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PP项目招标采购方式研究论文_杨椒

我国PPP项目招标采购方式研究论文_杨椒

贵州邦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省兴义市 562400

摘要: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建设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需求也逐年扩大。将公私合作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模式运用到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能够使政府减缓财政压力,实现规划建设目标,同时为社会资本提供获利的机遇,打造经济新增长点,最终达到社会公众、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多方共赢。

关键词:PPP;项目;招标采购方式

引言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英文缩写为PPP,翻译成中文意思即为“公私合伙制”。具体来说,主要指的就是公共与私人部门进行充分联合之后为客户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形式。由于PPP模式的实际实施过程会遇到各种阻力,因此要通过研究PPP项目所采取的招标法律、以及合作伙伴选择和项目实体工程施工是否采取招标方式等来找到科学的管理方式进行相应的管理。

1PPP模式概述

联合国发展计划署、欧盟委员会等组织均对PPP模式进行了统一定义,将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为“PPP”,中文可译为“公私合作模式”。总体而言,PPP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社会资本)基于某个大型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充分发挥各自的经验优势,通过不同程度的参与、适当的权责与资源分配以及风险分担,促进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与共享,最终满足项目实施的公共服务需求而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根据社会资本参与程度与承担风险的不同,PPP可分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3种模式类别。在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我国的PPP项目以特许经营类为主要形式,包括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运营)、PFI(民间主动融资)等模式。

当前一段时期,政府公共部门通过PPP模式进行职能转型,从公共基础设施与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监督者与合作者,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让民间资本获得建设与运营公共基础设施的“入场券”,从而激发出市场活力。

2PPP项目实体工程招标采购管理模式分析

在确定PPP项目合作伙伴之后,我们还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譬如项目实体工程是否还需再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参建单位比方说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等,另外是否还需要进行二次招标采购等等。鉴于绝大多数PPP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其建设所用金额较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工程建设属于必须要招标的范围。因此在选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必须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否则相关合同将存在无效的风险。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工期造成影响,与此同时,不确定的招标结果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

(1)如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并确定具有法定施工资质条件的PPP项目合作伙伴,同时该合作伙伴与规定要求相符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则可以不进行招标。譬如相关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则可以直接与所选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如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并确定PPP项目合作伙伴,但该合作伙伴无法满足相关要求,且不具备法定施工资质条件,无法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譬如相关财务投资公司中标等,则需要进行再次招标以重新选定项目施工单位。比方说国有资金投资在该项目当中占控股或居于主导地位的需要进行公开招标;(3)如果通过非招标方式选择并确定PPP项目的合作伙伴,即便该合作伙伴同时具备法定施工资质条件,满足相关要求并且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也仍然需要进行再次招标以完成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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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采购方案

3.1招标采购策划

由于主城区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面临交通和临时施工场地问题,采用的施工工艺有所区别。主城区拟采用叠合整体式工艺施工,新城区采用传统的现场浇筑工艺施工。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本次采取主城区和新城区管廊建设分开招标的方式。

3.2投资人的资格条件

3.2.1一般资格条件

(1)投资人可以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也可以是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

(2)投资人应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资金保障能力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投资人(或组成投资人联合体中的一方)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

3.2.2针对主城区标包的资格条件

有大型路桥、隧道等类似工程的混凝土预制构件施工经验和业绩。

3.3招标方式选择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规定,本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

3.4澄清谈判

招标人将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澄清谈判。澄清谈判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双方达成一致,则该投标人会被选定为中标人。如招标人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达成一致,可依次与排名第二、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澄清谈判。中标候选人中与招标人达成协议者即被确定为中标人。

3.5项目实体工程招标采购管理

PPP项目合作伙伴确定下来,项目实体工程是否必须再行通过招标方式选定项目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是否二次招标采购又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问题。PPP项目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公用及社会事业项目,且数额较大,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其工程建设属于必须要招标的范围,必须通过招标采购方式选定施工承包单位,否则相关合同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但是,这种二次招标模式不可避免地对工期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招标结果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两种方式在选择的时候有什么区别呢?就单纯字面而言,谈判与磋商是有区别的,谈判是指正式场合下的有关方面就共同关心的话题互相商议、交换意见,寻求解决的途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信息、机会、公平性并不对等;磋商是指仔细商量、研究、互相商议、交换意见,双方协商沟通的机会更多,平等性更大些。从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讲,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配套机制更加完善,可以预计公开招标方式将成为我国PPP项目中主导的政府采购方式。在招标采购阶段,我们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将法律法规与项目实践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做出切实有效的制度更新和流程优化,坚持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结合物有所值的经济目标确保PPP项目的效率与效益,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PPP项目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监管方式,为推动PPP项目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广州天则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推行PPP模式,推动水务融资合作[N].青岛日报,2014.

[2]杨桐.PPP模式带给民资无限想象空间[N].中华工商时报,2014.

[3]孙荣霞.基础设施BOT-TOT-PPP集成融资模式的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0.

论文作者:杨椒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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