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法族规概论

广西家法族规概论

黄爱平[1]2003年在《广西家法族规概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广西家法族规从维护自然经济条件下封建宗法伦常关系的目的出发,以警戒、剥夺资格与权利、财产罚、身体罚直至生命罚等强制措施为后盾,规定了宗族成员间尊卑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尊长对卑幼享有管教权、主婚权、责罚权,享有参与族政等种种特权。严惩不孝不悌、为匪为盗、赌博酗酒、奸淫乱伦等行为。确立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成立条件和 “同姓不婚”、限制“招赘婚”、禁止“转房婚”;确立了“应继”、“爱继”的立继原则和“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强调族人私产买卖的“亲族先买权”,重视宗族公产的经营积累和宗族救济。要求族人重耕读,及时完粮纳课;禁择业不良,擅兴词讼等。由于古代广西社会整体发展滞后,地主经济发育不充分,政治上实行“故俗治”,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民族文化存在较大差异等因素,使广西家法族规呈现出形成时间晚,既体现汉民族宗法文化特色又维护其本民族传统,既保留原始习俗残余,又吸收法律变革内容和劝诫式规范多,惩罚力度较轻,相对重视对盗匪的惩罚等特点。广西家法族规在当时发挥了辅助国法巩固地方统治秩序,维护国家赋税制度和化解宗族矛盾等积极作用。但同时又形成“家长制”传统,本位主义观念,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等消极作用。

