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荣[1]2000年在《1500—1650年英国商业与商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的选题是关于英国1500—1650年的商业和商人的专题研究。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从萌芽时期开始,经历了几个世纪,1500—1650年(约当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前期)是它发展的初期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工场手工业和租地农场制产生,它标志农本经济自给自足的闭塞状态已走向瓦解,商品市场经济抬头。在政治上,国家统一,经过1530—1542年的“政府革命”,英国初步发展为民族君主国。政府推行重商政策,促进了商业的繁荣。从外部环境来看,16、17世纪正是西欧国家航海、探险和海外贸易大发展时期,殖民征服和贸易扩张逐渐成为时代的总潮流,世界市场开始形成,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苗头出现。从16世纪后期开始,英国迅速拓展海上势力,与亚洲、非洲和美洲开展广泛的贸易活动,这些活动对整个英国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使英国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中核心国的地位稳固建立。而英国商人的势力在这个过程中也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他们已成为体现进一步发展生产、贸易,变革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十分活跃而又重要的社会力量。商人们凭借手中的商业资本,加快了英国社会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进程。随着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此时商人的阶级属性也开始发生变化,他们已不是一般的中世纪市民阶层,而是正在成长中的新兴资产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逐渐资产阶级化的乡绅一起,构成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正在创造条件推翻封建贵族的统治。 全文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社会转型时期英国经济从农本到重商的突破,国内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伦敦为中心的全国商业网的初步形成。 第二部分介绍16、17世纪英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海外扩张。在国内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及政府的重商主义政策的支持下,英国的海外贸易迅速发展。贸易与掠夺加速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促进了英国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并为17世纪后期从荷兰手中夺取商业霸权作了准备。 第三部分对16、17世纪英国商人进行研究,主要是论述商人资本的投向、商人的政治地位和权力,并对商人阶级属性作了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袁野[2]2018年在《试论英国商贩的经营(17-18世纪)》文中提出商业是社会国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商贩是英国零售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商贩群体包括行走于各地进行贩卖活动的小贩,及拥有店铺的店主。他们的销售和影响范围几乎覆盖了英国的每一个角落,包括过去少有商人涉足的边远地域,增进了全国的商品供应,信贷机制得以发展,消费逐渐成为英国普通民众生活中的一种休闲方式。本文从经济社会史角度入手,以17—18世纪英国商贩群体的经营活动为主体,探究其对英国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影响。本文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商贩的销售形式、数量与迁徙特点,数量繁多的行商小贩大多进行高频度的迁徙,以旅行贩卖为生活方式,同时有一部分商贩兼营固定地点的商铺生意。第二部分论述了商贩销售商品的种类与结构,商贩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繁多,且非生活必需品的占比逐步增多,一些奢侈品以劣质、廉价的形式出现在社会底层。第三部分论述了商贩吸引顾客与推销商品的技巧,商贩们的广告宣传形式花样繁多,店铺主极尽其能装点室内,设计陈列效果,吸引客人,他们大都擅长察言观色,拥有卓越的口才,秉承顾客至上的销售理念,丰富了这一时期的消费活动。第四部分论述了商贩的销售活动为英国社会带来的一系列影响,数量庞大的商贩群体及其经营活动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商品供应,推动了信贷机制的发展,带动了消费成为一种娱乐活动,同时也推动了英国社会文明的进程。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可以得出结论:英国商贩的成长与经营对英国社会的转型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杨晓艳[3]2016年在《英国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历史探析(1606-178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历程,验证了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只要有商品交易和贸易的存在,就不得不直接或间接的谈论到商法,因此商法存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英国是英美法系中的典型国家,英国的商法1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制度完善,经验丰富,对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产生过重要影响,因此研究其商法也就显得举足轻重。我们知道,英国商法发展的道路实际上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为基础,并由成文法不断修订补充而成的部门性法律规则体系。所以单纯的介绍英国商法判例规则或者仅仅阐释英国成文商法均不能客观理解英国商法的实际内容和价值意义。英国商法和普通法曾一度交相融合,彼此吸收借鉴,但最后又分道扬镳。