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魏时期户籍文书征管制度的变迁_户口本论文

论汉魏时期户籍文书征管制度的变迁_户口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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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4-0072-09

       《唐六典》云:“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通典》:“天下户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①根据这些记载可以知道,唐代户籍文书的保管为三级制,即县、州、户部均藏有户籍,或者说,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均有保管户籍之责。那么,汉代的户籍文书由哪些机构保管呢?以唐朝情况推测,汉代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保管户籍,这些机构根据户籍掌握辖下百姓户口数量,似乎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两汉史料中一些关于户口的记载确实与州、郡及中央机构存在着密切关系。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无疑会引导我们得出如下结论:汉代户籍藏于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但是,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事实上,汉代户籍文书的保存仅限于乡、县两级,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及中央并不具备这一职能。汉与唐在这方面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书的书写材料决定的,而两晋南北朝则是户籍文书保存机构发生变化的过渡阶段。

       一、汉代户籍文书的二级典藏制

       秦汉史学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即乡以上各级机构均有保存户籍的职能,如王敏铨云:“在汉代,户口名数(户籍)年年更造。每至岁终乡县上报所属郡国,郡国再上报朝廷(后汉又添了州转报一层)……上计簿不止户籍,不过户籍是其主要部分之一。”②黄今言云:“秦时期,各地将名籍(笔者案:他所说的名籍即户籍)簿册编造过后,每至岁终要逐级进行‘上计’。所谓‘上计’,就是下级向上级,地方向中央上报。”③马怡亦认为,汉代计相掌管全国上报的户籍,而地方各级政府也均设专吏主管户籍。④

       乡、县保存户籍,于史有征。《周礼·天官·宫伯》郑玄注:“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⑤根据他的注释,可以知道,汉代乡是保存户籍的一级机构。这一点也可在出土资料中获得证实,居延汉简有“户籍藏乡”的记录,⑥新近问世的肩水金关汉简也经常出现“户籍在乡”的记载。⑦《二年律令·户律》则提供了乡、县保存户籍的信息:“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⑧据此可以知道,户籍正本藏于乡,副本存于县。

       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郡、州以及中央是否藏有户籍,史籍没有明确的反映。学界认为计相代表中央掌管全国上报的户籍,主要证据来自于《史记·张丞相列传》:“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是时萧何为相国,而张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苍又善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索隐》释计相云:“计相,主天下书计及计吏。”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如淳曰:“计相,官名,但知计会。”《张苍传》注引文颖曰:“以能计,故号曰计相。”师古曰:“专主计籍,故号计相。”同传引张晏释主计曰:“以列侯典校郡国簿书。”如淳曰:“以其所主,因以为官号,与计相同。时所卒立,非久施也。”⑩概而言之,计相、主计名同实异,为临时官名,长于计算、统计,主领计籍簿书。吕思勉认为计相非官名,主计仅为其职务,等同御史,负责考察计簿。(11)两者对计相是否为官名虽意见不同,但均不否认计相的职责与计簿密切相关。

       计相是否掌管户籍,取决于郡国上计的内容。那么,郡国上计的簿书是否包含户籍呢?

       郡国上计于中央,是汉代的一项定制,由于资料所限,郡国上计的具体项目并不十分清楚,可以肯定的是,上计内容包含宗室名籍。《续汉书·百官志》:“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宗室身份特殊,政府需要掌握宗室的具体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百姓户籍是否上报于中央,则成疑问。睡虎地秦简中,“计”的概念运用十分普遍,主要涉及官府对各方面的经济核算,(12)这意味着,“计”和数字统计密切相关。颜师古将汉代郡国上计的计簿类比为唐代的州计账,其注《汉书·武帝纪》“受郡国计”曰:“计,若今之诸州计帐也。”“受计于甘泉”注:“受郡国所上计簿也。若今之诸州计帐。”(13)唐代计帐使上关中央的州计帐,在日本奈良时期又称为大帐目录,是统计性质的总帐,具列州内的课户、不课户、课口、不课口、见输、见不输、半输、全输以及本年所进庸调杂物匹、端、段、斤等项,不列民户姓名、年状,也不按户统计。(14)李贤同样将郡国计簿等同于唐代的计帐,但他同时解释道:“计谓人庶名籍。”(15)唐代确实存在名籍类的计帐,但这种计帐只是县司编制总计帐的依据,并非上计的项目,(16)李贤将这种名籍与汉代计簿相联系,显然是一种误解。如果颜师古对计籍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郡国上计于中央的计籍就只是对户口、赋役等项目进行统计的数字,而不是记载具体内容的户籍。

