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与清洁生产立法_绿色贸易壁垒论文

绿色贸易壁垒与清洁生产立法_绿色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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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壁垒是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近代社会以来,国际交往和贸易愈益频繁,贸 易壁垒就愈加突出,一些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总是设置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在20世 纪 以前,贸易壁垒的解决往往是通过战争的手段,在20世纪中,特别是后半期以来,出现的各 种各样的国际性贸易组织,它们的主要目的就是服务于解决贸易争端,调解贸易纠纷,消除 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是近些年来在国际社会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它与以往出 现的贸易壁垒的根本不同在于,以往出现的贸易壁垒如果能够称得上“壁垒”的话,往往是 由相对不发达国家出于保护自身的民族产业而设置的,是比较容易在相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 而被打破的,而绿色贸易壁垒则是由那些发达国家构建的,是发达国家设置起来以对付那些 相对不发达国家的。而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更是离不开国际贸易,在 这种由发达国家设置的贸易壁垒面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应如何应对,确是一个值得研 究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清洁生产立法方面谈一些我们解决这类问题的积极立场。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式及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主要指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内容复杂、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 标准,以阻止或限制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近年 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WTO成立以来,各国用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来限制进口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于是一些发达国家便转而利用“绿色”为 其他 国家设置“贸易壁垒”。这样既满足了发达国家人民普遍对绿色产品的偏爱,又限制了外国 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可谓“一箭双雕”。

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近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法,渗透于商品从原料、生产过程到产 品、包装、报废处理等方方面面。综观各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商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制定较高的指标

一些发达国家借保护环境、人体健康之名,对商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制定较高的指标,以 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如某发达国家对我国的丝绸制品要求每一 批出口商品中每一小包内的丝绸均需有取样检测报告,包括112种禁用的偶氮染料及其它有 毒有害物质的含量。1998年,上海对德出口的单装内衣,因含偶氮染料而被迫中止出口,减 少外销额达500万美元[1]。2001年江苏一家服装企业出口到欧盟的服装因拉链用材含铅量超 过 标准被买家退回,企业损失近百万元。

(二)“绿色技术标准”

“绿色技术标准”就是发达国家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口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它们根据其生产和技术水平,通过国际组织,制 定严格的技术标准,以达到限制国外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达到这些标准,在技术 上并不存在困难,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企业来说,则具有很大困难。这样势必导致发 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1995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 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1996年开始,国际标准化组 织又正式启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些发达国家在标准的起草阶段就开始试点认证工作 ,并做好了标准出台以后的国内转换工作,当标准正式出台后,他们就以先行者的姿态向发 展中国家提出基于环境因素的贸易条件,极大地影响发展中国家商品的出口。

(三)“绿色环境标志”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环境标志定义为: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性的 用语或符号。获得绿色环境标志的产品,表明该产品比其它在功能和竞争性上类似的产品对 环 境将产生较小的危害。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绿色标志的国家,其于1978年开始执行“蓝 色天使”计划,之后,其它发达国家也先后推出本国的环境标志,如加拿大推出“环境选择 ”,日本推出“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欧共体于1993年7月正 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法国、芬兰、澳大 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相互承认。发达国家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的建立,使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步履维艰,甚至受到巨大冲击。据我国外经贸 部门估计,由于发达国家环境标志的广泛使用,影响我国40亿美元商品的出口[1]。

(四)“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自然分解的包装 。经济的发展使世界各国的包装废物迅速增加,对环境造成的威胁日益加大,而且包装耗费 物质材料,加剧资源紧张。因而绿色包装或生态包装在发达国家市场广泛流行。它们采取的 主要措施是:以立法形式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如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镉等成分的包装 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等。发达国家这些“绿色 包装”法规,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却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可能。它们借 口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品包装不符合其要求而限制进口,由此引起的贸易摩擦不 断。

(五)“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 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质的含量 ,成员国政府有权选择它认为合适的措施来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表面上看,《协议》给予各成员国很高的自由度,要求成员国政府以非歧视方式,按科学 原则,保证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环保目标所需程度,而且要有高透明度。可实际上,发达国 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它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 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的要求日趋严格。例如,1993年4月第24届联 合 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和指导性残留限量 。因此,欧共体对在食品中残留的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量,即从严控制其在 食物中的残留限量。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达不到标准,其出 口到发达国家市场的农产品和食品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由于日本、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 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河豚鱼逐条检验,我国山东省荣成市出口日本、韩国的虾仁、鱿 鱼均因细菌超标而被提出退货。

