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规则还是整合地理:亚太经济深度一体化模式之争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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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一体化已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显著趋势,几乎所有新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都突破了以跨境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浅度一体化,对此,国内外诸多学者已进行了深入研究①。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目前已进入再整合阶段②,这种“再整合”完全是朝着深度一体化方向发展的。

      与其他地区一样,亚太经济深度一体化也是在多重力量的博弈下展开的,几乎所有研究者都认识到:这一进程将同时受到美国霸权和中国崛起的双重影响[1]。从已有研究来看,这两种影响大多被具体化为两种相对立的一体化方式,如:按照整合原则划分为开放的区域主义与竞争性自由化,按照覆盖范围划分为亚太一体化与东亚一体化,按照整合路径划分为亚太轨道与亚洲轨道③。但笔者以为,美国为维护霸权对亚太深度一体化的最大影响是创设了一种整合模式,而中国崛起则提供了另一种可替代的整合模式,这两种模式之争不仅能涵盖整合原则、覆盖范围和整合框架之争,而且能突出政策导向重点的差异。

      一、亚太经济深度一体化的内涵与模式

      (一)区域经济深度一体化的内涵

      区域经济一体化既是各国(或地区)间消除差别待遇的过程,又是各国(或地区)间经济相互依存、商品和生产要素实现自由流动的状态;既是各国市场得以融为一体的功能性一体化,也是创建区域经济制度以管理日益紧密的经贸关系的制度性一体化④。一般认为,所谓“深度一体化”是相对于以降低商品过境关税和减少配额为特征的“浅度一体化”而言的,用以泛指任何超出关税减让的政策措施,旨在采取更宽领域的政策协调来促进区域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社会经济政策的融合[2]。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被认为是深度一体化的早期代表。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深度一体化”有三种划分标准:政府让渡经济主权的程度、超越多边贸易体制的程度和经济对外开放的程度。三种划分标准的具体内涵如表1所示。

      实际上,以上三种划分标准并不矛盾,而是分别代表了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在参与深度一体化时的政策重点。第一种方法主要参考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经验,经济一体化意味着参与方经济主权在一定程度上的让渡,深度一体化要求消除专属于边界内制约跨境经济活动的管制措施,政府需要在更大程度上放弃经济主权,这一政策倾向在“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较为明显。第二种方法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主导的“南—北型”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WTO是全球经济规则体系的基石,超越WTO已有义务的政策措施就是深度一体化,发达国家一直谋求将高于WTO的经济规则纳入区域经济协定当中。第三种方法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渐进性特点。国际贸易是一国最基本的经济开放层次,实现贸易投资一体化并在此基础上加入更为丰富的内容即为深度一体化,这种政策倾向是“南—南型”区域经济合作的典型特征。

      (二)亚太经济深度一体化的趋势与模式

      经过20余年的建设,尤其是21世纪初形成的、以东盟为中心的一系列合作机制使周边大国聚拢在一起,使东亚各国实现了浅度一体化领域的合作,并在尚未完全实现浅度一体化的情况下向投资合作、货币金融合作等深度一体化领域拓展。而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制度框架支撑(APEC活力日益下降),美国只能通过提供最终消费市场和金融投资市场等功能性方式在实质上参与东亚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并使之泛化为亚太经济一体化。

      目前,深度一体化已经成为亚太区域经济合作的显著趋势,无论是不包括中国的“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不包括美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还是“一带一路”倡议,都是致力于区域经济的深度一体化,但这一进程的中心力量已经和浅度一体化时迥然不同。中国经济的强势崛起逐渐取代了日本成为东亚经济力量的中心,这使得日本对东亚合作的积极性日渐降低⑤,加之“10+X”功能的弱化,中日竞争已经退居次要地位,中美竞争则逐渐突显。与此同时,美国以TPP为“跳板”直接介入东亚一体化,一方面是要重塑联系东亚的合作平台,并使之高水平制度化,另一方面是要通过新的合作框架重塑区域经济规则,遏制中国在区域层面和全球层面的崛起。

