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课的定位及其应用论文

法学概论课的定位及其应用论文

法学概论课的定位及其应用

韩钢1,吕晓伟2

(1.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2.宝鸡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陕西宝鸡 721013)

摘 要: 基于课程论的理论要求、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课程独特性的必然体现,通过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法学专业课和“以案说法”课的比较,高校法学概论课应定位为“专业法律普及课”,并据此将课程教学内容重构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七部分,同时从精选案例、明晰案例与教学内容间的联系、教师科学指导、适度适用案例四个方面创新应用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 法学概论;课程定位

一、当前法学概论课程定位存在的问题

法学概论课(以下简称“法概课”)是全国高校普遍开设的一门以专业法律教育为特征的通识性基础课程,关系着当代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养成和法治观念的确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要求:“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养”“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毫无疑问,“法概课”是高校贯彻落实上述中央决策的重要载体、途径和手段。

关于“法概课”的课程性质,学界早有共识。“法学概论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基础课,主要讲授法学一般理论和我国主要法律制度。”[1]“在高等师范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法学概论课程是专业必修课,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2]“‘法学概论’(下文简称‘概论’)是法学的一个特殊分支学科,是对法学基础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主要部门法的概括论述。”[3]可见,将法学概论视为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础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主要部门法的课程,这一点没有争议。但何为“概要”,何为“主要部门法”,法学原理与法律规则的比重,课程教学目标等重要问题,尚未形成共识,主要原因是“法概课”的课程定位不清,导致目前的教学实践中,“法概课”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无论是教学目标的设定、教材编写、教师队伍建设,还是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手段、考核评价机制,都盲目套用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严重忽视了本门课程的独特性。因此,改革与完善“法概课”,首要问题就是清晰定位本门课程。

二、法学概论课程定位的理据

(一)课程论的理论要求

根据课程论的一般原理,确立“法概课”的合理定位,应主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课程性质,“法概课”概要论述法学基础理论和我国主要部门法的基本知识;二是课程目标,“法概课”注重应用,要求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初步具备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即建构法律知识传授、用法能力培养和法治理念养成“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三是课程类型,“法概课”通常开设在大一,作为大学生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度上,面向全体非法学专业大学生;课程深度上,注重实效、适度即可,既强调普及的面,又注重专业的度;力度上,强调重点讲透,使法律规则外化于大学生的言行举止、法治理念内化为大学生的内心信仰。

基于上述标准,笔者主张,“法概课”应以培养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初步的法律应用能力、坚定的法律信仰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课程目标,将课程定位为“专业法律普及课”。其中,“法律”表明课程的内容,与法学概论课程名称中的“法学”呼应;“普及课”强调课程的层次类型、教学对象、教学目标等基本要素以及教学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与法学概论课程名称中的“概”对应;“专业”凸显本门课程作为大学教育一部分的学理性,重逻辑、体系化、知识性是本门课程区别于其他普法课程的最大不同,与法学概论课程名称中的“论”呼应。

(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专业法律普及课”的定位适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需要。《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广大大学生应当具备必要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思维,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面对一个个思维活跃的大学生,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当然不是枯燥的法律条文复述,也不是大而空的标语式口号化宣讲,而是必须结合大学生生活实际,在生活化、具象型、场景式法律知识应用中,自然渗透其内心,破除大学生关于法律的刻板认知——枯燥呆板、繁杂无趣。“专业法律普及课”的定位恰恰能起到这样的作用。该定位强调对大学生进行基本法律知识的专业传授,凸显学理性、体系性和趣味性、实用性的有机结合,目的是使大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有一个体系化的基本认知,养成简单却有效、基本而恒久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此外,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落实,需要高校提供大量具备基本法律素质的各方面人才。这些人才遍布于社会的各行各业,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却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有共识性的理解。这项量大面广的基础性工作显然不是法学专业教育所能解决的,恰恰是“法概课”的长项。因此,确立和把握法学概论“专业法律普及课”的定位,能更好地落实中央决策,与法学专业课培养专业法治人才形成错位发展,相互补强,协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课程独特性的必然体现

“专业法律普及课”的定位对于“法概课”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囿于篇幅,笔者主要谈以下两个方面。

