作出。“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渴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1](P274)

第三,人们对效率与公平的不同追求。效率与公平是决定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方案,当制度发生变革时,不仅会使资源配置效率发生变化,还会导致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由于原有利益格局的被打破,如果受损者形成的改革阻力过大,即所谓摩擦成本过高,则可能导致改革的失败。而任何只顾效率不顾公平的制度选择必然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往往使制度变迁和运行的“成本”过高而大大降低预期“效率”,最终走向其否定自身的反面,甚至还可能由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激烈冲突和对抗所产生的摩擦成本太高,新的制度创新无法实现。公有制产权制度更偏重于社会的公平,而私有制产权制度更偏重于经济效率。效率和公平是无法达到绝对统一的。如果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相对公平而效率低下,而社会及其个人同期更注重公平,则产权制度变迁的难度极大甚至不会发生或变迁失败;如果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相对公平但是效率低下,而社会及其个人同期更追求效率,则产权制度的改革就容易发生并取得成功。

第四,帕雷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不同选择。一项新制度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帕雷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前者指的是制度安排为其覆盖下的人们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因此会受损失。后者则指,尽管新制度安排损害了其覆盖下的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如我国改革初期,改革的结果表现为帕雷托改进;在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更多地涉及到利益的深层次矛盾,改革的结果可能表现出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因此,在选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时,必须考虑到受益者和受损者的情况,尽可能地降低制度改革的阻力。

第五,路径依赖程度。在土地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正如诺思所指出,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所以,沿着既定路径,经济或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循着原来的路径错误地下滑,甚至还会被锁定在无效率的状态之下。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所以,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方向,很大程度上受路径依赖的制约。

总之,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和创新,归根到底是生产力作用和要求的结果;判断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否应该变迁以及变迁的方向的最基本的标准,就是看这种变迁能否适合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并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每一阶段的绩效与缺失进行评析,也应主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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