艾晶[2]2007年在《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研究(1901-1919年)》文中指出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处于一种新旧交替的转型期,女性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西学大举东来,国内知识分子的大力鼓吹,使得妇女问题开始受到社会的重视。但人们关注最多的往往是精英女性,或是比较辉煌的女权运动的种种成果,如女子教育,废缠足,女子参政等,而对平民女性关注不多,特别是女性犯罪,关注者更是寥寥。但在清末民初,女性犯罪却开始大量出现,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此时,国家法律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各种法律文件、司法公文都对女性犯罪的惩罚做出了合乎实际的规定。从当时司法年报中对女性犯罪的明细统计,亦可以看出女性犯罪已经开始引起了司法界的注意。本文拟主要考察这一时期女性犯罪情况,着重探讨女性犯罪的成因、程度及与其他相关因素的关系。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及附表、参考文献等五大部分所构成,全文主体共分五章,各章要点如下:第一章清末以前女性犯罪概述,主要阐说清末以前的女性犯罪情况。在清以前,由于女性生活环境的局限,接触社会不是很多,所以触犯法律的机会也少。就目前留存下来的资料看,女性犯罪类型主要为奸非罪和杀人罪,且尤以奸情杀人为多。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统治者制定了专门针对女性的刑具和刑罚并对犯罪女性进行了宽宥处理。到了清季,女性犯罪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除了奸非罪和杀人罪外,还出现了拐逃、诬告、窃盗等犯罪类型。针对日益增多的女性犯罪,国家法律和家法族规都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到了清中后期,因战乱的增加和社会的发展,女性大量地参与到社会中来,女性犯罪的类型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清前期的奸情、杀人、拐逃等罪,而是有所增加和发展。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婚姻冲突下的女性犯罪增多,表明女性已开始向传统的婚姻家庭提出挑战,但从冲突的结果来看,很多女性却仍然处于备受压迫的状态。这一时期,礼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始有所松动,女性犯罪的处罚环境较前也显得相对宽松。部分审判者在处理女性案件中,往往会不拘成法,做出有利于女性的判决。第二章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的统计分析。这一时期大量的统计数据,再现了女性犯罪的数量、类别、被处徒刑及缓刑等情况。清末犯罪统计的资料虽然很少,但从中仍可以看出新律影响的痕迹及犯罪女性的一些基本情况。到了民国初年,犯罪统计相对来说比较详细具体,对女性犯罪的统计亦趋于明细。由统计中可以看出,民初犯罪女性的数量大大增加,职业种类也有所增多。犯罪女性多为已婚妇女和寡妇,年龄则集中在20—40岁之间,且多为没有职业、未受过教育者。考其原因,主要有如下数种:一是中国的女性开始大量地走向社会并承担家庭的重担,犯罪机会增多;二是婚姻家庭的不平等束缚迫使部分女性对之进行反抗,但方式不当而触犯刑律:叁是社会的发展,促使女性逐渐觉醒,认识到自身的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为了维持生活,为了摆脱婚姻家庭的不平等束缚,有的女性便不惜触犯当时的法律。此外,中国的女性犯罪与同期其他国家相比,因所处环境的差异而呈现出了不同的特色。第叁章女性犯罪的类别。清末民初的女性犯罪,仍然以性犯罪为其主体。社会风气的开化使得部分女性意识到了自身的性自由,当被束缚的性欲一旦发泄出来,便一发不可收;同时因为女性缺乏一定的教育,有时不知怎样控制自己的欲望而容易被人引诱;而经济上的困境也使得部分女性靠出卖肉体(卖淫或与人通奸)来获取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因此当时女性的性犯罪之所以居多,与社会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女性的性犯罪与女性的其他犯罪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常常成为其杀人、拐逃、诬告等犯罪行为的诱因。同期,由于各种原因而与家庭成员及邻里发生矛盾冲突走向犯罪的女性亦不少,这使得杀伤罪成为其时女性犯罪的又一大典型。很多家庭都存在虐待女性问题,处于卑幼地位的子媳、妾、婢女等备受摧残。而社会对女性性生活的严格压制,更使得女性的心态趋于一定的极端性。因此在杀伤罪中,女性的奸情杀人占有很大的比例并成为其犯罪的一大典型。清末民初,妇女解放的声浪很高,使得部分女性遭遇不幸时已不再像以前那样忍气吞声,而是通过出逃来改变自身的命运;另外社会也给女性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就业的机会相对以前有所增多,也增加了部分女性出逃的勇气,特别是那些地位比较低下的妓女、婢女等更是希望通过出逃来摆脱不幸的境遇;近代以来,更多的女性因经济压力的增加而不得不出外觅工,和男人一样承担起家庭的重负,但社会上工作的难寻及工资的低廉也让其乐于从事诱拐活动。很多中老年妇女甚至把诱拐作为自己的“职业”,因此拐逃罪也成为女性犯罪的一大类型。对于女性诱拐者来说,从事这一犯罪活动多数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乏一些想帮助被诱人的好心人,但法律却也对之进行了严惩。此外,其他如鸦片、赌博、诈骟钱财等在当时也逐步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女性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多与女性的不良嗜好及经济困境有关,因其并未威胁到国家的政权和社会上的伦纪大防而多以罚金了事。第四章对女性犯罪的惩治。清末民初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清朝的《大清律例》中出现了专门针对女性犯罪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对女性犯罪的重视;清末修律后,由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法律对男女犯罪的惩罚趋于平等,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新律废除了凌迟、枭首等酷刑及笞杖刑,对非死刑案件,多处以罚金和拘役。到了北洋政府时期,法律上虽然沿袭了清末修律的成果,对女性犯罪的惩罚有所减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加强了对女性犯罪的控制:大理院频繁颁发相关的解释例,对女性案例的审判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指导;此外,加大对奸情罪和拐逃罪等的控制力度,以期更好地遏制女性犯罪的发生。同时,清末民初虽然废止刑讯的呼声很高,但因司法的腐败,禁止刑讯的法规很多时候行同具文。而且废止刑讯的规定为部分官员办案的拖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藉口,使得积案问题成为其时司法部门的又一大痼疾。这一时期的家法族规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对女性越轨行为的惩罚有所减轻,但对其日常的行为规范仍然控制严格。针对日益增多的女性犯罪,国家和社会也采取了一定的防治措施,但因各种干扰的存在,所谓的防治措施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第五章清末民初的社会变迁与女性犯罪。由该时期的女性犯罪,可以看出当时女性实际的生活状况及社会存在的妇女问题。其时,虽然女权运动高涨,妇女解放的声浪很高,但多数女性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发生太多的改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女性犯罪。有的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家庭地位低下,备受摧残而奋起反抗,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有的妇女则因就业机会及受教育机会少,沦为无业者和低工资阶层,在无知状态下走上了犯罪路。特别是一些处于经济困境中的女性,有时犯罪实为其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无奈选择。本文研究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分析当时的官方统计数据,充分运用档案资料及报刊杂志中大量案例的同时参照时代背景进行详尽论述,以期揭示出处于这一时代变迁中的女性犯罪的真实状况。