最后,与流行的、快餐式、碎片化的众多“以案说法”课程不同,“法概课”彰显学理性。系统而专业的讲授现行法律知识,构建“知识—技能—理念”三位一体的教学体系,这是“法概课”的课程亮点。当然,有关教学目标的具体构成,学界尚有不同认识,有学者就主张培养知识(Knowledge)、能力(Ability)、素质(Quality)——简称KAQ模式——三位一体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6]笔者认为,较之KAQ,“知识—技能—理念”的概括更为精当。总之,在笔者看来,为增强本门课的可接受性,教学方法、讲授语言、课堂案例等可以灵活多样,但核心教学内容必须是专业的、系统的、严谨的,学生头脑中的知识应该谱系化,以便今后按图索骥进一步自学。因此,“法概课”强调“耐用”,突出大学教育的学理性。以民法物权部分为例,除了讲述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原则、保护等一般内容外,还应讲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具体规定;“法概课”教学的体系化、专业化,由此可见一斑。这样的讲解使学生对物权有了基本的认知,进而对保护财产权的法律规范深度理解和认同。

其次,与高校法学专业课不同,“法概课”强调普及性。这主要是因为“法概课”的授课对象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因为教学对象不同,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安排、考评方式和考核要求等自然不同。绝大多数高校里,“法概课”仅仅作为一门注重法学专业教育的通识性基础课程,在大一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开设。要在短短一个学期讲完高校法学专业四个学年的知识,显然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也不能浮光掠影、应付了事;可行之策唯有“突出重点”。因此,“法概课”应以“够用”为原则,不深入探讨法学理论或者前沿争议,侧重讲解基础性、共识性、原理性的现行法律制度,重在“打基础、立框架、绘草图”,并通过课后补充材料,鼓励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大学生进一步研修,这就是普及性。因此,不能把法学专业的主要课程如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全部讲授,必须简化教学内容。

总之,高校“法概课”是一门面向非法学大学生开设的凸显专业法律教育的通识性基础课程,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直接关系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而明确法学概论“专业法律普及课”的定位,必将深刻助力课程建设,包括简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体系、细化教学设计、多样化考核方式、明确学习预期等,从而鼓励大学生自主性学习、互动型学习、参与式学习,全面提高“法概课”教学的实效性和吸引力。

首先,与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同,“法概课”凸显专业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版)》第六章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章题,主题是法治观和法治素养,具体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养法治思维”“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该章内容重在引导大学生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整体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的精髓,培养法治思维、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法律权利与履行法律义务。“这一章的落脚点在于引导大学生增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将对法治的尊崇内化于心,将模范遵守法律外化于行,提高法治素养,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4]可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规定性的政治课”[5],尤其强调社会主义法律本质、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道路以及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等宏观理念的涵养与渗透,重点不在具体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原理的讲授。因此,“法概课”应当承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已有的理论建构、知识预设、既定结论等,并进一步突出法律专业知识传授、专业技能培养和专业思维模式训练等具体实践,简言之,突出“法概课”的学科专业性。总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宏观建构不同,“法概课”应以“实用”为原则,凸显课程内容的现实生活应用特质,透过大学生生活中易见法律问题的场景设置,借助其有限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通过专业法律知识的讲授,培养大学生具体的法律技能,并依凭具体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有效应用“润物细无声”地传递含蕴其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

在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上,根据“专业法律普及课”的定位,贵精不贵多,学生弄懂、理解、会用最基础的法律知识,比简单地知道一些法律名词、概念要强得多。因此,笔者主张,基于教学课时的限制,依据法学专业教学基本目标指南,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选取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最需要知道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率极高,同时也是法学专业教学中最重要的部门法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即“法理学+六大部门法”,作为基本教学内容。从教学实践看,这种内容设计与安排,能够最大程度地帮助大学生掌握最核心、最实用的法律知识,奠定基本法律框架,并迅速理解、即时上手、常态应用,形成“学为用、用中学”的良性学习机制。此外,“法理学+六大部门法”的内容安排,背后的教学逻辑是基础法理(法理学)→公法(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私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保障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这种内容安排,逻辑清晰,体系自洽,重点突出,详略适宜,一方面使得大学生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最高效地掌握核心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保持学习的开放性,通过理念渗透、资料指示、案例设定、热点捕捉等方式,引导大学生自主拓展学习内容。总之,“专业法律普及课”的定位能够有效确定教学内容,充分贯彻《决定》“提高普法实效”的要求。