只有通过梳理商法和普通法分分合合的历史轨迹,才能真正理解英国商法的价值精髓,并最终领悟其存在的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导论、英国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时代背景简介、英国商人法被普通法吸收的原因分析、英国普通法吸收商人法的操作模式、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争议及其意义。论文的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的意义,并且介绍了国内外当前关于该题目的研究情况,以及研究该论文题目存在的重点和难点。对于英国商人法的研究,外文文献还是比较丰富的,通过对相关参考资料的分析和筛选,理清写作思路,继而为论文行文结构做好基础性工作。第一章为商人法纳入普通法前的背景简介。本章将从两个角度来论述:首先是对商法在国内外存在的概念的辨析,以便廓清本文的英国商法的确切内涵和外延;其次是介绍17世纪之前的英国商人法,梳理其起源和发展脉络,第二个角度就是梳理在商人法与英国本土普通法的真实关系。通过对其脉络和相关性质特征的梳理,总结出英国商人法自身的特征。第二章详细阐释了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商法普通法化的原因,并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外因是客观存在的,虽有一定影响作用,但内因才是商人法最终中断独立发展道路,纳入普通法轨道的原因所在。同时本章对商人法是否独立存在这个前瞻性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出英国学者截然不同的两种学术观点,以凸显该问题中所存在的学术争议和内涵。第三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在这部分当中,通过两个角度研究了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具体路径:外国法适用和普通法法官主导。主要研究了约翰·霍尔特和曼斯菲尔德两位对商法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代表性人物。第四章针对学术界对“普通法吸收商人法”的质疑声音做了相关总结研究。另外比较分析了纳入普通法轨道后的新商人法和之前商人法的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商人法普通法化的意义和价值。文章最后部分,即结语,我将简要总结英国商法和普通法从互不相关到亲密无间的启示意义。一方面,英国商法被普通法吸收的程度和意义使我们反思中国商法的发展状况,及其对于中国的民商法体系建设的启示。另一方面,英国商法本土化发展过程也促使我们在移植和借鉴西方法学的时候更多的关注法学的中国化,努力使西方舶来品能适应中国发展,为我所用;尝试将多元的法学知识纳入到当代法学体系之中。
郭蕊[4]2009年在《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英国农村雇工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对中世纪英国农村各阶层的划分中,无地少地的工资劳动者总是处于社会结构的最下层。中世纪晚期以来这部分人人数增多,但在农村却供不应求。工业革命前的几百年间,英国农村雇工逐渐走向成熟,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呈现上升态势,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本文致力于考察英国农村雇工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农业雇工研究为主,乡村工业中的雇工研究为辅,力图展现整个农村雇工阶层的发展脉络。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中世纪雇工的存在及发展。在此基础上,作为主体的第二、三部分具体分析农业雇工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最后,作为补充,简单介绍乡村工业中的雇工。我们力图从真实生活的过程来考察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的英国乡村雇工,他们是新的生产方式的组成部分,在不断改善自身的处境中,支持了近代英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覃焕[5]2007年在《西欧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与文艺复兴》文中提出文艺复兴时期是欧洲发生巨大变革的时代,同时也是西欧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时期。这个时期的西欧主要国家,中央集权制度逐步发展强大,形成了统一的疆域和统一的民族市场,民族语言也逐渐发展成熟,并通过宗教改革摆脱了罗马教会的束缚,建立了民族教会。文艺复兴运动对西欧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它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促进了近代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近代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是世界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探究西欧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以及文艺复兴运动对西欧民族国家形成的影响,对审视近代民族的形成、近代民族与民族国家的关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代的中国在外来势力的裹挟下也开始了民族国家的塑造进程,这一进程与西欧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有很多的差异,探究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近代民族的形成,比较中国与西欧在近代形成民族国家的差异,对我国的现实发展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1500—1650年英国商业与商人研究[D]. 赵秀荣. 首都师范大学. 2000
[2]. 试论英国商贩的经营(17-18世纪)[D]. 袁野. 东北师范大学. 2018
[3]. 英国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历史探析(1606-1788)[D]. 杨晓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 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英国农村雇工初探[D]. 郭蕊. 天津师范大学. 2009
[5]. 西欧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与文艺复兴[D]. 覃焕. 中央民族大学.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