       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籍,是以属下各县计籍为依据编制的,而县上计于郡的内容似乎也仅限于按类编制的统计性数字。《续汉书·百官志》:“秋冬集课第,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17)家庭成员关系、田地四至、钱谷征收过程、盗贼作案情况是无需计算的,县、邑、道所“计”对象,只能是户口田地、钱谷、盗贼等具体数字,“盗贼多少”也说明,县上计于郡国的,只是案件的数量、处理的人数等,具体的案情并不包括在内,以此类推,户籍、田籍等也不应该在上计的范围内。胡广所说的县集簿部分内容已经为出土资料证实。2004年安徽天长市乐安镇出土的西汉木牍有题名为“户口簿”、“算簿”的文书档案,首先登录县户口总额及全年算赋总额,以下分列各乡户口数及算赋数。这两种文书并非上报之本,而是县府户口、算赋统计的底册档案。(18)上报于郡的户口簿、算簿即以此为依据。县府将这两种簿籍与其他种类的簿籍汇集在一起,就成为上计于郡的集簿。

       郡上计于中央的集簿实物,比较典型的是尹湾汉墓出土的东海郡集簿、朝鲜出土的乐浪郡户口簿以及荆州纪南出土的松柏木牍。在东海郡集簿中,备列东海郡人口、田亩及财政等各项统计数字,与《百官志》所载县集簿内容基本相同,显然是以各县所上集簿为依据编制而成的。就户口而言,主要记录本郡总人口数、男女人数、老幼人数及增加的人数及占著本郡的流民数等。整理者认为,这份集簿“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19)乐浪郡户口簿主要记录下辖各县当年人、户数及较前一年之增减数,全郡人、户数及较前一年之增减数。(20)纪南松柏木牍则记录了南郡各县免老、新傅、罢癃以及使男使女的具体数字。(21)三郡人口资料既有繁简之别,亦有内容之异,但它们均不属户籍,则是可以肯定的。众所周知,被视为户籍的里耶秦户版属于迁陵县档案,同样属于县级档案的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记录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名籍简,现在认定这些简为户籍简,也许有武断之嫌,但在内容上与户籍比较类似,是无庸置疑的。它们的存在,是县府保管档案的重要证据。反观郡级户口资料,主要记录各种人口数字,迄今尚未发现具体记录每户家庭的名籍,这似乎不能以偶然视之。其所反映的是,县上报于郡的集簿,本来就不包括户籍,郡级档案当然也不会有各县户籍的汇集。以县集簿为基础编制而成,上报于中央的郡集簿既然没有户籍,那么,计相所主的计籍自然也不会有户籍,其所掌握的人口资料主要是全国人、户总数及增减情况,这一点与郡并无区别,只是一为中央,一为地方罢了。史籍所见,太尉府有户曹“主民户”,(22)尚书中有民曹“主天下户口垦田功作”,(23)郡、县亦各有户曹,负责管理户口。(24)除县户曹外,太尉府户曹、尚书户曹和郡之户曹所主“民户”、“户口”,均非真正的户籍,而是依据户籍所做的人数统计数字,它们的存在,不能成为中央、郡掌管户籍的证据。

       东汉时期,州郡均有检核户口之责,《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刘隆传》亦载:“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25)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度田事件。甘肃武威旱滩坡出土了一枚关于度田的木简:“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26)袁延胜认为,这次发生于建武十九年五月的度田目的之一是核实户籍,(27)这个看法也许是正确的,因为乡藏有户籍,乡吏响应中央检核户口年纪的政策,检查户籍在情理之中。但他以《二年律令·田律》“县道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作为论证的依据,却未必妥当。按整理者所注,“以户数婴之”即“标明垦田的户数”,所以,县道上于郡的,是垦田数量及垦田户数,并不包括户籍。而且在袁延胜看来,乡吏度田与光武度田内容相一致,似乎认为州郡检核户口年纪即检核户籍。州郡检核户口真伪,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派员到县、乡亲自检核或监督乡吏检核,走马楼吴简东乡劝农掾殷连及广成乡劝农掾区光奉命调查州吏父兄子弟情况,(28)为前者之例,只是他们由县府所派;乡吏度田则属于后者。但无论何种情况,他们检核的文书应该都是县、乡所藏户籍。二是州郡根据自己保存的档案进行检核。在这种情况下,所查对象就不是户籍,而是县所上的户口集簿。因此,光武帝命令州郡检核户口年纪,并不代表郡藏有户籍。

