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激励悖论看我国环境执法问题_企业环境论文

从激励悖论看我国的环境执法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看我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环境法制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环境质量改善,其中环境执法问题更是亟待解决,目前普遍存在基层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不严、执法不力、有法不依和违法不究现象,有的甚至助纣为虐,成为破坏环境的罪魁祸首。如果环境执法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我国的环境质量很难有实质性改善。下面仅举两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2001年7月2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陕西省旬阳县铅锌矿选矿企业废水严重污染汉江水域,县环保局执法不力的问题进行了“曝光”,引起朱镕基总理的高度重视,7月27日,国务院调查组连夜赶赴旬阳,7月31日,陕西省政府听取了国务院调查组对旬阳选矿企业污染汉江问题的处理意见,8月10日,安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旬阳县副县长等6名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旬阳县环保局副局长被撤职,陕西省环保局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旬阳环境执法严重失职为鉴,认真反思检查,深刻吸取教训。

案例二:2004年3月,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违规技改并试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氨氮含量超标数十倍的废水倾泻而下,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造成沿岸近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直接经济损失两亿多元的严重后果。2005年1月5日,对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负有责任的三名企业领导:川化股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环安处处长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接受了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锦江区法院近期还将开庭审理三名被控在沱江污染案中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诸如此类的恶性环境污染事故报道每天都能从各种媒体看到,是什么原因导致恶性环境污染事故接二连三的发生呢?是对排污企业打击力度不够还是执法人员监管失职呢?如何制定政策才能有效预防污染事故和改善环境质量呢?

2 环境执法的激励悖论分析

由于博弈论可以比较深刻地反映出问题各参与方利益的冲突与一致、竞争与合作关系,可以作为政策制定和政策分析的有力工具。Hardin用博弈论方法深刻阐述了“公地悲剧”现象,吴伟等用博弈论方法分析了环境作为公共资源被过度利用和环境治理的供给不足问题,曾思伟等用混合博弈论方法分析了水污染系统控制问题,Chen Wenying和Hou Dun利用博弈论研究了污染控制成本的最优化问题。田大山等用博弈论分析了公共政策的执行效率问题。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我国的环境执法问题进行分析,为我国政府制定环境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2.1 建立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及求解

对排污企业和环境执法人员,惩罚谁对预防以上提到的污染事故更有效呢?政府通常首先想到是加大对排污企业的惩罚,但这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从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如果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一次严厉打击污染事故的治理运动,排污企业就会想方设法达标排放(故且不管是不是虚假达标),而严打一过,一些排污企业“回潮”严重,各地方又不得不重新开展新的打击污染事故的运动,如此恶性循环。从中可以看出,排污企业总是根据“风向”相机选择其行为——达标排放或偷排偷放,而执法人员(这里泛指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也有勤懒之分:打击或不打击。根据塞尔腾教授的“激励悖论”原理,建立一个执法人员与排污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排污企业有两种可选策略:偷排偷放(记为A),达标排放(记为B),执法人员有两种可选策略:不打击(记为C)和打击(记为D)。若排污企业偷排偷放时,执法人员不打击,则污染企业得到价值V(可理解为节省了治理污染所需的设备购置费、安装费、运行费等),如果执法人员打击被抓住则要接受制裁,其效用为-P(可理解为接受罚款数额、停产整顿的损失或曝光后企业信誉损失等);如果执法人员不打击而污染企业达标排放,则执法人员有S的正效用(可理解为执法人员能得到很好休息,上级嘉奖等),执法人员不打击而污染企业偷排偷放,则执法人员有-D的效用(可理解为受污染民众的抱怨、上级单位的惩罚或丢官罢职等);污染企业达标排放,执法人员履行其职责,亦属份内工作,无得也无失,根据上述假设得到双方的博弈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