      因此,亚太经济深度一体化不仅意味着区域经济合作质量的提升,更意味着各国区域合作战略的博弈,渗透着主要大国的非经济利益诉求,其主体进程将以中国和美国为中心,其最大特点将是冷和平状态下中美作为两大整合中心既竞争又合作的博弈[3]。由于中美两国政策导向重点的差异,这种博弈已经具体化为两种整合模式的竞争,并体现在整合平台、覆盖范围和整合方向等诸多方面。

      

      美国主导亚太经济深度一体化的主要战略平台是TPP,覆盖了以“美国—东亚”为轴心的跨太平洋地区,重点内容是以“超WTO”议题重塑区域经济规则体系,并使之朝“全覆盖、深入化、硬约束”方向发展。由于美国高度重视高标准规则和高水平制度化合作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意义,因此TPP是一种“区域规则重塑型”模式(简称“规则重塑型”模式)。而中国在深化与周边国家的市场开放与经济合作中,互联互通建设居于核心地位[4],中国并未拘泥于某一个(或某几个)平台,而是在“一带一路”战略框架内灵活运用多层次合作机制,以“中国一周边”为基础向外辐射。由于中国高度重视全方位地缘经济整合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意义,因此是一种“地缘经济整合型”模式(简称“地缘整合型”模式)。

      二、两种深度一体化模式的比较

      (一)TPP:“自上而下”的区域经济规则重塑

      美国认为,亚太经济深度一体化的关键在于为各个国家确立明确的、有约束力的经济规则,用以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战略意图很明显地体现在TPP谈判的重点内容里。如表2所示,TPP既涵盖WTO框架下已有成果的升级议题(“WTO+”),又包括WTO框架下没有或者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新兴议题(“WTO-X”),这种以高标准规则和高水平制度化为特征的深度一体化模式符合美国在FTA谈判中的一贯做法。

      对于美国而言,市场开放程度、政策减让程度和规则执行力度向来是其筛选FTA伙伴国的重要标准,并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TPP政策导向的重点也在于市场准入的全面自由化、政策体制领域的国内改革和规则执行的强制化。

      第一,TPP超越了简单的贸易议题,把“贸易—投资—服务”一揽子综合性议题作为谈判内容。市场准入领域已经从工农业产品市场准入向消除投资壁垒和服务业壁垒扩展,经济领域的全面自由准入成为TPP的谈判重点。例如,在服务贸易领域,美国希望TPP谈判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也就是以“除例外都开放”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程度,这和WTO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面清单方式完全不同,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更加全面。

      第二,TPP议题由边界(On-the-Border)领域深入到边界内(Behind-the-Border)领域,主要针对缔约方内部的经济体制,旨在实现各经济体政策体制的无缝衔接。根据Peter Petri等人的研究,在TPP的26项谈判议题中,至少有18项更加具有边境内特点[5],因此TPP对经济规则的高标准要求需要以成员方的国内改革为代价。这不同于以往区域经济合作通过共同的监管制度来减少各国歧视性条款的“消极一体化”,而是强调通过引入共同监管政策、建立共同监管机构并让渡部分国家经济主权来实现国家间政策体制对接的“积极一体化”,这将对各国的经济增长动力机制、市场竞争结构、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标准、新兴产业发展等多方面造成深刻变革。

      

      第三,强化规则的约束力和实施机制。实际上,几乎所有区域经济组织的规则标准都高于WTO,但其实施机制和制度化水平⑥差异之大决定了规则对成员方的约束力完全不同:欧盟的规则实施机制接近于一个主权国家,各项规则的实施依赖于超国家机构;NAFTA的规则实施机制更接近于WTO,内部设有六套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中国—东盟自贸区尚没有独立的秘书处,只能通过东盟秘书处与中国商务部联合提供行政支持,争端解决仍以传统的外交手段为主[6]。霍恩等人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在“WTO+”领域,还是在“WTO-X”领域,美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相应条款的执行力都在逐渐加强,相关承诺越来越具有强制性[7],TPP各项议题要求严格,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强调以司法手段解决规则执行问题。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相关谈判人员强调,TPP“《协定》中知识产权章节将朝着严格向前的方式统一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美方将不考虑任何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谈判,而且只能强化和提高。”[8]