马林华[3]2015年在《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民间法》文中指出“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是明代戏剧家汤显祖在《游黄山白岳不果》中,对徽州发出的感情复杂的感慨。随着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徽州文书的大量面世,学者们也开始关注昔日大放异彩的徽州,徽学研究日渐盛兴。徽州文书存世较多,内容丰富、繁杂。徽州人素来敬惜字纸,奉行耕读传家,子女大多能识文断字。生活中,邻里纠纷的解决,兄弟之间的分家析产,商人之间的合伙买卖等均会以契约文书的形式固定于纸张之上。这为徽州文书的大量产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本文选择以徽州文书为视角,探究存在于徽州地区的民间法。相比较国家法而言,民间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实用至上。它们因为生活需要而产生,也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而修改或废弃。由此延伸出的民间法的其他几个特点,比如,诸法合体、显着的宗法色彩、经验性、地域性、处罚不确定性,都透露着乡民的生存智慧和追求富足、祥和的生活愿望。存在于徽州地区的民间法包括家法族规、乡规民约、会社公约和行业规范。徽州地区乡民聚族而居的现象非常普遍,宗族观念在徽州地区根深蒂固,宗族成为乡土社会自治中最基本、最有效的组织。家法族规做为规范、评价族众行为的标准,成为民间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会社公约和乡规民约突破了宗族之间血缘的界限,是以地缘关系为纽带设立的功能各异的组织。但由于徽州地区聚族而居形成的近乎一姓一村的地域特点,使乡规民约和会社公约无不带上了浓重的宗族色彩。行业规范作为徽商之间的“法”,具有“属人法”的性质。在儒家伦理文化熏陶中成长起来的徽商,很早便树立起良好的信义观念。在从商的过程中,他们贾而好儒,讲求信义,即便远离故土,以信义为精神的行业规范,也约束着整个徽商群体的经营行为。虽则明清时期徽州地区民间法十分活跃,国家法也并未因此而隐退,它们共同存在于徽州地区。在调整乡民行为的过程中,它们处在既相互冲突,又相互调适,甚至相互融合的动态转换过程中。简要而言,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主题展开:家法族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这些民间法相对于国家法而言,首先应被定义为法。其次,它们在徽州文书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再次,国家法在徽州地区的适用环境以及他在乡民的生活中所具有的威慑力。最后,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地区国家法与该地区的民间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二者的冲突与和合,即民间法以国家法为后盾而变得更具威慑力,二者在立法精神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民间法成为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的延伸。在当今法治普及力度日益加强的环境中,承认民间法的存在及其对乡民行为的调整作用,对民间法给予适度的尊重,正是进一步完善当代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刘泽友[4]2009年在《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研究》文中指出民族法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尤显突出的又是土家族法文化。受此法文化的影响,湘鄂西土家族司法内容丰富,极具特色。土家族家族司法源远流长,其中有许多内容都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值得我们今人努力挖掘并且大力弘扬。但我们不能否认其中也有相当多的弊端与落后之处,这同样是我们在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时应当竭力改正和避免的。由于目前学术界对少数民族司法进行研究的并不太多,尤其是土家族作为单一的少数民族,对其家族司法的专门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力图从传统法律文化和民族法文化的角度对之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填补土家族司法研究的某些空白,也为土家族司法的现代传承提供经验教训。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绪论。包括四个部分,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对目前国内外关于土家民族法制文化及土家族司法的研究现状做了回顾和检讨。总体而言,尽管已有相当数量的论文及专着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土家族司法的内容,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未对土家族司法做一系统全面的研究,这就为笔者的写作提供了一个极其有益但却颇具难度的选题。笔者认为,进行本项研究,需要理论与实证齐头并进。这就意味着既要钻研古籍和文献,也要积极进行案例调查分析。第二章为湘鄂西土家族历史渊源与家族法。关于土家族的族源问题,学界素来颇多争议,具代表性的观点有10多种,但本人认为,湘鄂西土家族乃叁源合流,即:巴人迁徙和外地移民两大支流,与当地土着民族汇合、融合,形成了湘鄂西土家族大家庭。在没有成文的家法族规出现之前,土家族的家法族规都是以口相传约定俗成的,而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其家法族规的内容则可大致分为生产、生活、婚姻家庭、丧葬、禁忌、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的规范。第叁章为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之效力来源。从表面看来,土家族家族司法的效力直接来源于家族法,但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的理论依据究其根本源自国家,并且还要经地方官府的准呈才发生效力。故可从皇帝诏谕、官府准呈、国家法律肯定等几个方面来对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依据详加阐述。由此可见,土家族司法的存在不仅受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国情和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而且也是本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第四章为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机构与司法程序。土家族司法机构可分为家、房、族叁级,由家至族层级递增,叁者的主体角色分别为家长、房长和族长。其司法程序则可分为起诉、审断、执罚叁大程序。第五章为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之惩罚。为了保证司法的效力,土家族司法有其特有的惩罚手段。对此,可从惩处种类、惩处重点及惩罚原则等几个方面进行说明。其惩处种类包括训戒刑、自由刑、资格刑、财产刑、身体刑、生命刑和鸣官等七个方面。其惩处重点则包括悖伦、犯国法、严重违规等叁个方面。在具体惩罚过程中则一般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类推”、“连坐”四大原则。第六章为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之效用。土家族司法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其积极作用在于维护本家本族的生存和发展、协助官府治理地方、稳定基层社会秩序、有效化解民间矛盾和纠纷、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社会的良风美俗、体现家族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等七个方面。其消极影响则在于维护封建的伦理观念、与国家司法相抵触、息讼观念造成法律意识淡薄等叁个方面。可见,我们应当正确扬弃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

