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语法化看上古汉语名词化标记“所”的句法位置与句法功能特异性论文

从语法化看上古汉语名词化标记“所”的句法位置与句法功能特异性

邓 盾

摘 要: 借助生成语法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可以从语法化的角度解释上古汉语名词化标记“所”在句法位置和句法功能上的特异性。以上古汉语的另一个名词化标记“者”为参照,“所”的表现极为异常:句法位置上,作为名词性词组核心的“所”出现在其补足语之前,违背了汉语名词领域核心在后的一般规律。句法功能上,“所”不能提取与之组合的谓词性词组的主语。“所”的上述异常表现都是由历史遗存导致的。假设名词化标记“所”是由义为“处所、地方”的名词“所”在以“有/无+所+谓词性词组”为代表的一类句法环境中语法化而来的,语法化完成之后,名词化标记“所”继承并保留了它在上述句法环境中的位置,固化于“所+谓词性词组”这一序列中,形成一个以它自己为核心的名词性“所”字词组,这就是它位于充当其补足语的谓词性词组之前的原因。至于“所”为什么不能提取与之组合的谓词性词组的主语,笔者指出,提取的句法实质是移位、渗透以及删略三步操作。根据历史遗存的假设,与“所”组合的谓词性词组就是“有/无+所+谓词性词组”里的谓词性词组,而该谓词性词组的主语是一个受到控制的没有表层语音形式的空代词(PRO)。“所”字词组里的谓词性词组继续保留主语是PRO的特点,因为PRO不能移位,所以谓词性词组的主语不能被“所”提取。

关键词: “所”; 名词化标记; 语法化; 上古汉语

引言:问题的提出与本文的结构

上古汉语有两个用来构造名词性词组的虚词:“所”和“者”,① 上古汉语写作“所”和“者”的虚词,分布很广,本文的关注点在“所”和“者”作传统所谓的代词或结构助词的分布上面,与本文话题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分布(如所谓的假设连词),暂不作探讨,留待他文另行研究。 相关实例如下(例子中由“所”和“者”造成的名词性词组用下划线标出):

(1)a.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老子》)

b.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礼记·曲礼上第一》)

c.王坐于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孟子·梁惠王上》)

d.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论语·八佾》)

关于这两个虚词的分布和语法功能,朱德熙(1983)归纳如下:“‘者’和‘所’分布不同,功能也不一样。粗略地说,‘者’字加在谓词性成分后头,‘所’字加在谓词性成分(双向动词以及由双向动词组成的动词结构)前头。谓词性成分加上‘者’和‘所’都造成表示转指的名词性结构。区别是‘VP者’往往指施事,有时也指受事;而‘所VP’总是指受事、与事、工具等等,不指施事,只有个别的例外,例如:《诗·小雅·小宛》‘夙兴夜寐,无忝尔所生’。”

朱德熙的上述描写因其牢固的事实基础,现已被古汉语语法研究者广为接受。针对这一描写,有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探究:

第一,“所”和“者”在句法位置上的差别,其原因何在?具体来说,既然“所”和“者”都是和谓词性成分结合以“造成表示转指的名词性结构”,为什么“者”加在谓词性成分后头而“所”却要加在谓词性成分前头?

第二,“所”和“者”在语义上的差别,其原因何在?具体来说,为什么表示转指的“VP者”和“所VP”有指称上的差异?尤其让人感兴趣的是,为什么“所VP”不能指施事?

上述第一个问题,文献上似乎没有人提出并进行探讨。上述第二个问题,朱德熙(1983)给出了一个解释:“所”和“者”是上古汉语的名词化标记,其语法功能是提取谓词性结构里的某个句法成分。具体来说,“者”是提取主语的,而“所”是提取宾语的。朱德熙(1983)指出:古汉语有施事主语和受事宾语,所以“VP者”指称施事而“所VP”指称受事。又因为古汉语里主语有时也可以指受事,所以“VP者”有时也指称受事。但是古汉语没有施事宾语,所以“所VP”不能指称施事。这一解释对上述第二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说法,但是它又提出了新的问题:提取的句法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者”和“所”提取的分别是主语和宾语?为什么“所”不能提取主语?

apoB作为LDL表面主要的蛋白质,对认知障碍同样有重要影响。一项研究发现,基线高载apoB水平能在脑卒中后3年预测发生痴呆的风险[41]。另有研究表明,VaD患者的apoB/LDL与认知筛查量表——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ini-metal state examination,MMSE)评分呈正相关(MMSE评分的高低代表认知功能是否存在异常)[42]。因此,评估apoB/LDL是否可作为VCI的一个可靠临床指标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上面提出的问题,笔者所知的相关文献都没有给出答案。本文借助生成语法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语法化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首先,“所”和“者”在句法位置和句法功能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所”的异常表现上。以句法位置为例,作为上古汉语的名词化标记,“者”的位置符合汉语名词领域核心在后的一般规律,而“所”的位置与这一规律相冲突(具体讨论详下)。因此,解释“所”和“者”在句法位置和句法功能上的差异关键在于解释“所”的异常表现。本文在这个问题上的核心观点是:“所”之所以表现异常,是因为它继承和保留了它在语法化过程中所处的特殊句法环境的相关句法特征。具体来说,作为名词化标记的“所”是由义为“处所、地方”的名词“所”在以“有/无+所+谓词性词组”为代表的一类句法环境中语法化而来的。语法化完成以后,“所”化石般地凝固于“有/无+所+谓词性词组”里的“所+谓词性词组”这一片段里,正是这样一种历史的遗存导致了名词化标记“所”在句法位置和句法功能上的特异性。

本文结构如下:第一节解释“所”和“者”在句法位置上的差异。笔者首先指出这一差异是由“所”的特殊位置导致的,因此解释两者的差异在于解释“所”在名词性的“所”字词组里的位置。① 本文所谓的“所”字词组指的是虚词“所”后面跟一个谓词性词组所构成的整体是名词性的词组,这一词组可以不需要任何其他成分独立承担各种语法功能,也可以与一个名词词组组合后再整体充当句子成分。以“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为例,该句里的“所欲”是我们所谓的“所”字词组,而“心所欲”这样的片段,因为其句法定性和内部结构存在争议(比如陈丹丹(2009)代表一派观点,宋绍年(1996)代表另一派观点),且这一争议与本文的话题并不直接相关,篇幅关系,在下文的讨论中,除非必要,将尽量避开“心所欲”这类片段。有关这类片段的句法构造,将另文专门进行探讨。 笔者假设名词化标记“所”是由义为“处所,地方”的名词“所”在以“有/无+所+谓词性词组”为代表的一类句法环境中语法化而来的。在上述句法环境里,名词“所”通过结构上的重新分析,语法化为名词化标记“所”,笔者给出了重新分析的可能性、动因和促发因素等具体细节。笔者假设,语法化以后的名词化标记“所”凝固在“有/无+所+谓词性词组”所包含的“所+谓词性词组”这一片段中,这就解释了名词化标记“所”出现在与之组合的谓词性词组之前的现象。在第一节讨论的基础上,第二节解释“所”和“者”在句法功能上的差异。笔者通过分析论证指出,朱德熙(1983)所谓的“所”的提取功能,其句法实质是移位、渗透、删略三步操作。一个重要事实是:“有/无+所+谓词性词组”里的谓词性词组包含一个生成语法称为PRO的空代词主语。根据第一节提出的假设,与名词化标记“所”组合的谓词性词组就是“有/无+所+谓词性词组”里的谓词性词组,它继承并保留了主语是PRO的句法特征。PRO不能移位,因此“所”不能“提取”主语。第三节总结全文。

一、“所”的句法位置特异性及其成因

本节探讨“所”和“者”在句法位置上的差异。小节(一)指出问题所在,剩下三小节从“所”语法化的角度对问题进行解释:小节(二)先给出名词化标记“所”的来源及其语法化的句法环境,小节(三)分析“所”语法化的可能性与动因,小节(四)探讨“所”语法化的促发因素。

(一)“所”的句法位置的特异性

综上所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法律地位之争,实则是看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哪一个更加有利于中国未来的发展。如果说国家的发展可以脱离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不以个人权利为核心,那么,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之争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在笔者看来,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不应该脱离国人的实际生活,无论采用何者,最终目的在于追求国家发展好,个人同样发展好。如果一定要一方去改造另一方,或者,势不两立,两者只可选其一的地步,那么,我们实际上是处在茫然自失和严重误解的困境中。注目当下,尽管这种法律本位的争论早已不再时尚,但是为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找到应有的法律理论依据是值得我们继续思考和探讨的。

(2)a.动词词组:喜爱各种美食;

b.名词词组:对各种美食的喜爱;

c.动词词组:猜测李四是凶手;

d.名词词组:李四是凶手的猜测。

4) 所在楼层、公共交通、教育配套、生活配套对徐州市主城区的住宅价格影响不大.这可能是由于选择的研究区域为徐州市主城区,居民生活条件好,私家车拥有率高,学校分布均衡,基础设施完善.