      (二)“一带一路”:“自下而上”的地缘经济全方位整合

      自2013年中国领导人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以来,已经有60多个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表达了积极态度;同年,中国提出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以下简称“亚投行”)的倡议也得到了多国的广泛支持。以“一带一路”推动经济深度一体化是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的重要创新,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互联互通建设是“一带一路”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联通旨在使中国与亚洲尤其是周边各国的发展战略和基建规划对接,通过加强物流和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整合区域生产网络,带动投资贸易合作,促进亚洲统一市场的构建。对于亚洲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交通基础设施每提高1%,贸易成本降低0.03%-0.58%,而对于交通基础设施尤其不发达的柬埔寨、缅甸等国来说,这一弹性系数可高达1.17%[9]。第二,制度规章等软件建设。互联互通建设并未忽视制度建设和规则统一,协商解决影响互联互通的制度、政策、标准问题是当务之急,互联互通建设尤为重视各国产业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第三,人文交流是经济深度一体化的社会基础。利用地缘优势加强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民间往来,鼓励中国各省区市与东盟的次区域合作,联合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是人文社会交流的重要内容。

      从政策导向来看,互联互通建设立足于深化经济互惠关系,灵活运用多元化机制推动地缘经济互联互通,并以最小限度的制度化、规则软约束化保证各国的政策空间,超越了多边贸易体制和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

      

      首先,“一带一路”并未拘泥于某一个(或某几个)平台,而是灵活运用多元化机制,不仅积极利用现有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如上海合作组织、“10+X”机制、亚太经合组织、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等,而且主导筹建了新的多边开发机构,如金砖国家银行、亚投行等,这种多元化的合作机制突破了传统区域经济合作以FTA为主导的形式。此外,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中国采用了不同的合作机制,如东北亚的中俄蒙朝次区域合作机制、东南亚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南亚地区的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和中巴经济走廊、在西亚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重启自贸区谈判等[10]。

      其次,“一带一路”以深化地区功能性合作为重点。中国高度重视包括“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政策沟通、人心相通”在内的地区全方位、立体化、网络状链接,以基础设施建设与对接整合区域生产网络,以制度规章等软件建设降低生产要素和商品跨境流动的成本和时间,以人文交流夯实经济一体化的社会根基。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一般只包括贸易投资、货币金融和政策协调等内容,合作范围较为狭窄,“一带一路”力推全方位的功能性合作,基础设施联通和人文交流等内容就突破了传统区域经济合作内容的限制,其特点在于依赖地缘优势强化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联系,深入整合地缘经济网络。

      最后,“一带一路”建设并不以高水平制度建设为目标,而是以最小限度的制度化、规则软约束化保证各国的政策空间。实施区域层次的互联互通合作,也需要制度建设,如法律规章、致策和标准的沟通和统一等内容,但这种制度建设处于较低层次,仅限于产业标准一致化、海关程序等自愿约束型规则,其目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并非提升规则的约束力。总体来看,地缘整合型模式所涉及的贸易投资规则标准远低于TPP,甚至低于RCEP,规则约束力最多保持在CAFTA的水平,协商一致、求同存异、循序渐进仍将是“一带一路”的指导性原则。

      综合起来看,“地缘整合型”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与倾向于建立科层化机构、正式程序和法律规范的规则型治理不同,中国与周边各国以最小限度的制度化确保了经济合作的连续性,是一种在“规则劣势、地缘优势”条件约束下的实际合作水平超前于制度建设水平、功能性一体化超前于制度性一体化的地缘经济关系整合。而新近的《亚投行协定》更是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第一,亚投行以功能性合作为宗旨,通过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亚投行以开放包容为理念,成员资格向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开放;第三,亚投行设立的董事会为非常驻形式,制度化水平较低,但决策机制简明高效⑦。在中国与周边国家走向深度一体化的进程中,由于政治碎片化格局和历史的惯性,各方将继续注重基于地缘联系的政治互信和经济互惠。这是历史与现实造就的,是区域内主要力量在长期互动过程中形成的,无论人们批评还是支持,这一模式都不会消失,反而会更加明显和突出。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引领区域经济深度一体化在路径取向上有本质区别,美国力推的TPP依赖于国际制度霸权、力推区域经济规则重塑的制度建设路径,整合原则倾向于打造隐性保护主义的经济圈;而中国倡导的互联互通建设是以地缘优势为基础、深化中国与周边经济联通的功能建设路径,整合原则倾向于创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命运共同体。