魏晓立[5]2005年在《二十世纪前期汉族宗法文化存在形态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一个文化体系长期延续发展而从未中断过的国家,历经多少沧桑磨难,中华民族象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形成了各民族聚居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化的格局。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性特征,与中华文化这种强大的生命力和同化力息息相关。研究和探讨宗法制度和宗法文化,就是解开中国历史文化之谜的钥匙和探索中国历史文化特点的关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宗法文化是以血缘或非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社会交往的评判标准,强调尊卑等级,重男轻女,专权独断,凝聚力、认同感、排他性极强,又极易排斥国家法律的一种封建小团体文化。宗法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依然在当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现村民自治,大力推进中国的民主法制化进程,是解决“叁农”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步骤。研究宗法文化,促进宗法文化的现代化,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科研价值,是当前包括政治学、法学、民俗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目前都在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我的导师钱宗范先生在周代宗法制度和广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中取得了丰硕成果,是宗法文化研究方面着名的专家。鉴于二十世纪前期汉族宗法文化在历史上所处的重要地位,与当今社会某些现象有着必然的联系,而至今还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过系统研究的现状,在钱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把此题作为学位论文题目,进行认真系统的探索和研究,希望以此来推动对该课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利于更好地解决当前的一些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在这篇论文中,我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关于宗法的基本观点的经典论述,除采用了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外,我还采用了民俗学的变异性理论,在全球化的视野下,分析了这一时期大量有关汉族宗法问题的历史资料,又参阅了国外一些着名的汉学家关于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从政治、经济与宗法文化互动的视角进行分析解剖,从而揭示这一时期汉族宗法文化形态的基本特征、发生变异性的内在规律,分析了传统宗法文化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提出了宗法文化现代化的根本途径。文章由引言、论文主体和结语叁个部分组成。引言首先介绍宗法制度、宗法文化和文化变异性的概念,研究现状和选题意义。论文的主体包括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论述汉族宗法文化存在的普遍形态,聚族而居这种血缘和地缘的高度结合,是宗族得以存在活动的必备条件,南方聚居规模大,北方聚居规模要小得多。族产是宗族存在活动的经济基础,主要以族田形式存在,南北方族田规模差异也相当大。祠堂是宗族的标志和族权的象征,族谱是家族的档案,族规是家族的法典,这些是构成宗族活动和宗法制度存在的主要条件。