如上所示,动词的补足语(Complement,即传统所谓的宾语),不管是(2a)里“各种美食”这样的名词词组,还是(2c)里“李四是凶手”这样的小句,都位于作为核心词的动词的后面。而名词的补足语(即名词语义上的宾语),不管是名词词组还是小句,都出现在作为核心词的名词的前面。① 现代汉语的动词词组在转换为相应的名词词组时,除了核心词和补足语的相对语序需要变化外,还涉及其他一些语法操作,比如介词“对”和助词“的”的使用。我们这里关注的是语序,语序之外其他语法操作出现的原因及条件,因为与此处的话题无关,本文不予讨论。 与这里的事实密切相关的是,现代汉语里有动词渊源的介词,也与动词一样位于其补足语之前,比如“给那位病人(打了一针)”;而有名词渊源的方位词,也与名词一样位于其补足语之后,比如“那张桌子下(有只猫)”(相关讨论参见李亚非,2009)。这些事实说明现代汉语呈现出系统的动词领域核心在前,名词领域核心在后的规律。

值得指出的是,现代汉语有一个和谓词性成分结合造成名词性词组的虚词“的”,例如“冰箱里吃的很多”“我去做点吃的送给她”“便宜的一般质量不行”“他就喜欢买便宜的”等等。上述例子中的“吃”和“便宜”都是谓词性的,但是“吃的”和“便宜的”整体却都是名词性的,这一语法性质上的差异是由“的”造成的(参见朱德熙,1961)。因为虚词“的”决定它所在片段的语法性质,根据生成语法的观念,“的”应该视为它所在片段的核心。② 这里关注的虚词“的”,其功能和“所”“者”类似,都是与谓词性词组结合构造整体为名词性的词组,即朱德熙(1961)所谓的“的3”,也即朱德熙(1983)拿来跟“所”“者”对比的“的”。把这个“的”作为它所构造的名词性“的”字词组的核心,至少在生成语法的理论框架内没有问题(相关讨论参见司富珍2004,2006)。虚词“的”在现代汉语的分布很广,本文不涉及与本文话题无关的“的”的用法。 “吃的”等实例显示,虚词“的”位于与之组合的谓词性成分的后面,这正符合现代汉语名词领域核心在后的一般规律。

在核心词设置上,上古汉语和现代汉语一样,也是动词领域核心在前,名词领域核心在后。以下是支持上述论断的事实:

如果从古今汉语语法体系的角度来考察“所”和“者”的句法位置,“所”所处的位置是很奇怪的。我们知道,现代汉语和德语、荷兰语等西日耳曼语一样,在核心词设置上属于混合型语言。具体来说,现代汉语在动词领域是核心在前的(head-initial),而在名词领域是核心在后的(head-final)。以下是支持这一论断的相关事实(关于这一论断的更多事实以及理论上的讨论可以参见李亚非,2015):

(3)a.国平则养儒侠,难至则用介士。(《韩非子·显学》)

b.士之用不在近远。(《韩非子·难三》)

c.卫侯闻楚师败,惧。(《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3a)里的动词词组“用介士”,作为词组核心的动词“用”出现在其补足语“介士”之前,而(3b)里的名词词组“士之用”,作为词组核心的名词“用”出现在其补足语“士”之后。(3c)里的动词词组“闻楚师败”,充当核心动词“闻”的补足语的是一个小句,“闻”位于其补足语小句之前。(3d)里的名词词组“楚伐郑之故”,原文的上下文告诉我们齐侯请会于诸侯所为的缘故就是楚伐郑这件事,也就是说,“楚伐郑”是“故”的具体内容,这种语义关系正是典型的核心名词与其补足语小句的关系(参考英语的带补足语小句的名词词组“the fact that John likes Mary”),而核心名词“故”出现在其补足语小句“楚伐郑”之后,与(3b)里划线的名词词组的语序情况一样。

教师需对各类文学理论、文化史、作者生平和时代背景、文化语境等方面了然于胸。为学生构建大体文学史框架,让学生能对各时期文学、文化状况大体了解,以便对课外读物风格主旨的把握,注重文本分析的训练。朱光潜说“非这样锱铢必较不可”“一字不肯放松”的谨严和执着,就如“猛将用兵、酷吏治狱”;孙绍振教授对文本深层结构的解读;陈日亮老先生对各篇文章字词句段篇的分析。我们首先是读者,对文字和篇章结构敏感。

d.齐侯为楚伐郑之故,请会于诸侯。(《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从上面的事实可以看出,汉语在核心词设置上从古至今一直就是混合型的:动词领域核心在前,名词领域核心在后。① 在特殊的句法语义环境下,上古汉语和现代汉语都有动词宾语提前的现象。考察核心词设定依据的是没有特殊句法语义因素干扰的普通环境,因此特殊条件下产生的语序变异情况不能作为这里所指出的规律的反例。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界定核心在前和核心在后依据的都是核心成分与其补足语的相对语序,核心成分与附加语(即传统所谓的定语和状语)的相对语序与核心在前和核心在后的确定无关。 根据这一事实,再来看与“所”和“者”相关的语序问题。笔者认同朱德熙(1983)的观点,即“所”和“者”是上古汉语的名词化标记,它们与相关的谓词性成分结合造成一个名词性词组。因为“所”和“者”决定它们所在词组的语法特征,两者应该视为它们所在词组的核心。核心词“者”在名词性的“者”字词组中的位置与现代汉语造成名词性词组的虚词“的”一样,都符合汉语名词领域核心在后的一般规律;而核心词“所”在名词性的“所”字词组中所处的位置与上述一般规律相冲突,因此“所”在“所”字词组里的位置是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所”和“者”的句法位置差异也就得到了解释。

秀容月明所率的部队,被称为“秀容兵”,最盛时达十五万人。秀容兵十之一二,都是从王营县招募过来的,当年西大街的孩子王做了秀容月明的亲兵,他就是蒋春猪。

(二)名词化标记“所”的来源及其语法化的句法环境

上古汉语除了充当名词化标记的虚词“所”,还有一个义为“处所,地方”的名词“所”,相关实例如下:

(4)a.襢裼暴虎,献于公所.。(《诗·郑风·大叔于田》)

艳子姐姐:“你小时候真好看,现在怎么?唉!岁月是一把……咳咳咳,后面几个字我就不说了,免得打击到你。”

笔者认为,名词化标记“所”在“所”字词组里的特殊位置是一种历史的遗存。具体来说,名词化标记“所”所处的位置保留了它在语法化完成之前所处的句法位置,这一假设可以解释为什么“所”作为名词性词组的核心词却位于其补足语的前面。本大节剩下的部分将对这一假设进行论证。

b.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周易·序卦》)

至晚从清代学者刘淇(1711)所作的《助字辨略》开始,三百多年来,不断有学者认为名词化标记“所”是由名词“所”虚化而来的,比如黄广生(1962),侯兰笙(1980),俞敏(1999:375-386),等等。遗憾的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对这一虚化过程所涉及的句法环境、虚化的动因和具体机制等关键问题都语焉不详。笔者采纳刘淇等前辈学者的假设,认为充当名词化标记的虚词“所”是由义为“处所,地方”的名词“所”语法化而来的,下面将给出这一语法化过程的相关细节。为了区别名词“所”和名词化标记“所”,从此处开始用“所N”表示名词“所”,“所n”表示名词化标记“所”。

和其他名词一样,“所N”可以充当动词宾语。在带“所N”作宾语的动词里,有两个比较特殊,即“有”和“无”。下面是这两个动词带“所N”作宾语的实例:

(5)a.悠悠苍天,曷其有所。(《诗·唐风·鸨羽》)

b.鸿飞遵渚,公归无所,于女信处。(《诗·豳风·九罭》)

动词“有”和“无”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们带“所N”充当宾语构成一个动词词组后,该动词词组后面还可以再出现一个动词词组,两个动词词组一起构成一个连动结构,相关实例如下:

(6)a.曰:“曩而言戏乎?抑有所闻之乎?”(《国语·晋语二》)

像《尚书》这样时间上很早的传世文献已经有“所n”的存在说明传世文献记录的是“所n”已经产生时期的汉语。“所n”产生之前的汉语因为没有文献记录,因此无法知道那个时期的汉语是什么面貌,这意味着我们没有足够的语言材料去勾勒和描画“所”语法化的完整轨迹。① 张其昀(1995)指出甲骨文没有见到“所”字,那可否据此认为甲骨文记录的是“所n”还没有产生时期的汉语?我们不敢作此论断。甲骨文里没有不代表当时的语言里没有,因为甲骨文记录的仅仅只是当时语言的很小的片段。退一步说,就算当时的语言确实还没有产生“所n”,也无法根据甲骨文去研究“所”语法化的过程,因为甲骨文没有“所”字,也就是连“所N”都没有,因此无法对“所”的语法化过程提供可资利用的材料。与这里讨论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所”与“攸”的关系问题。事实是:《尚书》等早期文献里的相关“攸”字,在《史记》等后来出现的文献里被写作“所”(参见郝维平,1996)。这种替换现象到底意味着什么,有多种逻辑可能性。与我们这里讨论相关的是,就算“攸”和“所”有同源关系,前者也无法为考察后者的语法化提供太多帮助。因为我们需要的是“所”在语法化为虚词“所n”之前的资料,但是在《尚书》里,“攸”“所”是共存的,而且前者很多时候扮演的是跟“所n”一样的功能(这也是两者为什么可以替换的原因),因此“攸”并不能提供给我们关于“所”在语法化为“所n”之前的太多信息。 因为材料的缺失,在研究“所”语法化过程的相关细节时,只能依据记录“所n”已经出现时期的汉语的文献材料去推测“所n”出现之前的汉语的情况,从而给出“所”语法化过程的一个理论假设。至于这个假设到底正确与否,现有的传世文献暂时还无法证明,只能有待将来新的材料的出现来进行验证。

c.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王事无乃阙乎。(《左传·昭公七年》)

d.求而无所得之也,入门而弗见也,上堂又弗见也,入室又弗见也。(《礼记·问丧》)

e.曰:佩玉橤兮,余无所系之。(《左传·哀公十三年》)