(六)“绿色补贴”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 化。发达国家为了降低环境成本,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 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 的费用,政府为此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关贸总协 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因此以此限制其产品进口。

二、清洁生产是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必由之路

清洁生产(clear production)的概念源于1974年美国著名私人企业3M公司提出“3P(pollut ion prevention pays)计划”,其意义是“执行污染预防可以获得多方面的利益”。但作为 一个术语则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正式提出。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业与环境中心制定 了《清洁生产计划》,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清洁生产。按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清洁生 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 风险;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与能源,尽可能不用有毒原材料并在全部 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就减少它们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则是藉由生命周期 分 析(life cycle assessment),使得从原材料取得至产品最终处置过程中,皆尽可能将 对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为实现清洁生产则必须有专门技术、改进工艺流程或改变企业文化 (管 理)。根据清洁生产的上述定义,清洁生产的理念着重强调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清洁的能 源、清洁的生产过程以及清洁的产品。清洁的能源是指采用各种方法对常规的能源和煤采取 清洁利用的方法;利用再生能源;开发新能源等。清洁的生产过程是指将清洁生产的理念贯 穿于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出成品的全过程,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替代有毒原材料,改进工 艺技术和设备,并将排放物和废物的数量与毒性削减在离开生产过程之前;清洁的产品是指 产品从设计、生产、包装、运输、流通、消费到报废等,都应考虑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少用 稀有原料,产品从制造到使用都应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易于回收利用,减少不必 要的功能,强调使用寿命等。清洁生产起初适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以及又扩大至服务。

清洁生产作为一种战略理念,其核心是强调污染预防,强调全过程控制污染,强调节约资 源,因而是对传统生产方式的一种变革,是对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耗、高产出的粗放型经 济的革命,是一种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使企业走内涵发展道路的集约型生产方式,它 对于促进企业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产品的竞争能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环 境效益的统一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就应对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来说,清洁生产更具 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降低产品中的有毒害物质。清洁生产的本质是预防污染的发 生 ,通过使用无污染的原料,清洁的生产过程,生产出清洁的产品,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从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二,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达到国际绿色技术标准。国际绿色技术标准现阶段就是指ISO 14000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分为7个子系统,即环境管理体系(14001—14009)、环境 审核(14010—14019)、环境标志(14020—14029)、环境表现评价(14030—14039)、生命周期 评价(14040—14049)、术语和定义(14050—14059)、产品中的环境因素(14060)。前五项标 准发布于1996年,第六项标准发布于1997年。其中ISO14001是ISO14000系列标准中唯一的规 范性标准,是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提出的标准方案,是ISO14000的核心标准。ISO14000系 列标准将环境保护目标渗透到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加工、产品的标准的整个过程,其初衷 就在于创立通用于全球的准则,协调处理全球的环境行为,同时体现国际公平,“不增加并 努力减少贸易壁垒”。ISO14000系列标准的颁行,对中国的企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其挑战 在于,ISO14000所要求的技术水平比较高,中国绝大部分企业短时间不能达到;机遇在于, ISO14000本身是一张进入国际市场的有效“通行证”。在中国即将加入WTO和ISO14000被各 国普遍认同和接受、绿色壁垒存在的情况下,中国企业能否获得这张通行证已经显得十分必 要。在此情形下,中国企业在关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还必须 对ISO14000给予充分关注,尽快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获得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以使产品 能为国际市场所接纳。企业要达到这一目标,开展清洁生产不失为最佳途径。清洁生产与环 境管理体系在指导思想上是一致的,在实施过程中两者相互补充,有效的清洁生产可以为企 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铺平道路、扫清障碍。如清洁生产审 计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环境管理体系的初始环境评审所需的基础数据,帮助企业选择最佳的环 境政策和技术路线。青岛海尔集团等100多家企业就因获得ISO14001的认证,产品远销欧美 市场。