莫书有[6]2003年在《传统与转型:村落宗族的昨天、今天与明天》文中研究表明村落宗族在当代中国的复兴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看待村落宗族的复兴及其表现,不仅关系到人们对村落宗族的态度,更关系到人们对农村、农民的态度,关系到人们对农村现代化的认识与把握。基于这一认识,笔者在导师王祥俊教授指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社会学有关理论,以博白县宁潭镇莫氏宗族为例,对村落宗族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写下本文。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部分。在引言中,笔者首先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这一大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对博白县宁潭镇及莫氏宗族的情况作了简单说明。此外,为开宗明义、提纲挈领起见,也对本文的分析框架进行了说明。第一部分,对宗族及村落宗族的定义作了界定,并指明了研究的意义。首先将宗族及村落宗族界定为:宗族是指来源于某一共同祖先,按男性血缘世系原则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和具有宗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群众;村落宗族则指存在并活动于自然村落和行政村范围的宗族。其次,指明对村落宗族的研究,对于认识当前农村社会结构,把握社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的关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对传统村落宗族进行了探究。首先,分析了传统村落宗族的结构特征: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具有完善、严格的家法族规。其次,揭示了村落宗族在我国传统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原因,包括:第一,为了维护本宗族的生存与发展;第二,小农生产方式长期存在;第叁,儒家思想文化的维持;第四,封建统治阶层的支持与倡导。最后,指出传统村落宗族的影响作用,主要为:(一)维护宗族生存与发展;(二)对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破坏双重作用;(叁)传递社会文化。<WP=4>第叁部分,研究当代的村落宗族,指出其当代特征、复兴原因和影响作用。与传统村落宗族相比,当代的村落宗族既不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也不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亦不具备严格的家法族规,这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一致的。村落宗族在当代中国的复兴,一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及我国农村现实生产力水平仍较低;二是因为国家力量的收缩导致国家对农村社区管制的放松;叁是社会保障在广大农村地区的缺失,四是因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滑坡。村落宗族对当前社会的影响作用,主要包括:第一,破坏与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第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第叁,影响地方基层政权及村民自治组织。第四部分,将当代村落宗族与传统村落宗族进行比较,指出两者产生与存续的基础条件不同,所具有的特征不同,影响作用有了差异,从而得出随着社会的转型、变迁,村落宗族亦在转型的结论。第五部分,对村落宗族的未来展望及指出当前的对策选择。本文认为,由于村落宗族还有其存在与发展的空间及合理性,村落宗族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而传统与相代相糅合,实现由传统走向现代,这是当代村落宗族的最佳选择。然而,不论如何,村落宗族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成长为一种真正的现代性组织,村落宗族将不可避免地走向消亡之路。因此,对目前而言,我们应该采取如下对策:第一,承认村落宗族存在的客观性并对其加以适当的引导和限制;第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市场经济,加速农村发展;第叁,完善农村基层组织,满足群众正当需求;第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改造。在结语中,对本文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指出本文的局限与不足,希望得到老师、同学们的批评指正。

崔圣楠[7]2014年在《明清家法族规中的家庭道德教育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法族规是家族组织为了稳定家族结构、维持家族秩序、约束家族成员所制定的世代相传的行为规范,其发展演变经历了缓慢而漫长的历程。在明清时期,由于统治者的大力倡导、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激增等因素,家法族规进入了其最为鼎盛的发展阶段。明清家法族规在表现形式上类似于“法”,但其实质内涵是对家庭成员进行以“德”为本的道德教育,在个体人格完善、优良美德传承、家族维系发展、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持久且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明清家法族规中的德育思想为基石,对其进行较为系统的杷梳,并从现代家庭道德教育的视角探讨其当代价值,以期为现代家庭道德教育提供可资借鉴的传统资源。本文按照全貌概览、重点分析和价值研究的思路展开。首先,本文从思想内涵、发展脉络与时代特征的角度对明清家法族规的主要内容进行较为全面而细致的梳理;其次,在整体把握明清家法族规主要内容的基础之上,将明清家法族规中的德育思想归纳为齐家、修身、处世、训女四个方面,枚举其行之有效的道德教育方法,并对其德育思想进行较为深入的评析。最后,具体阐释明清家法族规德育思想在现代家庭德育理念、家庭德育内容、家庭德育方法叁个层面的当代价值。