回收的40份问卷里,36份(90%)的脑瘫儿童家长伴有抑郁焦虑情绪;单纯抑郁5例(12.5%),单纯焦虑1例(2.5%)。同时合并有抑郁和焦虑的家长有31例(77.5%)。

上述例子里的“所”都是义为“处所,地方”的名词,划线的部分都应该分析为动词“有/无”带“所N”作宾语构成一个动词词组后再和其后的谓词性词组构成一个连动结构。① 有一种观点认为,(6)里的“所”都应该分析为“所n”,其功能是提取处所、工具等成分,划线的部分都应该分析为动词“有/无”带一个“所”字词组作宾语的动宾词组。关于这种观点,下文将指出其不合理之处。 以(6d)为例,本例描述的是父母过世下葬后,守丧之人因亲人已故,寻亲不得,悲痛欲绝的情景。在此语境下对该句进行语义解读,“无所得之”(“之”指代逝世的亲人)是“没有地方寻得他/她”的意思,“入门而弗见也”等三句是对“求而无所得之也”的说明,“门”“堂”“室”三个指称具体处所的名词是对名词“所N”的说明。在“没有地方寻得他/她”这一语义解读之下,(6d)的“无所得之”做层次分析只能分析为“无所/得之”,即动词词组“无所”和谓词性词组“得之”构成连动结构。该片段不能做“无/所得之”的分析,因为这样分析得到的结构成分“所得之”从语义上完全说不通,② “无所得之”若要作“无/所得之”这一结构分析并且得到符合这里语境的语义解释,除了上一条尾注所提及的可能,还有一种可能是把“得之”分析为修饰名词“所”的后置定语,这样“所得之”是一个名词词组,作“无”的宾语,整个片段义为“没有寻得他/她的地方”。笔者排除这一可能,因为上古汉语修饰名词的动词性成分出现在中心名词之前,“寻得他/她的地方”这一意思的合法表达是“得之之所”而不是“所得之”。 整个结构“无/所得之”也没法得到合理的语义阐释。以“无所/得之”这一层次分析为依据,下面给出以“无所/得之”为代表的这一类连动词组的结构刻画:

上述刻画表明:(6d)里的“无所得之”这一类结构整体上是一个连动式动词词组,该动词词组由两个谓词性词组构成,前一个谓词性词组VP1由动词“有/无”带名词宾语“所N”构成,后一个谓词性词组暂时用VP2来代表。

(14)a.故国有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尊位。(《管子·立政》)

(8)a.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召南·野有死麕》)

b.有力如虎,执辔如组。(《邶风·简兮》)

c.出其东门,有女如云。(《郑风·出其东门》)

d.虽无德与女,式歌且舞。(《小雅·车舝》)

(8d)里的“无德与女”只能作[VP_连动VP1无德]+[VP2与女]]这样的结构分析,否则得不到合理的语义阐释。也就是说,“无德与女”与“无所得之”在结构上完全平行,两者都是连动结构。这从侧面说明笔者对“无所得之”的结构刻画并不是一种人为的特设分析。

我们假设,正是这样一类句法环境的存在,导致了“所N”向“所n”的转化。① 我们认为,促使“所”语法化的是一类而不是单个句法环境,除了“有/无”,能出现在“有/无”的位置并且能允许(9)中箭头前后连动和动宾两种分析的动词都可以创造“所”语法化的句法环境,“有/无”只是能出现在这一类句法环境中的动词的典型代表而已,其他的动词比如“获”:“寡君越在草莽,未获所伏,下臣何敢即安?”(《左传·定公四年》),此句里的“获所伏”可作连动(获得地方安身)和动宾(获得安身的地方)两种分析。选择“有/无”作为代表有两个原因:一是便于讨论,二是这两个动词在这一类句法环境中出现的频率是最高的,相关的语料更充足。 (9)是我们假设的“所”在这一句法环境里语法化前和语法化后的结构分析:

语法化发生前,“所N”作为名词,充当动词“有/无”的宾语构成一个动词词组VP1,该动词词组与另一个谓词性词组VP2构成一个连动结构,具体实例见(6)。语法化发生后,之前的连动结构经历了结构上的重新分析,重新分析使得“所N”脱离动词“有/无”的管辖而与其后的谓词性词组VP2组合构成一个新的结构体。在这个新的结构体里,“所N”虚化为“所n”并作为结构体的句法核心投射出一个名词性的“所”字词组,该名词词组充当动词“有/无”的宾语构成一个动宾式的动词词组。下面是“所N”语法化为“所n”之后得到的动宾词组的实例:

主要是掌握语法规则,理解语言逻辑,遵守交际规则,从而形成准确而规范的表达能力。建议普通高中每周开设一节语法或逻辑课,授课内容主要包括古代汉语语法规则,如通假字、古今异义、词类活用、特殊句式等;现代汉语语法规则,重点是句法、修辞和应用文写作,等等。

(10)a.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子路》)

b.子路出,谓子贡曰:“吾以为夫子无所不知,夫子徒有所不知。”(《荀子·子道》)

c.凡奸臣皆欲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从而誉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毁之。(《韩非子·奸劫弒臣》)

d.昭侯问曰:“何见也?”对曰:“无所见也。”(《韩非子·内储说上》)

Current situation and suggestion for the product standard of the detergent for fabric 5 42

以(10d)为例,“无所见”的意思不是“没有地方看见(什么东西)”,而是“没有看见的东西”(即“没看见什么”)。因此这里的“所”不再是“所N”,而是“所n”,其语法功能,按照朱德熙(1983)的观点,是提取及物动词“见”的宾语,“所见”整体是一个名词性词组,语义上指称“见”的受事,义为“看见的事物”,句法上充当动词“无”的宾语,“无所见”是一个动宾式的动词词组。(10)里其他划线的例子,都可作类似分析。

当“所N”到“所n”的语法化在上述句法环境里完成后,我们假设,“所n”化石般地凝固在了(fossilized in)上述句法环境所包含的[NPn+VP2]这个片段里。即使当这个片段脱离动词“有/无”的管辖,独立充当各种句子成分(比如主语、宾语或者定语),也是以这样一种存古的语序而出现,这就解释了本节之初指出的“所n”在句法位置上的特异性:“所n”在名词性的“所”字词组里所处的位置,其实是它语法化之前的历史源头“所N”在“有/无+所+谓词性词组”这一句法环境里所处的位置。也就是说,“所n”继承并保留了它语法化之前的句法位置,因此才出现了在名词性词组里,核心词出现在其补足语之前这样一个有违汉语一般规律的现象。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亚洲开发银行开展了关于建模的有关研究,详细分析气候变化给水、森林、生态系统、农业等带来哪些影响,如果全球气温上升超过2摄氏度,大多数领域将受到严重影响。气候变化将给水资源带来重要影响,包括恢复受损的灌溉和排水设施,加强洪水的预警系统等。

接下来两小节,将通过具体实例详细论述上述语法化过程发生的可能性、动因以及促发因素,以证明我们假设的合理性。

(三)“所N”向“所n”虚化的可能性及动因

在讨论开始之前,需要特别指出一个制约“所”语法化过程研究的客观因素,即材料的缺失。现实的情况是,在我们考察的所有传世文献里,包括时间上很早的文献,比如《尚书》,都已经有“所n”的存在。下面是《尚书》中“所”的几个例子:

(11)a.今汝聒聒,起信险肤,予弗知乃所.讼。(《盘庚》)

参照Zhang[14]等人的方法,每孔中加入不同浓度的荷叶发酵液上清,每种不同浓度的发酵液样品重复3次,以细胞培养基和荷叶发酵上清作为空白对照组,置于37 ℃,5% CO2孵育6 h,弃上清,加入PBS清洗2次,然后每孔中加入20 μL MTT溶液(5 mg·mL-1,即0.5% MTT),继续孵育4 h后,终止培养,弃掉上清,加入PBS清洗3次,然后每孔加入150 μL二甲基亚砜,在酶联免疫检测仪490 nm处测量各孔的吸光值,计算细胞存活率。

b.二公命邦人,凡大木偃,尽起而筑之。岁则大熟。(《金滕》)

c.天毖我成功,予不敢不极卒宁王图事。(《大诰》)

d.王敬作,不可不敬德。(《召诰》)

4)肥水促。苗旺长后叶面喷尿素、磷酸二氢钾、硫酸钾等。在幼梢长度约15 cm后,每半月在主干20~30 cm外穴施尿素、磷酸二铵、硫酸钾25 g左右。前期以氮肥为主,后期以磷、钾肥为主,促进枝条成熟。

(11a,b)中的“所”是“所n”,(11c,d)中的“所”是“所N”。笔者对今文《尚书》进行了检索,“所”字一共出现9次,其中1例与数量表达有关,与“所N”和“所n”关系不明,不予讨论。除此之外,“所N”用例3次,“所n”用例5次。

b.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众,无所用之。(《左传·僖公四年》)

下面开始正式的讨论。为讨论的方便,把表达“所”语法化假设的(9)重复如下:

上述假设要成立,至少要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第一,“所N”能与VP2结合构成一个结构体;第二,在“所N”与VP2结合构成的新结构体里,“所N”有虚化为“所n”的动因。