      三、模式竞争背景下CAFTA升级的路径选择

      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是东亚地区最重要的合作机制之一⑨,2013年9月,我国领导人提出打造CAFTA升级版的倡议,这一升级版将通过更新和扩充协定的内容与范围,削减非关税措施,提出新一批服务贸易承诺,形成宽领域、高层次、高水平、全方位合作格局[11],目前,升级CAFTA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与东盟进一步深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共同选择。从政治高度来看,尽管存在南海争端等棘手问题,但东盟仍被视为我国外交的首要和优先方向[12];从区域合作角度看,CAFTA不仅是我国与东盟之间最主要的制度化合作平台,而且是我国与周边国家制度化水平最高的合作机制。因此,CAFTA的升级路径和发展方向对“一带一路”其他合作机制具有极大的示范性意义,是“地缘整合型”模式推进区域经济深度一体化的“试验田”。

      从理论上讲,区域经济深度一体化包含规则强化和功能深化两个层次,CAFTA升级路径必须兼顾制度性建设(通过全面提升规则强化对成员国的约束力)和功能性建设(通过深化合作内容强化各国间的经济联系)。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CAFTA升级时必须突出重点,而中国在区域经济制度方面的可选项并不多:首先,从历史上看,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浓厚的“重功能合作,轻制度建设”的色彩,各国利益的分散性和战略的模糊性也使得CAFTA不可能成为欧盟和北美自贸区那样统一的、高度制度化的地区合作制[13],这是东亚既有合作传统的内部制约;其次,从现实来看,美国主导的“规则重塑型”模式已经与CAFTA形成竞争,TPP的“规则冲击”正在东亚内部划线,使东亚分裂为两大阵营——TPP成员与非TPP成员,这使得东亚现存的合作机制被边缘化,并强化了CAFTA的内部制约因素。而随着形势的发展,中美之争必将成为亚太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主要矛盾,因此,我们可以说,区域经济规则重塑已经成为CAFTA升级最主要的制约因素,这种情况迫使中国对自身的东亚区域合作战略进行重新定位,并以务实的功能性建设推动区域经济秩序的重建[14]。

      所以,CAFTA的升级路径应该是:“避高标准规则之锋芒,行地缘经济深度整合之实”,也就是说,CAFTA应接受并充分利用既存的多层次机制和最小限度的制度保障,以功能性建设为重点,以地缘经济关系的深度整合与深化为主要内容;与此同时,适度推进制度建设,注重依赖于市场机制和政策协商形成统一的软约束型规则,使规则建设服务于功能性合作,而不是简单地提升规则的约束力。

      

      第一,出于地缘综合利益的考虑,我国今后应更加注重推进与东盟各国的功能性合作,在升级CAFTA时应该把务实性的功能性建设(如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创建地区统一大市场)放在首位,增加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利益交汇点,而不是将整体性制度框架的构建作为重点。对于中国来讲,互联互通不仅是与东盟各国在经济领域的深度一体化,更在于“交朋友”,承担着为我国发展战略创造良好周边环境的使命[15],在考虑一体化经济收益和组织运作效率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增强地缘政治互信和各方的舒适度,促成互利共赢的局面。

      第二,规则建设也是CAFTA升级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目前来看,CAFTA制度化水平较低,这集中表现为规则的低水平化、主导框架缺失和软约束力三个方面,不仅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也体现在区域金融合作领域,例如: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导致CAFTA的优惠政策条款并没有得到双方企业的充分利用[16]。因此,CAFTA升级过程中,应该适当扩大规则覆盖面,把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债券评级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等自愿约束型规则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协商约束型规则作为重点领域,以适当形式增强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例如,跨国境铁路建设需要解决诸多技术标准和政策协调问题,例如轨距不统一⑩、信号指示和通讯技术差异等问题,都需要各国进行充分协商。