综上所述,将“法概课”定位为“专业法律普及课”是恰当的。

三、法学概论课程定位的应用

“专业法律普及课”的定位,能够有效彰显本门课程的独特性。

考核与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把握课程教学的现状、学生的学习成效以及教师的指导水平,进而推进教学改革的发展。目前,高校对实践教学的考核与评价不够科学,不符合高校学生的培养宗旨。高校实践教学考核大多采用学科教育评价的模式,教师主要是依照学生在实践结束后上交的实践报告和实践总结等进行打分考评,而缺乏对实践过程的实时评价,仅仅依靠最终上交的书面材料很难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以及实践教学的成效。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价方法,一些大学生对专业实践表现为漠不关心。部分学生参加实训仅仅是为了完成课程要求,实践技能得不到提高,甚至对实践的初衷产生思维误区,认为实践的目的是为了写好实践报告[7]。

(一)教学内容安排

The protein cross-linking mechanism evidently requires much more research both with and without a photoinitiator, and such studies could yield different results depending on the relevant amino acids.

“专业法律普及课”的定位,必然要求精选合适的教学方法。学界公认,案例教学法是“法概课”最适宜的授课方法[7-10]。什么是案例教学法?简言之,就是通过授课教师精心选择的典型法律案例,借助案例的具象性和亲近性,透过层层剖析,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其中蕴含的法学原理。案例教学法的广泛使用,是基于大学生具体优于抽象、案例胜于讲述、简单强于复杂的学习特点,而这也正是将“法概课”定位为“专业法律普及课”的重要原因。据此,采用案例教学法时需注意:一是精选案例。生活实例、社会热点、经典案例、法院判例都可以,但选择的案例应当是大学生经思考能够理解的且必须经过授课教师改编以适宜课堂讲授和讨论。二是明晰联系。使用教学案例是为了辅助说明较难理解的法学原理,因此案例与拟讲授的知识之间的内在勾连应当是清晰的、可类比的、合逻辑的,否则可能适得其反。三是科学指导。首先,教师应透过科学设计的教学流程、层层递进的进度掌控、谨慎必要的指导与帮助,引导大学生在“自以为正确→错误→发现错误原因并更正…”的教学链条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学习主动性。其次,教师应借助举例子、打比方、作类比、提问题、设“陷阱”等具体手段,营建“设迷——解谜”式的智慧课堂,引导大学生通过一步步的讨论、辩驳、说理,掌握复杂而又陌生的法学原理。再次,教师应将案例中蕴含的法学原理讲清楚、讲明白。易言之,案例的精准使用,离不开教师的透彻分析和缜密论证。从教学实践看,教师在关键处、易错处、混淆处的适当点拨,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最后,教师应将法学原理精炼为几个要点,便于学生记忆。可见,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适时、适度地介入和引导。四是适度使用。案例的使用是手段,不是目的,过度使用只会损害教学效果,造成学生知识接受的碎片化。综上所述,“专业法律普及课”的定位必然要求采用案例教学法,以鼓励大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尝试解决法律问题,培养自身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并在此过程中理解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形成初步的法治思维。

(二)教学方法选择

102 浅谈如何实现ABB DCS与和利时DCS通信 …………………………………… 黄 景,胡勇刚,彭光华

如果Mn在成岩过程中活动性较强,可用Al2O3/(Al2O3+Fe2O3)代替Al2O3/(Al2O3+Fe2O3 +MnO)[11],另外MnO含量极低,远远低于Al2O3、Fe2O3含量,对最终结果并无影响。研究区硅质岩Al2O3/(Al2O3+Fe2O3)比值为0.39~0.87,平均为0.71,除样品化-49-8其余样品均大于0.5,位于大洋盆地(0.4~0.7)和大陆边缘(0.5~0.9)硅质岩范围内,说明研究区硅质主要形成于大陆边缘,而处于石炭系与泥盆系分界处的样品化-49-8比值0.39,可能形成于大陆边缘到大洋盆地的过渡地带。