       事实上,《刘隆传》所说“户口年纪互有增减”,不一定指户籍不实,而可能是指集簿不实。郡守为虚报政绩,经常在上计于中央的户口集簿上作弊。东海郡集簿中,获流、女性以及老人数量均存在增报的情况。(29)无独有偶,宣帝时胶东相王成也曾虚增本郡流民著籍数量,后因朝廷向计吏调查,事情败露。(30)类似东海、胶东计簿不实的情况,并非个例,为此宣帝曾下诏严查:“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31)如上所论,上计簿主要内容为总计性数字,相当简洁,官吏欲邀功请赏,只需改动数字即可。倘若上计内容包括户籍,仅在总计性数字上做文章远远不够,还必须编制一套与虚假集簿相应的虚假户籍,这在以竹简木牍为书写材料的时代,是一项十分浩繁的工作。可以说,集簿不包含户籍,为舞弊者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计簿成为具文,官吏“务为欺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里是否藏有户籍,也是一个问题。日本学者佐藤武敏认为,百姓入籍首先向里申请,里正与里父老及伍人一起制作资料,乡据此编造户籍。(32)他虽然没有明确否认里藏有户籍,但里既无造籍之责,不保存户籍是自然的。上引《二年律令·户律》续云:“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卜宪群认为,户籍迁移时里吏没有配合乡吏的工作,没有及时向上汇报,也要与乡吏同罪,这是里正、典管理户籍的明确记载。(33)不过,这一看法仍有继续考虑的余地。如里藏有户籍,徙户者移籍时,乡、里户籍肯定会一并迁出,那么,里吏同样会出现“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的情况。但联系前引文,“留弗移”显系针对乡吏,与里吏无关。如果户籍确实藏于里,里吏却不参与移籍工作,这是难以想象的。所谓“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未必指户籍藏于里,或许可以理解为,移籍者本属于里,乡吏在移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里吏必定十分清楚,因此,不加告发,里吏同样受到处罚。而且如前所引,简牍记录移籍时,常言“户籍藏乡”、“户籍在乡”,而不言“户籍藏里”、“户籍在里”,似乎间接反映里并不保管户籍。当然,迄今为止,尚未出现户籍藏里的反证资料,但《户律》该条同样不能成为户籍藏里的铁证。里是否有管理户籍之责,尚待新材料证明。

       以上论证说明,汉代户籍的保管为乡、县两级制,郡、州及中央并不保管,它们所保管的,仅是计吏所上的户口统计,这些统计是按类编制的总计性数字,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户籍。

       二、简牍与户籍文书二级典藏制的关系

       汉代户籍文书的保管之所以为两级制,而不像唐代那样遍及地方和中央各机构,与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存在密切关系。木、竹作为书材料,与纸相比存在诸多不便之处。第一,整治不便。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历整治刮削的过程。《论衡·量知篇》说:“断木为椠,析之为板,力加刮削,乃成奏牍。”(34)这是对木的处理。竹简的整治较木简为繁,先断竹为一定长度的圆筒,再剖成一定宽度的竹简,然后还要“杀青”的手续,即先剥去外表青皮,再用火烘干,以防腐朽,复加刮治,才能书写。(35)第二,笔误处理不便。在简牍上书写,如出现笔误,必须用刮刀削去表皮文字,或用水涂抹掉墨字,然后重新书写。(36)第三,编联简册不便。简牍编连成册,首先必须在每枚简右侧刻上三角契口,用以固定编绳,然后将编绳两根连结,置第一简于二绳之间,打一实结,复置第二简于此结之左旁,将二绳下上交结,第三简照此类推,以至最后一简,然后再打一实结。多余的书绳,用作捆扎全部成册之简牍。编联简册,二道编绳比较常见,但如简牍较长,也存在三道、四道甚至五道编绳的情况。(37)这时,编联简册就更是一道复杂的工序。第四,封缄不便。简牍文书在发送之前要封缄、用印,即在简牍之上加一板,以绳缚之。板名曰检,用来掩盖文书内容。检上刻槽,称印齿,即封泥槽,是缄束文书的束绳通过和打绳的地方,封泥捺于槽内绳结之上,加印官印。一般的封检上只有一个封泥槽,只加封一枚官印,而有的文书封检上则会有两三个封泥槽,需用多枚不同的官印加封或同一官印加封多次。(38)