马和民[8]2003年在《社会化危机及其出路》文中认为“社会化危机”是本文建构的研究概念,也是切入当代中国教育问题的基点之一及本研究发生的认知起点。何以导致“社会化危机”的问题由此转换成“因果探究”的思维逻辑问题。“社会化模式”是本文建构的另一个研究概念,试图解答“社会化危机”的成因,从而实现“社会化危机”的理论建构与当代中国“社会化危机”出路探询的任务。 本文以“中国社会”这一特定“社会系统”作为观察单位,选取“社会化模式”为观察角度,通过解释并求证传统中国、近代中国、1949—1956年间的中国、1957—1976年间的中国、转型期中国各自“社会化模式”的异同,探究“社会化危机”的产生原因及其相反结果。以这些研究结果为基础,本文运用“扎根理论”的建构逻辑(经验观察——经验概括——理论命题),归纳并抽象出基于中国社会不同阶段“历史的社会化经验”的相关理论命题。据此讨论当代中国如何走出“社会化危机”的出路及对策。 本文基本的研究结果有五个方面: 1.传统中国属于“伦理型群体取向社会化模式”,可以概括为“伦理整合型社会化模式”,产生“伦理整合型社会化结果”。 2.近代中国出现“伦理型群体取向社会化模式的瓦解”,可以概括为“伦理失范型社会化模式”,出现“伦理失范型社会化危机”。 3.1949-1956年间中国属于“政治型群体取向的社会化模式”,可以概括为“政治整合型社会化模式”,产生“政治整合型社会化结果”。 4.1957-1976年间中国出现“政治型群体取向社会化模式的瓦解”,可以概括为“政治失范型社会化模式”,产生“政治失范型社会化危机”。 5.转型期中国属于“群体取向瓦解转向经济型个体取向的社会化模式”,可以概括为“冲突型社会化模式”,产生“冲突型社会化危机”。 以上述研究结果为基础,本文建构了叁类“社会化理论”: 宏观的“一般社会化理论”命题:(1)社会化模式是影响社会化结果的决定因素。(2)社会化模式也是影响教育模式的基本因素。(3)社会化结果对教育模式与社会化模式具有反作用。 社会系统层面“社会化理论”命题:(1)社会化模式的整合程度影响社会化结果的整合。(2)社会化模式的失范程度影响失范型社会化危机程度;(3)社会化模式的冲突程度影响冲突型社会化危机程度。 教育系统层面“社会化理论”命题:(1)教育模式的整合程度影响社会化结果的整合;(2)教育模式的夫范程度影响失范型社会化危机程度;(3)教育模式的冲突程度影响冲突型社会化危机程度。 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的“冲突型社会化危机”,本文提出首先应当在社会系统层面完成“经济整合型社会化模式”的建构;其次应当在教育系统层面完成“整合型教育模式”的建构;第叁,本文也指出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探询“社会化危机”的出路,必须注意几个问题:学校教育的功能是有限的;家庭教育功能渐趋于淡化;学校难以完全替代家庭教育;“冲突型社会化危机”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

刘丽[9]2008年在《式微中的更生:民国时期宗族法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是一个宗族传统厚重的国家。一直以来,宗族及其相关问题都是学术界研究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切入点。综观20世纪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宗族法也已受到不少学者的关注,出版了一系列有学术价值的专着、论文。但综合看来,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即学者们大部分是着眼于全国范围来研究宗族法的概况,或是断代研究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宗族法,其地域性研究仍较薄弱,专门涉及到民国时期湖北地区宗族法就几乎是零星片语,更何况又是具体到湖北宗族集中的鄂东地区了。此外,笔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宗族复兴,随之而来的是宗族法的现代变异,当前政府急需探明宗族对社会建设的种种利弊,从而采取相应态度和制定相应措施。由此,对民国时期鄂东地区宗族法作专门考察,从地域性的角度加以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宗族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认识和把握中国文化的特质,而且有助于在当代乡土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承认地区差别,因势利导,采取不同的对策,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动机和意义所在。