附图

图1 排污企业和执法人员的博弈矩阵

这是典型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的混合策略博弈问题,混合策略博弈中两博弈方决策遵守的第一个原则是不能让对方猜到自己的选择,因而必须在决策时利用随机性,第二个原则是他们选择每种策略的概率一定要恰好使对方无机可乘。设排污企业选择策略A和B的概率分别为P[,A]、P[,B],执法人员选择策略C和D的概率分别为P[,C]、P[,D],根据第二个原则,排污企业选择A和B的概率P[,A]和P[,B]一定要使执法人员选C的期望得益和选择D的期望得益相等,即:P[,A]×(-D)+P[,B]×S=P[,A]×0+P[,B]×0,又有P[,A]+P[,B]=1,据此可得到:排污企业以P[,A]=(S/S+D)的概率选择策略A,以P[,B]=(D/S+D)的概率选择策略B,这是排污企业的混合策略。

同理求解出执法人员混合策略的概率P[,C]=(P/V+P),P[,D]=(V/V+P)。

该博弈中,排污企业以((S/S+D),(D/S+D))的概率随机选择A和B,执法人员以((P/V+P),(V/V+P))的概率随机选择C和D,由于这时谁都无法通过改变自己的混合策略而改善自己的期望得益,因此这样的混合策略是稳定的,是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2.2 纳什均衡解的概率分布

用图解法来推导排污企业偷排偷放与达标排放两种策略的概率分布和执法人员不打击与打击两种策略的概率分布。图2横轴x反映排污企业选择偷排偷放策略的概率,它分布在0和1之间,用1减去偷排偷放的概率就是排污企业达标排放的概率,纵轴y反映对应于排污企业偷排偷放的各个不同概率情况下执法人员选择不打击的期望得益,容易证明由点(0,S)和点(1,-D)两点的连线与横轴x的交点(P[,A][*],0)的P[,A][*]就是排污企业混合策略中选择偷排偷放的概率,而达标排放概率为1-P[,A][*]。若排污企业选择偷排偷放的概率大于P[,A][*],此时执法人员不打击的期望得益为负值,因此执法人员不打击不合算,他肯定百分之百选择打击,这时排污企业偷排偷放一次被抓一次,有赔无赚,因此大于P[,A][*]的偷排偷放的概率是不可取的,反过来,排污企业选择偷排偷放的概率小于P[,A][*],执法人员不打击的期望得益为正值,因此执法人员不打击是合算的,此时,排污企业即使提高一些偷排偷放的概率,只要不大于P[,A][*],执法人员就选择不打击,偷排偷放就不会有被抓住的危险,由于排污企业在保证不被抓住的前提下偷排偷放的概率越大,收益越大,因此排污企业会使偷排偷放的概率趋向于P[,A][*],也就是说,排污企业的混合策略中选择偷排偷放和达标排放的概率分别为P[,A][*]和1-P[,A][*],同理,执法人员的混合策略中选择不打击和打击的概率分别为:P[,C][*]和1-P[,C][*]。

附图

图2 排污企业混合策略概念分布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发现一些对环境执法十分关键的结论,首先政府为了减少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行为,提高排放达标率,一般总是采取加重对偷排偷放企业的处罚,处罚力度由P增加到P′,这种措施产生的结果是否能达到政府的预期呢?加重对污染企业的惩罚使其在执法人员同样的混合策略下偷排偷放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图3中,由点(1,V)和点(0,-P)的连线绕点(1,V)旋转到点(0,-P′),这时执法人员选择不打击的概率仍为P[,C][*],排污企业偷排偷放收益变为负值,因此在短期排污企业会停止偷排偷放行为,但这就会提高执法人员不打击的概率,这时执法人员不打击的概率从P[,C][*]提高到P′[,C],这时排污企业偷排偷放与达标排放的期望收益又相等了,因此排污企业又会选择新的混合策略,而混合策略的概率分布取决于执法人员的期望得益,即取决于S和-D,只要S和-D不变,P[,C][*]就不会变,因此加重对排污企业的处罚虽然短期看能抑制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行为,但长期看却只能使执法人员增加不打击概率,排污企业偷排偷放状况不会有什么改善。现在反观加大对执法人员失职的惩罚力度,加大对失职执法人员的惩罚力度,意味着排污企业偷排偷放时执法人员不打击所遭受的惩罚程度由D增加到D′,此时在排污企业混合策略不变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失职不打击的期望得益为负值,此时执法人员肯定不会再不打击,这样排污企业首先会选择达标排放,而长期看排污企业仍然会选择混合策略,但只能减少偷排偷放行为,使偷排偷放的概率由P[,A][*]降至P′[,A],在该水平上,执法人员打击与不打击的期望得益又相等了,执法人员再次选择混合策略,达到新的混合策略均衡,从讨论中可以发现加重对执法人员的惩罚在短期可以使执法人员尽职尽责,长期则起到抑制污染企业偷排偷放行为的作用。

