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人格及其防治_胡长清论文

贪官人格及其防治_胡长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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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0)04-0058-06

“贪官”,是贪赃枉法官员的简称,古今中外皆有之,只是数量多少、危害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对贪官可从不同的视阈,如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法律的、道德的、心理的层面等进行剖析。本文试图运用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以我国近年来惩处的贪官为对象,探索贪官人格的特性、类型,以及贪官人格形成和预防贪官出现的措施。

一、贪官人格特性

“人格”通常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1]在人格心理学中,将人格看作是“个体在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2]人格具有整体性,是身心一体的有机结构,是对一个人的总体的、本质的概括,说明这个人真正是什么人;人格还具有独特性、相对稳定性,是人与人相互区别的内在根据。人格主要是由后天的社会环境对个体的作用而形成,遗传基因对人格形成起次要作用。个体的人格大体上可区分为两大类,即健全人格(包括优异人格和正常人格)与不健全人格(包括精神病态人格和显著偏离于正常人格的人格障碍,通常仅指后者)。社会心理学认为,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群体,由于相同的社会生活、文化条件所致,都存在着基本相同类型的人格。贪官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也存在基本相同的不健全人格。分析归纳起来,贪官人格的主要特性是:

(一)畸形的需要

“需要是个体活动的基本动力,是个体行为动力的重要源泉。”[3]327所谓需要,是指人的内在的满足某种缺乏状态的欲望和要求。依据“缺乏状态”的不同,基本上可以把需要分为两大类:生理需要,又称物质需要,如食、衣、住、性、财物等;社会需要,又称精神需要,如安全、爱、社会交往、尊重、自我实现、权力等。因为人是社会动物,在社会中生存,所以个体的需要,凡是符合社会常理、社会规范的,都是正当的、合理的需要;凡是违背社会常理、社会规范,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都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即畸形的需要。

从贪官人格的深层次上分析,他们都存在着畸形的需要,既包括畸形的物质需要,如财物、异性等,也包括畸形的精神需要,如“权欲”、“以权寻租”、“沽名钓誉”等。贪官的畸形需要,是他们实施贪腐行为的原动力。例如,人称“三贪”(贪权、贪钱、贪色)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就是一个典型人物。胡长清的贪腐行为,是从他对大款们出入高档酒店、坐豪华轿车、喝洋酒、穿名牌、有小姐陪伴,产生“羡慕之心”所引起。为了满足这种畸形的需要,他利用各种手段攫取权力,一旦大权到手,便“傍大款”、疯狂“捞钱”、猎取女色。他从1995年到1999年,90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44万余元,另有161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胡长清落网后,他的一个“大款朋友”说:“胡长清有着强烈的钱财占有欲,这种欲望充分地表现在我送给他钱的时候,他那种实在感。胡长清除对钱财有欲望外,对女色同样有强烈地追求,暗示我给他找女人。我领悟他的意思后,不惜重金先后从珠海给他物色两个年轻美貌的女人。胡长清生活腐化堕落,我感到他已经暴露出自己贪得无厌的本性。从这个角度说,胡长清‘傍大款’、以权谋私还是一种比较文雅的说法,实际上可以说他就是一个政治流氓。”[4]不仅是胡长清,几乎所有的贪官都是在满足其强烈的畸形需要推动下,胡作非为,以身试法。

(二)贪婪的动机

动机是连接个体需要与行为的枢纽,是直接推动、引发个体行为的内心起因。当个体将其需要引向某一目标时就转化为动机,并直接推动、引发个体实施某种行为。个体的动机多种多样,根据动机的社会评价不同,可分为有益的、合理的动机与有害的、贪婪的动机。后者,是指不道德的或违法犯罪的动机。