       县如将户籍上计于郡,县府一定存有底本,那就必须将各乡户籍抄录一遍。汉代县万户以上为令,而秦迁陵县有55534户。(39)这样的大县也许并不普遍,但一县有数千户之多大概为常态。将数千户户籍在简牍上抄录一遍,其工序如上所述,相当繁重。更何况,除户籍外,尚有田地、钱谷、刑案等各种簿籍,全部誊录一遍,工作量相当惊人。汉代各种簿籍的书写及誊录主要由书佐完成,按《续汉书·百官志》,洛阳令有吏员796人,其中书佐90人。洛阳是国都所在,吏额如此之多当属特例,其他县大概随大小设置,(40)但超出洛阳吏额的,恐在少数。以东海郡为例,有户266290,辖38个县、邑、侯国,每县平均近七千户,但吏员过百的,只有海西和下邳,最少的仅20人。(41)各县书佐人数没有记录,但吏员总额既如此之少,书佐肯定不会太多。有限的书佐在完成县府的下行文书缮写任务之余,能否完成各乡上交于县的各类簿籍誊抄工作,并制成简册,是大有疑问的。以郡而言,如上计于中央的计簿包含户籍等各种簿籍,那么工作量之大,与县相较更是难以想象。按《续汉书·百官志》,河南尹有吏员927人,其中书佐只有50人。河南尹吏额同样属于特例,东海郡《集簿》记郡吏员共2203人,远较河南尹为多,但这是郡县长吏及各县属吏的总数,按《吏员簿》所载,东海郡府吏员只有可怜的27人,都尉府仅12人,合计39人。其中书佐数额,《集簿》记为15人,《吏员簿》记为13人。县府书佐完成上计于郡的各类簿籍的抄写已成疑问,郡府十余位书佐完成上计于中央的包括户籍等各类簿籍在内的计簿,更不可能。

       东海郡吏额少于下辖各县,河南尹吏额只是较其属县洛阳县略多,而书佐却远少于后者,这说明,郡府的工作较县府未必繁杂,特别是郡府缮写誊抄文书的工作,更较县府为轻。各地出土的郡级户口簿、算簿、免老簿、罢癃簿、新傅簿,均为数字总计,相当简洁,完成这样的计簿,确实是无需大量人手的,反之,如果完成抄写各类簿籍、编制简册的繁重工作,这少量书佐无论如何也无法做到。郡书佐数量之少,反映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簿并不包含户籍以及其他各类簿籍。总之,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决定了户籍、赋役籍、田籍等各种内容比较繁琐的文书,不可能被抄录数遍,依次上交各级政府乃至中央。类似西晋争相传抄左思《三都赋》,从而导致“洛阳纸贵”的故事,只能发生在以纸为书写材料的时代,不可能发生在简牍时代。

       以简牍为书写材料,也影响到文书的收藏和查阅。与纸张相比,简牍较长较厚且容字有限,而户籍之类的文书受格式限制,又必须经常换行书写,这样,户籍类的文书制成简册后,其体积、重量远超纸质文书。《后汉书·吴祐传》记载其父任南海太守,“欲杀青简以写经书”。吴祐劝阻,认为“此书若成,则载之兼两”,而岭南多珍怪,以后携书而归,未免给人受赂之嫌。(42)经书不同于文书,一般情况下可连行书写,同样字数所用简牍应少于文书,但即便如此,写成后仍须以车运送,其体积之大可想而知。

       一县的户籍、役籍、田籍等文书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其体积大小与所辖户口多少、地域广狭成正比。我们不可能发现简牍时代这些存放于县的全部文书,出土的走马楼吴简已达十万枚之多,但远不是临湘县所藏这类档案的全部。试想,长沙郡所属各县将其收藏的所有类似档案抄写完毕后,全部上计于郡,郡府如何典藏,肯定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如各郡再将这些档案全部上计于中央,肯定出现档案堆积如山的结果,那么,朝廷典藏这些档案就更加困难了。《汉书·刑法志》载武帝时期刑法之繁云:“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43)当时法律字数不详,但肯定远较东汉为少,因为东汉后期仅断罪所当用的律章句就有26272条,共七百七十多万字,导致“览者益难”,(44)如果加上律、令决事比等,字数更多。七百余万字的律章句在当时可以称得上卷帜浩繁,比附带胡注的《资治通鉴》多出一百多万字,但在汉代,其所占用的空间超出中华点校本《资治通鉴》不知多少倍,字数远较律章句为少的武帝时期的法律文书“盈于几阁”,即可证明此点。观察《二年律令》图版可以发现,凡同一法条,无论字数多少,一简写满,然后在第二简上续写。这有类于经书,与户籍等文书一简记一人或两人,然后换简书写的情况有别。这在相当程度上节约了简牍的使用量。同等字数的户籍类文书,使用的简牍肯定较法律文书为多,而全国这类文书汇集起来,其总字数不仅远超七百万字,而且肯定是一个可怕的天文数字。试想,编制这样的档案,需要多少简牍?这些简牍文书需要多少空间?全部上计于中央后,中央又该如何收藏?这还只是就一年上计的文书而言。汪桂海认为,汉代文书存档期与唐代三年存档期有别,一般普通文书保存十年左右,而像诏令这样的重要文书档案则要无限期地收藏下去。(45)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就意味着中央保留了郡国十年期间上计的所有计簿,也就是说,中央至少典藏全国十年期间编造的所有户籍。面对浩瀚如海的档案文书,中央无论如何是无法解决收藏问题的。