附图

图3 执法人员混合策略概率分布

3 环境执法问题的对策分析

由此可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政策主体与政策客体之间的博弈过程,政策的实施效果是政策主体与政策客体博弈的结果,一项政策最终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取决于这个博弈过程各方力量的大小,因此出台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政策客体的实际情况,降低政策失真的频率和幅度,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的严重状况和环境执法问题,决策部门在评估是加重惩罚违法企业还是加重惩罚失职执法人员等政策手段时应有一个比较清晰而合理的选择,本文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3.1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大对环境执法失职的惩罚力度

经济增长靠企业,环境保护靠政府是西方发达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经验,但政府存在不同层次,在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处理经济和环境的关系上具有不同的倾向,地方政府在处理经济和环境的关系上更倾向于发展经济而忽视环境。许多地方的污染大户同时是地方政府的纳税大户,是地方官员政绩、业绩的支撑,因而地方政府成了当地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在以上关于排污企业和执法人员的博弈中,排污企业和执法人员之间的关系由对抗转为合作,排污企业和执法人员“合谋”欺骗上级政府,虚假达标现象就是这种“合谋”的一种具体反映。因此,上级政府要想提高污染防治效果,首先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大对环境执法失职的惩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地方政府党政一把手的惩罚力度,真正做到“环保业绩一票否决制”,污染防治效果不好的领导,轻者降级调离,重者丢官去职,让地方政府不敢去保护当地污染企业,而是真正尽职尽责,这样,当地的污染防治可长期得到改善和保持。

3.2 对污染企业实行胡萝卜加大棒政策

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譬如媒体曝光、加倍罚款、强制停产整顿,勒令关闭、强制转行等,这样在短期能抑制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行为,同时,对于那些对当地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企业应给予奖励,譬如:媒体表扬、物质奖励、授予产品环境质量标志、政府优先采购、政府提供各种低息贷款或提供技改资金等,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对排污企业实行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形成奖惩分明的环境氛围,促使排污企业达标排放,同样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改善和保持。

3.3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由于历史局限,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还不健全,违法违规企业有许多可钻的漏洞,因此,需要很好地总结和完善。就以排污收费制度来说,目前暴露出许多急需改革的问题,譬如:征收政策问题,排污收费标准问题,排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等问题。在目前环境管理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情况下,如果放松监管,排污企业偷排偷放的期望收益比达标排放的期望收益大,排污企业自然产生偷排偷放的动力。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对执法人员和排污企业加强监管,杜绝或削弱排污企业偷排偷放的动力和机会。

3.4 加强政府的引导,激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市场等手段改变目前工业点过于分散,环保部门监督困难的局面,引导和激励企业走规模化治污的道路和市场化治污的道路。同时引导和激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而不只是末端处理,降低污染的治理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排污企业偷排偷放得到的收益降低,偷排偷放的概率就会降低,并且会比较自觉进行污染治理。

3.5 通过加强生态工业园的建设,加速循环经济发展

企业传统的生产模式是“原料—产品—废物”,其显著特点为高投入、低利用、高排放,大量未被利用的资源在生产之后以“三废”形式排出,不仅资源利用率低,而且给企业污染治理造成很大压力,企业偷排偷放的概率提高。按照生态经济学原理,根据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具有物质循环再生和能量多梯度利用规律,加强生态工业园的建设,加速循环经济发展,不但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企业收益,削弱企业偷排偷放动机,而且便于政府的监管。

标签:;  ;  ;  ;  ;  ;  

从激励悖论看我国环境执法问题_企业环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