贪官在畸形需要的推动下,产生以权谋私的贪婪动机。归纳起来,贪官的动机包括物欲型、性欲型、权欲型及混合型几种。贪官们在贪婪动机的直接推动下,肆意实施贪腐行为。例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1992年同李平勾搭成奸后,打算各自离婚、二人结婚,并商定“先赚钱,后结婚”,趁成克杰在位,先打下“物质基础”。在这种肮脏动机的促使下,他们二人上演了一幕幕权钱交易、聚敛财富的“双簧剧”,即李平在前面“寻租”、收钱,成克杰在后面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不法商人“办事”,“名正言顺”地捞钱。[5]1994年初,二人通过为奸商周某批土地项目——压低地价——解决贷款等,轻而易举地捞到“第一桶金”——2000万元的“好处费”。他们尝到甜头后,变本加厉,又从多个不法商人那里收受2000多万元贿赂。成克杰的动机是混合型的,即物欲加性欲。类似他这种情况,在贪官中所在多有,如胆大妄为、色迷心窍的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等人亦是如此。

(三)扭曲的价值观

贪官的畸形需要、贪婪动机是如何产生的呢?在相同的社会条件下,为什么有的官员能够廉洁奉公、两袖清风,而有的官员则以权谋私、贪赃腐化呢?归根结底,这是由官员们各自的自我调控能力大小所决定。自我调控能力,包括自我认知能力、社会认知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等,其中价值观是核心。“价值观(values)是指主体按照客观事物对其自身及社会的意义或重要性进行评价和选择的原则、信念和标准。价值观是一个人思想意识的核心,对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一定的导向或调节作用。”[3]332价值观主要通过兴趣、信念、理想表现出来。个体的价值观对其需求、动机以至行为,有非常重要的调节、控制作用。例如,人人都有食物的最基本需要,但是有的人宁可饿死,也绝不吃“嗟来之食”,他之所以能够这样,是其价值观使然。

贪官的价值观是扭曲的。作为政府官员,本应当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谋取法律规定之外的个人权力和利益。但是,贪官却截然相反,他们的所欲、所求、所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个人利益第一,将手中的公权力异化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正是这种颠倒的价值观,使得他们的欲望失去约束、控制,产生畸形的需求、贪婪的动机、目的,并进而贪赃枉法。例如,被称为“王坏种”、“王三吹”、“全方位腐败典型”的原安徽省阜阳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王怀中,就是一个极端个人主义者。他自认是“泽中蛟龙”,“终入大海作波涛”;他以“当代的曹操”自居;狂称按照阜阳1300万人口比例,他就是世界上“第58位总统”。像他这样一个自命不凡、野心勃勃的人,一旦大权到手,什么样的贪赃枉法事情都干得出来。他为了创造“政绩”,捞取向上爬的资本,浮夸、造假成瘾,公然鼓吹:“数字报大点没关系,又不交税,数字能鼓舞干劲”;“只要你能搞出政绩,就算你能、能上,关键不是让老百姓看到政绩,而是要让领导看到政绩”。他在阜阳搞的飞机场、发电厂、黄牛产业化等“政绩工程”,无一不以劳民伤财而告终,至少透支了阜阳市10年的财力。此人一面宣称自己是“没有受贿、没有情人、没有存款和有价证券的‘三无产品’”,一面同他的几个“老板哥们”厮混一起,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事发后,仅从他的4个妻妹家里就查获他家转移的财物上千万元。[6]由此可见,在王怀忠之类腐败分子的心中,填满了个人名利,根本就没有人民利益存在的余地。正是这种自私自利的价值观,催生了畸形需求、贪婪动机乃至腐败行为。

(四)相对稳定的腐败行为倾向

个体在内在的某种需要和动机的驱动下,在外在环境的作用下,实施某种行为。因此,行为是个体内在心理的外在表现。一旦某种行为满足了个体的需要、实现了个体的动机和价值期待,反过来会进一步强化个体的内在心理,并逐渐使个体的行为与内在心理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倾向,即某种人格。

贪官在强烈的畸形需要和贪婪动机驱动下,在实施贪腐行为获得满足的情感刺激下,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贪腐行为倾向。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贪污侵占、索贿受贿、卖官买官、枉法裁判、包养情人等等。贪腐行为的本质是“以权谋私”,败坏国家公职人员声誉,危害社会。一旦某个官员的一种或多种贪腐行为出现相对稳定的倾向,就表明其已经形成不健全人格。无论是胡长清、王怀忠,还是成克杰、陈良宇等,皆无例外。