本文旨在吸收和肯定既有研究成果与方法的前提下,力求尽量广泛阅读第一手资料,除常用的民国时期报刊、杂志以及湖北地方志等文献外,还主要利用了湖北省图书馆现存的湖北地区宗族族谱68部,湖北省档案馆现存的民国时期湖北地区与宗族相关的原始档案若干,以及一些专着中可见的民国时期族谱作为辅助,在历史哲学“一分为叁”的指导思想之下,拟从民国时期—这样一个新制与旧制共存、革命与反动互激,酝酿着巨大变革能量的年代为时代背景,以鄂东地区作为研究中心,以民国时期鄂东地区大量宗族法规史料为载体,描绘其动态的历史变迁过程,以及民国时期鄂东宗族法在走向式微的历史进程中所发生的更生与变异之景象。本文拟融合历史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法学为一体,力图从地域性的视角对民国时期鄂东宗族法作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实证分析,试图考察民国时期农村宗族的历史境遇,并探讨民国时期鄂东地区宗族法的制订与执行,论述其主要内容,最后理性审视民国时期鄂东宗族法的历史作用。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五章:第一章从宗族法的起源、产生及其历史发展脉络对宗族法作了历史性的回顾,介绍了宗族法从口耳相传的原始社会末期的规矩习俗到唐代成文法,以及至今一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进程。第二章具体考察民国时期农村宗族的历史境遇,作为研究民国时期鄂东宗族法的时代背景。民国时期宗族制度在体制上依然维持宋明以来所形成的近代封建宗族制度的模式,尽管在形式和内容上并没有发生大变化,但由于近代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发展、政治上的变革、人民民主革命以及西方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诱导,其总体趋势是走向没落,然而由于这一时期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并未被动摇,国民政府无力也无意于摧毁宗族制度,加之宗族制度本身发展的惯性,使得民国时期宗族法在随着宗族缓慢衰落的同时,又呈现出一些发展和变异的新特征。第叁章以实证角度从大量史料中挖掘出民国时期鄂东宗族法制订和执行的种种,包括其指导思想:以“礼”治族、“法”“德”并用、符合国法以及民主自治;其订立者:尊长、族众、族外文人或是宗族的专门机构;其颁布主要由宗族自行颁布或是由官府出示颁布;修改则无外乎以下叁种原因:宗族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国家发生重大变故或是社会风俗发生了变化;以及惩罚和奖励的执行等问题,再现民国时期鄂东宗族法的运行。第四章仍从实证出发来考察民国时期鄂东宗族法的具体内容,从家事、族事和国事叁方面加以论述。家事主要提倡孝悌守常、齐家为要的治家思想,族事则灌输睦亲治家、教子立身的立族思想,国事乃倡导家国一体、忠君报国的爱国行动。笔者期望通过史料的支撑来尽量真实、清晰地再现民国时期鄂东宗族法的历史原貌。第五章则是从五个方面对民国时期鄂东宗族法的历史作用作思辩性的评价,包括其对地方社会的积极作用:维持宗族的生存与发展,稳定社会局势;补充国法,成为了民国政府治理地方的辅助工具;宣传传统美德,美化社会风气;但同时其弊端也显露无疑:浓郁的安土重迁乡土意识阻碍了社会流动与发展;家族排外意识的积淀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力求给予其最中肯的评价。综观民国时期鄂东地区的宗族法,其在宗族势力衰微的历史大气候之下,仍然在式微中随着其特定的历史时期而显露出不同与以往的时代特色,种种更生之景象皆体现于其订立、颁布、修改以及执行的过程之中,在其与地方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既有补充国法、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面,但同时也对社会长久和谐造成隐忧,再加上其在20世纪80年代的复兴,宗族法及其载体一宗族似乎成了一个欲说还休的“谜”,农民、农村社会以及国家都已经而且仍在发生持续性的变动,既有的宗族研究成果或社会理论似乎还不能清晰地预示宗族法的未来,因此,要弄清宗族法的真相,必须具备一种历史学的视野,采取人类学扎根田野的做法,往返于文献与田野之间,这也是笔者将来努力的方向!