       当然,这些文书全部上计于中央,面临的还不仅是收藏问题。即使中央有存放之所,但使用时如何查阅又成了一道难题。汉代官员不能遍睹法律,我想主要问题不在于条文繁杂、字数太多,即使七百余万字,也实在算不上很大的阅读量,但文书“盈于几阁”,对查阅者而言,那就过于困难了。既然字数不算很多的法律文书由于堆积如山,已经极不利于查阅,那么,所占空间远超法律文书的全国户籍及其他簿籍,查阅起来无疑更令人徒兴大海捞针之叹。如果这些簿籍不能查阅,郡国将其上计于中央,也就失去了意义。县将户籍等文书上计于所属郡国,存在同样的问题。

       其实,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对汉代户籍的影响,吕思勉在《中国制度史》中已有简略论述:“此籍之详者,亦当在乡亭,其都数当上之郡县耳。是时尚无纸,户籍称版,可知不书以缣帛,断不能悉致郡县之廷也。”(46)在他看来,汉户籍有详、略之分,详者藏于乡亭,略者(即“都数”)上于郡、县。如前所说,乡、县所存户籍有正、副之分,无详略之别,而郡无保管户籍之责,所以,他的这些认识都是不妥当的。但吕著写成于上世纪20年代,没有任何出土资料可据,但他仍然认识到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对行政机构典藏户籍文书产生了很大制约,这在当时堪称空谷足音。但后来者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独特的看法,始终将县以上各机构收藏户籍视为当然之理,这不能不说是遗憾的。

       根据以上所论可以知道,户籍文书收藏于郡及中央在简牍时代并不具备条件。郡能够典藏的,是县以各乡户籍、赋役籍、田籍等各种簿籍为依据编制的全县计簿;中央能够典藏的,是郡以各县计簿为依据编制的全郡计簿。这些计簿的内容均以总计性数字为主,其中县上计于郡的计簿中,户口簿主要条列本县总户口、属下各乡总户口及其增减数额;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簿中,户口簿内容与县相同。当然,户口簿也许还有其他内容,而且不同时期,户口簿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东海郡《集簿》尚包括男女、老幼等人数,但无论如何,户口簿仍然只是关于人、户的各种分类统计数字,与具列户主及家庭成员籍贯、姓名、年龄的户籍存在着本质区别。

       三、魏晋时期户籍文书典藏机构的变化

       户籍从汉代由县、乡两级保存演变至唐代由中央、州、县三级保存,其重要区别在于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和中央典藏户籍。这一变化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完成的,那么,县以上机构典藏户籍始于何时呢?《三国志·魏书·袁绍传》注引孙盛引曹操占领冀州后对崔琰之语:“昨案贵州户籍,可得三十万众。”(47)据此,似乎东汉末年冀州已有户籍,但《崔琰传》记此事无“贵州”二字:“太祖破袁氏,领冀州牧,辟琰为别驾从事,谓琰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也。’”(48)怎么看待两种不同的记载呢?陈寿(233~297)生活于魏晋之际,孙盛(302~373)生活于东晋,在无法证明孰是孰非的情况下,从史源角度考虑,我们宁可取信于年代较早的陈寿。孙盛添加“贵州”二字,大概受到了当时制度的影响,因为最晚到东晋咸和三年(328),中央尚书省已经开始典藏户籍了,而中央户籍显然是各州户籍的汇总。当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遽然否定孙盛的记载也不妥当,但是,即使孙盛引语无误,也未必说明冀州一定藏有户籍。曹操所“案”的“户籍”或“贵州户籍”,可能是指冀州辖下各县的户籍,也可能指各县上计于郡的户口资料,这些资料同样以各县户籍为据,曹操将其称为“户籍”亦无大错。

       《三国志》注引《蜀记》、《晋阳秋》记蜀、吴灭亡时人口资料:“(蜀)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吴)领……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49)两条资料为治史者所习知,学界多将此作为吏、兵、民分籍的证据。池田温云:“就是在三国时代,也是将户籍汇集于国都而加以统计……除了男女口之外,又写出了吏及兵,以示一般民籍与士籍兵籍之区别所在的背景,以适应身份差别显著的时代动向,可知在户籍制中也有反映。”(50)三国时期吏、民是否分别立籍,非本文关注中心,在此不拟置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池田温将两条资料与户籍相联系的做法,未必妥当,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中央掌握的这些数字直接来自于户籍,从形式上看,更像是蜀、吴所辖各州上计资料的汇总结果。(51)而如上所论,汉代地方上计于中央的集簿并不包括户籍,因此,这两条资料并不能证明三国时期中央已经存有全国的户籍档案。