综上所述,贪官的畸形需要、贪婪动机、扭曲价值观和贪腐行为倾向,是内在与外在有机联系的整体,是心身一体的不健全的人格结构。奥地利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1856-1939)认为,人格是由本我、自我、超我三个层面构成。本我是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受快乐原则支配;自我是从本我中分化而来,把本我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受现实原则控制;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道德的维护者。如果人格中只有本我和自我,那么这个人就成为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7]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不难看出,贪官的人格还停留在本我、自我的阶段,他们是“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人格体。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的官员偶尔实施了某种违法、违纪行为,但如果其内在心理机制即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是正常、合理的,例如不以谋取个人利益为动机、目的,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等,那么则不应当将其作为贪官看待,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不具有贪官人格的基本特性。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即可。

二、贪官人格类型

依照人格心理学理论,结合贪官的实际状况,贪官人格类型可初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悖德型人格,又称反社会型或社会病态型人格

主要表现为:自私自利、道德低劣、无社会良知、违背社会规范、缺乏社会责任感。这种贪官时而公开的以权谋私,时而制造假象,迷惑、欺骗他人。例如,某地原公安局局长范太民,表面上很“廉洁”,因为他一直背着从军队转业带回的黄挎包,被人称为“挎包局长”。他曾把一个个体户给他的3万元存折上交,并写道:“我虽然没有钱,但我有人格、有党性”,“我视不义之财为粪土”。就在他被抓走的前一天,报纸上还刊登他学习“三个代表”体会的文章。但是,他的真面目被一个从他的办公室偷到3万元现金的小偷所揭开,后顺藤摸瓜,发现他在任局长期间收受贿赂30多万元[8]。再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曾对媒体说过:“金钱可以买到图书,但不能买到智慧;金钱可以买到食物,但不能买到食欲;金钱可以买到床铺,但不能买到睡眠……一个人去世时,能带走的一定不是金钱,而留在世上源远流长的也不是金钱,是人的品格和精神。”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如此“鄙视”金钱的“君子”,却在暗地里大肆聚敛钱财,收受贿赂达6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9]。类似这样的两面人,在贪官中为数不少,他们是“廉政不离口,贪腐不离手”的欺世盗名的伪君子。

(二)冲动型人格,又称怪癖型人格

主要表现为:对贪腐行为的意向控制力障碍性失调,一旦产生某种冲动便不能控制。个体在行为之前有强烈地欲望和明显地紧张,行为后产生愉悦和满足感,虽有时会感到害怕,但无真正的悔恨或罪恶感。长此以往,就形成稳定的贪腐行为倾向。例如,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于兴昌就是一个典型。他从打一个电话就办妥一个大学生转专业的事而捞到1万元,感到“钱来得太容易”后,不能自拔。从开始小心翼翼地收钱,到后来大张旗鼓地贪钱。几年间,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等方面,多次索取、收受贿赂802.8万元,另有10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他说:“我脑海里就像有一个计算器,不断积累着每一笔‘收入’,看着数字不断增长,心里感到非常满足。现在想,那就是上瘾了。”[10]再如,以“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闻名于全国的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在2年多的时间内大肆卖官鬻爵,涉及干部200多人,他伙同妻子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2000多万元,平均每天3万多元,真可称得上是“日进斗金”!问他那么多人给你送钱记得住吗,他回答:“谁送了真不一定记得住,但谁没送,肯定记得住。”一语道破其贪腐成性的人格。在贪官中,不仅贪财成瘾的大有人在,而且同时有色欲瘾的人也比比皆是,他们有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情妇,有的人还用学来的MBA方法管理情妇,足见他们心灵的丑恶、肮脏之程度!