该课程不像食品微生物检验类课程学生可以在实验室进行微生物接种等实训操作,因此教师大都在课堂讲授,导致教学形式单一化。

注释:

① 《法学概论》课程定位不清突出表现在教材编写上。纵观市面上的主流教材,无论是编写人员背景、课程内容设计、编撰方式、行文语言等,明显是法学专业教材的简略版,并未根据本门课程的独特性进行重新设计,不能有效实现教学目标。详言之,目前市面上的主流教材包括:吴祖谋,李双元主编《法学概论(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陈光中主编《法学概论(第六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谷春德,杨晓青主编《法学概论(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吴祖谋,李双元版《法学概论》分为三编十五章:第一编包括法的一般原理、我国社会主义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三章,第二编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九章,第三编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章。陈光中版《法学概论》分为十一章,分别是导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与继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谷春德,杨晓青版《法学概论》分为十四章,分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综合来看,这些教材的编写内容可以概括为“法理学+主要部门法”(部分教材只是把部门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内容庞杂,重点不明,弊端主要表现为“杂而不精、概而不实”。不要说实现“知识-技能-理念”三位一体的培养目标,说实话,在54个课时内讲完这些内容都很困难。这恰恰是《法学概论》课程定位不清带来的恶果。

② 基于实效原则,《法学概论》课的讲授者大都主张教学内容的重新整合,区别只在内容的取舍上。例如,赵杰伟,李青.关于公安院校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铁路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17-119;张建伟.“法学概论”精品课程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公民与法,2011(4):43-44;张慧蓉.新形势下法学概论教学改革点滴体会[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10;温珍奎.对法律基础课改革的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1999(5):108-109.

③ 根据近期教育部发布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专业类适用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三个专业,其专业核心课程设置分别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低于五门。知识产权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竞争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监狱学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犯罪学、社会学、监狱学、矫正教育学、矫治心理学、狱政管理学、国外矫正制度。其中共通的专业核心课程正是“法理学+六大部门法”,即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由此可见,“法理学+六大部门法”正是法学专业类的核心课程。详见http://edu.china.com.cn/2018-04/10/content_50855831.htm.2018/06/13.

参考文献:

[1] 赵雪军.高等师范院校“法学概论”教学现状及对策[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学科版),2009(1):67-68+66.

[2] 雷厉,李明贤.《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编选的伦理性原则探析[J].内江科技,2008(12):96.

[3] 赵庆鸣.对《法学概论》教学的一点思考[J].曲靖师专学报,1997(3):30.

[4] 沈壮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版)修订说明[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8(5):26.

[5] 余玉花,程德慧.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定位、特点及教学条件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09(7):68-73.

[6] 汪火良.略论师范院校《法学概论》课程的调整与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7(7):595.

[7] 肖志宏.《法学概论》课程目标及实现途径之探讨[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11(3):88-92.

[8] 曲玉萍.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概论》课程中的应用[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129-131.

[9] 徐晓华.《法学概论》课程案例教学[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2):28-29.

[10] 漆国生.案例教学探析[J].广州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34-38.

Ori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Introduction of Law

HAN Gang 1, LV Xiaowei 2
(1.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Shanxi, 710119 ,China ;2. Baoji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 Baoji ,Shanxi, 721013,China )

Abstract: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requirement of curriculum theory, the realistic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inevitable embodiment of the uniqueness of curriculum and comparison with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 law professional course and case-based course, the Introduction of Law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popularization of professional law course".Under this guidance, the teaching content of the course is reconstructed into seven parts: jurisprudence,constitu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civil law, civil procedure law,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eanwhile, case teaching method should be innovatively applied from four aspects: selecting cases, 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ses and teaching content, teachers' scientific guidance and appropriate application of cases.

Key words: Introduction of Law; course orientation; practical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 1008-3421(2019)01-0012-05

收稿日期: 2018-12-11

基金项目: 陕西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学概论”课程的实效性研究与实践》和宝鸡文理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以宝鸡文理学院为例》(17JGZD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韩钢(1976— ),男,陕西榆林人,讲师,博士,美国艾奥瓦大学访问学者,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研究方向为课程教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吕晓伟(1975— ),男,陕西凤翔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学与刑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林飞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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