       西晋时代,县以上机构藏有户籍,似乎有了铁证。《晋令》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52)对于此条令文,学界主要关注黄籍的书写材料是纸还是木牍,池田温、傅克辉、富谷至等人认为,黄籍是书写在简牍(木札)上的户籍,高敏则认为是写在纸上的户籍。(53)如果属于后者,由于在纸上书写誊录户籍比较便易,郡国藏有户籍是可以理解的。但后者立论没有多少依据,根据富谷至的讨论,我们宁可相信西晋的黄籍是以木牍为书写材料的。本文认为由于汉代户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因此县以上机构不具备典藏户籍的条件,对于西晋郡国户口黄籍写在简牍上该如何理解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黄籍”的解释。学界均将“黄籍”与“户籍”对应,认为黄籍即户籍,但笔者认为,更为合理的解释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是黄籍,但黄籍不一定是户籍,其范围较户籍为大,举凡与户口有关的文书档案在当时可能都称为“黄籍”,所谓“郡国诸户口黄籍”,也许指县上计于郡国的户口档案。当然,这种解释属于臆测,但我们同样无法证明,黄籍仅与户籍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所以,《晋令》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郡国机构藏有户籍。

       众所周知,纸在西晋时代已经开始普及,“洛阳纸贵”的故事就是典型的例证。但是,如富谷至所论,由于户籍类的行政文书“具有固定的形式和格式,通用于所有官署,在一朝一夕改变沿袭过去的王朝户籍样式本来是不可能的,只有凭借某种大规模的国家改订事业才会变得可能。无论纸张如何普及,旧有的文书行政系统也不会轻易改变,在此,需要有促成变化的外在压力和一定的时间”。(54)魏晋户籍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而这又会限制县级以上行政机构对户籍的典藏,这也许意味着三国和西晋时期,户籍的收藏仍为县、乡两级制。

       中央典藏户籍,在东晋咸和年间就比较明确了。《通典·食货》:“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尚书令沈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烧。此后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以为宜检之日,即事所须故也。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啮,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滕。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55)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以前的版籍由于苏峻等人的叛乱,荡然无存,这旧的版籍内容如何不得而知,但他说藏于下省左人曹的咸和三年到刘宋初年的晋籍“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应该是相较旧籍而言的。也就是说,与焚毁的旧籍相比,咸和三年以后的晋籍内容更加详实,而且以纸为书写材料。

       沈约的上书是针对梁代南徐、江、郢三州连续两年不上黄籍提出的,他所说的“晋籍”自然与梁代黄籍相对应。那么,所谓“晋籍”是否如前文所说,仅是州上计于中央的户口统计数字呢?从“并皆详实”、“此籍精详”分析,应该不仅限于户口数字,还包括了其他更加丰富的内容。沈约一再提及宋元嘉二十七年以后黄籍的弊端,并建议以晋籍检校。沈约没有提及晋籍的具体内容,他历数元嘉以后黄籍的弊端,也只有“落除卑注,通官荣爵,随意高下”比较具体,但元嘉以后黄籍存在的问题,齐高帝建元二年所下诏书有明确的表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虞玩之回答诏书又云:“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发,便谓为道人,填街溢巷,是处皆然。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满,流亡不归。”(56)综合三人的说法,可以知道,中央掌握的黄籍要求注明每位家庭成员的年龄、家庭关系、爵位、官职、健康及服役状况、身份(僧俗)、门第等。这些内容远远超出了汉代郡国上计于中央的计簿,较之秦汉户籍也更为精详。晋籍未必能与此一一对应,但沈约一再建议以晋籍作为检籍的标准,就此推测,晋籍记载的具体内容当与齐高帝、虞玩之所说相去不远。东晋以后户籍内容如何,现在并不清楚,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不会超出以上诸项。东晋中央既然能够掌握如此精详的簿籍,那么,掌握户籍的条件也就完全具备了。

       根据沈约的上书可以知道,东晋南朝中央掌握的簿籍是由各州提供的,则各州藏有户籍自是题中应有之义。有人认为,南朝郡级政府没有造籍之责,依据是上引虞玩之奏表有如下记载:“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但是,王僧虔任职吴兴太守,曾“听民何系先等一百十家为旧门”,(57)如果造籍不经过郡一级,王僧虔是没有机会将何系先等点为旧门的。实际上,虞玩之所说的,并非造籍程序,而是检籍程序,检籍开始,各县把户籍封合送州,州检查完毕,退县改正,郡、县两级都没有检籍的权力。(58)但纂造户籍,却是郡、县各有其责。可以说,东晋南朝时期,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各机构都藏有户籍。