(三)自恋型人格

主要表现为:唯我独尊,老子天下第一,自认为享有特权,超越于法规之外,贪求名誉地位、物质财富,甚至异性陪伴。例如,最近报刊披露的“三最”(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女贪官——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不仅涉案6000余万元的数额,刷新了辽宁省贪官的最高纪录,而且还是一个有名的“悍妇”。她不仅对老百姓“横”,对上级领导有时“横”,甚至对纪检人员也“横”,即“三横”。[11]她之所以这样“横”,归根到底,是其自恋型人格使然。此外,湖南省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也是这种人,他专横跋扈、大权独揽、横行霸道,他说:“在郴州,我李大伦说了算。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他以一个“土皇帝”身份,在郴州地区横行多年。

(四)混合型人格

指同一个责官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人格。在现实中,多数贪官存在悖德型人格,其中有的人同时还存在冲动型或自恋型人格。例如,王怀忠、李大伦等人就是悖德型人格与自恋型人格的混合体。

上述贪官人格类型,均属于显著偏离于正常人格的人格障碍之列[12]。

三、贪官人格形成及防治措施

(一)贪官人格形成

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贪官人格的形成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少数贪官在进入官场之前就已经形成某种不健全人格,进入官场之后更加强化,如像王怀忠、胡长清之类。他们在青少年时代,由于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社会不良因素,如政治的、文化的、思想意识的影响,使得他们偏离了社会化的正常轨道,逐渐形成了自私自利的价值观及不健全人格。例如,王怀忠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在生产队当记工员时,就表现出善于揣摩领导意图,做表面文章,将别人成绩归为自己以博取领导赏识的“才能”,之后很快就当上了大队党支部书记、公社团委书记、乡镇长……步步高升。为此,有人说王怀忠是个“极端聪明的人”,是官场中不可多得的“奇才”。同样,胡长清也是个带着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的想法”,钻进共产党内、混入官场的人。像王、胡这种具有为个人名利投机钻营个性的人,一旦大权到手,私欲会更加膨胀,会更加胆大妄为、贪赃枉法。

第二类,多数贪官在进入官场之前或者进入之初,其人格是健全或基本健全的。但是,在职业化过程中,由于他们对权力的腐蚀作用缺乏抵制能力,受到社会的、官场的不良环境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不健全的“职业人格”(working personality)。从社会心理学上说,职业人格的形成,一是受个体所从事职业的特性及从业时间的长短影响,二是受职业文化环境及其他从业者人格的影响。[13]相对于贪官的不健全职业人格的形成而言,后者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对官员缺乏有效监督,官场中特权思想弥漫、裙带关系、潜规则盛行,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者未受到及时、有力地追究等,对官员形成不健全职业人格有重要影响。这些官员由于不健全职业人格的不断强化,逐渐取代了他们原有的健全或基本健全的人格。

(二)防治措施

为了预防贪官出现,针对贪官人格形成的两种情形,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第一,任职前人格调查。为了防止政府官员“带病上岗”,在官员尤其是主要官员任职前,进行人格调查是非常必要的。人格调查是在以往对干部考察内容的基础上,重点从心理上对被调查者的气质、性格、认知、情感、意志、行为倾向等,进行历史的、全面的调查和综合分析,对他们的人格倾向做出基本判断,并将其作为是否任命为政府官员的重要条件。凡是存在重大人格缺陷的,如像王怀忠那样的怀有个人野心,整天揣摸领导心思,报喜不报忧,削尖脑袋向上爬的人,绝不能任命为政府官员。人格调查的方法,可同时采用社会调查和心理评估方法进行。

第二,净化职业环境。对官员要大力培育诚实为公、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要使公权力的行使透明化、阳光化,受到社会大众和舆论的监督;要清除滋生腐败的各种以“公”为名,以私为实的“潜规则”,如任人唯亲,阿谀奉承,说假造假,公款(物)私用,公款吃喝玩乐,向上级送礼等等。

第三,满足国家公职人员合理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应该保持在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中等偏上水平,以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物质需要,应为官员的自我实现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彻底实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向全社会公开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接受公众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实行奖罚分明的激励制度。大力表彰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政府官员,对其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激励其本人和他人奋发向上;对于碌碌无为、疏于职守的官员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职、撤职处分;对于贪赃枉法者,严惩不贷,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在经济上使他们不能沾到任何便宜。

总之,只有在实行人格调查,把好政府官员入口关的基础上,大力营造健康职业人格,养成优良职业环境,才能有效地预防贪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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