王忠春[10]2010年在《清代无讼思想研究》文中指出传统无讼思想既是一种构建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理想政治模式理论,也是一种达致理想司法境界的指导理念,其内在规定性及实践状态均成为解读和谐秩序建构的重要资源。本文突破以往对此所作的纯法律问题的研究模式,站在秩序建构的视野上,对清代无讼思想及其实践状况给以理性审视和系统研究。全文可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围绕秩序、健讼、讼累叁个核心,分别以君王(倡导并要求王权主义的和谐秩序)、仕者(君主制度的主要建构者)、民(被动参与王权主义和谐秩序的建构并体现和谐秩序建构程度的群体)叁个利益主体为视角,考察了无讼思想的演生缘由。其中第一章考察了秩序情结影响下无讼思想的哲理性建构。这是对处于理想状态下的无讼思想给予的纯理念形式的考察。文章追根溯源,研究了先秦无讼思想形成,并从“天人合一”的角度考察了其本体论的建构,认为传统无讼思想是君主专制统摄下的和谐秩序对“秩序情结”的一种极致性的表达,秩序要求塑造了中国文化的品格,反之,源于诸子各家的文化又共同创造了无讼的氛围,缔造了君主专制的和谐秩序思想。第二章从现实的社会存在研究了秩序冲击对无讼思想的刺激性影响。显然,在无讼成因的研究中,仅仅一种基于文化类型学的纯理念研究并不足以说明问题的全部,现实因素反倒成为促其演生的更重要动力。秩序高压下狱讼“内爆”的社会现实、繁苛的行政课规紧逼下官员自身行政智资的阙如及其执政应对力的不足,以及民间调处的发达与政治调控资源的不足所形成的鲜明对比等等,构成了官员对自身及社会生存的现实考量,继续体现了无讼思想的秩序话语。第叁章从讼累的角度再现了无讼思想演生中的民本话语,这是说明无讼思想在民间社会得以普遍生存的重要缘由。文章从经济、制度、刑罚、社会等方面考察了讼累问题,认为陋规的泛滥,幕友吏胥的弄权,以及刑罚本身的残酷、刑法本身的刚性、身份人情的考验等种种讼累负担,都成为亲民官们对民众生存之力给予现实考量的社会背景,孕育了无讼思想在基层社会的公信力与生命力,使社会各阶层在理性但又充满无奈的选择中呈现出对于狱讼的集体逃避。本文的第二部分考察了无讼思想的实践问题,这里既有技术上的探索,也有道德上的努力。其中第四章集中探讨了传统优秀仕者的息讼之术及其听讼原则。文章分别从社会环境的打造、听讼各环节息讼之术的探索及理想司法原则的运用叁个方面来展现息讼策略的丰富内容。显然,息讼思想是一个包含多层环节、多样路径而又带有多种治民权术的理论体系:既要劝民以息讼,又要在听讼过程中尽力减讼息争。总的来看,贯穿于清代官箴司法文化中的司法要求是无讼为求、息讼在先、寓教于讼、便民为本、省事为上等原则。第五章研究了传统优秀仕者朝向无讼之境的道德的努力。为使息讼之术的各种探讨有坚实的保障和支撑,传统优秀仕者从建构职业道德的角度,不仅对民本文化的心理认同给以来自政治、社会、思想的全面构筑,而且又从一种反向的角度着力培育了仕者对法律、果报、官声的敬畏意识。传统优秀仕者践行无讼思想的各种努力无疑代表了传统司法文化,乃至传统官僚政治所能达到的极致,其实践的状态和程度均可成为检阅传统官僚政治运行状态的一个缩影。第六章为个案研究。为了能对无讼思想的实践状态给以具体的说明,本文选取了清代“亲亲”与“尊尊”角逐下的狱讼状态,来再现清代对宗族社会内部和谐秩序的维护与建构。在此当中,传统伦理法中那些体现和息止争、减少讼控的宗法“亲亲”原则在得到皇权“尊尊”的维护时,又遭到后者的高压与管制。用于呈现初级关系亲密无间的亲属相盗及因盗相伤案件给以减等的原则,以及亲属相隐与家族长的准司法权等等,其法律适应范围不断被明确的限定,使一些原本属于宗法自治、自理性的部分,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国法管制的轨道。从中可见,清代对和谐秩序的建构,建立在严格应对频繁、尤其是严重冲击秩序的事件的基础上。这种朝向无讼之境努力中的艰辛与挣扎,既是权力对于权利的一种子民文化方式的保护,也是权力对于权利的一种消解基础上的遮蔽。无讼思想既是一种秩序话语,也是一种民本话语,是适应和谐秩序建构的需要而产生了一种政治理想,它以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充分运用有力缓解了司法资源的紧张及社会各层所承受的诸种压力,为我们力避当今法律主治主义带来的弊端开启了重要思路。然而另一方面,无讼思想所蕴含的过度的秩序意识使其以漠视个人权利为代价,了却了君主制度建构中和谐秩序的情结。在求得无讼的实践中,专制体制与人治体制之间的内在矛盾、王权主义特有的财政体制及传统法律道德化中的德治主义之累等等问题,使无讼思想尽求和谐却不得和谐,而权利、法律乃至道德、秩序等等因素却面临严重流失乃至趋于虚无的境地。因而,惟有在全面理解传统无讼思想内在规定性的基础上引入权利观念及规范的程序保障机制,方能构建现代诉讼观,推进社会和谐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 广西家法族规概论[D]. 黄爱平. 湘潭大学. 2003

[2]. 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研究(1901-1919年)[D]. 艾晶. 四川大学. 2007

[3]. 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民间法[D]. 马林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研究[D]. 刘泽友. 湘潭大学. 2009

[5]. 二十世纪前期汉族宗法文化存在形态研究[D]. 魏晓立. 广西师范大学. 2005

[6]. 传统与转型:村落宗族的昨天、今天与明天[D]. 莫书有. 广西师范大学. 2003

[7]. 明清家法族规中的家庭道德教育思想研究[D]. 崔圣楠.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4

[8]. 社会化危机及其出路[D]. 马和民. 华东师范大学. 2003

[9]. 式微中的更生:民国时期宗族法研究[D]. 刘丽.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10]. 清代无讼思想研究[D]. 王忠春. 南开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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