       东晋咸和年间发生的这一转变,是以苏峻之乱为契机的。苏峻之乱焚烧了此前写在简牍上的户口资料,迫使中央不得不重新编造簿籍,这就是富谷至所说的“外在的压力”,而此时纸的使用已完全普及。东晋政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下令地方各级政府一律用纸书写户籍,并将其最终上计于中央。这样,简牍时代仅由县、乡保管的户籍经由这次外力的作用,一跃而变为纸张时代的中央、州、郡、县四级保管制。

       差不多与东晋同时,北方后赵政权建立了州郡保管户籍的制度,《晋书·石勒载记》:“以右常侍霍皓为劝课大夫,与典农使者朱表、典劝都尉陆充等循行州郡,核定户籍,劝课农桑。”(59)霍皓等人核定州郡户籍未记年月,按《载记》,此事发生于石生攻前赵河内太守尹平及石生被晋将郭诵打败之间,《通鉴》将石生两事系于东晋太宁二年(324)正月,(60)可知核定户籍也在此时。后赵州郡保管户籍之制应该始于后赵建立政权之时(319),后赵属新兴政权,没有任何文书档案可以继承,文书档案制度的建立必须另起炉灶,在纸张普及的情况下,包括户籍在内的所有文书以纸为书写材料属必然之举,由此,县级以上的州郡保管户籍档案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一点与东晋必待苏峻之乱等外力摧毁西晋旧有档案,再以纸为书写材料,重新建立新档案有别。州郡建立一套全新的户籍档案,程序相当繁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所以,后赵建立伊始,中央肯定没有保管户籍,但既然以纸为书写材料,中央典藏户籍是迟早的事情,也许石勒派霍皓等核定州郡户籍,正是为此做准备。

       《苻坚载记》载,前秦灭前燕,“坚入邺宫,阅其名籍,凡郡百五十七,县一千五百七十九,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前燕全国的户口虽然同样只是数字统计,但与两汉仅仅以州郡户口数字为基础不同,而是中央根据其所典藏的户籍档案做出的统计。因为在此前两年,燕主慕容暐曾接受尚书左仆射悦绾检括荫户的建议,而悦绾“自力厘校户籍”,最终括出荫户二十余万。(61)后赵灭亡后,其掌握的户籍档案未必随之销毁,很有可能经过辗转流徙,最终落入了同样以邺城为首都的前燕政权之手,悦绾厘校的户籍可能即后赵户籍。此后,南燕又以尚书韩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62)性质与悦绾阅户相同。

       北魏政权对户籍更为重视,早在延兴三年(473),“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太和五年(481),朝廷颁布户籍之制五条;太和十年,建立三长制,“定民户籍”,阎庄被任命为定户籍大使,尧暄则为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63)北魏括户、定籍雷厉风行,特别在太和改革以后表现得尤其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州郡县,典藏户籍是必然之举。承袭北魏制度的东魏、北齐同样重视对户籍的管理。东魏孝静帝武定二年(544),孙腾、高隆之被任命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得无籍之户六十馀万,侨居者皆勒还本属”,反映州郡藏有户籍;北齐度支尚书所统左户曹,“掌天下计帐、户籍等事”,反映中央藏有户籍。(64)西魏户籍政策是由苏绰制定的,史称“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65)“户籍之法”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隋平定江南,苏绰之子苏威“奏言江表依内州责户籍”。(66)苏威每以推行其父政策为己任,他要求江南诸州依内州惯例上报户籍于朝廷,应该就是苏绰户籍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说明西魏、北周中央以及县以上的地方机构掌管户籍,在“户籍之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隋唐户籍管理之法即主要承袭苏绰之制而来。

       以上讨论了汉魏时期户籍典藏机构的变化及原因,可以概括如下:两汉时期,由于户籍文书以简牍为书写材料,造籍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收藏保管也需要相当的空间,而且查阅也相当不便,因此,中央及州、郡并不具备收藏户籍的条件和意义,其时户籍文书仅由县、乡收藏。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三国西晋,东晋十六国以后才发生了改变。其时东晋承袭的西晋旧籍遭战火焚毁,东晋重新造籍,以纸为书写材料。十六国政权中立国较早的后赵纂造户籍属于白手起家,自然也以纸为书写材料。书写材料的变化,使南北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收藏户籍成为可能,自此,县以上各级政府收藏户籍成为定制,并为隋唐所继承。以上变化并非没有意义,县以上各级地方机构乃至中央保管户籍,意味着国家控制民户的能力较两汉大大增强了,这是一个时代的巨变,这一变化与其他诸领域的重大变化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独具特质的魏晋南北朝时代,并为开启一个新的时代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李林甫等撰:《唐六典》,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第74页。杜佑撰:《通典》卷三《食货·乡党》,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第64页。