上述第一个条件是“所”虚化的可能性条件。这一条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如果“所N”根本都不能和其后的VP2结合,结构上的重新分析就不能发生,笔者假设的语法化也就没法发生。上述第二个条件是“所”虚化的动因条件。这一条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假定“所N”可以和其后的VP2结合构成一个新的结构体,如果没有动因促使“所N”在新的结构体里发生虚化,那语法化也不会发生。比如说,“所N”若是可以继续以名词的身份位于和VP2结合构成的新结构体里面,那语法化也不能实现。上述两个条件,一方面需要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需要有来自材料的支持。下面论证不管是理论可能性还是材料要求,上述两个条件都具备。

第一个条件要求“所N”进行结构上的重新分析,脱离动词“有/无”的管辖独立出来与其后的VP2重组为一个结构体。这一重新分析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首先,这一重新分析涉及结构的变动,这一结构变动要求“所”从其原来的位置移出,因此“所”不能处于句法上的孤岛(island)里面,因为孤岛会阻止成分的移出。其次,这一重新分析还涉及成分的重组,而进行重组的成分一般需要在线性位置上相互邻近。上述两个条件在我们假设的“所N”的重新分析中都满足。首先,“所N”所处的是动词“有/无”的补足语位置,动词的补足语位置并不是句法上的孤岛,不会阻止成分的移出,因此“所N”脱离“有/无”的管辖独立出来,理论上不会有问题。其次,“所N”与其后的谓词性词组满足线性相邻的条件。动词宾语不是孤岛是句法学界普遍接受的事实,这里不再举例进行论证。关于“线性相邻”,汉语发展史上存在很多结构上分属不同词组但是重新分析之后重组凝固为一个单位的例子。比如现代汉语里的“善于、大于、小于、等于”以及“加以、给以、予以”,在历史上这两组词所包含的谓词性成分和介词性成分是句法上相互独立的成分,下面仅以“加以”为例进行说明:

《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将主攻智能制造,3D打印技术又是实现智能制造的革命性技术。如今,3D打印技术已快速发展并落地为一种强大的生产技术,而大多数设计工程师是在传统的减材制造教育中成长的,因此需要转换思维模式。3D打印技术能够完全释放设计师的自由度,设计产品不用再受加工制造技术的限制。华南理工大学杨永强教授因此提出制造改变设计的理念。高校作为设计人才的培养基地,为应对3D打印技术的发展,应适时开展为3D打印而设计的人才培养研究,探讨3D打印课程设置、实践环节、职业教育等如何开展,寻求适合市场需求的3D打印技术人才培养的切入口。

(13)a.不敢贵富于父兄宗族。(《礼记·内则》)

b.君若绥之以德,训辞,而帅诸侯以讨郑,郑将覆亡之不暇,岂敢不惧?(《左传·僖公七年》)

从(13)不难看出,在上古时,动词“加”和介词“以”分别处于各自的词组里面,是互相独立的成分。有时因为动词“加”的接受者论元隐含,“加”和“以”可以在线性上相邻:

需要指出的是,由动词“有/无”带宾语后面再跟一个谓词词组构成的连动结构在上古汉语里很早就已出现,而且并不少见,下面是《诗经》中的例子:

b.乃使荀息以屈产之乘为庭实,而垂棘之璧,以假道于虞而伐虢。(《吕氏春秋·慎大览》)

上述相邻的“加”和“以”,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发生重新分析,至晚到了现代汉语里,“加”和“以”已经凝固为一个单位,不再能分开了。篇幅关系,不可能在这里讨论“加以”语法化的整个历程,笔者只是想拿这个例子来说明,“所N”与其后的谓词性词组也满足线性相邻的条件,因此理论上也可以和“加”“以”一样,发生重新分析而重组为一个单位。

如果“所N”可以从VP1里脱离出来,并且能与其后的VP2进行重组,接下来的问题是:“所N”以什么句法身份与VP2重组?当“所N”在VP1里充当动词“有/无”的宾语时,其句法身份是一个名词词组,因为它所处的位置是一个词组位置。但是当“所N”从VP1里脱离出来后,存在两种逻辑可能:一是“所N”以名词的身份与VP2重组,一是“所N”以名词词组的身份与VP2重组。之所以有这两种可能,是因为“所N”本身是一个光杆名词,以单词身份直接参与重组似乎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因为汉语的光杆名词可以直接实现为名词词组来承担句法功能,因此表面上是一个单词的“所N”理论上也可以以名词词组的身份进行重组。

下面先看“所N”以名词词组的身份与VP2重组是否可能。从生成语法的角度来看,决定词组结构的X-bar理论允许一个词组嫁接到另一个词组的限定语(Specifier)或者附加语(Adjunct)的位置,关键在于这样嫁接后得到的新结构体是否在句法上符合上古汉语的语法规则,并且能在语义上得到合理的阐释。从句法上来说,由“所N”投射的名词词组以附加语(即传统所谓的状语)的身份嫁接到VP2上面得到一个新的动词短语,这并不违背上古汉语的语法规则。上古汉语存在一个非常常见的语法现象,即名词性成分作状语。何乐士(1996/2000)基于对《左传》和《史记》的调查和研究指出:“名词作状语是汉语名词的基本功能之一。”① 何乐士(1996/2000)这里所谓的“名词作状语”事实上应该是名词词组作状语,因为状语位置是一个词组位置,容纳的是词组。只是因为在上古汉语里名词词组可以直接由光杆名词实现而成,因此表面看来好像是单个名词在扮演句法功能(即充当状语)。 何乐士(1996/2000)归纳和总结了上古汉语名词性成分在作状语时表达的各种语义,其中一大类是作状语的名词性成分“表处所特征”,具体来说就是,作状语的名词性成分“其主要作用在于显示动作行为发生或进行时的处所或范围特征”。例如(以下例子皆来自何乐士,1996/2000):

(15)a.彼出则归,彼归则出,楚必道敝。

b.卒廷见相如。

c.谷居而穴处。

d.伏生壁藏之。

以(15d)里的“壁藏之”为例,由光杆名词“壁”实现的名词词组作为状语修饰动词词组“藏之”,两者构成一个动词词组充当句子谓语。如果由像“壁”这样指称处所的名词实现的名词词组可以充当动词词组里的修饰语,则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所N”实现的名词词组可以通过传统语法所谓的“状—中”的结构关系与其后的VP2结合构成一个偏正式的动词词组(用生成语法的术语,“所N”投射的名词词组可以以附加语的身份附接到VP2上面)。也就是说,“所N”投射的名词词组能与VP2结合构成一个结构体。

尽管“所N”投射的名词词组与VP2结合构成一个结构体在句法上没有问题,这一结构体在语义上却得不到合理的阐释。何乐士(1996/2000)指出:“不是所有的名词都可在[N V]中充当N。状语的位置对名词的次类有选择性。综观《左传》《史记》[N V]中的N,其中绝大多数(几乎99%)都是可见可闻可感知可捉摸的具体名词,可见作状语的名词主要是通过它们的具体性来表示主语动作时的各种特征。这表明名词状语的表达范畴要求具体,并不是所有的名词都可以充当N。”与(15)里作状语的“道、廷、谷、穴、壁”等指称具体处所的名词相比,“所N”是一个意义比较抽象的名词,尽管从句法的角度来说,“所N”和VP2结合构成一个状中式的动词词组不违背上古汉语的语法规则,但是这一词组若按照“所N”给VP2作状语的关系进行解读,不能得到合理的语义解释。

下面再看“所N”能否以单词的身份与VP2重组。按照X-bar理论的规定,一个单词与一个词组进行结合,理论上只存在一种可能,那就是以单词为核心,词组为单词的补足语组合成一个该单词的投射。也就是说,“所N”与VP2要以“核心词—补足语”的结构关系进行重组。理论上来说,这是可能的,因为名词句法上可以充当核心词带补足语,但事实上这样一种组合不可能,原因在于这样得到的结构得不到合理的语义阐释。一般而言,名词带补足语的结构,其语义阐释是:补足语的语义内容是对名词指称的具体说明(参见Huang(2016)关于汉语名词词组内部核心名词和补足语的句法语义的讨论),比如说,上文(3d)里的“楚伐郑之故”,补足语“楚伐郑”语义上就是对核心名词“故”的说明(“楚伐郑”即为“故”之内容)。“所N”与VP2若以“核心词—补足语”的关系结合,它们之间得不到合理的语义阐释,因为VP2语义上并不是对“所N”的阐述与说明。

总结到此为止的讨论,“所N”不管是以名词词组的身份还是以名词的身份,理论上都可以和其后的VP2重组,只不过不管哪种情况下的重组,都得不到合理的语义阐释。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上面指出的第二个条件需要满足,即在这个新构成的结构体里,必须要有相应的动因促使“所N”向“所n”虚化,使得新构成的结构体既符合句法规则,又能得到合理的语义阐释。这个动因,在笔者看来,是语义上的,即:要是“所N”不虚化,它和VP2重组得到的新结构体就得不到合理的语义阐释。下面我们来看,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所N”虚化,能否得到合理的语义阐释。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所N”以词组身份作为VP2的附加语(即状语)和VP2重组成一个新的动词词组,即使“所N”虚化,这一新的动词词组也依然得不到合理的语义阐释。何乐士(1996/2000)指出:充当状语的名词性成分要求词汇语义越具体越好。“所N”与VP2之间的结构关系为“附加语—中心语”(即“状—中”),在这一结构关系下,“所N”越虚化,语义阐释越不合理。第二种情况则不同。“所N”与VP2之间是“核心词—补足语”的关系,如果“所N”虚化,则有可能得到合理的语义阐释。事实是,“所N”虚化为名词化标记① 名词化标记只是“所N”虚化的一个方向,从理论上来说,“所N”还可以虚化为方位词或者量词,因为方位词和量词是有明确证据从名词虚化而来的功能性词类。但是如果“所N”虚化为方位词或者量词,不仅不能得到合理的语义解释,而且方位词和量词作为功能性核心词,它们所带的补足语都是名词性词组,而与“所”联系的成分是谓词性的,因此虚化为量词或方位词这条路行不通。 可以保证重新分析发生前后整个语言片段在语义上的连贯性,这为虚化的发生提供了契机和保障。请看如下例子:

(16)a.夫吴之与越也,仇雠敌战之国也。三江环之,民无所移。(《国语·越语上》)

b.穴深寻则人之臂必不能极矣,是何也?不至故也。智亦有所不至。(《吕氏春秋·悔过》)

c.东郭子问于庄子曰:“所谓道,恶乎在?”庄子曰:“无所不在。”(《庄子·知北游》)

d.鲋鱼忿然作色曰:“吾失我常与,我无所处。吾得斗升之水然活耳,君乃言此,曾不如早索我于枯鱼之肆!”(《庄子·外物》)

以(16b)为例,事实是,“有所不至”这一片段,结构上可以做连动和动宾两种分析。若作[VP_连动VP1有+所N][VP2不至]]的连动分析,“所”为名词,充当动词“有”的宾语,整个片段的意思是“有地方不能达到”;若作[VP_动宾有 +[NPnVP2不至]]]的动宾分析,“所”为名词化标记,提取动词“至”的宾语,“所不至”充当动词“有”的宾语,整个片段的意思是“有不能达到的地方”。不难发现,不管是作连动分析还是动宾分析,“有所不至”这一片段的意思在语义上是等价的。也就是说,若“所N”虚化为一个用来提取句法成分的虚词(即朱德熙(1983)所谓的名词化标记),则可以得到一个句法上合乎规则,而且语义上能得到合理阐释的新结构体。

本小节论述了“所N”在“有/无+所+谓词性词组”这一句法环境中虚化的可能性及动因。结论是:“所N”在上述句法环境中有可能虚化为“所n”,这一虚化的动因是语义上的。下面一小节,通过具体的实例,分析这一虚化过程是如何实现的。

(四)“所N”虚化为“所n”的促发因素

促使“所N”向“所n”虚化的主要因素是“有/无+所+VP2”这一片段里VP2的论元实现情况,因为上述片段的结构分析与VP2里主要动词V2的论元结构及论元实现情况密切相关。这一相关性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17)a.当V2的论元饱和时,“有/无+所+VP2”只能作的分析,此时上述句法环境里的“所N”没有发生虚化,保持为名词;

b.当V2的论元结构里包含一个内部的处所论元且该论元没有在表层实现出来时,“有/无+所+VP2”可作连动和动宾两种分析。当结构作连动分析时,虚化没有发生,“所N”保持为名词;当结构作动宾分析时,虚化发生,“所N”虚化为“所n”;

c.当V2的论元结构里不包含内部的处所论元且V2论元不饱和时,“有/无+所+VP2”只能作的分析,此时虚化实际发生,结构里的“所”为“所n”。

所谓的论元饱和,指的是动词论元结构里规定的论元全部在句法表层实现了出来。这里说的动词论元结构,是Grimshaw(1990)意义上的,即由动词词汇语义规定的具有内部等级的论元序列。另外根据Marantz(1984)和Kratzer(1996),我们认为所谓的外部论元(external argument,也就是在论元序列里地位最凸显,位置最高的论元,一般实现为动词的主语,语义上指称动词所表示事件的施事)不是动词本身的论元而是由句法里的轻动词引进的,因此此处关注的是动词论元结构里除外部论元之外的所有内部论元,也即一般实现为动词宾语的那些论元。

下面通过实际的例子来介绍(17)所总结的三种情况。当V2为不及物动词或者为及物动词但是带有自己的宾语时,V2论元饱和,此时属于(17a)所说的情况。上文(6)已经给出了这种情况的五个例子,下面再提供一些新的实例:

(18)a.王孙贾问曰:“与其媚于奥,宁媚于灶,何谓也?”子曰:“不然,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

b.孟子曰:“于不可已而已者,无所不已;于所厚者薄,无所不薄也。其进锐者,其退速。”(《孟子·尽心上》)

c.尧舜之治天下,岂无所用其心哉?亦不用于耕耳。(《孟子·滕文公上》)

d.造父者,天下之善御者也,无舆马则无所见其能。羿者,天下之善射者也,无弓矢则无所见其巧。大儒者,善调一天下者也,无百里之地则无所见其功。(《荀子·儒效》)

(18a)里“无所祷”的“祷”是个不及物动词,整个结构只能分析为连动式,“无所祷”义为“没有地方祈祷”。(18b)的情况类似,与(18a)不同的是,(18b)里的“所N”尽管义为“地方”,但是和(18a)的“所N”不一样,(18b)的“所N”不是指空间上的处所,而是指抽象的处所(社会经济领域)。空间处所引申来指非空间的抽象处所这一情况并不奇怪,比如现代汉语的名词“地方”也可以这样用(“若有招呼不周的地方,还请见谅!”)。(18c)和(18d)属于及物动词带自己宾语的情况。(18c)里的“用”,(18d)里的“见”,都是及物动词且带了自己的宾语。这两例里划线的片段,都只能作连动的分析。比如说(18d)里的“无所见其能”,我们认为应该作连动分析,义为“没有地方显现其才能”,当然,其中的“所”的词汇意义“地方”不是指空间上的处所而是抽象的处所。在这些例子里,“所”都是“所N”,不是“所n”。值得指出的是,关于这一类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上述例子里,“所”不是名词而是名词化标记,其功能是提取动词的旁格(oblique)成分,具体来说是表示动词指称事件所发生的场所、所用的工具以及所关涉到的对象(朱德熙(1983)称为与事)的成分。在这种观点下,(18a)里的“无所祷”和(18b)里的“无所不已”“无所不薄”,都是动词“无”带一个“所”字词组作宾语构成的动宾词组,在作宾语的“所”字词组里,虚词“所”提取动词“祷”“已”“薄”的处所成分(提取前的结构为“祷/已/薄于……”)。类似的,(18c)和(18d)里的相关成分也应该作类似的分析,以(18d)里的“无所见其能”为例,在这种观点下,该结构应该分析为一个动宾结构,动词是“有/无”,宾语是一个“所”字词组,其中的“所”是名词化标记,用来提取动词“见”的工具,也即“舆马”。下面我们论证,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18)里划线的成分都应该分析为连动结构。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上古汉语里,指称工具的名词性成分一般需要由介词“以”引介给动词而不能直接实现为动词的宾语(比如《孟子·梁惠王上》里的“杀人以梃”不能说成“*杀人梃”),指称与事的名词性成分也一般需要由介词“与”引介给动词,不能直接实现为动词宾语(比如《孟子·公孙丑上》里的“与恶人言”不能说成“*言恶人”),但是指称处所(包括动作发生的处所和动作位移的终点)则既可以由介词“于”引介给动词(比如《孟子·梁惠王上》里有“移其民于河东”),也可以不借助介词直接实现为动词的宾语(比如《礼记·王制》里有“移之左”“移之右”“移之郊”等)。以这一事实为基础,在讨论虚词“所”提取旁格成分时,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当工具、与事、处所等旁格成分由介词引介出来时,虚词“所”提取的是包括介词在内的整个介词词组还是不包括介词在内的名词性成分(即介词的宾语)?答案是:虚词“所”提取的仅仅是名词性成分而不是整个介词词组,这可以从如下事实看出来:

(19)a.礼者,所以正身也;师者,所以正礼也。(《荀子·修身》)

b.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也。(《孟子·离娄下》)

c.齐者,我雠国也,故寡人之所于伐也。(《战国策·燕策一》)

在上述例子里,所有的“所”都只能分析为虚词,不能分析为名词。也就是说,上述例子里的“所”都是在发挥提取的功能。很明显,它们提取的仅仅是相关的名词性成分,引介这些名词性成分的介词“以、与、于”,都出现在“所”之后,造成了介词悬空(preposition stranding)的现象。值得指出的是,像(19a)里用来提取工具的“所以正身”这样的“所+以+谓词性词组”以及(19b)里用来提取与事的“所与饮食”这样的“所+与+谓词性词组”,尤其是前者,在上古汉语里非常常见;但是像(19c)里用来提取处所的“所于伐”这样的“所+于+谓词性词组”比较罕见,这与上面指出的事实密切相关,即:上古汉语的处所成分可以直接充当动词的宾语,① 只有表示动作发生的处所和动作位移的终点的成分才能直接实现为动词的宾语,表示动作起点的成分一般不能直接充当动词的宾语而必须由介词“自”引介给动词,因此用来提取动作起点的“所+自+谓词性词组”在上古汉语也不少见,比如《庄子·天地》里的“财用有余而不知其所自来”。 因此当处所成分被虚词“所”提取时,提取的很可能是动词的宾语而不是介词的宾语,所以在相应的“所”字词组里没有介词。这一现象早已被马汉麟(1962)、朱德熙(1983)等前辈学者观察到,下面(20a)、(20b)来自马汉麟(1962),(20c)、(20d)来自朱德熙(1983):