第三,企业可以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尽快获得环境标志认证。调查表明,89%的美国人对其购 买的产品的环境影响十分关心,大约有78%的人愿意为购买绿色产品多支付5%的费用。在加 拿大,80%的消费者愿意多支付10%的价格来购买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欧共体在1992年对 英国消费者的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并把环境因 素作为最重要的选择依据。在荷兰,大约76%的人在购物时,会选择有绿色标志的产品。在 日 本,大约有91.6%的消费者对绿色食品感兴趣[2]。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消费者对环境标志产 品的认同程度已经很高,在这种绿色消费意识的引导下,即使发达国家不进行绿色贸易壁垒 的设置,没有环境标志的产品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已经相当困难,更何况在实行绿色贸易保 护主义的国家,环境标志所起的作用可想而知了。面对绿色消费的兴起和绿色贸易壁垒,中 国企业也必须走清洁生产的道路。绿色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只不过是清洁生产的一个环节 ——清洁的产品。清洁的产品要求产品从设计、生产、包装、运输、流通、消费、报废等都 尽可能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不利影响,而环境标志认证标准包含资源配置、生产工艺、处理 技术、产品循环、再利用及废弃物处理等,这些都与清洁生产具有共通性,因此,开展清洁 生产对于企业获得环境标志认证应当说具有极大的推动力。

第四,企业可以通过开展清洁生产降低生产成本,获得经济与环境双效益,以减少政府的 补贴。我国于1999年开始对清洁生产的示范试点工作,选择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 阳、太原、济南、昆明、兰州和阜阳等10个城市,作为全国清洁生产试点城市;选择石化、 冶金、化工、轻工、船舶等5个行业,作为全国清洁生产试点行业。以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安徽阜阳化工总厂、北京燕山石化总公司、太原太化集团公司等众多企业10多年的试点经 验 表明,实施清洁生产可以降低物耗、节水、节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 的竞争能力[3]。

三、清洁生产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就着手对清洁生产进行立法。1995年颁布的《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 的产生。”2000年4月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 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但总体而言,由于 缺乏清洁生产的专门立法,清洁生产实施的情况并不很理想。因而1998年清洁生产立法正式 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则。鉴于清洁生产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我国就清洁生产 进行专门立法是必要的。但对于清洁生产法的具体内容则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清洁产品是否包括农业产品

清洁生产原本主要是针对工业生产及其产品的,以后又逐渐扩大到服务业。联合国环境规 划署清洁生产的定义中并不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及其产品污染的加剧 ,疯牛病、口蹄疫等横行全球,各国已经开始强调农业生产过程的清洁生产。在我国,农业 生 产中亦普遍存在漫灌和大量喷洒农药、施用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对环境“不友好”的问题, 并屡屡导致外国进口厂商退货。这种情况下,在清洁生产法中,对农业生产及其产品的清 洁生产作出明确规定,看来是必要的。

(二)清洁生产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

清洁生产是自愿实行还是强制实行,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发达国家由于科学技术水平 的领先地位和人们较高的环境意识,清洁生产通常是企业自愿进行的。如1990年美国《污染 预防法》规定联邦政府通过制定量度源削减的标准方法,向企业提供污染削减信息、技术、 经费,设立年度奖金等措施来帮助、激励、支持企业采用污染削减技术[4]。而一些技术比 较落后的不发达国家则通常采用强制的手段推行清洁生产。在我国,既存在开展清洁生产的 有利因素,也存在若干困难,因而既不宜完全采用自愿的方式,也不宜完全采用强制手段, 而应当采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国家对一些严重污染的落后工艺、设备、产品 进行淘汰,并逐步提高淘汰标准;另一方面,对开展清洁生产的单位,在税收、贷款、出口 、奖励等多方面予以扶持,并通过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市场推动清 洁 生产。

(三)对清洁生产给予财政、税收扶持

在清洁生产立法过程中,一个十分引人注意的问题就是国家能否给清洁生产以财政、税收 扶持。笔者认为,清洁生产绝对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关系到我国整个生产过程和生产结构的 转变, 而且对中国企业及其产品的国际形象具有极大的影响。给予清洁生产一定的财政、税收扶持 ,从短时期来看,给国家财政会带来一些困难,但从长远来看,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技术水 平,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最终可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有利于国家 财政收入的增长。目前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近1%,以后还会进一步加大。 在环保的国家投入中,应特别注意对清洁生产单位的倾斜,以推动清洁生产的开展。

(四)强调政府在清洁生产中的推动作用

清洁生产是一个系统工作,既需要企业的努力,社会的支持,还需要政府的推动,而且可 以说政府的推动起着很大的作用。美国《污染预防法》亦明确对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污染 削减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促进清洁生产。我国的清洁生产法也应当对政府在推动清 洁生产中的职责作出规定,如制定清洁生产推广规划、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制定有利于 清洁生产的经济技术政策、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优先采购清洁生产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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