       ②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47-48页。

       ③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389页。

       ④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75页。

       ⑤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六《天官·宫伯》,中华书局,1987年,第229页。

       ⑥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44页。

       ⑦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下册)中西书局,2011年,第104页。文书简号为:73EJT9:35。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下册),中西书局,2012年,第14、110、166页。文书简号分别为:73EJT21:60A、73EJT23:772A、73EJT24:402A。

       ⑧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2页。

       ⑨《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年,第2676、1120页。

       ⑩《汉书》卷四二《张苍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第576、2094页。

       (11)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537页。

       (12)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中华文书论丛》1982年第2期;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31-132页。

       (13)《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97、199页。

       (14)(16)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34、177、178、179页。

       (15)《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第63页。

       (17)《后汉书·百官志》,第3622-3623页。

       (18)杨以平、乔国荣:《天长西汉木牍述略》,《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5-196页。胡平生认为,户口簿、算簿为卷县或垣雍县文书档案,可参其《新出汉简户口簿籍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10辑),中华书局,2011年,第256页。

       (19)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前言》,中华书局,1997年,第2页。

       (20)关于郡级《户口簿》的基本内容,可参胡平生:《新出汉简户口簿籍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10辑),第264页。不过,他的结论仅以乐浪郡户口簿为依据,似乎欠妥。

       (21)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

       (22)《后汉书·百官志》,第3558页。

       (23)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33页。

       (24)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0、229页。

       (25)《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卷二二《刘隆传》,第66、780页。

       (26)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

       (27)袁延胜:《东汉光武帝“度田”再论》,《史学月刊》2010年第8期。

       (28)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走马楼吴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

       (29)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

       (30)《汉书》卷八九《王成传》,第3627页。

       (31)《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73页。

       (32)武藤敏雄:《汉代的户口调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19页。

       (33)卜宪群:《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史学月刊》2008年第3期。

       (34)黄晖:《论衡校释》卷一二《量知篇》,中华书局,1990年,第551页。

       (35)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295页。钱存训:《书于竹帛》,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第82页。

       (36)夏鼐:《新获之敦煌汉简》,《考古学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61年,第73页。钱存训:《书于竹帛》,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第82页。

       (37)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汉简缀述》,第295、297页。钱存训:《书于竹帛》,第89页。

       (38)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28、129页。

       (39)张春龙:《里耶秦简所见的户籍和人口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88页。

       (40)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力役》,《山居存稿续编》,中华书局,2011年,第134页。

       (41)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79-84页。

       (42)《后汉书》卷六四《吴祐传》,第2099页。

       (43)《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1页。

       (44)《晋书》卷三○《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第923页。

       (45)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227-232页。

       (46)吕思勉:《论中国户口册籍之法》,《中国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320页。

       (47)《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裴注,中华书局标点本,1982年,第196页。

       (48)《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第367-368页。

       (49)《三国志》卷三三《蜀书·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卷四八《吴书·孙皓传》注引《晋阳秋》,第901、1177页。

       (50)[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中华书局,2007年,第43页。

       (51)有关吏、民分籍与否的讨论以及上述数字系蜀、吴各地上计数字的汇总,可参黎虎:《“吏户”献疑》,《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52)《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2726页。

       (53)[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第42页;傅克辉:《魏晋南北朝籍账研究》,齐鲁书社,2001年,第2-5页;[日]富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刘恒武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2-134页。高敏:《关于东晋时期黄、白籍的几个问题》,《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64页。

       (54)[日]富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刘恒武译,第117页。

       (55)《通典》卷三《食货》,第59页。

       (56)《南齐书》卷三四《虞玩之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2年,第608、609页。

       (57)《南齐书》卷三三《王僧虔传》,第592页。

       (58)傅克辉:《魏晋南北朝籍账研究》,第47-48页。

       (59)《晋书》卷一○五《石勒载记》,第2741页。

       (60)《资治通鉴》卷九三“晋明帝太宁二年”,中华书局标点本,1956年,第2920-2921页。

       (61)《资治通鉴》卷一○一“海西公太和三年”,第3211页。

       (62)《晋书》卷一二七《慕容德载记》,第3170页。

       (63)《魏书》卷七《高祖纪》、卷八三《外戚·阎毗传》、卷四二《尧暄传》,中华书局点校本,第139、151、161、1816、954页。

       (64)《资治通鉴》卷一五八“梁武帝大同十年”,第4924页。《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华书局点校本,1973年,第752页。

       (65)《周书》卷二三《苏绰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1年,第382页。

       (66)《北史》卷六三《苏绰传》,中华书局点标校本,1983年,第2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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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魏时期户籍文书征管制度的变迁_户口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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