      

      实际上,在我国参与的亚太经济深度一体化进程中,以深化功能性合作为主而非着力推进制度性建设的根源正在于:由于美国在东亚的双边同盟体系等结构性因素的制约,中国所推动的东亚多边经济一体化进程早已进入瓶颈期,任何形式上宏大、漂亮的地区性框架都不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区域政治经济现实[17]。更重要的是,不断平行、嵌套、重叠、低水平的区域经济制度环境并未从根本上制约中国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制度规则建设从来都不是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前提,而是双方不断互动融合的结果,这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时将制度建设放在首位有根本不同。今后只有通过更为扎实的双边外交、更有深度的功能合作和更为密切的地缘经济联系才能为未来可能的高水平区域经济制度建设奠定基础。

      ①相关文献请参考Baldwin,Richard,"WTO 2.0:Global Governance of Supply Chain Trade",CEPR Policy Insight,No.64,December 2012;东艳、冯维江、邱薇:《深度一体化: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新趋势》,《当代亚太》2009年第4期;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orld Trade Report 2011:The WTO and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From Co-existence to Coherence; Henrik Horn,Petros C.Mavroidis,Andre' Sapir,"Beyond the WTO? An Anatomy of EU and US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The World Economy,Volume 33,Issue 11,2010.

      ②唐国强、王震宇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演变、路径及展望》(《国际问题研究》2014年第1期)一文中将亚太经济一体化划分为开放区域主义阶段、竞争性自由化阶段和再整合阶段,其他学者的划分虽然用词不同,但含义基本一致。

      ③“亚太”概念随语境不同具有不同的范围,本文讨论的“亚太”泛指太平洋沿岸地区,并非严格地理意义上的“亚太区域”;“东亚”指东北亚五国和东南亚十国。

      ④参考田青:《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第10-12页;盛九元:《从ECFA到制度性一体化》,上海社会科学院,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姬广坡:《论经济一体化的逻辑构成》,《财贸经济》1999年第9期。

      ⑤日本对东亚经济合作一直比较积极,并将“东亚共同体”的目标与经济伙伴协定(EPA)政策紧密相连,试图掌握地区合作主导权。2006年之后日本积极主张在“10+6”框架下构建东亚共同体,这可能是日本最后一次主动争夺东亚合作主导权,但同时也反映了其对主导东亚合作信心的缺失,希望引入新的力量来平衡中国日益上升的影响力。2013年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正式宣布日本加入TPP谈判,这意味着日本的区域合作战略开始了从东亚共同体向TPP转移的过程。参见周永生:《21世纪初日本对外区域经济合作战略》,《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4期;王玉主《显性的双框架与隐性的双中心——冷和平时期的亚太区域合作》,《当代亚太》2014年第10期。

      ⑥衡量区域经济合作制度化水平高低的指标是正式化(各国政府明确阐述、公开批准)、集中化(建立具体而稳定的组织机构和行政设施)和授权化(授予第三方实施规则、解决争端的权威),三者呈递进关系。参见田野:《国际制度的形式选择——一个基于国家间交易成本的模型》,《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

      ⑦《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具体内容参见中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1506/t20150629_1262372.html,2015年8月1日。

      ⑧在亚太区域经济合作中,中国一直回避充当“主导者”,尤其是在东亚地区合作当中,中国向来支持东盟的主导地位,因此笔者使用了“引领”这一概念。

      ⑨东亚地区最重要的八个合作机制是:东盟共同体、东盟和中日韩“10+3”合作机制、东盟分别与中日韩的“10+1”合作机制、中日韩合作机制、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和亚太经合组织。参见秦亚青主编《东亚地区合作:2009》,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页。

      ⑩如东盟国家的铁路轨距与我国采用的标准就不相同,东盟为1000mm,而我国采用的国际标准轨距为143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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