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转型时期,必须考虑到公平和效率_社会公平论文

在制度转型时期,必须考虑到公平和效率_社会公平论文

体制转轨时期公平与效率必须兼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效率优先”在体制转轨时期的不适用性

改革以来,我国理论界、学术界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结果人们普遍接受了“效率优先”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提出这种主张值得商榷。

一般来说,“效率优先”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以机会均等为前提。如果没有机会均等作为前提,效率优先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但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时期,由于双重体制的并存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企业、个人和经济利益团体参与经济活动和获取经济收入(取得效率)的机会不可能是均等的。从行政调节角度看,政府各种优惠政策的实行,很难为不同部门、企业和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很明显,享有种种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部门的职工收入,自然高于没有这些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部门的职工收入。另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些利用计划经济体制下某种经济特权(如职位、权力或有利的社会关系)而获得高收入者,其收入的高低显然不是取决于他们的劳动贡献,而是取决于掌握特权的多少,而取得特权的这种机会,就不是人人平等的。

从市场调节角度看,由于我国目前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一些要素市场刚刚开始发育,远没有成熟,这就使生产要素的真实价值无法通过市场得到准确评估,所得报酬的高低也很难评价和调节。例如行业垄断问题。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条件下,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经济效益的差距不会太大,不会导致彼此间职工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是因为根据马克思平均利润理论,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由于生产经营条件不同而产生的利润率的差别,必然会引起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其结果不仅会使社会资源达到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得到合理调整,而且会形成平均利润率,使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大体上都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缩小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别。目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生产要素还不能按市场机制自由流动,因而形成了某些行业和职业的垄断,这些垄断企业凭借自己占有或拥有的有利的生产经营条件获取了高额垄断利润,从而造成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巨大的效益和收入差别。这种差别的产生,显然是不公平竞争的结果。

又如劳动力市场。在健全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健全和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企业有权招聘和解雇职工,职工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劳动力可以在全社会范围自由流动,这必然会形成市场均衡工资率,缩小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工资收入差距。但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刚刚起步,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力能进不能出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地区障碍、所有制障碍、城乡障碍等仍然限制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甚至还出现许多歧视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因而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工资还不能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和调节,更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大体均衡的工资水平,这样每个劳动力由于其所处企业、部门和地区不同,其获取收入或效率的机会显然不可能是均等的。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没有机会均等的效率优先,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效率优先”在体制转轨时期是不适用的。

二、体制转轨时期公平与效率必须兼顾的原因

体制转轨时期公平与效率兼顾是指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把公平与效率作为必须同时兼顾的两大政策目标,既要努力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又要努力实现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反对任何片面强调一方而轻视另一方的倾向。

体制转轨时期,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不仅有着理论依据,而且有着实践依据。

首先在于公平与效率本身存在着互相促进的内在机制。就经济公平来说,起点上的机会均等,过程中的规则公正,结果的收入与有效投入的对称,必将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必然带来财富的增加,又有助于经济公平的进一步实现,所以两者是内在统一的。就社会公平而言,调节的结果会使原先高效率者的实际收入减少,从而有可能影响他们的积极性而带来效率的某些损失,表明社会公平同效率的提高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的。但是社会公平处理得好会在另一意义上弥补这种效率的损失。一方面,社会调节在使高效率者实际收入有所减少的同时,使原先低效率者的收入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有助于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而带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社会调节不是均等所有人的收入,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差距,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别限制在适度的界限内,同时保障社会弱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因此,只要运用得当,就可以减少收入过分悬殊的负面效应,在减少社会震荡、求得社会安宁中换来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此外,虽然经过调节过程高效率者并没有获得分配给自己的全部收入,但他们在经济生活中的贡献已被社会承认,其荣誉和影响仍然存在,这种由自身社会价值实现的成就感也是激发高效率者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与其说社会调节会带来效率的某些损失,倒不如说社会调节会赢得部分效率,尤其是社会整体效率。

其次,效率与公平之所以必须兼顾,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与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前面讲过,效率优先的前提是机会均等,而机会均等只有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才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在此之前,由于双重体制并存所带来的矛盾、漏洞,经济主体竞争的机会不可能均等,由此带来的“效率”和收入上的巨大差别,必然引起人们的不满,这种不满一旦普遍化并付诸行动,必然造成社会动乱,从而影响经济效率的继续提高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尤其不能放弃对公平目标的追求,否则即使有效率,那也只能是短暂的,因为没有公平的效率是难以长久维持的。发展经济学所谓“无发展的增长”就是针对此种情况而提出来的。

就实践依据来说,通过对中外经济发展史的研究可以发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不能只强调一个而忽视另一个。

——从发达国家看。奉行效率优先的美国虽然带来了经济的高效率,但贫富的分化和大财团对政治的干预和对经济的垄断最终损害了经济效率;而奉行公平(社会公平)优先的英国和北欧一些国家则出现了社会公共消费支出膨胀、生产投资萎缩、劳动积极性下降、官僚主义盛行的“福利病”。既注重效率,又注重公平的日本和德国,其经济不但没有停滞,相反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从发展中国家看。在五、六十年代,奉行效率第一、公平第二(即先增长后分配模式)的国家,如巴西、墨西哥等,尽管在经济发展初期取得了“惊人的奇迹”,但好景不长。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这些国家由于贫富悬殊及由此导致的政治动荡,普遍陷入了严重的经济衰退之中,这种局面直到现在还未彻底摆脱;奉行公平第一、效率第二(即重分配、轻增长模式)的国家,如斯里兰卡等,70年代开始改革以前,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状态,而实行效率与公平相兼顾(即边增长边分配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如南朝鲜、新加坡、台湾省等,不仅迅速实现了工业化,而且经济发展一直蒸蒸日上、欣欣向荣,保持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我国看。建国后几十年平均主义的盛行导致经济低效率,改革后以效率优先为目标,虽然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日趋尖税,由此带动了其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在80年代后半期发生了数次政治动荡。

综上所述,理论和中外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公平与效率必须兼顾,任何强调一方轻视另一方,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对此,早在1984年,世界银行在一份对中国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中,就向我们发出了警告:“中国必须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使用现有的社会政策手段是否仍然能够实现一个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并很快接近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的社会目标和公平分配目标?”“一方面要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又要做到公平分配,关心十分贫困者,这方面的关系将日趋紧张。这种紧张关系在中国可能特别尖锐,不仅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公平和减轻贫困,还因为中国目前许多社会机构和手段很不适合处理改革后的国家经济所带来的问题。因此,中国进行改革必须同时加强必要的政策和机构,以解决社会问题和公平分配问题,尤其是援助贫困者的问题。”世界银行报告的话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三、体制转轨时期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基本思路

1、微观经济主体,无论是非公有制企业,还是公有制企业, 一律进入市场。要确保企业的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微观领域,以效率为原则,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让企业依据市场机制自行决定职工个人的收入分配。

2、培养和发展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规则, 使各种经济主体处于同一起点上、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公平竞争,真正做到机会均等。

3、建立健全政府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 包括税收调控体系、法律调控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通过这些手段,在再分配领域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居民和社会弱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4、切实重视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 使每一个孩子——不论其家庭贫富如何——都能受到公平的教育,使下一代进入市场时能处于同一起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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