(20)a.南方有鸟焉,名曰蒙鸠,以羽为巢,而编之以发,系之苇苕,风至苕折,卵破子死。巢非不完也,所系者然也。(《荀子·劝学》)

b.兰槐之根是为芷,其渐之滫,君子不近,庶人不服。其质非不美也,所渐者然也。(《荀子·劝学》)

c.冀之北土,马之所生。(《左传·昭公四年》)

d.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左传·僖公三十二年》)

马汉麟(1962)指出,(20a)里的“所系”指称的是“苇苕”,即系这一动作所涉及的位移终点;(20b)里的“所渐”指称的是“滫”,即渐这一动作所涉及的位移终点。“所系”和“所渐”里都没有介词“于”,那是因为上文的“系之苇苕”和“渐之滫”明确显示,位移的终点直接实现为动词的宾语了,因此“所”提取的是动词宾语而不是介词宾语,“所”字词组里因此也就没有介词出现。朱德熙(1983)认为(20c)里的“所生”和(20d)里的“所避风雨”提取的都是处所,他明确指出,与“所避风雨”对应的陈述形式是“文王避风雨其北陵”,也就是说,处所成分“其北陵”直接实现为动词“避”的宾语,“所”提取的是动词宾语,因此相应的“所”字词组里没有出现介词“于”。以上述事实和讨论为基础,再来检视(18)里的“所”是用来提取旁格成分的虚词的观点,就会发现这种观点面临非常严重的问题。对于(18a)和(18b),这种观点要成立,必须要证明“祷、已、薄”三个动词可以直接带处所成分为宾语,这样“所”才能提取它们的处所宾语。尽管上古汉语确实存在处所成分作宾语的情况,但是我们没有找到上述三个动词带处所宾语的例子。对于(18c)和(18d),同样地,这种观点要能成立,得证明“用”和“见”两个动词可以带工具宾语,而这不符合事实,因为我们找不到这两个动词带工具宾语的情况;而且一般而言,上古汉语极少存在动词直接带工具宾语的情况(这也正是“所+以+谓词词组”非常常见的原因)。要想维持上述观点,唯一的可能是假设“无所祷”“无所见其能”等结构里省略了一个介词,比如说“无所见其能”其实是“无所以见其能”的省略,但这明显是一种特设的(ad hoc)假设,这个假设要想成立,就得交代清楚介词省略的原因和机制,即(18)里的介词为什么被省略了,是如何被省略的,同样的介词为什么在(19)里却得以保留?据笔者所知,似乎很难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来维持省略这一说。② 注意这里只是指出“介词省略”这一说对于(18)中的事实没有很好的解释力,仅此而已,至于上古汉语的“所”字词组里究竟存不存在介词省略的现象,如果确实存在的话,介词省略的原因和机制是什么,这些问题因为与本文话题并不直接相关,我们不作探讨。 基于这一理由,笔者认为(18)里的“所”是名词,划线的部分都应作连动分析。

接下来再看(17b)。当V2为及物动词,如果其论元结构里包含一个指称动词所表示动作的终点或者发生场所的处所论元,且该论元没有实现出来,则V2的论元不饱和,此时属于(17b)所总结的情况。这类V2的典型代表有“处,归,居,如,入,往,在,之,至”等动词,相关的例子如(同类的例子还有上文的(16)):

(21)a.今燕王方寒心独立,大臣不足恃,国弊祸多,民心无所归。(《战国策·齐策》)

b.今四国锢之,而无所入矣,亦臣患之。此方其为尾生之时也。(《战国策·韩策》)

c.东面望者不见西墙,南乡视者不睹北方,意有所在也。(《吕氏春秋·去尤》)

d.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盗有所在矣。(《左传·昭公七年》)

上述例子中划线的部分都既可以作连动分析也可以作动宾分析,比如(21a)中的“无所归”,既可以作连动分析,义为“民心没有地方归依”,此时“所”为“所N”;也可以作动宾分析,义为“民心没有归依的地方”,此时“所”为“所n”。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无+所+VP2”这一句法环境对“所N”的虚化具有诱发作用,虽然虚化不是必须发生,但至少可以发生(当结构作动宾分析时,虚化发生)。

当V2为论元结构里不包含处所论元的及物动词,而且它自己的内部论元没有在表层实现出来时,V2的论元不饱和,此时属于(17c)所总结的情况,例如:

(22)a.若有所疑,奉手问之。(《韩非子·弟子职》)

b.荆轲有所待,欲俱,其人居远未来,而为留待。(《战国策·燕策》)

c.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韩非子·八说》)

d.譬之如张罗者,张于无鸟之所,则终日无所得矣。(《战国策·东周策》)

“疑、待、任、得”都是不带处所论元的及物动词,它们自身的宾语都没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所”字只能分析为“所n”,与其后的VP2构成一个名词性的“所”字词组充当“有/无”的宾语。也就是说,在上述句法环境里,“所”的虚化实际发生了。

由上面的事实和讨论可以看出,当V2的论元饱和时,“有/无+所+谓词性词组”只能作连动分析,“所”保持其名词的身份。但一旦V2的论元不饱和,就会促发“有/无+所+谓词性词组”作动宾分析,此时“所”就会被分析为“所n”。联系上一小节的讨论,“所N”从句法的角度来说可以以单词或者词组的身份与其后的VP2重组为一个新的结构体,但是这个新的结构体只有在“所N”以单词的身份与VP2结合并且“所N”发生虚化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语义阐释。本小节我们看到,当V2的论元不饱和时,会直接促发“所N”虚化,而且“所N”虚化为用来提取的“所n”后,“所n”与VP2构成的新结构体以及“有/无+所+谓词性词组”这整个片段都能得到合理的语义阐释。到现在为止,笔者完成了“所”语法化的可能性、动因以及促发因素三方面情况的讨论,关于“所”语法化的理论假设到此有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框架。

最后值得提及的一点是,如第三小节开头指出的,传世文献记录的是“所n”已经出现时期的汉语,在这个时期的语言里,“所N”和“所n”共存。尽管如此,似乎可以利用(17)所反映的情况来反推和猜测“所N”在历史上语法化的阶段。一种逻辑可能是:(17)所总结的“所n”已经存在时期的三种情况对应“所n”出现之前历史上的三个阶段,具体来说就是:(17a)对应历史最早期的情况,即“所N”还没有虚化、“所n”还没有出现的阶段;(17b)对应“所n”开始出现的中间过渡阶段;(17c)对应“所n”已经出现与“所N”共存的阶段(即传世文献所记录的上古汉语时期)。这一可能性正确与否,留待检验。

本节通过分析“所”的语法化,假设“所n”出现后保留了它在语法化之初的句法位置,由此解释了“所n”在句法位置上的特异性。

二、“所”的句法功能特异性及其解释

(一)马建忠和朱德熙关于“所”和“者”语法功能的观点

文献上最早对“所”和“者”的语法功能进行深入探讨并且观点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是马建忠。马建忠(1898/1983:58-70)认为“所”和“者”都是代词(马氏称为“接读代字”),功能是充当并指代与之连用的谓词性词组里动词的论元。以“所”为例,马氏的观点可以从他对《庄子·天运》里的“彼,人之所引,非引人也”的讨论看出来。他说:“‘人之所引’,读也,‘所’指‘彼’,‘引’,外动也,‘所’为‘引’之止词而先焉。”上述例句中“所引”里的“所”,马建忠认为是一个代词,充当其后及物动词(“外动”)“引”的宾语(“止词”)。① 马氏的这一观点大概受了印欧语“关系代词”(relative pronoun)的影响,有人(Ting,2005)直接继承马氏的观点,认为“所n”的功能和关系代词类似。事实是,上古汉语的“所”字词组和英语的由关系代词引导的定语从句在语法性质上存在极大差异,两者不能等同。 马氏的观点影响很大,后世关于“所”和“者”词性的争论都是由此而来(参见王克仲,1982;胡安顺,2010)。

马建忠的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以他上述对“所”的讨论为例:第一,如果“所”是代词且充当动词的宾语,我们知道,在一般情况下,上古汉语里宾语是位于动词之后的,宾语要置于动词之前,需要有特定的句法语义条件(最常见的情况是否定或疑问环境下的代词宾语需要提至动词前),在“所引”这样的“所”字词组里,似乎没有宾语提前的条件,那为什么必须采取这样的语序?第二,如果“所”是代词且是动词的前置宾语,那么像“所引”这样的“所”字词组就是动词词组,只不过语序异于一般的动词词组而已。但这明显不符合事实,因为“所引”这样的“所”字词组的分布是典型的名词性成分的分布。上述两方面的问题也适用于马氏关于“者”是代词的观点,篇幅关系,这里不再举例进行重复论述。

事实是:“所”字和“者”字词组整体而非“所”或“者”本身才相当于动词的论元。比如上面所举的马氏的例子,“所引”整体而非“所”才相当于动词“引”的宾语论元。基于上述事实,朱德熙(1983)抛弃了马建忠“所”和“者”是代词的观点,明确提出它们是结构助词,功能是提取动词的论元,造成一个整体指称动词论元的名词性词组。笔者认为朱德熙(1983)的观点是一种进步,该论文也是我们所知的马建忠之后讨论“所”和“者”语法功能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著作。尽管如此,朱文的某些观点似仍有值得商讨的地方。为了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先将朱文的有关论述转引如下:

当我们在谓词性成分VP上头加一个名词化的标记——假定说是英语里的that——使它转化为名词性成分的时候,原来表示陈述的VP就转化为表示指称的that+VP了。我们可以把that+VP看成是从一个比VP略长的谓词性结构VP’里提取出来的。VP’与VP的差别仅在于所包含的名词性成分的数目不同,即VP’至少比VP多包含一个名词性成分。例如that she stole可以看成是从VP’“she stole the diamond(money,document……)”一类格式里提取出来的宾语部分,或者说它是这种格式的宾语表达式。按照上述观点,我们可以说英语名词化标记that的语法功能之一是提取宾语。(事实上,that不但能提取宾语,也能提取主语。例如:Imet the woman that stole the diamond。)因为that提取宾语时,VP里宾语必须缺位。所以我们又可以说此时that的作用就是把VP’里提出宾语以后剩余的部分(VP)拿来表达宾语。采取这种观点来看“的”和“者、所”,就会发现三者的语法功能不同:“者”是提取主语的,“所”是提取宾语的。因为古汉语里只有施事主语,没有施事宾语,所以“VP者”和“VP所”的所指互补。又因为古汉语里主语有时也可以指受事,所以这种互补关系只能是不严格的。

上面所引的论述有如下两点值得商榷:

第一,朱德熙(1983)拿英语里由that引导的定语从句(relative clause)来比拟上古汉语的“所”字和“者”字词组,这似有不妥。事实是:英语的定语从句是修饰性的,功能上相当于形容词(参见Quine,1960);而且英语的定语从句只能在名词性词组内部充当核心名词的修饰语,脱离了受其修饰的核心名词,根本没法独立站住来充当任何句子成分。上古汉语的“所”字和“者”字词组不同,它们是名词性的,它们不需要依附于某个核心名词,自己就可以独立站住来充当相关句子成分(比如主语和宾语)。因此,上古汉语的“所”字与“者”字词组和英语的定语从句不是一回事,两者不能等同。

第二,朱德熙(1983)认为“所”和“者”的语法功能是提取谓词性结构里的某个成分,并且“者”提取的是主语而“所”提取的是宾语,这一观点值得进一步探讨。首先,“提取”这一概念的句法内涵是什么?其次,既然是提取成分,为什么“者”提取的是主语而“所”提取的是宾语?需要指出的是,在朱德熙(1983)拿来与“所”字和“者”字词组类比的英语定语从句里,永远都只有一个缺失的成分,该成分要么是主语要么是宾语。正因为英语的定语从句不可能主语和宾语同时缺失,其所“提取”的成分是明确的,即空缺的主语或宾语。“所”字和“者”字词组的情况不一样,与“所”和“者”连用的谓词性成分,很多时候主语和宾语都是缺失的。在主、宾语都缺失的情况下,“所”和“者”从理论上来说应该可以“提取”任一成分,此时断定“者”只能提取主语而“所”只能提取宾语,除非给出理由,否则有失主观。退一步说,就算“所”是提取宾语的,“所”提取动词的宾语和“所”字词组整体上相当于动词的宾语并不是一回事。“所”提取动词的宾语后,怎么样使得“所”字词组整体在句法和语义上相当于动词的宾语?上述问题如果不说清楚,“提取”就仅仅只是对事实的一种复述而没有解释事实。

本节剩下的部分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二)“所”字和“者”字词组的句法结构

笔者不认为上古的“所”字和“者”字词组与英语的由“that”引导的定语从句对等。英语由that引导的定语从句在句法上是一个由标句词(Complementizer)that所投射的CP,语义上是一个一元的谓词(参见Heim and Kratzer,1998)。基于“所”字和“者”字词组是名词性成分这一事实,笔者认为这两个词组句法上是NP,语义上则是实体指称单位。① 如果从语义类型(semantic type)的角度(参见Partee,1986:115-143)来说,英语定语从句的语义类型为<e,t>,而“所”字和“者”字词组的语义类型是<e>。另,一般认为DP而非NP的语义类型才是<e>,上古汉语存不存在D是一个与本文无关的议题,因为上古汉语的光杆名词词组NP可以直接充当论元成分,这里直接用NP。 笔者继承朱德熙(1983)提出的“所”和“者”是“名词化标记”的观点,② “所n”的句法定性在文献上存在争议。比如Aldridge(2013)一方面认为“所n”历史上是义为“地方”的名词,并且作为虚词仍旧保留名词性的范畴特征;另一方面却认为“所n”生成在v的位置上,且会上移到T。据Chomsky(1995)以及Kratzer(1996),v是用来引进动词外部论元的功能性核心词,是典型的动词领域的核心词。从理论上来说,历史上是名词且仍旧带有名词性范畴特征的“所n”生成在v的位置根本说不通。从事实的角度来说,“所n”和引进动词的外部论元没有任何关系,否则应该在“陈恒弑其君”(《论语·宪问》)这样的句子里见到“所n”,因为动词“弑”的外部论元“陈恒”需要“所n”引进。另外,汉语里其他有名词渊源且仍旧带有名词性范畴特征的虚词,比如方位词和量词,都与动词领域的功能性核心词(不管是v还是T)没有牵连。与“所n”的句法定性有关的争议是一个需要专门论述的课题,对于本文的核心议题来说,最关键的是“所”字词组里谓词性词组的主语是一个PRO的事实,这一事实之外的句法细节的争议并不影响本文的立论。篇幅限制,将另文专门讨论有关“所n”句法定性的问题,本文则不对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展开论述。 并进一步认为,从句法范畴的角度来说,它们是分布式形态学(Distributed Morphology)所谓的名词范畴提供者(nominal categorizer)n,其句法功能是带上补足语以后构成一个名词性的成分(此即“名词化”的句法内涵)。“所”和“者”这两个名词化标记所带的补足语均为谓词性成分,上文没有对充当两者补足语的谓词性成分进行句法定性,只是简单称之为“谓词性词组”,并用“VP2”来表示这一词组。事实是:“所”和“者”的谓词性补足语内部都可以出现表明相关功能性投射存在的成分,基于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该谓词性成分句法上是一个TP,③ “所”后的谓词性词组里可以出现否定词“不”,能愿动词“能、可”以及表示完成体的副词“已”等成分,按照生成句法的观点,这些成分的存在意味着相应的功能性投射的存在。因为能愿助动词一般是位于T的,所以我们假设“所”的补足语是TP。需要说明的是,有一些事实证据表明“者”可以提取话题,比如下文的例(29),所以“者”的补足语应该是一个CP而不是TP。这里的关键是“所”和“者”补足语小句的主语的差异,为了凸显这一差异,我们把“者”的补足语从简处理为TP。 “所”和“者”带上其TP补足语后得到一个NP,该NP的结构细节如下图所示:

(23)

(23a)的树形图表示由名词化标记“所”造成的“所”字词组的内部结构,(23b)的树形图表示由名词化标记“者”造成的“者”字词组的内部结构。根据上面对“所”“者”的定性,我们按照分布式形态学的书写惯例将它们记为n,并通过下标来区别二者。如图所示,两个n分别带一个TP为补足语,生成一个NP。两个NP的差异有二:首先是语序上的,“所”字词组核心在前(“n”位于其补足语TP之前),而“者”字词组核心在后(“n”位于其补足语TP之后),这一差异的原因上文已经进行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第二个差异是,“所”和“者”所带的补足语尽管都是一个TP,但是它们的主语性质有不同。具体来说,“所”的补足语TP的主语是一个受到控制的没有语音形式的空代词,生成语法称之为PRO;而“者”的补足语TP的主语是一个正常的NP,该主语可能由一个名词词组充当,或者以没有语音内容的省略形式出现,这一省略形式生成语法称之为pro。为便于下文的讨论,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PRO和pro。

跨语言来看,自然语言里普遍存在语义上需要但是却没有表层语音形式的成分,这类成分包含两种类似于代词的成分,为了区别,生成语法把其中一种称为PRO,另一种称为pro。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决定它们所指的因素以及它们能否被补出来。一般而言,PRO的所指受到句子内部相关名词性成分的控制,不能被补出来;而pro的所指则受到语境里相关成分(比如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制约,可以被补出来。以下面英语和现代汉语的句子为例:

(24)a.Johniattempted[PROi to win].

b.Johniattempted(*himi)to win.

c.李四i试图[PROi取胜]。

d.李四i试图(*他i)取胜。

e.李四i盼望[proi/j取胜]。

f.李四i盼望(他i/j)取胜。

上面(24a)里的英语句子,内嵌的动词“win”语义上牵涉一个获胜者论元,这个论元的指称与句子主语“John”一致,但是却没有在句子表层出现(“John”是作为主要动词“attempt”的论元出现的),这个语义上需要但是却没有表层语音形式的成分,就是PRO(上述例句中明确将PRO标了出来,词右下角的下标表示同指)。(24b)表明,这个PRO不能被有语音形式的代词补出来。(24c,d)里的现代汉语的事实与(24a,b)平行:(24c)里动词“取胜”的唯一论元没有在表层出现,是一个PRO,该PRO的所指受到句子主语“李四”的控制,与“李四”同指且不能补出来。(24e,f)里的汉语事实是关于pro的:(24e)里动词“取胜”的唯一论元也没有在表层出现,但是这一没有语音形式的主语是被省略掉的pro,它具体的所指受到说话的具体语境的制约,可能指李四也可能指别人。它可以被补出来,补出来的人称代词“他”可以指李四也可以指其他人。

基于上述讨论,再来看“有/无+所+谓词性词组”里的谓词性词组。事实是,这一谓词性词组是一个带有PRO主语的小句。下面举例说明:

(25)a.子曰:“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论语·八佾》)

b.孟子曰:“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孟子·尽心下》)

c.君子

d.人i

“君子无所争”里的“争”,语义上涉及一个争的主体,这个主体的所指与整句的主语“君子”相同,但是却没有在表层实现出来(“君子”是作为主要动词“无”的论元出现的)。动词“争”的前面存在一个不能补出来的PRO主语,该主语与动词“争”构成一个TP,该TP充当“所n”的补足语,具体结构分析见(25c)。(25b)里的“有所不忍”类似,其结构分析见(25d)。

上一节假设:“所N”语法化为“所n”之后,“所n”凝固化在了“所+谓词性词组”这个片段里,而该片段是“有/无+所+谓词性词组”里的一个部分。基于这一假设,上述(23a)里的TP所代表的谓词性词组就是“有/无+所+谓词性词组”里的谓词性词组,两者具有一样的特征。也就是说,“所n”的补足语TP是一个带PRO主语的小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的这一论断符合事实:在上古汉语的所有的“所”字词组里,“所”后谓词性词组的主语都不能补出来,无一例外,下面是实例:

(26)a.殷因于夏礼,所[PRO/*殷]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

b.吾党之小子狂简,斐然成章,不知所[PRO/*吾党之小子]以裁之。(《论语·公冶长》)

如上所示,“所损益”和“所以裁之”这两个“所”字词组里的谓词性词组的主语都是有明确所指的,“损益”的主语是“殷”,“以裁之”的主语是“吾党之小子”。语义上有明确所指但却不能实现出来正是PRO的特点。(26)的事实表明,“所n”后的谓词性词组的主语正是一个PRO。“所n”为什么不能提取主语与这一事实密切相关,在对此进行解释之前,我们先看提取的句法实质到底是什么。

(三)“提取”的句法实质及“所”不能提取主语的原因

以(23a)中给出的“所”字词组的句法结构为基础,笔者认为朱德熙(1983)所谓的“提取”,其实质是移位、一致条件下的特征渗透和删略三步句法操作。具体图示如下:

(27)

提取的第一步,是被提取的成分进行移位,上移到“所”所投射的NP的限定语(Spec)位置。(27a)以TP的宾语为例,来展示这一移位过程(长曲箭头表示移位)。当“NP宾语”的移位完成后,它和“所n”处于“限定语—核心词”(Spec-Head)这样一种结构关系之中,而这种关系是句法里一致(agreement)关系的结构基础,在这一结构关系的基础之上,“NP宾语”和“所n”可以产生一致关系并将自己的语义特征传递给“所n”(27b里的双向箭头代表一致关系),而“所n”作为整个NP的核心,可以将它从“NP宾语”处获得的语义特征渗透给整个NP(27b里的单向箭头表示特征渗透),这样整个NP就获得了“NP宾语”的语义特征,这就是为什么NP这个整体在句法和语义上可以相当于“NP宾语”的原因。当这一过程完成后,在负责句子实际发音的语音部门,出于经济性的考虑,“NP宾语”会被删略,因为在获得“NP宾语”的语义特征后,没有“NP宾语”,整个“所”字词组也能起到指代“NP宾语”的作用。上述三步操作,我们认为,就是朱德熙(1983)所谓的“提取”的具体句法内涵。这个过程,可以解释上面针对朱德熙的观点提出的问题:即“所n”提取动词宾语后,“所”字词组整体上是如何在句法和语义上相当于动词的宾语的。

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现在可以回答为什么“所n”不能提取主语这个问题了。答案是:“所n”的TP补足语的主语是PRO,PRO不能移位,而提取涉及移位,因此“所n”不能提取主语。PRO不能移位的证据如下:① 这里给出的只是PRO不能移位的事实证据,至于这一事实证据背后的解释,因为与本文话题不直接相关,且因为篇幅限制,这里不作探讨。

(28)a.Johniattempted[PROi to win].

b.*Whoi did John attempted[ti to win]?

与“所n”相对,“者”的TP补足语的主语是一个正常的NP,这从如下朱德熙(1983)所提供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来:

(29)a.源浊者流不清。(《墨子·修身》)

b.色庄者乎。(《论语·先进》)

朱德熙引用上述例子是为了讨论“者”提取的成分到底是什么,我们想用这些例子说明,“者”所联系的小句有正常的主语,比如(29a)里的“源浊”。正因为如此,“者”可以提取主语。也就是说,在提取这个问题上,我们与朱德熙(1983)的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在没有其他语法规则干预的情况下,“所”和“者”都既可以提取主语也可以提取宾语,没有哪条语法规则规定“所”只能提取宾语而“者”只能提取主语。之所以出现“者”字词组既可以转指主语也可以转指宾语而“所”字词组只能转指宾语的情况,是因为“所”字词组里谓词性词组的特异性导致的:该谓词性词组的主语不能移位,因此不能被提取,所以“所”字词组不能转指主语。

三、结 论

本文从语法化的角度分析了“所”和“者”这两个虚词在上古汉语里的句法位置与句法功能差异,重点讨论了“所”作为上古汉语的名词化标记,其句法位置和句法功能的特异性。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所”在句法位置和句法功能上的特异性是由语法化产生的历史遗存导致的,这一假设可以解释“所”为什么违背汉语名词领域核心在后的一般规律和“所”为什么不能提取主语两个问题。因为材料的缺失,关于“所”语法化过程和机制的观点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希望这一假设将来能得到验证,同时也希望本文的讨论能为学界对“所”的研究提供一点参考和推动作用。

本文初稿曾先后得到宋绍年和蒋绍愚两位先生的批阅。投稿过程中,匿名评审专家对文章的改进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作者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文中仍旧存在的错漏,一概由作者本人负责。

参考文献:

[1]陈丹丹,2009,《汉语史上关系从句的类型学考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

[2]郝维平,1996,《上古汉语“所”字新探》,《古汉语研究》第2期。

[3]何乐士,1996/2000,《〈左传〉〈史记〉名词作状语的比较》,见何乐士,2000,《古汉语语法研究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

[4]胡安顺,2010,《“所”字三论》,《语文研究》第3期。

[5]黄广生,1962,《〈诗经〉中的“所”字用法初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3期。

[6]侯兰笙,1980,《〈诗经〉里的“所”字》,《兰州大学学报》第3期。

[7]李亚非,2009,《汉语方位词的词性及其理论意义》,《中国语文》第2期。

[8]李亚非,2015,《也谈汉语名词短语的内部结构》,《中国语文》第2期。

[9]刘淇,1711/1954,《助字辨略》,北京:中华书局。

[10]马汉麟,1962,《古汉语“所”字的指代作用和“所”字词组的分析》,《中国语文》第10期。

[11]马建忠,1898/1983,《马氏文通》,北京:商务印书馆。

[12]司富珍,2004,《中心语理论和汉语的DeP》,《当代语言学》第1期。

[13]司富珍,2006,《中心语理论和布龙菲尔德难题》,《当代语言学》第1期。

[14]宋绍年,1996,《关于“名(代)+所+动”结构的切分》,《中国语文》第2期。

[15]王克仲,1982,《关于先秦“所”字词性的调查报告》,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汉语研究论文集》,北京:北京出版社。

[16]俞敏,1999,《古汉语的“所”字》,见氏著:《俞敏语言学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

[17]张其昀,1995,《“所”字用法通考》,《语文研究》第4期。

[18]朱德熙,1961,《说“的”》,《中国语文》第1期。

[19]朱德熙,1983,《自指和转指》,《方言》第1期。

[20]Aldridge,Edith,2013,Object Relative Clauses in Archaic Chinese,The Canadian Journal of Linguistics,58(2).

[21]Chomsky,Noam,1995,The Minimalist Program,Cambridge,MA:The MIT Press.

[22]Grimshaw,Jane,1990,Argument Structure,Cambridge,MA:The MIT Press.

[23]Heim,Irene and Kratzer,Angelika,1998,Semantics in Generative Grammar,Malden,MA:Blackwell Publishing.

[24]Huang,C.-T.James(黄正德),2016,The Syntax and Semantics of Prenominals:Construction or Composition?Language and Linguistics,17(4).

[25]Kratzer,Angelika,1996,Severing the External Argument from Its Verb,J.Rooryck&L.Zaring ed.,Phrase Structure and the Lexic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ress.

[26]Marantz,Alec,1984,On the Nature of Grammatical Relations,Cambridge,MA:The MIT Press.

[27]Partee,Barbaba H,1986,Noun Phrase Interpretation and Type-shifting Principles.J.Groenendjik,D.de Jongh and M.Stokhof,eds,Studies in Discourse Representation Theory and the Theory ofGeneralized Quantifiers,Dordrecht,Holland Cinnaminsin,N.J.:Foris Publications.

[28]Quine,W.V.O,1960,Word and Object,Cambridge,MA:The MIT Press.

[29]Ting,Jen(丁仁),2005,On the Syntax of the Suo Construction in Classical Chinese,Journal of Chinese Linguistics,33(2).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成语法的汉语研究与新时代汉语语法理论创新”(18ZDA291)

作者简介: 邓盾,清华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北京 100084)

(责任编辑:元 膺)

标签:;  ;  ;  ;  ;  

从语法化看上古汉语名词化标记“所”的句法位置与句法功能特异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